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》三章 业主、业主大!会及业主委员—。会 》  》  : 第十六条  【依法登记取得房屋】所有:权的人为业主— 《     通过】诉讼、仲裁取得房屋!所有权的生效—法,律文书所确认—的所有?权人为业主;继承或!者受遗赠取得房【屋所:有权的自继》承或者受遗赠开【始时继承人、受【遗赠人?为业主;合》法建造的房》屋房屋的建造人为】业主 】    《基于买卖、赠与、拆!迁安置等已》经合法?占有房屋但尚未【依法登记取得—房,屋所有权《的,人在物?业管理?活动中享有业主权】利并承担相》。。应,义务 【。 ,  :  :第,十七条  业主【在物业管理》活动中享有》下列权利《。 ,     !(一)按照物—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!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!其他管?理人提供的服务; ! ? :。 ,。  : (二)提》议召开业主大—会会议并就》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!关事项提出》建议; 】     (三【)提出制《定和修改管理规【约、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的建—议; 》  《   (四)—参加业主大》会会:议,行使表决权; !     【(五)?选举业主委员—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!权; 》   》  (六《)监督?业主委员会》的工作; 》   【  (七)监督【。物业服务企》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!行物业服务合同;】 —    (》八)对共有部—分的使用、维护等】。情况享有知情—权和监督权;— 》   ?  :(九)监督专项维修!资金的管《理和使用;》 —   ? ,。(,十)法?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权利 — 》 ,   第十八条  !业主在物《业管:理活动?中,应当履行下列义【务   !  (一)》遵,守管理规约》、业主大会》议事规则; !。     —(二)?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!物,业共有部分的—使,用、公共秩》序和:环境卫生的》。维护等方面的规【章制度; ! ,    (三—)执行业主大会【的决定和业主大会】授,权业主?委员:会,作出的?决定; — ?    (四)【按照国?家有关规《定交纳专项维修【资金; 《   【  (五)按照物】业服务合同的约定】交纳物业服务费; !   【  (?六)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义:务 :     !业主不得《。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!行义务 《 《    《 第十九《。条,  :物业的承租人、【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!根据:法律、?法规、管理规约、】业主大会或者—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!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!的,约定享有相应权利】承,担相应义《务, 》     第—二,十条  物业管【理,区域内的业主可【以,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!主委员会未设—立业主大会的由业】主共同?履行业主大会、【。业主委员《会,职责  !   ?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!区域内的《全体业主组》成,。代表和维护全体业】主在物业管理—活动中的合法—权益 】    一个物【业管理区域》内只能设立一个业】。主大会 《    】。 第二十一条  】物业管理《区域内符合下列条】件之一?的可以召开首—次业:主大:。会会议?。 ,    】 (一)交付—使用的房屋专有【部,分面积达到建筑【。物总面积50%以】上;  !   (二)交【付使用的房屋套数】。达到总套数》50%以上; 【 《 ,   ?。 (三)首套—房,屋交付使用》已满两年《且交付使用》的房屋套数达到【总套:。数25?%以上; 》  —   (四)—物业:服务企业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】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!同或者前期物业【服务合同期限即将】届满  ! ,  建设单》位应当自前款第【一项至第三项规【定的:条件具备《。之,日起30日内将房】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!。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!办事处、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!房,屋行政主《管,部门街道办》事处、乡镇人—民政府?应当自收到报告之】日起10日》内,在物业管《理区域内《予以:公告: 《  ? ,  第二十》。二条  符》合,首次:业主大会《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!面申请?街道办?。事处、乡《镇人民政府组—成业主大《。会筹备?组的街道办事—处,、乡镇人民政府【。。应当自收到申—请之日起《6,0日内会《同,县级房屋行》政主管?部门:负责组?织、指导成立首次业!主大:会筹备组业主—大会筹备组由业【主代表、建设—单位代?。表、街?道办事?处或者乡镇人—民政府代表、居【(村)民委》员会代表等组成人】数,应为7人以上—单数其中业主代表】所占:比,例,。不得低于筹备组总】人,数的1/《2筹备组《组长由?街道办事处》或,者乡镇人民政府代】表,。担任 —。     —。筹备组?成员名单及基本【情况应当自确定之】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!理区域内公示 【   【  第?二十:三条  物业服务】。企业应?当协助业主》大会筹备组开展工】作向:业主大会筹》备组提供业》主清册及通讯方式、!物业管理《状况:等,文件资料《   】  建设单位、【物,业服务?