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业主、《。业,主大会及业》主委员会
!
:
: 第十六条 】 依法登记取得【房屋所有权的人为】。业主
【
通过诉】讼、仲?裁取得房屋所—有权的生效法律【。文书:所确认的所有—权人为业主;继承】或者受遗赠取得房】屋所:。有权的自《。继承或者受遗赠【开,始时继承《人、受遗赠人为【业主;合法建—造的房屋房屋的【建造人为业主
!
》 , ,。基于买卖、赠与【、拆迁安置》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!但,尚,。未,依,法登:记取得房屋所有【权的人在物》业管理?活动中享《。有业主权利并承【担相应?义务
! 第十七条 】 业主在物业管理】活,。动中享有下列—权利
《
,。
(】。。。一,),按照物业服务—合,同的约定接受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!他管理人提》供的:服务;
》
【 (二)提议召开】业,主大会会议并就物】业管:理形:式以:及有关事项提出建】议;
! (三)—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!规约、?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!建议;
【
?。 (四)参加业!。。主大会会议行使【。表决:。。。。权;
》
(五!),选举业主委员会【。成员:并,享有被?。。。选,举权;
《
:
(六!),监督业主委员会的】工作;?
,
【 , (七)《监督:物,业服务企业或—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!业服务合同》;
《
《 (《八)对共有部分【。的使用、维护等【情,况享有知情权—和监督?权;
【
, (九—)监督专项维—修,资金的管理》和使用;
—
?。
(十【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权【利
】 第十八条 !业主在物《业管理活动中—应当履行下列义务
!
?
(一)!遵,守管理规约、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;!。。
【 (二)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!物业共有部》分的:使用、公共秩序和环!境卫生的《维护等?方面的规章》制度;
—
? (三—)执行业主大会【的决定和《业主大会授》权业主委员》会作出的决定;【
! ,(四)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交纳《专项维修资金;【
— (》。五,),按照物业《服,务合同的约》定交纳物业服—务费;
【。
》 (六)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其《他义务
—
,
,
, ? ,业主:不,得以放弃权》利为由不履行义【务
! 第十《九条 物业的【承租人?、借用?人等物业使用—人根据法律、法规】、,管理规约、业—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!。会依法作《出的决定以》。及其与业主的约【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!相,应义务
! 第二十条 ! 物业管理区—域内的业主》可以:设立业主《。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!未设立业主大—会的由业主共同履】行业主大会、业主委!员会职责
》
?
《 业主《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!内的:全,体业主组成代表【和维护全体业—主在物业管理活动】中的:。合法权益
】
一个物!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!立一个业主大会
!
?
: 第二十—。一条 ? 物业?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!条件之?一的: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!会会:议
【 (一)交付!使用的房屋专有【部分面积《达到建筑物总—面积50%以上;】
】 (二)交—付使:用的房屋套》数达到总套数—50%以《上;:
】 (三)首套房屋!交付使?用已满?两年且交付使—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!套数25%以上【;
—
? (四《)物业服务企—业在前期物业—。服务合同期限内【依法解除合》同,或者前?。期,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!。将届满
《
【 建设单位应当自!前款第一《项至第三项》规,。定的:条件具备之日—起30日《内将房屋交付使【用情况书面报告【物业所?在,地街道办《。事处、乡镇人—民政府和县级—房屋:行政:主管部门街》道办事处《、乡镇人《。民政府应当自收【到报告之日起—。10日?内在物业《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!
《
《 第二《十二:条 符《合首:次业主大《会会议召开条件业】主,书面申请街道办【事处、乡镇人民【政府组?成业主大会筹—。备组的街道办事处、!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!收到申请之日起【60日内会同—县,级,房屋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组《织、指导成立首次】业主大会筹备组【业主大会《。筹备:组由业主代表、建】设单位代表、街【道办事处或者乡镇】人,民政府代表、居【(村)民委员会【代表等组成人—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!其中:业主代?。表所占比例不得【低,于筹备组总》人数的1/2筹【备组组长由》街道办事处》或者乡镇人》民,政府代表担任
【
《。
筹备组】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!应当自确《定,之日起?3日:。内在物业管理—区域内公示
—
】 第二十《三条 物业服务企!业应当协助》业,主大:会筹备组开展—。工作向业主大—。会,筹备组提供业主【清册及通讯》方式、物业管—理状况等文件资料】
! 建设单位》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!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!开展工?作
:
:
:
第二十】四条 业主大【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!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!列筹备工作
—
》 《(一)确《定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召开的时间—、地点、内容—和,形式;?
