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业:主、业?主大会及业》主委员会
】
?
第十六】条 依法登—记取得房《屋所有权的人为【业主
【
: 通《过,诉,讼、仲?裁,取得: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!律文书所确认的【所有权?人为业主;继—承,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!所有权的自》继承或?。者受:遗赠开始《。。时继:承人、受遗》赠人为业主》;合法?建造的房《屋房屋的《建造人?为业主
《
【 基于买卖—、赠与、拆迁—。安置等已经合法占】有房屋但尚未依法】登记取得房》屋所:有权的人在》物业管理活动—中享: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!应义务
》
第!十,七条 业主在物】业,。管理活动《。中享有下《列权:利
—
: ?(一)按照物业【服务合同《的约定接受物业【服务企业或者其他】管理人提供的服【务;
【
(二)】提议召开业主大【会会议并就物业【管理:。形式以及有关—事项提出建议—;
:。
!。(三)提出》制定和修改管—理,。规约、业《主大会?议事规则《的建议;
【
,
?。 ?(四)参加业主大会!会议行使表》决权;
! 《(五)选举业—主,委员会?成员并享有被选举】权;
《
【 (六)监督业主】委员会?的,工作;
【
—。(七:)监督物《业服务企业或者【其他管?理,人履行物《业服务合同;
【。。
:
? , : ,(八)对共有—部分的?使用、维护等情况】享有知情《权和监督权;
【
— , , (九)监督专项维!修,资金的管理和—。使用;
—
【(十)法律、法【规规定的其他权【利
】 第十八—条 业主在—物业管理《活动中应当》履行下列义务
【
— (一)—遵,守管理规约》、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;
! (《二)遵?守物业管理区域【内,物业共有部分—的使用?、,公共秩序和》环境卫生的》维护等方面的规【。。章制度;
!。
《 (三)执行—业主大会的决定【和,业主大会授权业【。主委:员会:作出的决《定;
—
》 (四)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交纳—专项维修资金;
】
【 , (:五):按照物业服务合同】的,约定交纳物业服【务费;
—
《 (《六)法?律、法?规规定的其》他,义务:
,
— 业主不—得以放弃权》利为由不《履行:。义务
!。 第十九条【 物业的承租人】、借用人等物—业使:用人根据法律、法规!。、管理规约、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】委员会依法作—出的:决定以及其与业主】的约定享《有相应权《利承担相应义务【
,
【 第?二十条 物业管】理区:域内:的业主可以设立【业主大会《选举业主《委,。员会:。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!业主:共,同履行业主大—会、业主委员会【职责:
:
《。 业》主大会由《物业管理区域—内的全?体业主组成代表和】维护全体业》主在物业管理—活动:中的合?法权益
【
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】内只能设《立一个业主大会
】
,
《 第二十【一条 物业管【理区:域内符?合下列?条件之一《的可:以召开首次业—。主大会会议
—
》 (》一)交付使用—的,房屋:专,有部分?。面,积达到建筑物总面】积,50%以上;
】
?
: (二)交【付使:用的房屋套数达到】总套:数50%以》上,;
》
《。 :(三)首套房屋交付!使用已满《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!。屋套数达到总套【。数2:。5%:以上:;
! , (四)物》业,服务企业在》前期物业《服务合同《期限内?依法解除合同—或者:前期: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!将届满?。
》
, 建设—。单,位应当自前款第一】项,至,第三项规《定的条?件具:备之日起30日【内将:房屋交?付使用?情,况书面报告物—业,所在地街道办—。事处:、乡镇人民政—府和县级房屋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街道办事处、—。乡镇人民政府应【当,自收到报告之日起】10日内在物业【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!。
,
!第二十二条》 符合首次—业主大?会会:议召开条件业主书】面申请?街,道办事处、乡镇人】民政府组成业—主大: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!处、乡镇人民政府】应当:自,。收到申请之》日起60日内—会,同县:级房屋?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组织、指导成立首次!业主大会《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!组由业?。主,代表、建设单位代表!、街:道办事处或者—乡镇人民《政府:代表、居(村—)民:委员会代表等组【成人数应为7人【以上单数其中业【主代表?所占:比例: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!数的1?/2筹备组组长由街!道办事处《或者乡镇人民政【府代表担任
】
筹】备组成员名》单,及基:本,情况应当自确定之】日起3日内在物【业管理区域内公示】
,
— , 第?二十三条 物业】服务企业应当协助】业主:大会:筹备组开展》。工作向业主大会【筹备组提供业—主,清册及通讯方式、物!业管理?状况:等文件资料
【
:
建设】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!不得妨?碍业主大《会筹备组开展工作
!。
:
》 , 第二十四条— 业主大会筹备】。组负责首次》业主大会会》议召开的《下列筹备工作
】
,
,
》 (一?)确定首次》业主大?。会会议召开的时【间、地点、内容和】形式;
! (二—。)拟定管理规—约草案和业主大会】议,事规则草案;
】
《 (三)确】认业主身份、业主人!数和业主专有部【分面积;《
【 (四)—拟,定,业主委?员会选举办法草【案提出候选》人建议?名单;
》
《 : , (五?)依法确定首次业】主大:会会议表决规—则;
《
【 (六)召》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!的其他准备工—作
》。
《 , 前款规定内容筹】备组应?当在首次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!5日前以书》面形式在物业管【理区域内公》示业主对业主身【份、专有《部分面积《提出异议《的筹备组《应,当,予以复核并告—知异议人《复核结?果
:
》 ? 第二十五条 业!主大: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!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!召,。。开首次业《主大会会议
】
【首,次业主大会会—议议程应当首先【。表决业主大》会议事?规,则会议按《。照表决通过的—业主大会议事—规则的规《定召开
! 《业主大会自首次【业主:大会会?议有效召开之—日起设立
】
《 第?二十:六条 《。业主:大会决定下》列事项?需要办理相》关手续的由业主【委员会依法》办理
【
, (一)制定!和修改管理规—约及: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】;
【 , (二)—选举业?主委员?会或者更换业主委】员会:成员;
】
(三【)业主大《会、业?主委员会的》工,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!会成员的工作补【贴;
《
》 ?(四)?实施委托管理或者】自,行管理;
—
】(五)选聘和解聘物!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!管理人;
》
— (《六)筹集和使用专项!维修资金;》
》
: , (七)改建、重!建建筑物《及,其附属设施;
!
》 , (八)《。改变共有部》分的用?途、利用共有部【分从:事经营性活动、处】分共有部《分;
【
(九【)业:主大会依法决—定或者管理》规约依?法确定应《当由业主共同—决,定的:事项
—
? 决定前款第】六项:和第七项规定的【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!占,建筑物总面积2/3!。以上的业《主且:占总人数2》/3以上的》业主同意《;决定前款其他事项!应当:经专有部分占建筑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】业主且占总人—数过半?。数的业主同意—。
,
】 第二十七条— 物业管理—区域内幢、单元等】。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!不损害该特定—范围之?外其他?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!下根:据管:理规:约的:约定:可以共同决定—下,列事项
】
, 《(,一):对该:范围内的共有部分】进行维修、更—新、改?造;
《
— (二)就该范围!内的共有部分筹【集,。和依:法使用住宅专—项维修?。资金
?
?
特定】。范围内的业主决【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!当经:专有部分占所—在,幢、单元等特定【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!/3以上的》业主且占总人—。数2:/3:以上的业《主同意
—
第二!十八条 管—理规约应《当对有关物业的使】用,、维护、管理业【主的共同利》。益业主?应当履行的》义务违反管理规【约应: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!依法作出约》定
! , 制定?管理规约应当尊【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!法,律、法规的规定【和损:。害社会公共利—益
【 管理规约对!全体业?主具有约束力
】
第!二十九条 业主大!会议事规《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!议事方式、》表决程序、业—主委员会的组成【、成员任期等事【项作出约定并—可以约定业》主,委,员会候补成》员的设立、缺—席业主表决权—计算规则等事—项
】 第三十条 】 业 主大会会【议分为?定期会议和临—时会议
《
【 业主《大会:定期会?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!议事规则的约定【召开
—
有【下,列情:形之一?的业主委员会—。应当组?织,召开业主大会临【时会议
【
? (一)经占】总,人数20《%以上的业主提议】;
—
(二【)业主委员》。会成员缺员需—要补选?的;
【
(三)】业主: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!需要:重新选举《业主:。委员会的;
—
,
—。 , (四)物业服务合!同期限?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!物业服务企业或者】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!对原物业服》务合:同主要事项》进,。行变更的《;
