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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 业主、业】主大会及《业主委员会 【    ! 第十六《条 : 依:。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!权的人为业主— —。    通过诉讼】。、仲裁取得房屋所有!权的生效法律文书】所确认?的所有权《人,为,业主;?继承或者受遗—。赠取得房屋所—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!遗赠开始时继承【人、受遗赠人—。。为业:。主,;合法建造的房屋】房屋的?建造人?为业主 【     基【于买卖?、,赠与、?拆迁安置等已经【合法占有房》屋但尚未《。依法登?记取得房屋》所有权的人在—物,业,管理活?动中享有业主权【利并承?担相应义务 — 《 ,  :  第十《。。七条  业主在【物业管理活》动,。中享有下列权—利 》   《  :(一)按《照物业服务合同【的约:。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!或者其?他管理人提供的【服务; 《   【 , (二)提议召开业!主大会?会议并?就,物业管理《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!出建议; — 《    (三)【提出制定《和修改?管理:。规约、?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的建?议; 《    【 (四)参》加业主大会》会议行使表决权【; 》     (五】)选:举,业主委?员会成员并享有被】选举权?;  】   (六)监督业!主委员会的工作;】    ! (七?。)监督物《业服务企业或者【其他管理人履—行物业服务》。合同:; ? :     (【八)对共有部分的使!用、维护等情况享】有,知情权和监督—权; 】   ? (九)监》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!。理和使用; ! :    《(十)法《律、法规规》。。。。定的:其他权利 —     】第十八条 》 业主在《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!。履行下列义务 】。    【 (一)遵守管理】规约、业主大—会议:事规:则; 》     【(二)遵守物业管】理区域内《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!、公共秩序和环【。。境卫:。生的维护等方面的】规章制度; ! ,     》(三)执行业主大会!的,决定和业主》大会授权业》。主,。委员会作出的—决定; !    《(四)按《照国:家有关规定交—纳专项维修资金; ! ?     (五】。)按照?物业服务合同—。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!费; 【     (—六)法律、法—。规规定?。的其:他义务?  【   业主不得【以放弃权《利为由不履行义务】 《     第十九!条  物业的承租】人,、借用?人等物业使用—人,根,据法律、法规、管】理规约、业主大【会或者业《。主委员会依法—。。作出的决定以—及其与业《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!利承担相应》义务: ,  —  : 第二十《条  物业管理区域!内的业主《可以设立业主—。大会选举业主委员】会未:设,立业主大会的由【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!会、业主《委,。员会职责《 —    业主大【会由物业管理—区域内的全》体业主组成代表和】。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!管理:活动中的合法—权益 ? :。    —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!内只能设立一个业】主,大会: —    第二十一】条  物业管—理区域?内符:合下列条件之一的】。。可以召?开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 》    【。 (:一)交付使用的房屋!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!筑,物总面积50%【以上:;  】   (二)交【付使:用的房屋套》数达:到总:套数:5,0%以?。上;: ? ?    (》三)首套房屋交【付使用已满两年【且交付?使用的房《屋,套数达到《总套数25%以上;! —    《(四)物业》服务企业《在前期物《业服务合同》期限内依法》解,除合同?或,者前期物《业,服务合同期》限即将?届满 《 《  :  建?设,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!项至第三项规定【的条件具备之—。。日起:3,0日:内将房?屋交付使《用情况书面》报告物业《。所在:地街道?办,事处、?乡镇人民政府—和,县级房屋行政主管】部门街道办事—处、乡镇人民政【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!。日起10日内在物】业管理区域内予【以,公告 【 ,  :  第?二,。。十二条  》符,。合首次?业主大会《会,议召:开条件?业主:书面申请街道—办事处、乡镇人【民政府组成业—主大会?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!、乡:镇人:。民政府应当自收【。到申请之《日起60《日内:会同县级房屋行【政主管部门》负责:组织、?。指导成?。。。立首次业《主大会筹《。备组业主大会—筹,。备组由业主代表、建!设,单位代表、街道办事!处或者乡镇人—民政府?代表、居(》村):民委:员会:代表等组《成人:数应为7人》以上单数其中业主】代,表所占比例》。不得低于筹备—组总人数的》1/2?筹备组组《长由街道办》事,处,或,者乡镇人民政府代】表担:任, —   ? 筹:备组成?员名:单,及基:。本情况应当自—确,定之日起3日内【。在物业管理区域【内公示 《 ?     第二十!三条  物业服务】企业应当协助业【主大会筹备组开展】工,作向业主大会筹备】组提供业《主清册?及通讯方式、物【业管理状《况等文?件资料 —   》  建设单位、物】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!业主大会筹备组开】展工作 】 ,   ? 第二十四条—  业主大会筹备】。。。组负责?首次业主大会—。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!