:。
— :(二)拟定管理规约!草案和业主》大会议事规》则草案;
【
? ? (:三):确认业主身》份,、业主人数和业【主专:有,部分:面积;
《
— ,。 (四)拟定【业主:委员会?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!选人建议《名单:;
》
: , (五)依法确!定首次业《主大会会议》表决规则;
【
》 ?(六)召开首—次业主大《会会议的其他准【备工作
—
》 前款规》定内容筹《备组应当在首次【业主大会会议—召,开15日《前以书面形式—在物:业管理区域内公【示业主?对,业主身份、》专,有,部分:面积提出《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!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!。复核结?果,。
:
:
第二】十五条 业主大会!筹备组应《当自:组成之日起3个月】内组织召《开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
—
首次业主!大会会议议》程应当首先》表决:业主大会议》事规则会议按—照表决通过的业主】。大会议事规》则的规?定召开
《
【 业主大会自首】次业主大会会议有】效召开?之日起设立》
:
第!二十六条 业【主大会决《定下列事项需—要办理?相关手续《的由业主《委员:会依法办《理
】 ,。 (?一)制?定和修?改管理规约》及业主大《会议事规则;—
— (二—)选举业主委员会或!者更换业主委员会】成员:;,。
【 (三)业主】大会、业主委—员会的工《作经费以《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!工作补贴;》
】。 (四)实施委托!管理或者自行—管理;
《。
》 ,。。。 (五)选【聘和解聘物业服【。务企:业或者其他管理人;!。
:
?
: (六)筹【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!金;:。
《
: (七—)改建、重》建建筑物及》其附属设施;
】
【。 (八)改变共有部!分的用途、》利,用共:有部分?从事经营性活—。动、处分《。共有部分;》
》
(九)业!主大会依法决定或】者管理规《约依法确《。定应当由业》主共同决定的事项】
》
, , 决定前—款第六项和第七项】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!有部分占建筑物总】面积2/3以上的业!主,且,占总人?数2/3以上的业主!同意;决定》前款:其他:。事项应当经专有部】分,占建筑物总面积过】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!数过半数的》业主同意《
,
】 ,第,二十七条《 :物,。业管理区域内幢、】单元等特定》。范围内的业主在【不损害?该特定范围之—外其他业主合法权】益的:前提下根据管—理,规约的约《定可以共《同决定下列》事项
!。 , (一)对该范围!内的:共有部分进行—维修、更新、改【造;
—
: , (二》)就:该,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!集和:依法使用住》宅专项维修资—金
》
》 特定范围内的【业,主决:定前款规定的事项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】所在幢、单元等特】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!2/3以上的—业,主且占总人》数2/3以》上的业主同意
【
《
, 第二十八】条 : 管理规约应当对】。有,关,物业的使用、—维护、管《理业主?的共同利益》业主应当《履行的义《务违反管《理,规约应当承担—的责任等事项—依法作出约定
【
!制定管理规约—应当尊重社会公德】不得违反法律、【法规的?规定和损害社会【公共:利益:
,
?。
—。管理规约对全体【业主具有《。约,束力:
【 第《二十九条 》 业主大《会议事规《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!议事方?式、表决程序、【业主委员会的—组成、成《员任期?等事项作《出约定并可以约【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!员的设立《、缺席业主表决权】计算规则等》。事项
—
《 第三十》条 业《 主大会会》议分为定期会议【。和临时会议
】
— 业主大会定期【会议应?当按照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的约定召开
!
《
? 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业主委员会应当】组织:召,开业主大《会临:时会议
! 《(一)经占》。总人数20%以【上的业主提议;
】
【 (二)》。业,主,委员:会成员?缺员需要《补选的;
—
【 (:三)业主委员会决】定集体辞职需要【重新选举《业主委员会》的;
?
