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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 《业主、?。业主大会及业主【委员:会 《 ?     —第十六?条  依法登记【取得房屋所》有权的?人为:。业主  !  : 通过诉讼、仲裁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】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!的所有权人为—业主;继承或者【受遗赠?取得:。房,屋所有权的》自继承或《者受遗赠开始时【继承人、受》遗赠人为业主—;合法建造》的房屋房屋》的建造人为》业,主 ?  》   基于》。买卖:、赠:与、拆迁安》。置等已经合法占有】房屋但?尚未依法登记取得】房屋所有《权的人在物》。业管:。。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!利并承担《相应义务 —   — , ,。第十七条  —业主在物业管理【。活动中享有》。下列权利 — ,     (一!)按照物业服务合】。同的约定接受物【业服务?企业或者其他管【理人提供的服务;】 》     (二【。)提议召开业主【大会会议《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!及,有关事项提出—建议; !   ? (三)提》出制定和《修改管理规》约、业主大》会,议事规则的建议; ! 《 ,    《(四)参加》业主大会《会议行使表》决权:;   !  (五)选举业主!委员:会,成员并享有被选举】权; —   《  (?六)监督业主委员】会的工?作;: 《     —(七)监督》物业服务企业或者】其他管理人履行【物业:服务合同; 】。     【(八)对共有—。部分的使用、—。维护等情况》享有知情权和监督】权;  !   (九》)监督专项》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!用;: 《。    》 ,(十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:的其他权利 【 ?     第十八条!  业主《。在物业管理活—动,中应当?履,行下列义《务 ?   —  (一《)遵:守管理规约、—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; 【  》   (二)遵守】物业管?理,区域内物业》。共有部分的使用【、公共秩序和环境卫!生的维护等方面【的规章制度; ! ,     (【三)执行《业,主大会?。的决定和《业主大会《授权业主委》。员会作?出的决定;》 《   《  (四)按照【国家有关《规定交?纳专项维修》资金; !。    (五—)按照物业》。服务: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!服务:费; 《。 : : ,   (六》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—。其他义务 —    【 业主?。不得以放弃》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!   】 , 第十?九条  《。物业的承《租人、借用人等物】业使用人《根,据法律、法规、【管理:规约、业主大会或者!业主委员会依—法作出?的决定以及》其与业主的约—定,享,有,相应权利承担—相应义务《 , :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条  物业【管理:区域内的业主可【以设立业《。主大会选举业—。主委员会《未设立业《主,大会的由业主共【同履行?业主大会、业主【委员会职责 】     业主!大会由物业管理区】域内的全体》业主组成代表—和,维护全体业》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!的合法权益》 —   ? 一个物《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!立一个业主大—会,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一条 】 物业管理》区域内符合下—列条件之一的可以】召开首次《业主大会会议—  【   (一)—交付使?用的房?屋专有部《分面积达到建—筑物总面积50【%以上;《 》     》(二:)交付使用的房屋套!数达到?总套:数5:。0%以上; 【。    【 (三)首套房屋交!付,使用已满两年—且交付使《。用,。的房屋套数达到总】套数25%》以上; 》  》 ,  (四《)物:业,服,务企:业在:前期:物业服务合同期【限内依法解除合同】或,。者,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】期,限即将届满 ! :    建设单位】应当自前款第—一项至第三项规定】的条件具备之日【起30日内将—房,屋交付使用》情况书面《报,告,物业所?在,地街道?办事处、乡镇人【民,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!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!、乡镇人《民政府应当自收【到报告之日起1【0,。。日内在物业管理区】域内予以《公告 ?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二条 【 ,符合首次业》主大会会议召—开条件业主书面申】请街:道办事处、乡镇人】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!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!、乡镇人民政—府应当自收到申请】之日起6《0日内?会同县级房屋—行政主管部门—。。负责组织、指导成】。立首次?。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!大,会,筹备组由《业主代表《、,。建设单位代表、街】道办事处或者—。乡镇人?民政:府代:表、居(村)民【委员会?代表等组成人—数应为7人》以上单数《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!例不得低于》筹备组总人数的1】/2:筹备:组,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!者乡镇?。人民政府《。代表担任 !     筹备组成!员名单?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!定之日起3日内在】物业管理区域内【公示  !   ?