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前期《物,业,管理:。
,
!。 , 第四十九条 】包含住宅物业的建】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!通过招投标方式【。选聘:具有相?应资质的物》业服务企业对—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!应当在申《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!前选聘物业服—务企业;对于现售项!目建设单位》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选!聘物:业,服务企业
!
一—个物业管理区域【应当作为《一个整体进行招【投标
【
《 投标人不足3【人或者房屋建筑总面!积在: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!物业所在地》县级房屋行政主【。管部门批准建设单】位可以?。采用协议方式—选聘物业服》务企业
【
? , 通过招投标【或者协议方式未能】选聘到物业》服,务企业的经物—业所在地县级房【屋行政主管部门同】意可:以由建设单》位实:施前期物业服务
】
!。鼓励不?包含住?宅物业?的,建设:项目:通过招?投标方?式,选聘具有相应—资,质,的物业?服,务企业?
】 第五十条 建!设单位应《当与选聘《的物业服务企业订】立前期物业服务【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!日起15日内报物业!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!主管部门和》。街道办事处或者【乡镇人民政府备案】
— 推行—前期物业服务—合同示范文本
【
】 第五十一条 建!设单位应《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!订临时管理规—约报物业所》在地县?级房屋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和街道办】事处或者乡镇—人,民政府?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!得侵害?房屋买受人的—合法权益
》
《
推—行临时管理规约示】范文本?
,
:
《 首《次业主?大会通过管理—规约:后临时管《理规约失《效
—
《。 第五十《二条 ? 建设?单位应当在房屋【销售现场《公,示临时管《理,规约和前期物业服】务合同并向房屋【买受人说明
!
? 房屋买受【人应当遵守临—时管理规约》履行前期物业服【务,合同
?
:
第五!十三条 保障性】住房前?期物业服务收—费实行政府指—。导价具体《办法:由省人民政府价格】。。行政主管部》门,会,同,住房和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制—定
! 第五十四条 !前,期物:业服:务合同生效之—日至房屋交》付使用?之前发?。生的物业服务—费由建设单位承【。担房屋交付》给买受?人,之日至?前期物业服》务合:同,终止之日发生的【物业服务费由—买受人按照前期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!物业服务收费标准】承担
》。
【房屋:达到交付条件买【受人:迟延接受房屋—交付的前款规定【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!始日期自建设单【位催:告房:。屋买受人接受—交,付的期限结束次【日起:算
?
建!设单位与房屋买【受人约定减》免物业服务费的减】免部分由建》设单位承担
—
《
第五【十五条 前—期物业服务合同期】限内物业服务企【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!依法:行,使,合同解?除权的应当书面【报告物业所在—地县级房屋行政【主,管部门和街》道办事处、乡镇人】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!。区,域内公示物业服【务,企业应当自公示之日!起给业?主3个月的准备时】间,但业主?同意物业《服务企?业提前退出物业【管,理区域?的除外
—
《。 在前款规定】的准备时间内当事人!应当继续履》行合同
】
第五十六!。条 前期》。。物业服务合同—约定的期限尚未届】满或者未《。约,定期限的业主委员】会,与业主大会选聘的】物业服务《企业订立的物—业服务合同生效时】其权利义务》终止
《
《 第五十七】条 物业服务【企业承?接前期物《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!建设单位《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!。。的,设备设施和相—关场地?进行查验查》验记:录,由,双,方签:字,确认
】 建设—单位在办理物业管理!交接手续时应—当向物?业服务?企业移交下》列资料
》
?
(一)竣!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!、结构、设备—竣工图配套》设施、?地下管网工》程竣工图等竣工【。验收资料;》
》
》(二)设施》。设备的安装、—使用和维护保养等】技术资?料;
?
】 (:三)物业质量保修文!件和物业使用—说明文?件;
》
— (四?)建筑物及》其配套设施设备【和相关场地清单;】
,。
,
《 (五)物】业管理所必需—的,。其他资料
》。
!。第五十八《。条 前期》物业服务合》同终止时物业—服务企业应》当向业主委员会移】。交,物业管?理用房、场地、设施!设备、物业》服务:期间建立的物—业管理相关资料【以及本条例第—五十七条《第二款规定的资料
!
,
【 第五十九条 【 本章未规定事项适!用本条例第五章委托!管理的相关》规定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