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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四章【 前:期物业管《理 ?   】。  第四《十九条  包含住宅!物业的建设项目【建设单?位应当通过招投标】方式:选聘具有相应—资质的物业服务【企,业对于预售项目【建设单位应》当在申请商》。品房预?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!服务:企业;对于现售项】目建设单《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!选聘物业《服务企业 】。     一个】物业管?理,。区域应?当作为一个整体【进行招投标 —。     !投标人不足3人或者!房屋建筑总面积在】3万平方米以—。下的经?物业所在地》县级房?屋行政?主,管部门批准建设【单位可以《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!业服务企业 】     【通过招?投标或者协议方式未!。能,选聘到物业》服务企?。业的经物《业所在地《县级:房屋行?政,主管部门《同,意可以由建设单【位实施前期物业服】务  】。。   鼓励不包【含住宅物业的—建设项目通过—招投标方《式选聘?具有相应资质—的物业服务企—业 《 ,     第【五十条  建—设单位?应,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!企业订立前》期物业服务合同并】于,合同:订立之日起1—。5日内报物业所【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!管部门和街》道办事处《或者乡镇《人民政府备案— , , :    》 推行?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】示范文本《   】 , ,第五十一条 — 建设单《位应当在房屋销【售之前拟订》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!所在地县级房屋行】政主管部门和街道】办事处或者乡—镇人民政府备案【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!害,房,屋买受人的合法权】益 ?  》   推行临—时管:。理规约?示范文本 】 ,  :   首次业主大会!通过管理规约—后临时管《理规约失《效 :  —   第《五十二条  建【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!售现场?公示临时管理规约】和前期物《业服:务合同并向房屋【买受人说明》 , ,     】。房屋买受人应当遵】守临时管理规约【履行前期物》业服务合《。同 ?     】第五十三条  保障!性住房前期物—业服务收费实—行政府?指导价具《体办:。法由省人《民政府价《。格,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住》房和:城,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制定 】   ? 第五十《。四条  前期物业】。服,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!屋交付使《用之前发生的物业】服务:费由建设《单位承担《房屋:交付给买《受,人之日?至前期物业服—务合同终止之日【发,生的物业服》务费由买受人按照】前期物业服》务合同?约定的物业服务【收费:标准承担《。 —   ? 房屋达到交付【条件买受人迟延【接受房屋交付的【前款规定物》业服务费发生—的起始日期自—建设单位催告房屋】买受人接受交付【。的期限结束次—日起算 《 《。    《 建设单位与房屋】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!。服务费的减免部分】由建设单位承—担 ? ,    — 第五?十五条  前期【物业服务《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!企业在业主大会成】。立前依?法行使合同解—除权的应当》书,面报:告,。物业所在《地县级房屋行政【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!处、乡镇人》民政府并在物业【管理区?域内公示物业—服务企业应当—自,公示之日起给业【。主3个月的准备时】间,但业主同意》物业服务企业提前】退,出物业管理区—域的除?外 ? , ,  ?   在前款规定的!。准备时间内当—事人应当继续履【行合同 【   《  第?。五十六?条 : 前期物业服务合】同约定?的期限?尚未:。届满:或者未约定期限的】。业主委员会》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!业,。服务企业《。订立的物业服务【合同生效时》其权利义《务终止 》     第!五十七条  物业】服务企业承接前期】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!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!筑,物及配套的设备【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!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!签字确认 !     》建,设单位?在,办理物业《管理交接手续时应】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!交下列资料 【 :     —(,一)竣?工总平面《图单体?建筑、结构》、,设,备竣工图配套设施、!地下管网工》程竣工图等》。竣工:。验收资料; 】 ,   《  (?二)设施设备的安】装、使用《和维:护保养等《技,术资料?;  】   (《三)物业《质量保修文件—。和物业使用》说明文件; —。     !(四)?建筑物及其配套设】施设备?和相关场地》清单; 《 》    《(五)物业管理【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!   【  第?五十八?条  前期物业服务!合同:终,止时物业《。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!委员会移《交,物业管?理用房、场地、设施!设,备、物业服务期间建!。立的物业管》理相关资料以及本】条,例第五十七》条,第二款?规定的资料 !    》 ,第五十九条  本章!未,规定事项《适用本条例》。第五章委托管理【的相关规《定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