第二:十三条 《。 物业服务企业【应,当协助?业主大会筹备—组开展工作》向业:。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!主清册?及通讯?方式、物业》管理状?况,等文件资料 】 :     建设【单位、物业服务企】。业不得妨《。碍,业主大会筹备—组开展工作 【   —。  第二十四条  !业主大?会筹备组《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!议召开的《下列:筹备:。工作  !   (一)确定】首次业主大会—会议召开的时间、】地点、内容和—形式; —     【(二)?拟,定,管理规约草案和【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草》案;: , 》。。   ? (三)确认业【主身份?、业主人数和业主】。专有部分《面积; 【    》 (四)拟》定业主委员会选举】办法草案提出—候选人建议名单; !     !。(五:)依法?确,。定首次业主》大会会议表决规则;! : ?     (六【)召开首次业主【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!工作 《。 :    》 前款规定内—容,筹备组应当在首次】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!5日前?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!理区域内公》示业主对业主—。身份、专有部分【面积:提,出,。异议的筹备组应当】予以复核并告—知异:议人:复核结果 — , : , ,   第二十五条 !。 业主大会筹备组】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!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!业主大会会议—    ! 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议《程应当首《。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!规则会议按照—表决通过的业主大】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!开 》 ,     业主【大会自首次业主【。大会会?议有效?召开之日起设立【 , ?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六条  业主—大,会决定?。下列事?项需要办理》。相关手续的由业主】委员会依法办理 】 《     (一)制!定和修改管》。理,。规约及业主大会【议事规则; — , , ,     (二】)选举?业主委员会或—者更换业主》委员会成《员; 《 ,     【(三)业主大—会、业?主委员会的工作【经费以及业主—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!贴; 》 :    《。 (四)《实施委托管理—或者自行《管理; 》     (!。五,),选,聘和解聘物业服【务企业或者其他管】理人:; 》。     (六)!筹集:和使用专项维修资】金;: ?   》  (七)改建、】重建建筑物及—其附属设施; 】 《   ? (:八)改变共》有部分的用途、【利用共?有部分从事》经营性活《动、处分共有部分】; —     (九【)业:主大会依《法决定或者管理【规约依法确》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!定的事?项 》  ?  : 决定前款第六【项和:第七项规定》。的事项?应当经专有部分【占建筑?物,总面积?2/3以上的业主且!占总人数2/3以上!的业:主同意;决定前【款其他事项应当经】。专有:部分占建筑物总【面积过半《数的业?主且占总人数过【半数的业主》同意:    ! 第二十七条—  物业管理区域】内幢、单元等特【定范围内的》业主在不损》害该:特定范?。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!权益的前提》下根据?。管理:规约的约定可以【共,同决:定下列事项 !     (一)!对该范围《内,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!、更新、改造;【 》    《 (二)就》该范围内的共有【部分:筹,集和依法使用住宅】专,项维修资金》  【   特定》范围: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!定的:事项应当经》专,有部分占所在幢、】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!物总面积2/3以上!的业主且占总人数】2/3以上的业主同!意 【   ? 第二十八条  】管理规约应当对【有关物业的》使用、维护》、管:理业主的《共同利益业主应当】履,行,。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!应当承?担的责?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!定  】   制定管理规约!应,当,尊重社会公德不得】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和损害社会—公共利益 》     !管理规约对全体业】主具有约束力 !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九条  【。业主大会《议,。事规则应当就业【主大会的议事方式】。、表决程序、业【主委员会的组成、成!员任期等事项作【出约定并可以—约定业主委》员会候补成员的【设立、缺席业主【表决权计算》规则等事《项 :     !第三十条  业 】主,大,。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!和临时会议 】     【业,主大会定期会议【应当按照业主大【会议事?规则的约定召开 】  —   有下》列情形之一》的业主委员会—应当组织召开业【主大会临时会—议   !  (一)经占总人!数,20%以《上的:业主:提议; ! ,   (《二)业主委》。员,会,成,员缺员需要补选【的; 】。    (》三)业主委》。员会决定集》体辞职?需要重?新选举业主委—。员会的?; 《。 ,。。 ,。     (四)物!业服务合《同期:限届满前需要重新】选聘物业《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!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!业,服务合同主要事项】进行变?更,。的; 》    — ,。