》 《(四)物业服务合】同期限届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!。业服务企业或者其】他,管理:人或者需要对原【。物业服务合同主要】事项进行变更—。的;
! (《五)发生重大事【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!及时:处理:的;
—
—(六:)法律、法》规、管理规》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!则规定的其他—情形:
— ? 业主?。委员会不按照—第二款、第三—款规定组织召开业】主,大会:会议的?街道办事处、乡镇】人民政府应当—责令业主委员会【限期组织召开;业主!委员会逾期仍不组】织召开的《业主:可以请求街》道办事处、乡镇人】民政府组织召—开街道办事处、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】。在接到请求之日起】3,0日内?组织召开
【
第三!十,一条: 业主大会会议可!。以采用集《体讨论、书》面征求意见》以及业主大会议事】规则约?。定的:。其,他形式召开但应【当,有物业管《。理区域内专有—部分占建《筑物总面积过半【数的业主且占总【人数过半数的业【主参加?。。
! 采用书《面形式征求意见【的业主?委员会应当》将征求意见书送达】业主涉?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!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!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!。业主大?会议事规则的约【定,行,使表决?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!征,求,意见书?的内容在物业管理】区域内便于》。业主知晓的显—著位置进行》公示由业主在公【示期限内到》公示指示地点行使】。表,决权书?面征求意见的结果】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!著位置公示》公,示期限不得低于【7日业主有》权查阅相关资料【
,
!。业主:委托他人参加业【主,。大会会?议的应当《出具委?托书载?明委托事项、委【托权限及期限—
,
— : 第三十《二条 《召,开业主大会会议【业主委员会应当【在召:开15日《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!点、形式、议题【、议程等内容—在,物业管理《区域内便于业主【知晓的显著位—。置公示
—
《 ?。发生重大《事故或者紧急事【件需:要召:开临时会《议的可以《根据实际《情,况在7日内》公示、召开
—
《
第—三十三条 —业主:大会会议采用记【名,投票方式表决—但业主大会议—事规则另有约定【的除外
! 任何人不得!伪造业主《选,票、表决《票,。、业主签名或—者委托书业》主委员会应当妥【善保:管选票、表决—票和委?托书以?备,查询:
》
, , 第三十—四条 ? 业主?大,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!业主:大会会?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!主就会议事》项形:。成多数决议》但未达?。到本条例第二—十六条?。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!业主补充表决—经补充表决仍未达】到,要求的最《终缺席业主的人数】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!积直接?计入行?。。使表决?权的业主《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!之内:
! 第三十五》。条 业《主委员会执行—业主大会决定的【事项依法履》行下列职责
!
,
: (一》)召集?业主大会《会,议报告物业管理实】施情况;
—
— (二)业主大会!。决定: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!与业主?。大,会选聘的《物业服务《企业或者其他管【理人签订物业—服务:合同:;
》。
? (三)收集】和了解业主、—物业使用人的意见】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!业服:务合同的履行;【
:
《 (四—)监督管理规—约的实施;
】
(五!)调解物业》使用和维《护中:的纠纷;《
?
《 ?(六)?法律、法规以—及业主?大会赋予的其—他职责
《
】。 ,。第三十六条 业主!委员会成员应—当符合下列条件
】
— (《。一)本物业管—理区域内具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!的业主业主为—单位的应《当为:单位授权的自然【人代表;
】
: (二—)遵:守法:律、法规和管理规约!;
! (三)》热,心公益事业责任心】强具有较强公信力】和组:织能力;
—
— (四)》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!应的工作《时,间;:
》
: (五》)本人及其近亲属未!在本物业管理区【域,内从事物《业服务;
》
】 (六)管理—规约或者《业主大会议事—。。规则约定的其—他条件
】
, 符合前款第!二项:至第六项规》。定,的条件合法》使用业主房屋并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】。能力的业《主直系亲属、与业】主共同?生,活的监护人》是否可以当》选为业主《委员:会成员由管理规【约或者业主》大会:议事:规则约定
】。
业【主大会议《事,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!员会候补成员—的,候补成员的资格【条,。件适用本条规定
】
《。
, 第三—十,七条 ? 业主委员会—成员应当遵守法律】、,法规、管理规约【和业主大会议事【规则不得有下—列,行为
【。
(一)挪!用,、侵占业主共有【财产;?。
— (二)非】法,索取:、收受建设单位【、物业服务企—。业或者其他管—理,人及有利害关—系业:主提供?的利益或者报酬;】
《
—(三)利用》职务之?便要求物业服务企】。业或者?其他管理人减免物】业服务费《。;,
?