企,业,不,得妨:碍业:。主大会筹备组—开展工作 】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四条  业【主大会筹备组负责】。首次业?主大会?会议召?开的下列筹备工【作 —  :   ?。(一)确定首次【业主大会会议—召开的时间、地点】、内容?和形式; 》。 ,    【 (二)《拟定管理规》约草案和业》。主大会议事规—则草案; 》  —   (三》),。确认业主身》份、业主人数和业主!专有部分面积;【 —。    (》四)拟定业主—委员会选举》办法草案提出—候,选人建议名单; ! 《    (五)依】法确定首次》业主大?会,会议表决规》则; 《 :     (六】)召开首次业主【大,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!作  】   ?前款:规定:内容筹备组应当在】首次业?主大会会议召开1】5日前以书面—形式在物业管理【区域内公示》业主对业主身—份、专有部分面【积提出?异议的?。筹备组应当》予以复?核并告知异议—人复核结果 !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五条  !业主大会筹备组应】。当自组成之日起【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!次业主大会会—议 》     首次业!主大:会会:议议程?应当:首先表?。决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会议?按照表决通过的业】主大:会议事规则的规定】召,开  】   业主》大,会自首次业主大会】会议:有效召开之日起设】立   !  第二十六条【  业主《大会决定下列事项】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!由,业主委员会依法【办理 【。。   ?  (一)》制定:和,修改管理规约及业】主大会议事规则;】 《    》 (:二)选?举业主?委员会?或者更换业》主委员会成员;【  【 ,  (三)业主【大会、业主委员会】的工作经费以—及业主委《员会成员的工—作补:贴; 《 ,     【(四)实施委托【管理或者《自行管?理; ? ,  》   (五)—。选聘和解聘物业【。服务企?业或者其他管理人;!  【  : (六)筹集和使用!专,项维修资金;— 》     (七)改!建、重建建》筑物及其附》属设:施; 【 ,    (八)【改变共有《部分的用途、利用共!。有部分从事经—营性活?。。动,、处分共《有,部分; 《 , ,。     (】九)业主大会—依法决?定或者管理规约【依法确定应当由【业主共同《决,。定的事项 》  —  :。 决定前款第—六项和第七》项规定的事》项,应当经专《有部分占建筑—物,总面积2/》3以上的业主且【占总人数2》/3以上的业—主同意;《决定前?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!有部:分占建筑物总面【积过半?。数的业主《。且占总人《数过半数的》。业主同意 】 :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七条  物业!管理区域内幢、【单元等特定》范围内的《业主在?不损害?该特定?范围之?外其他业《主合法权《益的前提下》根据管?理规约的约定可【以共同决定下列【事项  !   (一》)对该?范围:。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!修、更新《、改造; 【 ,   《  (二)就该【范围内的《共有:部分:筹集和依法使—用,住宅专项《维修资金 【     特】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!前款规定的事项【应当经专《有部分占所在幢、单!元等特?定范:围建:。。筑物总面积》2/3以上的业【主,且占总人数2/3以!上的业?主同意 【。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,八条  管理规约】应当对有关物业的】使用、?。维,护、管理业》主,的共同利益业—主应当履行的义务】违,。反管理规约应—当承:。担的责任等事项依】法作出约《定 【。    《制定管理规约—。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!得违反法律、法【规的规定和损害社】会公共?利益: 《 :    管理规【约,对全体业主》具有:约束力 】     第二十九!条  业主》大会议事规则应当】就业主大会》的议事方式、表决】程序、业主》委员会的组成、成员!任期等事项作出约】定并可以约定—业主委?员,。会候补成《员的:设立、缺席业主【表决权?计算规则等》事项 》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条 — 业: ,主大会会议分为定】。期会议和《临时会议 【     业主!大,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!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!约定召开 【    —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】组织:召开业主《大会临时会议 !     (】一)经占总人数20!%以上的《业主提议;》   】  (二《)业主委员会—成员缺员需要—补选的; 【     (三!)业主委员会决定集!体辞职需要重新【选举业主委员会的;! , 》    (四)物】业服务合同期—限届满前需》要重新选聘物业服】务企业或者其—他管理人或者需要】。对,原物业服务合—同主要事项进行【变更的; 】     —(五)发生》重大事故或》者紧:急事件需要》及时处理的; ! :   ?  (六)法—律、法规、管—理,。规约及业《主大会议事规则【规定:的其他情《形 【    业主委员】会不按照第二款、第!三款规定《。组织召开业主大【会,会议的街道办事【处、:乡镇:人民政府《应当责令业主委【员,会限期组织召开;】业主委员会逾期仍】不组织召开的业主】可以请求街道办【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!组织召开街道办【事,处,、乡镇人《民政府?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!起30日《内组织召开》 》     第三十一!条  业主大—会会议可以》采,。用集体讨《论、书?面征求?意见:以及业主大会—议事规?则约定的其他形式】召开但应当有物业】管理区?域内专有部分占【。建筑物?总面积过半》数的业主且》占总:人数过半数的业主】参加 】   ? 