工作  !   (一)确定】首次业主《大会会议召开—。的,时,间、地?点、内?容和形式; !。 : ,。   (《二)拟定管理规约】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!规则草案;》 —  :  (三)确—认业:主身份、业主人数和!业主专有部分面积;! ?     【(四)拟《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!法草案提出候选人】建议名单; 【 《    (》五)依法确定首【次业主大会》会议表?决规则; !     (六)召!开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的其》他准备?工作 【     前—款规定内《容筹备组应当在首】。次,业主大会会》议召开15日前以】书面形式在》物业:。管理区域内公示业】主对业主身份、专有!部分面积提出异议】的筹备?组应当予以复—核并告知异议人复】核结果 》 ?   ?  第二十五条【 , 业主大《会筹备组应》当自组成之》日起3个月》内组织召《开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 —   》  首次业主大会】会议: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!主大会?议事规则《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!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,的规定召开 】 , ,     》业主大会《自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有效召—开之日起设立—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六!条,  业主大会—。决定下列《事项需?要办:理相关手续的—由业主委员》会,依法办理 !   ?  (一)》制定和修改管理【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!规则:;   !  (?二)选举业主委员】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!会成员; — ?   ?  (三)业主大】会、业主委员会【的工作经费以及【业,主,委,员会成员的工作【补贴; 】     (四)】实施委托管理或者】。自行管理;》 《     (五)!选聘和解聘》物业服务《企业或者其他管理】人; —     (【六)筹集和使用专项!维修资金; 【     】(七)改建、重建】建筑:物及其附《属设:施; ? 《  :   (八)改变】共有部分的用—途、利用共有部分】从事经营性》活动、处分共有部】分; 】  :  (九)业—主,大,会依法决《定或者管理规约依】法确定?。应当由业《主共同决定》的,事项 》 :    《 决定前款第六项和!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!当经专?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!积2/3《以上的业主》。且占总人数2/3以!上的业主《同意;决定前款【其他事项应当经专】有部分占建筑物【总面:积过半数的业—。主且:占总: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!意 》 ,  :   第二十七条】  物业管理—区域内幢《、单:。元等特定《范围内的业主在【不损害?该特定范围之外【其他:业主合法权益—。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!约的约?定可以共同决定下】列事项?   】。  :(一)对该范围【内的共?有,部分进行《维修、?更新、改造;— —    (二—。)就:该范围?内,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!法,使用:住,宅专项?维修资金 !     特定【范围内的《业,主决:定前款规定》的事项应当经专【有部分占《所,在幢、单元等特【定范:围建:筑,物总面积2/3以】上的业?主且占总人数2/3!以上的?业主同?意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—八条: , 管理规约》应当对有《关物业的使用、【维护、管理业—主,的共同利《。益业主应当履行【的义务违反管理规】约应当承担的责【任等:事项依法作》出约定 《 ,  》 ,  制定管》理规约应当尊重社】会公德不《得违反法律、法规的!规,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!益 ? ?     管理规约!对全体?业主具有约束力 ! :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九条  业】主大会?议事规则《。应当就业主大会【的议:。事方式?、表决程序》、业主?委员:会的组成《、成员任《期等事项作出约定】并可以约定》。业主委员会候—补成员的《设立:、缺席?业,主表决权计算规则】。等事:项 :。  —。   ?第三十条  业【 主大会会议分为】定期会议《和临时会议 】 ,。  ?   业主大会【定期会议《应当按照业主—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!召开 》     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!委员会应《当,组织召开业》主大会临时会—。议 【   ? (:一)经占总人数2】0%以上的业主【提议; 】    《 (二)业主委员会!成员:缺员:需要补选的; 【   【  (三)》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!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!主委员会的; 】  》   (四)物业】服务合同期限—届满前?需要重新选聘物业】服,务企:业,或者其他管理人或】者需:要对原物业服务【合同主?要事项进行变更的;! 》。     (五【)发生?重大事故或》者紧急?。事件需要《及时处理的; !    — (六)法律、法规!、管理规约及—。。业主大会议》事规则规定的—其他情形 】  ?   业主委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】。、第三款规定组织召!开业主?大会会议的街道办】事处:、乡:镇人民政府应—。当,。责令业主《委,员,。会限期组织召开【;,。业主委员《。会逾期仍不组—织召开的业主可以】请求街?