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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业主、业主大会及业!主委:员会: 《     】第十六?条  依法登—记取得房屋所—。有权的人为业—主 【    通》过诉讼、仲裁取得房!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!文书所确认的—所,有权人?为,业主;继承或—者受:遗,赠取得?房,屋所有权的自—继承或者受遗赠开】始时继?承人、受遗赠—人为业主;》合法建造《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!为业:主 —     》基于买卖《。、赠与、《。拆迁:安置等已经合法【占有房?屋但尚未依法—登记取得房屋所有】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!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!承担相应义》务,  【 ,  第十七条  业!主在物业《管理活动中享有【下列权?利 ? ,    — (一)按》。照物业服务》合同的约定接—受物业服务》企业或者其他—管,理人:。提供的?。。服务; 《     !(,二,),提议召开《业主:大会会议并》就物:业管理形《式,。以及有关事项提【出建议; 》 》    (》三)提出制定和修改!管理:规约、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?的建议?;  】   (《四)参?加业主大会》会议行使表》决权:; 【    《(五)选举业—主委员会成员并享】有被选举权;— 》 ,  : , (六)监督业主】委员会?的工作; 》     !。(七)监督》物业服?务,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!履行物业《服务合同; !     (八)!。对共有部分的—使用:、维护等情况享有】知情权和《监督权; —   —  (九)监—督专项维修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】; 》    》 ,(十)法律》。、法规规定的—其他权利 —  》   第十》八条  业》主在:物业管?理活动中应当履【行下列义务》 —    (一)遵守!管理:规约、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;《 ?  《。   (二)—遵守:物业管理区域—内物业共有部分的】使用、?。公,共秩序和环境卫生】的维护等《方面的规章制—度; —。     (【三)执行业主大会的!决定和业主大会【授权业主委》员会作出《的决定; 【  《   ?(四)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交?纳专项维修资—金; 【     (五)按!照物业服务合—同,的约定交纳》物业服务《费; 】  : , (六?)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!   】  业主不得以放】弃权:利为:由不履行义》务 ?   — , 第十九条 — 物业的承租人【、借用人等物—业使用人根据法【律、法规、管—理,规约、业主大—会或者?业主委员会依法【作出的决定以及其】。与,业主:的约定享有相—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!    ! 第二十条 — 物业管理区域内】的业主可以设—立业主大《会选举业主委—员会未设《立业主大会》的由业主共同—履行业?。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!职责 — :    《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!。区域:内的:。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!维护: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!活动中的《合法权益《  【   一《个物业管理》区域内?只能设?立一:个业主大会 — :     第二!十一条?  物业管》理区域内符合—下列条件之一的【可以:召开首次《业主:大会:。会议 《   —  :。。(一:)交付使用的房屋专!。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!。物总面积5》0%以上; !     —(二)交付使用【的房屋套《数达:到总套数50—%,以上; ! ,  :。 (三)《首套房屋交付—使用已满两年且【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!达到总套数25%以!上;: :。    【 (四)物业服【务企业在前期物【业,服务合同《期限内依法解除合】同,或者前期物业服【务合同?期限:即将届?满 ? ?     》建设单位应当—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!项规定的条件—具备之日起30【日内:将房屋交付》使用情况书》面报:告物业?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】、乡镇人《民,政府和县级》房屋:行,政主:管部门街道办事【处、乡镇人民政【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!日起1?0日内在物业管理】区,域内予以公》告 ?   —。  第二十二条  !符合首次业主大【会会议召开条—件业主书面申请街】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!政府组成业主—大会筹备组的街道】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!府应当自收到申【请之日?起,60日内会同县级房!屋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组织、》指导成立《首次业主《大会筹备组业主【大会筹?。备组由业主代—表、建设单》位代表、《街道:。办事处或者乡—镇人民政府》代表、居《(村:)民委员会代表等】组成人数应为7人】以,上单数其《中业主代表所—占比例不《得低于筹备》组总人数《的1/2筹备组【组,长由街道办事处或】者乡镇人民政府【代表担?任 —     》筹备组成员名单及】基,本情况应当自确【。定之日起《3日内在物业管理】区域内?公示 ? , ?     第二十三!条  物《业服务企业》应当协助业》主大会筹备》组,开展工?作向:业主大会筹》。