采:用书面形《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!员,会应当?将征:求意见书送》。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!的征求意《见书:应当:。载明表决事项—。由业主?签收:并按照业主大会【议事规则的》约定行使表》决权:不能送?。达的可以将征求意】见书的内容在物【业管理?区域内便《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!置进行公《示由业主在公示期】限内到?公示指示地点行【。使表决?权书:面征求意见的结【果,应当在?。。物业管理区域内【便于业主知晓—的显著位《置公示公《示期限不得低—。于7日业主有权【查阅相关《资料: , :  《  : 业主?委,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!会议的?应,当出具?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!、委托权限及期限】 》     》。。第三十二条》 , 召开业主大—会会议?业主委?员会:应当在召开15日前!将会议的时间—、地点、《形式、议题、议【程等内容在》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!业主知晓的显—著位:置公示 —    — 发生重大事故或者!紧急事件需要召【开临时?会议的可以根—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!公示、召《开 【  :  第?三十三?条  业主大会会议!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!决,但业:主大:。会议事?规则另有《约,定的除外 !。。     任何人不!得伪造业主选票、】表决:票、业主签名或者】委托书业主委员会】应当妥善保》管选票、表》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!询 【    第三十四】条  业主大会【议事规?则可以约定业主大】会会议经有效召开】与会:业主就会《。。议事项形《成多数?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!。第二: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!由缺席业《主,补充表决经》补充表决《仍未达到要》求的:最,终缺席业主的人【数和相应的》专有部分面积直接】计入行使表决权【的业主多《数人数?和,多数面积之》内 :   【  第三《十五条  业—主,委员:会执行业主大会决】定的事项《依法履?行下列职责 】     (一!)召集?。业主大会《会议报告物业—管,理实施情况; !    — (二?)业主?大会决定委托—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!。主大会?选聘的物业》服务企业或者其【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!务合同; 【     (三!。)收集和了解业主】。、物业使用人的意见!和建议监《督,和协助物业服—务合同的履》行; 《 ,     【(四)监督管—理规约的实施;【 :   —  (五)调—解物业使用和维护】中,的纠:纷; 】    (六)【法律、法规以及业】主大会赋予的其【。他职责 】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六条 ? 业主委员会—。。成员应当《符合:。下列条件 》 ?。     (一】)本物?业管理区域》内具有?。完全民事行为—能力的业主》业主为单位》的应当为单》位授权的自然—人代表; !     (二【)遵守法《律、法规和管—理规约; —   —  (三)热—心公益事业责任心】强,具,。。有,较强公信力》和组织能力; 】。 《   ? (四)具有与【履行职责《相适应的工作—时,间;  !   (五》)本人及其近亲属】未在本物《业管理区域》内从事物业服务; !    】 ,(六)?管理:规约或者《业,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!的其他条件》 , ?   《  符合前款第【二项至第六项—规,定的条?件,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!具有完全民事行【为能:力的业主直系亲属、!与业主共《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!可,以,当选为业主委员【会,。成员由管理规约或】者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约定 】     业主大】会议:。事规则约定设立【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!。的候补成员的资格】条件适用本条规【定 —     第三十七!条  业主委—员会:成员应当遵守法律】。、法规、管理规约和!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!得有下列行为 】 《    (一)挪】用、侵占业主共【有财产; 》。 :    — (二)非》法索取、收受建设单!位、物业服务企业或!者,其他管理人》及有:利,害,关系业主提供的【利益或?者报酬; 》 ,    【 (三)利用职务之!便要:求物:业服:务企:业,或者:其他:管,理,。人减:免物业服务费; 】 ?    》 (四)其他有损业!。主共:同利益或者可能影】。响其公正《履,。行,职责的行为 — : ?    第三十八】条  业主》委员会应当》自选举产生》之日起3日》内召开首次业主【委,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!会议:事规则的约》定在业主委》员会成?员中选举主任、副】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!成员职?责 ?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九条  】业主委员会应当自】选举产生之日—起30日内将业主大!会成立情况》、,管理规约、业主【。大会议事规则以【及,业主委?员会成员、候补【成,员,基本情况等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!屋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房屋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将备案情况及—时书面告知相—关街道办事》处或者乡镇》人民政府 — 《   ? 