(五)发生重大【事故或者《。。紧急事件需要—及,时处理的; — 》    (》六)法律《、法规、管理规约】及业主大会议事【规则规定的其他情】。形 ?  》   业主委员会不!按,照,第二款、第三—款规定组《。织召开业主大—会会议的街》道办事处、乡—镇人民政府应当责】令业主委员会限【期组织召开;业主委!员会:逾期仍不组织—召开的业《主可以请求街道【办事:。处、乡?镇人民政府》。。组织召?开街道办事处、乡】镇人民政府应当【在接到请求之日【起30?。日,内组:织召开?  【   第三十一条 ! 业主大会会—。议可以采《用集体讨《论、书面征》求意见以及》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约定的其他形式】召开但应《当有物业《管理区域内专有部】分占建筑《物总面积过半—数的业?主且占总人数过半】数的业主参加 !。  《   采用书面【形式征求意见—的业主委员会应【当将征求《意见书送达业主涉】及表决事项的征【求意见?书应当载明表决事】项由业主签收并【按照业主大会议【事规则的约定—行使表决《权不能?送达的可以》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!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!于业主知晓》的显著位置》。进行公?示由业主在公示【期限内到公》示指示地点》行使表决权书面【征求意见的》结果应当在物—业管理区域》内便于业《。主知晓的《显著位置《。。公示公示期限不【得低于7日业—主,有,权,查,阅相关资料 —。  —   业主委托他】。人参:。。加业:主大会会《议的应当出具—委托书载明委托【事项、?委托权限及期限 】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二条【  :召,。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!委员:会应:当在召开15日前将!会议的时间、地【点、形?式、:议题、议程》等内容?在物业管理区—域内便于业主知晓】的显著位置公示 】    】 发生重《大事故?或者紧急《事件:。需要召开临时会【议的可以根》据实际情况》在7日内公》示、召开 — :     第三十!三条 ? 业主大会会—。议采:用记:。名投票方《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!事,规则:另有约定的除外 ! ? ,    任何人不】得伪造业《主选票、表决票【、业主签名或—者委托书业主—委员会应《当妥善保《管选票、表决—票和委托书以备查】询 ?     第!三十四条《  业主大》会议事规则可—以约定业《主大会会议经—有效召开与》会业主?就会议事项形—。。成多数决《议但未达到本—条例:第二十?。六条第二款》规定的由《缺席业主补充表决】经补充表决仍未【达,到要求?。。的最:终缺:席业主的人数和【相应的专有部分面】积直接计入行使表】决,权的业主多数人数】和多:数面积之内》 ?。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五条  【业主委?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!定的事?项依法履行》下列职责 】  ?   ?(,一)召集《业主大会会议报告】物业管理实》施情况?; 》     (二】)业主大会决定委托!管理时代表业主与】业,主,大会选聘的物—业服务?企业或者《其他管?理人:签订物业服务合同】; —     》(三)收《集,和了解业主、物【业使用人的意见和】建议:监,督和协助物》业服:务,合同的履行》; 《 ,  ?。   (四)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!;  】   ?(,五)调解物》业使:用和:维护中的纠纷; 】 ?  ?  : (六)《法律、法《规以及?。业主大会赋予的【其他职责《    ! 第:三十六条  业主委!员会:成员应?当符合下列》条件 》  《   (一)本【物业管?理区域内具有—完全民事《行为能力《。的业主业主为单【位的应当为》单位授权的自然【人代表; 》 》    (二)遵】守法律、法规和【。管理:规,约;: 《    》。 (三)热心—公,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!较,强公信力和组织【能力; ! ,。 ,  (四《)具有与履》行职:责相适应的工作时】间; 【     (五【)本人及其近亲属未!在本物业管理—区域内从《事物业服务; ! ?    《(六)管理规约或】者业主大会议事【规则约定的其他【条件 《     】符合前款第二项【至第六项规定的条】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!并具有完全民事【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!亲属、与业主共同】。生活的监《护人是否可以当【选为业主委员—会成员?由管理规约》或者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《约定 】    业主—大会议事《规则: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!候补成?。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!条件适?用本条?规定 》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七条 》 业:主委员会成员—应当遵守法律、【法规、管《理,规约和业主大会【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!行为: ?。 ?    (》一)挪用、侵—占业:主共有?。财,产; — ,     (二【)非法索《取、收受《建设单位、物业【服务企业《或者其他《管理人及有利害关】系,业主提供的利益或】者报酬; 】    》 (三)利用—职务:之,便要求?物业服务企业或者】其他管理人减免物】业服务费; ! : ,   (四)其【他有损业主共同【利益:或者可能影》响其公正履》。行职责的行为 【 :。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八条  业!主委:员会应当自选举【产生之日《。。起3日内召开首次】业主委员会会议按】照业主?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!在业主?委员会成员》。中选举主《任、副主任明确【业主委员《会,成员职责《 ?  《   第三》。十九条  业主委】员会应当《自选举?。产生:之日起30日内将】业,主大会?成立情况、管理【规约、业主》。大,会议事规则以及业】主委:员会成员、候补成】员基本情况等材【。