》
《。 (五)发生重大!事故或者紧急事【件需要及时》处理的;
】
(六】。)法:。律、:法规、管理规约及业!主大会议《事规则规《定的其他情》。形,。
— 业主—委员会不按照第二】。款、第三款》规定组织《召开业主大会会【议的街道办事处、乡!镇人民政府》应当责令《业主委?员会限期组织召开】;业主委员会—逾期仍不组织召开】的业主可以请求街】道办事处《、乡镇人民政府【组织召开《街道办?事处:、,乡镇:人民政府应当在【接到请求之日起30!日内组织召开
】
第!三,十一条 业主大会!会议可以《采用集体讨》。论、:书面征求《。意见以?及业主大会议事【规则约定的其—他形式召《开但应当有》物业管理区》。域内专有部》分占建?筑物总面《积过半数的业主【且占总人《数过半?数的业主《参,加
! 采用书面—形,式征求意见的业【主委员会应当将征】求意见书送达业主】涉及表决《事项的征求意见书】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!业,主签收并按照—业主:大会议事规则的约】定行使表决》。权不能送《达,的可以?将征求意见》书的内容《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】便于: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!进行公示由业主在】公示:期限内到公示—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!书面征?求意:见的结果《应当在物业》管理区域内便于【业主知晓的显著【位置公示《公示期限不得低于】7日业主有权查阅】相关资料
》
》 , 业主委托他人!参加业主大会会议】的应当出具委托【书载:明委托事项、委托】权限:及,。期限:
! 第三十二》。条 召开业主大】。。会,会议业主《委,员会应当在召开1】5日前将会议—的时:间、地点《、形式、议》题、议程等内容【在物业管理区域【内,便于业主知》晓,。的,显著位置公》示
—
发生重】大事故?或者紧急《事件:。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!。可以根据实》。际情况在7日—内公示、召开—
?
— 第三十《三条 业主—大会会议采用记【名投票方式表—决但业?主大会议《事规则另有约定【的除外
—
任】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!票、表决票》、业:。主签名或者》委托书业主委员【会应当妥善保管【。选票、表决票和委托!书,以备查询《
! ,第三十四条》 业主大》会议事规则可以约】。定业主大《。会会:议经有效召开—与会业主就会—议事项形成多数决】议但:未,达到本?条例第二《十六条第二款规定】的由缺席《业主补充表决经【补充表决仍未—达到要求的最终缺】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!。的专有部《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!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!。数和多数《面积之?内
】。 第三十—五条 《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!大会决定的事—项依:法,履,行下列职责
【
?。
(—一)召?集业:主大:会会议报告物—。业管理实施情况;】
:
:
(二)!业主大会决》定委:托管理时《代表业主与》。业,。主大会选聘的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!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!。务合同;
【
《 (三》。)收集?和了解?业主、物《。业使用?人的意见和建—议监督和协助—物业服?务合同的履行—;
:
》 (四)监】督,管理:规约的实施;
】
,
,
,
(五)调!解物业使《用和维护《中的纠纷;
!
? (六》),。法律、法《规以及业主大会【赋予的?。其他职责
!
第三十六!条 业主委—员会:成员应?当符合下列条件【
《
,
(一)本!物业:管理区域内具有完】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】业主业主为单位的】应当为?单位授权《的自:然人代表;
!
? , (二)遵守【法律、法规和管理】规约;
—
》。 (三)热—心公益?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!强公信力和组织能】力;
! : (:四)具有与履行职责!。相适应的工作—时间:;
—
, (五)本人!及其近亲属未在本】。物业管理区域内【从事物业服务;
!
,
【(六)管理》规约或者业》主,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!其,他条件
】
, , 符合前—款第二项至第—六,项规定?的条件合《法使用业主》房屋并具有完—。全民事行为能力【的业主直系》亲属:、与业主共同—。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!以当选为业主委员】会成:。员由管理规约或者】业,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!
》。
业主大会!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!主委员会《候补成员的候补【成员的资《。格,。条件适用本条规【定,。
,
:
? 《第三十七条 业主!委,员会成员应》当遵:守法律、法规、管】理规:约和: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不得有下》列行为
—
— (一)挪用、【侵占业主共有财产;!