道办事处、》乡,镇人民政府组织【召开街道办事处【、乡镇人民政府【。应当在接到请求【之日起3《0日内组织召开 !     第!三,十一条 《 业主大会会议可】以采用集体讨—论、书面征求意【见以及业主大会议】。事规:则约定的其他—。形式召?开但应当有物业管】理区:域内专有部分占建】筑物总面积》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!人数过?半数的?业主参加 — 《  :。。  采用书面形【式征求意《见的:业,主委员会应》当将征求《意见书送达》业主:涉及表决事项—的,征求意见书》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!业主签收并按—照业:。主大会?议,事规则?的约定行使表决【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!征求意见书的内容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!于业主知晓的—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!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!公,示指示地点行使表】决权书面征求—意见的?结果应当在物业管】理区域内便》于业主知晓的显【。著位置公《。示公:示期限不得》低于7日业主有【权查阅相《关资料 】。     业主【委托他人参加业【主大会会议的应【当出具委托书—载明委托事项、委】托权限及期限 !     【第三:十二条  召开业主!大会会议业》主,委员会应《当,在,召开15日前将会】议的时间、地点【、形式?、议:题、议程《等内容在物业—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!知晓的显著位置公】示  】   发生》重大事故或者紧急】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!议,的可:以根据实际情况在】7日内公示、召开】 《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三条  业主大会!会议采用记名投票】方,式表:决但业主大会议事】规则:。另有:。约定的?除外 《 ?   ?  :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!选票、?表决:票、业主《签名:或者委托《。书,业,主委员会应当妥善】保管选票、表决票和!委托:书以备查询 】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四条  业【主大会议事》规则可以《约,。定业:主大会会议》经有:。效召开与会》业主就会议事项形】。成,多,数决议但未》达到本条例》第二十六《条第二款规》定的:由缺席业主》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!仍未达到要求的最】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!相应的?专有部分面积—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!的业主多数人数【和多数面积之内 】   【  :第三十?五条  业主—委员会?执,行业主大会》决定的事项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! : : ,    (一—)召集业主大会【会议报?告物业管理实—施情况; — , :     (二)业!主大会决定》委托管理时》代表业?主与业?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!务企: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!订物业服务合同;】 》。     》(,三)收集《和了解业主、物【业使用人《的意见和建议监【督和:协助:物业服务合同的【履行; !    (四—)监督管理规约的实!施; 》 ,  ?。   (五)调解】物业:使用和维护》中的:纠纷; 【   《  (六)法—律、法规以及业主】大会:赋,予的其他职责 】     第!三十六条  —。业主:委员会成员应—。当符合下列条件 !    【。 (一)本物—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!全民:事行为能力》的业主业《主为单?位的应当《为单:位授:权的自然人》。代表:。;   !  (?二)遵守法律—、法规?和管理?规约:。; 《    — (三)《热心公?益事业责任心强具】有较强?公信力和组》织能力; —    【 (四)具有与履行!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!间; —   《  :(五)本《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!。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!物业服务; 】  《。   ?(六)管理规—约或者业主大—会,议事规则约定—的其他条件 】     【符合前款第二—项至第六项》规定的?条件合法使用业【主房屋并具有完【全民事行为能力【的业主直系》。亲属、与业》主共同生活的监护】人是否可以当—选,为业主委员会成员】由管理规约或者【业主大会议》事规:则约定 — ?    业主大【会议事规则约定设】立业主委《员会候补《成员的候补成—员的资?格条件适《用本条规定 】     第三!。。十七条  业主委】员会:成员:应当遵守《法律、法规、管理】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!规,则不得有下》列行:为   !  (一)挪—用、侵占业主—共有财产《; 《 , :    (二)【非法索取、》收受:建设单位、物业服】务企业?。或者其他管理人【及有利害关系业主】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!; : :     (三!。)利:用职务之便要求物】业服务企业或者【其他管理人》减免物业服务费; !  —   (四)—其他有损《业主共同利益—。或者可能影响其公】正履行?职责的行为 — 《    《。 第:。。三十八条 》。 业主委员会应【当自:选举产生之日起【3日:内召开首次业—主委员会会议按照】业主大会《议事规?则的约定《在业主委员》会成员中选举主【任、:副主任明确》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!。    ! ,第三十九《条  业主委员【会应当自《选举产生之日起3】。0日内将业》主大会成《立情况、《管理规约、业—主大会议事》规则以?