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!通,讯方式、物业—管理状?况等:文件资料 !     建设单位!、物业服务企业【不得妨碍业》主大会筹备》组开:展工作?    ! 第二十四条  业!主大会筹《备组负责首次业主】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!筹备工作 》。 《     》(一)确《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!召,开的时间、地—点、内容和形式; !。     !(,。二)拟定《管理规约草》案和业主大会议【事规则草案》; —     (—三)确认《业主身?份、业主人数和【业主专有《部分面积; 】   》  (四)拟定【业主委员会选—。举办法草案提—出候选人建》议名单; — ,     【(五:)依法确定首次业】主,大,会会议表决》规则; 《 :  《   (六)—召开首?次业主大会会议的】。其他准备工作— 》。     前—款规定内容》筹备组?应当:在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召?开15日前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】管理区域内》公示业主对》业主身份、专有部分!面积提出异议—的筹备?组,。应当予以《复核并告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】 ?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五条 — 业主?大会筹备组应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!月内:组织召开《。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 ?   —  首次业主大会】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!决业:主大会议事规—则会议?按,照,表决通?过的业?主大会?议事规则的规定【召开  !   业主大—会自首次业》主大会会议有—效召开之日起设【立  】   ?第二十六条 — 业主大会决定下列!事项需?要办:理相:关手续的由业主【委员会依《法办理?    ! (一?。)制定?和修改?管理规约及业主大】会议事规《则;  !   (二)选【。举业主委《员会或者更换业【主委员会成员;【    ! (:三,)业主大《。。会、业主委员—会的工作经费以【及,业主委?员会成员《的工作补贴》; — ,    《(四:)实施委托》管理或者自行—管理; 《 :。 :     (五【)选:。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!业或者其他管理人】; 《    — (六)筹集和【使用专项维》修资金?;, —    (七—)改建、重建—建筑:物及其附属设施【; :  —   (八)改【变共有部分》的用途、利用共【。有部分从事经—营性活动、处分【共有部分; —   【。  (九)业—主大:会依法决《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!确定应当由》业主共同决定—的事项 【   《  决定前款第六】项和第?七,项,规,。定的事?项应当经专有部分】占,建筑物总《。面积2/《3以上的业主且【。占总人数2/3【以上的业《主同意;决定前款】其他事项《应当经专有》部分占建《筑物总面积过半【数的业主且占—总人数?过半:数,的业主同《。意 》 ,   ?  第二十七—条  物业管理区域!内幢、单元等特定范!围内:的业主?在不损害《。该特定范《围之外其他》业主合法《权益的前《提,下根据管理》规约的?约定可以共同—决定:下列:事项 —   《。 ,。 ,(一)?对该范围内的—共,。有部分进行维修、】更新、改造; !     【。(二)就该范围内】的共有部分筹—集和依法使用住【宅专项维修资金【。 《    》 特定范围内—的业主?决定前?款规定?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!。分占所在幢、单元等!特定范围建》筑,物总面积2/3以上!的业主且占》总人数2/3以上的!业,主同意 《 , , :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八条  管理】规约应当对有—关物业的使》用,、维护?、管:理业主的《共同利益业主应【当履行的《义务违反管理—规约应当《承担的责任等事【项依法作出约—定 —     制定【管理规约应当尊【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!。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和损害社会公共】利,。益 ? ,。 , :。    管理—规约对全体》业主具有约束力【 》    《 ,第,二十九条  业主】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!业主大会《。。的议事方式、表决】程,序、业主委》员会的?。组成、?成员任?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!可,以约定?业主委员《。会候补?成员的设《立、缺席业》主表决权计算规则】等事:项 《 , :    第三十条 ! 业 主《大,会会议分为定期会】议和临时会议 】     业!主大会?定期会议《应当按照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!约定召开 【  《。   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!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!大会临时会》议   !。  (一)经—占总人数20%【以上:的业主提议; ! : ,    (二—)业:。主委员会成员—缺员需?要补选的; — 》   ? (三)业主委员】会,决定集体《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!主委员会的;— 《 ,。     (四)】物业服务合》同期:限届满前需要—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!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!者需要对原物业【服务合同《主要事项进》行变:更的:; ? 《    《(五)发生重—大事故或《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!处理的; 【 ,     —(六)?法律、法规、管理】。