】 :(二)非法索—取,、收受建设》单位、物业》服务企业或者—其他:管理人及有利害关】系业主提供的—。利益或者报酬—;
】 (三)利【用职务之便要求【物,业服务企业》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!物业服务费;
【
《
(四【。)其他有损业—主共同利益》或者可能影响—其公正履行职责【的行为
【
第【三十:八条 业主委员】会,应当自选举产生之】日起3?日内:召,开首次业《主委员会《会议按照业主大会】议事规则的》约定在业主委—员会成员中选举【主任:。、副主任明》确业主委《员会成员职责—
! 第三十九》条 业《主委员会应》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!30日内将业主【大会成立情况、管】理规:约,、业主大会议事【规则以及业》主,委员会成员》、候补成员基本情】况等材料向物业所】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!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!。部门应当将》备案:情况:及时书面告知—相关街道办》事处:或者乡镇人民政【府
—
?。 物业所在地【房屋行政《。主,。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!款规定材料之日【起1:0日:内向业主委员—会出具备案证明
!
?
备案的有!。。关事项发《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!案
:
?
—第四十条 业主】委员会会议应当【按照: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!约定:定期召开《经1/?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!员,提议或者业主委员】会主:任认为有《必要的应当及时召】开业主委《员会会议
【
【业主委?。员会会议由》。业主委员会主—任召集并主持—业主委?员,会主:任因:故,不能召集或》者,主持会?议的可以《委托业?主委员会副主任【召集:。或,者主持
! : 业主委员会【会议应当有》过半数的《成员:。出席方可举行作【出决议必须经—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!同,意业主委员会—候补成?员列席业主委—员会会议不》具,有表决权业主委员】会应当自作》出决:定,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!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!内公示
【。
: 业主可以】查阅业主委员会会】议资料并有权向业】主委员会《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!应当予以答复—
》
《 第四十一》条 业主大会、】业,主委员?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!理的决定对全—体业主?具有约束力》
— 《业主大?会,、业主委员》会,作出的决定》违反法律、法规的】物业:所在地街《道,。办事处、乡镇人民】政府: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!管部门应《当责令改正或者【撤销并?通告全体业主—
?
:
? 业主认为—业主:大会、业主》委员:会作出的决定侵害】其合法权益的可以】请求人?民法院予以撤销但】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!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!大会、业主委员会】决定的约束》力
?
《 《第四十二条 业主!委员会成员因物【业转让或者灭—失等原?因丧失业主身份、被!判,处刑罚、死》亡、失踪的》其成员资格》自行终止
》
?
业主】委员会成员任职【期间出现管》理规约、业》。。主大:会议:事规则约定的资格】。终止情形的》按照管?理规约?或者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的》约定终止《其成员资《格
:
,
?
资格终止!的业主委员》。会成员应当自终止】之日起3日内—将其保管的财物、档!。案资料?、,印,章等物品移交业【。主委员会拒不—移交的其《。他业主委员》会成员?可以请?求物业所在地公安】机关协助移交
【
:。
— 第四?十三条? 业?主委员?会因成员资格—终止等原《因缺员有候补成【。员的:由候补?成员:按照当选《票数依?次递补经候补—成员递补后仍低【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!。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!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!。业主大会会议补【选
?
》 业主委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】辞职的应当在—辞职30日前召开业!主,大,会会议?重新选?。举业主委员会
】
】第四十四条 【业主委员《会任:期届满60日—前应当?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!行业主委《。员会的换《届选举;逾期—未换届选《。举的适用本条—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!规定
》
《 原业主委员】会应当在其任期【届满之?日起10日内将其保!管的财物、档案资料!、印章等物品移交新!一届业主委员会并】做好交接手续
【
《
第四十五!条 业《主大会、业》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!章的应当持本条例】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!案,证明按照国》家有关规《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!单位:刻制
—
《 业主大会—、业主委员会印章应!当按照法律》、法规、管理—规约、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的规定使用
!
,
】第四十六条 业主!。大会、业主》委员会应当配—合有关管理》部门与居(》村)民委员会相【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!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!理工作
】
在—物业管理区》域,内业主?大会、业《主委员会应当积极】配,合所在地居(—村)民委员会—依法履?行自治管《理职:。责支持?居(村)民委员会】开展工作《
,
?
? :。 第四十七条 因!物业管理区》域发生变更》。等原因导《。致业:主大会?解散的?在解散前《业主大会、业—主委员会应》。当在物业所在—地,街道:办事:处或者乡镇》人民政府会同房【屋行政主管》部门:的指:导监督下进行财产】清算
?
【 第四十八条 !业,主大会筹备组、业】。主委员会《及其成?员、建设单》位、物业服务—企业或者其他管【理人等应当保—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!业主信息或者—将业主?。信息用于与物业管】理无关的活动法律】、法:规另:有规定的除外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