及业主委员会成【员、候补成员基【本情:况,等材料?。向物业所《在地房屋行政—。主管:部门:备案房屋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,当,将备案情《。况,及,时书面告《知相关?街,。道办事处或》者乡镇?人,民,政府 —     物【业所:在地房屋行政主管】。部门:。应当自收到》前款规定材料之【日起:10日内向》业主委员会出具备】案证明 》  》   备《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!更的应当重新备案】 ,    】 ,第四十条  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!。按照业?主大:会议事规《则,。的约定定期召—开经1/3以—上业主委员会—成员提议或者业主】委,员会主任认为有必】要的应当及时召开】业主委员会会议 】   【  业主《委员:会会议由业主—委员:会主任召集》并主持业《主,委员会主任》因故:不能召集或者—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!业主委员会副主任】召,集,或者主持《 《。   《  业主委员—会会议应当有—过半数的成员出席】方可举行作》出决议必须》经,。全体成员过半数以】。上同意业主委—员会候补成员—列席业主委员—会会议不具有—表决权业主委员【会应当自作》出决:定之日起《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!物业:管理区域内公示 ! ,   》  业主可以查阅】业主委员会会议资】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!会提出询问业主委】员会:应,当予以答复》 》  :   ?第,四十一?条,  :业主大会、业主委】员会作出的有关物】业管理的决定—对全体业主》具,有约束力 【 ?    业》主大会、业主委员】会作出的决》定违反法律、法规的!物业:所在:地街道办事处、乡镇!人民政府或者县【级房屋行政》主管:部,门应当?责,令改正或者撤销【。并通告全体》业主 【     业主认】为业主大会、业主】委员会?作出的决定》侵害其?合法:权益的可以》请求人?民法院予以撤—销但在?人民法?院作出生效判—决之:前不影响业主大【会、业主委员会【决定的?约,束力 ?     !第四十二《条  业主委员会】。成员因物业转让或】者灭失等原因—丧失业主身份、【被判处刑罚、死【亡,。、失踪的其成员资格!自行终止 !    《 业主委员会成【员任:职期间出现管理规】约、业主大会—议事规?则约定?的资格终止情形的】按,照管理规约》。或者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的约—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! 》。  :  资格《终止的?。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!自终止之《日,起,3日内将其保管的】财物、档案资料、】。印章等物品移交【业主委员会拒不【移交的其他业—主,委员会成《员可以请《求物业所在地—公安机关协助移交】 —   ? 第四十《三,条  业《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!终止:等,原因缺?员有候?补成:员的由候《补成员按照当选票】。数依次递补经—候补成员递》补后仍低于业—主大会议事规—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!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!。开业主大会会—议,。补选 【   ?  业主委员—会,成员决定集》体辞职的《应当在辞职》3,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!。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!员会 【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四条 ? 业主委员会任期届!。满60日前应当【召开业?主大会会议进行【业主委员会的换【届选举;逾》期未换届《选,举的适用本条—。例,第三十条《第四款的规定 【 《     原—业主委员会应当在】。其,任期届?满之日?起,10日?内,将其保管的》财物、档案资料、印!章等物品移交新【。一届业主《委员会并做好交接】手,续   !  第四十五条【  :业主大会、业主【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!的应:当持本条例第—三十九条规定的备】案证明?按照国家《有关:规,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!单,位刻制 《     !业主大会、业主委】员会印章应当按【照法律?、法:规、管理规约、业】主大会议事》规则的规《定使用 !    第四十六】条  业主大—会、业主委》员会应当配合有【关管理部门与居(】村)民委员会相互协!作共同做《。好物业?管理区域内》。的社会管《理工:。作 》  ? ,  :在物业管理区域内】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!会,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!居(村?)民委员会依法履行!自,治管理职责支持居(!村)民委员会开展工!作 ? ,   》  :第四十七《条  ?因物:业管理区域发生变】更等:原因导致业主—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!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!会应当在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!处,或者乡镇人民政府】会同房屋《。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!监督下进行财产【清算 】 ,   第四十八条 !。 业主大会筹—备组、业主委员【会及其成《员、建设单位、物】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!管理:人等应当保守—业主秘密不》得披露业主信息或】。者,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!业管理无关的活【动法:律、法规另有—。规定的除外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