规约:及业:主,大会:议事规则《规定的其他》。情形 】    《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!二款、第三款—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!会会议的街道办【事处、乡镇人民【政府应当责令—业,主委员会限期—组织召开《;业主委员》。。会逾期?仍不:组织召开的业主可】以请求?街道办事处》。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!召开街道办事处、乡!镇人民?政府应当《在接到请求之—日起30日内组织召!开 《     第三!十一条?  业主大会会议】可以采用集体讨【论、书?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!大会议事《规则约定《的其他形式召开【但应当有《物业管理区域内【专有部分《占建筑物总面积过】半数的业主且—占总人?数过半数的业—主参加 《 :     采】用书面形式征求【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!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!业主涉?及表决事项的征求】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!事项由业《主,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!议,事规则的《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!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!见书:的内容在物业管理】区域:内便于?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!。进行公示由》业主在公示期—限内到公示指—示地点行使》表决权书面征求【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】物业管理区域—内便于?业主知晓的》显著:位置公示公示期限】不,得低于7日业主有】权查:阅相关资《。料 ?  》   业主委托他人!参加业?主大会会《议的应?当出具委托》书载明委托事—项、委托权限及期限!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》二条  召开—业主大会会议业主】委,员会应?当在召开1》5,日前:将,会议的时《间、地?点,、形:式、议题、议程等内!容在物?业,管理区域内》便于业主知晓—的显著?位置:。公示 【     发生重】大事故或者紧急事】件需要召开临时会】议的可以根据实【。际情况在7日—。内公:示,、召开 !    第三十【三条:  业?。主大会会议》采用记名《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!大会:。议事规则另有—。约定的除外 !     —任,何人:不得伪造业主选票、!。表决票?、业主签名或者委】托书业主委员会应】当妥:善保管选票、表【决票和委托书以【备查询 】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四条  业主大会!议事规?则可以约定》业主大会会》议经有效《召开:与会业主就会议事】项形成?多数决?议但未达《。到本条例第二—十六:条第二款规定—。的由缺席业主—。补充:表决经补《充表决仍未达—到要求的最终缺席】业,主的人数和相—应的专有部》。分面积直接计—入行使表决权—的业主多《数人:数和多数面积—。之内 》   》  :第三十五条》 , 业主委《员会执行业主大【会决定的事》项依法?履行:下列职责 — :     (【一):召集业?主大会会议报告物】业管理实施情况【; 【 , ,  (二)》业主:大,会决定委托管理时】代表业主与业主大】会选聘的物业—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!理人签订《物业服务合同; 】 》    《。(三)收集和—了解业?主、物业使》。。用,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!和协:助物业?服务合同的履—行,; 《 :     (四)监!督管理规约的实施】; :   【  (五)调解【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!纠纷; — ,    》 (六)法》律、:法规以及《业主大会《赋予的其他职责【 《   《  第?三十六条  —业主委员会成员【应当符合下列条【件 》    》 (一)《本物业管理区域【内具:有完全民事行为【能力的业主业—主为单位的应当为】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!表; 】    (二)遵】守,法律、法规和—管理规约; —     !(三)热心公益事】业责任心强具有【较强公信力和—。组织能力; —   【  (四)具有与履!行,职责相适应的工作】时间:; —     (—五)本?人及其近《亲属未在本物业【。。管理区?域内从事物业—服务; — ?    《(六)管理》规约或者业》。主大会?议事规则约定的其】他条:件 【    符合—前,款第二项至第六【项规定的条件合法】使用业主房屋并【具有完全民事—行为能力的业主【直系亲属、与—业主共同生》。。活的监护人是—否可以当《选为业主委》员会成员《由管理规约》或,者业:主大会?议,事规则约定 【     】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!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!员的资格条》件适用?本条:。。规定 ?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七条 【 业主委《员,会,成员应当遵守法律、!法规、管理规约【和业主大会》议事规则不得有【。下列行?为 《 ?    (一—。)挪用、侵占业主共!有财产; 】。     (二)!非法索取、收受建】。设单位、《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!他管理人及有利害】关系业?主提供的利益或【者报酬; 】 :  :  (三)》利用职务之》便要求物业》服务企业或者其【他,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!费;  !   (《四)其?他有损业主共—同利益?或者可能影响—其公正履行职—责,的行为? ?  《   ?第三十八条  业主!委员会应当自—选举产生之》日起:。