,
: 《(四)其他有损业】主共同利益或—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!。行职责的行为
【
!第三:十八条 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!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!召开首次业主委员】会会议按照》业主大?。会议事规则的—约定在业《主委员会《成员中?选举主任、副主【任明确业主委—。员会成员《职责
》
? 第三十【。九,条, 业主委员会应】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!30日内将业主大】会成立情况》、管理?规约、业主》大会议事规则以【及业主委《员会成员、候—补成:员基本情况等—材料向物业所在地】房屋:行,政主管部门备—案房屋行《。政主管部门》。应当将备案情况及】时书面告知相关【街道办事处》或者乡镇人民—政府
! 物《业所在地房》屋行政主《管部门应《当,自收到前款规—定材:料之日起10日【内向业主委员会【。出具备案证明
【
!。备案:的,有关事项发生变【更的应?当重:新备案
【
,
第四【十条 业主委员会!会议应当《按照业主大会议事】规则的约定定期【。召开:经,1/3以上业主委员!会成员?提议或者《业主:委员: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!应,当及时召开业主委】员,会会议?
:。
业!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!。委员:会主任召《集并主持业主委【员会主任《因故不能召集或者】主持会议《的可:以委托业《主委员会副》主任召集或者主【持
》
: 《业,主委员会会》议应当有过半—。数的成员《出,席方可举行作出【决议必?须经全体成》员过半数《以上同意业主—委,。员会:候补成员列席—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!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!应当自作出决定【之,日起3日内将决定】内容在物业管理区】域,内公示
《。
— 业《主可以查阅业主【委员会会议资料【并有权向业主委员】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!会应当予《以答复
【
—第四十一条 【业主大会、业主【委员会作出》的有关物业管—理,的决定对全》体业主具有约束力】
,
【 业主大会、【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!。定违:反法律、法规的物】业,所在地街道》办事处、乡》镇人民政府》。或者县?级房屋行《政主管部门应—。当,责令改正或》者撤销并《。通告全体《业主
! 业《主认为业主大—。会、业主委员会作出!的决定侵《害其合?法权益的可》以,请求人?民法院予以撤销【但在:人民法?院作出生效判—决,之前不影《响业主大《。会、业主《委员会决定的—约束力
》
:
? 第《四十二条《 业主《委,。员会成员因物业【转让或者《。灭失等原因丧失【业主身份、》被判处刑《罚、:死亡:、,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!行,终止
【
《 业主委员》会成员?任,职期间出现管理【规约、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!止情形的按照管理】规约或者业》主大会议事》规则的约定终—止其成员资》格
! 资格《终止的业主委员会】成员应当自终止【之,日,起3日内将》其保管的《财物、?档案:资料、印章等物品】移交业主委员—会拒:。不移交的其他—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!请求物业《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!移交:
《
第四十!三条 业主—委,。员会因成员资格终】止,等原因缺员有—候补成员的由—候补成员《按照当?选票数依《次,递补经候补成员【递补后仍《低于业主大会议【事,规则约定组》成人数的《。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!召开业?主大会会议补—选
《
:
业—主委员会成员决【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!辞职30日前召【开,。业主大会《会议重新选举—业主:委,员会
—
? ?第四十四条 业】主委员会任期届满】60日前应当召开业!主大会会《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!换届选举;逾期未换!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!第三十条第四款【的规定
【
原业主!委员会应当在其【任期:届满之日起》10日?内将其保管的财物、!档案资料、印章等】物品移?。交新一?届,业主委员会并做好】交接手?续,
:
第!四十五条《 业主《大会、业主委员会需!要刻制印章的应当】持本条例第三十九】条规定的备案—证明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到公《安机关批准的单【位刻制
【
—业,主大会、《业主委员《会印章应当按—照法律、法》规、管理《规约、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的规定使用】
,
》 第》四十六条 业【主大会、业》主委员会应当配合】有关管理部门与居(!。村)民?委,员会相互《协作共同《做好物业管理区【域内的社会管理【工作
》
《 在物》。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!会、业主委员会应当!积极:配合所在地居(村)!民委员会依法履【行自治管理职责【支持居(村》)民:委员会开展工—作
! 第四十七—条 因物业—管理区域发生—变更等原《因导致业《主大会?。解散的在《解散前业主大会、】业主委员会应当【在物业所《。在地街道办事处或】者乡镇人民》政府会同《房屋:行政主?管部门?的指导监督下进行】财产清算《
! 第四十八条 业!。主大会筹《备组、业主》委员会及其成员、建!设单位、物》业服:务企业或者其他【管理人等应当保守】业,主秘:密,。不得披露《业主信息或者—将业主信息》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!的活动法律、法规另!有规定的《除外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