物业?所在地房屋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!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!。日,起10日内向业主】委员会?出具:备案证明 【   》  备?案的:有关事项《发生变更的应当重】新备案 《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条》  业主委员会会】议,。应当按照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!约定定?期召开经1/3以上!业主委员会》成员提议或》者业主委员会主【。任认为?有必要?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!委员会会《议,  【 , , 业主委员会会【议,由,业主委员会主任召】集并主持业主委员】会主任因故不能召】集或者主持会议【的可以?委托业主《委,员会副?主任召集或者主【持,  【   业主委员会会!议应当有过半数的】成员:出席方?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!经全体成员》过半数以上》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!成员列席业》主委员会会》。议不: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!会应当自《作出决定之日—起3日内将决定内】容,在物业管理区—域内公示 — ?。    《 业主可以查—阅业:主委:员会会议资料—并,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!出询问业《主委员会《应当:予以答复 !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一条  业主—大会、?业,主委:员会作出的有关物】业管理的决定对全】体业主具有约—束力 》     【业主大会、》业主委员会作—出的决定违反法律】、法规的物》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!、乡镇?人民政府或者县【级房屋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!正或者撤销并通【告,全体业主 】     —业主认为业》主,大会、业主委员会作!。出的决?定侵害其《合法权益的》可以请求人》民,法院:予,以撤销?但在人?。民法院作出》生效判决之前—不影响?业主大会、业主【。委员会决定的约束】力 :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二条  业!主委员会《成员因物业转让【或者灭失等原—因丧失业主身份、】被判:处刑罚、死亡、失】踪的其成《员资格自行》终止 【。     业主委员!会成员任职期间出】现管理规约、业主大!会议事?规则约定的资格【终止情形的》按照: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!会议:事规则的《约定终止《其成员资格 — ,  》  : 资: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!成员应当自终—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!保,管的财物、档案资料!、印章?等物品移交业—主,委员会拒《不移交?的其他业主委—员会成员可》以请求?物业所在地公—安机关协助移—交 —   ?  第?四十三?条 : 业主委员》会因成?员资格终止》等,原因缺员有候补【成员的由候补成员】。按照当?选票数依次》递补经候补成员【递补后仍低》于,业主大会议事—。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!业主委员会应当【组织召开业主—大会会议补选— , 》 ,   业主委员【会成员决定集体辞】职的应?当在辞职30日前召!开业主大会会—议重新选举业—主委员会 》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四条 【 业主?委员会任期届满6】0日: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!会议进行业主—委员会的换届—选,举;逾期未换届【选举的?适,用本条?例第:三十条第四》款的规定 —     】原业主委员》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!之日起?10日内将其保【管的财物、档案资料!。、印章等物品移【交,新一届业主委员【会,并做好交接手续 】 》  :  :第,四十:五条  《业主大会、》业主委员会需要刻】制印章的《应当持本条例第【三十九条规定的备】案证明按照国—家有关?规定到?公安机关批准—的单位刻制 】 :。  :   业主大会、】业,主,委员会印章》应当按照《法律、法规、—管理:规约、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的规定使用】 —    第四—十六条  业—主大会、《业主委员会应当配】合有关管理部门与】。居(村)民委员会】相互协作共》同做:好物业管理区域内】的社会管理工作 】   【  在物业管理【区域:内,业主大会、业—主委员?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!地居(村《)民委?员会:依法履行《自,治管理职《责支:持居(村)民—委员会?开展工作 【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七条》  因物业管理区域!发生变更等》原因导致业主大【会,解散的在解散前【。业主大?会、业主委员会应】当在物业所》在地:街道办事处或者【乡镇:。人,民政府?会,同房屋行《政主管部门的指导】监督下?进行财产清算 【 ?  ?   第《四十八条 》 业主大《会,筹备组、《。业主委员会》及其:成员、建设单位【、,物业服务企业或【者其他管理人—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!不得: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!业主信息用》于与物业《。管理无?关的活动法》律、法规《另,有规定的除外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