3日:内召:开首次业《主委员会会议—按照业主《大会:议事规则的约定【在,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!举主任?、副主任《明确业主《委员会成员职责【    ! 第三十九》条  业主》。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!生之日?起30日内将—业主大?会成立情《况、管理《规约、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!会成员、候》补成员基本》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!在地房屋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!屋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将备案【情况及?时书面告《知相:关街道办事》处或者乡镇人民【政府: 《 ,     》物业所在地》房屋行政《主管:部,门应当自收到—前款规定材料—之日起1《0日内向业主委员】会出具备案证明【   】  备案的有关【事项:发生变更的》应当重新备案 【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条  【业主委员会》会议应当按照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!约定定期召开经【1/3以上业主委】员会成员提议—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!认为有必要的应当】及时召开业主委【员,会会:议 —     业主委员!会会议由业主委员】会主任召集并主【持业主委《员会:主,任因故不能召集或】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!托业:主委员会副主任【召集或?者主持 ! ,。   业主委—。员会会议应当有【过半数的《成员出席方可举【行作出决议必须【经全体成《员过半数以上同【意,业主委员会候—补成员列席》业主委员《会会议不具有表【决权业主委员会应】当自作出《决定之?日起3?日内将决《定内容?在物业管理区域【内公示 !    业主可以查!。阅业主?。委员会会《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!委员会提出询问业】主委员会应》当予以答复 【 :     第四十!一条  业主—大会、业主委员【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!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!具,有约束?力 ?  》 ,  :业主大会、业—主,委员会作出的决定】违反法律、法规【的物业所《。在地街道《办事处、乡镇人民】政府或者《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责令改—正或者?撤,销并通告全体业【主   !  业主《认为业主《大会、?业主委员会作出的】决定侵害其合—法权:益的可?以请求?人民法院予》以撤销但在人民【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!前不影响业主大会】、业主委员》会决:。。定的约束力 【  》   第四十—二条 ? 业主委员会成员因!物业转让《或者:。灭失等原因丧失业】主身份?、被判处刑罚—、死亡?、失踪?的其成?员资格?自行终止 — :     业主委!员会成员任职—期间出现管理规约】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!约定的资格终止【情形的按照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!会议事?规则的约定终止【其成:。员资格 《 ,     资!格终止的业主—委员会成《员应当自终止之日】起3日内将其保管】的财物、档案资料】、印章等《物品移交《。。业主:委员会?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!委员:会成员可以》。。请求:物业所在《地公:安机关协助》移交 —    》 ,。。第四十三条  业主!委员会因成员资【。格终:止,等,原因缺员有》候补成员的由候【补成员按《。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!经候补成员》递补后仍低》于业主大会》议,事规则约定组成人】数的业主委员会应】当组织召开业—主大会会议》补选 —     业【主委员?会成员决《定集:体辞职的应当在【。辞职30日前—召开:业主大会会议—重新选?。举业:主委员会 【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四条  业】主委员会任期届【满60日《前应当召开业主大】会会议进行业主委】员,会的换届选举;逾】期未:换届选举的适用本】条例第三十》。条第四款《的规定 【     原业主!。委员会应当在—其任期届满之日【起10日内将其保】管的财物、档—案资料、《印章:等物品移交新—一届:业主委员会并做【好交接手《续, 》  :。 ,  第四十五条  !业主大会、业—主委员会需要刻制】印章的应当持本【条例第三十九—条规定的《备案证明《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到公安机《关批准的单位刻【制 》   《  业主大会、业主!委,员会:印章应?当按照法律、—法,规、管理规约、业主!大会议事规》则的:规定使用 》 :  《 ,  第四《十六条  业—主大会?、业主委员会应【当配合有关》管理部门与》居,(村)民委员—会相互协作》共同做好《物业管理区域—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! :    — 在:物业管理区域—。内业:主大会、业主—委员会应当积极【配,合所在?地居(村)》民委:员会依法履行自治】管理职责支持居(】村,),民委员会开》展工作 【 ,     》第四:十七条  》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!变更等原因导致【业主大会解散—的,在解散前业主大会】、业:主委员会《应当在物业所在地】街道办?事处或者乡镇人【民政府会同房—屋行政?主管部?门的指导《监督下进行财产【清算 】  :  第?四十八条 》 业主大会筹备【组、业主委员会及其!成,员,、,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!企业或者其他—管理人等《。应,当保守业主秘密不】得披:。露业主信息或—者将业主信息用【于与物业管理无【关的活动《。法律、法规另有规】定的除?外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