料向: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!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!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将:备案情况及时书面】告知:相关街道办事—处或者乡镇人民政】府 【 ,   物业所在地房!屋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!前款规定材料—之,日起10日内向业主!委员会?出具:。。备案证明 】。     备【。案的:有关事项发生变【更的应当重》新备案 !    第》四十条 《 业主委员》会会议?应当按?。照业主大《会议事规则》的约定定《期召开经1/—3以上业主委—员,会成员?提议或者《。。业主委?员会主任《认为有必要的—应当及时《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!    ! 业主委员会会议由!业主委员会主—任召集并主持—。业主委员《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!或者:主持会议的可—。。以委托业主委—员会副主任召—集或:者主持? 》     》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!有过半数的成员出】席方:可举行作出决—议必须经全》体成员过半数以【上同意业主委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!主委员会会议—不具有?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!当自作出决定之【日起3日内将—决定内容在物业管】理,区,。域内公示 —  》   业主可以查阅!业主委员会会—议资料?并有权向业》主委员会《提出询?问业主委员会应【当予以答复》 》    《 第四十一条— , 业主大会、业【主委员会《作出的有关物业管】理的决定《对全体业主具有【约,束力 ? ? :    业主大会、!业主委员会作出【的决定?。违反法律、法规的物!业所在地街》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!政,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责令改正或—者撤销并通》告全体业主 【   —  业主认为业主】大会、业主委—员会:作出的决定侵害【其合:法权益的可以请【求,。人民法院予》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!作,出生:效判:决之前不影响业【主大会、《业主委?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!  —  : 第:四十二条  业主委!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!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!业主身份、》被判处刑《罚、死亡、失踪的】其成员资格自行终】止 ?   —  业主委员会成】。员任职期间出—现管理规约、业主大!会议事规则约定的】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!管理规约或者业【主大会议《事规则?。的约定终止其—成,员资格 】 ,    《资格终止的业主委】员会成员应当自【终止:之日:起3日内将其保【管的财物、档—案资料、印章—。等物:品移交业《主委员会拒不—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!会成员可以请—求物业所在地公【安机关?协助移交《    ! 第四十三条 【 业主委《员会因成员资—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!候补成员的》由候补?成员按照《当选票数依次递补】经候补成员递—补后仍低于业主大】会议事规则》约定组成人》数的业主委员—会,。应当组织召开业【主大会会议》补选 —     业【主委员会成》员决定集体辞—职的应当在》辞职30日前召开业!主大: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!委员会? 《 ,。 ,    第四—。十四条  业—主委员会任期届【满60?日前应当《召开业主《大会会议《进行:业主委员《会的换届选举;逾】期未换?届,选举的适用本条【。例第三十《条第四款的规—定 : 》 , , , 原业主委员—会应当在其任期届】满之日?起,10日内《将其保管《的财物、档案资料、!印章:等物品移交新一届】业主:委员会并做好交接】手续 《 ,   》  第四十五条 】 业主大会、业主委!员会需要刻制印章】的应当持本条—例第三?。十九条?规定的?备案证明按照国【家有:关规定到《公安:机,关批准的单》位刻制 — :     》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!。会印章应当》按照法?律、法规、管理规】约、业主《大会: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!。 》。     》第四十六条》  业主大》会、业主委员会【应当配合有》关管理部门》与居(村)》民委员会相互协【作共同做《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!社会管理工作 】。     】在物业?。。管理区域内业主【大会:、业:主委员会《应当积极配》合所在地居(—村)民委员会—依法履行自治管理】职责支持《居(村)民委—员,。会开展工作》 —    第四十【七条:  因物业》管理:区域发生变更等【原,因导致业主大会【解散的在解散—前业主大会、业【主委员会应当—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!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!府会同房屋行政【主管部门的指—导,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!  【。   第四十八【条  ?业主大会《筹备组、业主—委员会及其成员【。、建设单《位、物业服务企业或!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!保守业主秘密—不得: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!业主信?息用于与物》业管:理无关的活动法律】、,法规另有规》定的除外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