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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】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!。配置 】。    》 ,第八条  物—业管理区域的划【。分应当有利于实【施物业管《理以建设用地规划】许可:证确:定的红线图范围为】基础并综合考虑共】用设备设《。施、建?筑物规模、业主【人数、?社区布局、自—然界线等因素 】 《 ,  : 物业的配套设备设!施是共用的》应当:划分为一《个物业管理区域;】配套设?备设施?能够分割《独立使?。用的可以划分为【不同的物业管理区】。域 【    第九条【  建设单位向规划!。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建?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时应:当,同时向建设项目所】。在地县级房屋行政】主管部门提出物业】管理区域划》分申请规《划行政?主,管部门?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!规划设?计,。方案时应《当考虑实施》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!求,房屋行政《主管部门关于物业】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!房屋行政主管部【门,应当在5日内—予以回复 !     》。县级房屋《行政主管部》门应:当,。根据规?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批准《的建设项《目规划设《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!位出具物《业管理区域划分【。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!项目所在地街道办】事处、?乡镇人民政府 】   —  建设单》位应当将物业—管理区域《划分决定的》内容在房屋销—售现:场公示 —。 ?    《第十条  已—经建成并《交付使用的物业尚】未实施?物业管理的》。需要划分区域实【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!所在: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!部门在街道办事处、!乡镇人民《政府的配合下—。征,求业主、居(村)民!委员会的意见—划分物业管理—区域并在相应区【域内公告 !     已实施】物业管理且业主对】管理范围没有异【议的:。物业所?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!。管部门可以》将现有管理范围直】接确认为《一个物?业管理?区域  !   第十一条【  县级房屋行政主!管,部,门应: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!档,案   !。  物业管理区域档!案应当载明物业【。。管理区?域的地理《位置、四至界限【、建筑物总》面积、专有部分数量!、业:主共有?部分主要情》况、建设单位以及】其他需要载明—的事项 》 : ,。     第十【二条  《物业管理《区域划分后》不得擅自变更—。 —   ? ,根据物业管理的需】要确需变更》物业管理《区域的获得销售许】可之前的建设单【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!筑物总面积过半【数的业主且占总人】数过半数的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!地县级?房屋行政主》管部门提出变—更申请 】  :   房《。。屋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自收到】申请之?日起30日》内作出决定决定予】以,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!目应当撤《销原物业管》理区域划分决—定向建设《。。单位重?。新作: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!。决定;对已》经建成并《交付使用的》物业应当在相—应,区域进行变更公告】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!向申请?人书面说明理由【 《 ,     》第,。十三条  》。建设:单位应当《以物业管理区域为】单位:按照下列要求无【偿配:置物业服务用房 】 ?  ?。   ?(一)房屋》建筑总面积不足10!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!用房按照房》屋建筑?总面积3‰的比例】配置:最低不得低于90平!方米;房屋建—筑总面积《在10万平方米【以上的物业服务【用房的配《置以300》平方米为《起点超?过10万《平方米?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!建筑面积2》‰的比?例增加配置》超过50万平方米的!部,分按照超过》部分建筑《面积1‰的比例【增加:配置: 》  :   ?。(二)应《当为地面《以上能够《计算建筑面积的【房屋具备供水、供电!设施及其他基本【使用条件能直接【投入使用 ! ,   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在》审查批准建》设项目规划设计【方案时?应当按照前款—规定: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!位置和面《。积建设单《位应当将物》。。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!面积在房屋销售现】场公示 !    业主委员】会,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!用房中调剂物—业,管理:区域内房《屋建筑总面积—不足10万平方米的!不,得低于15平方米;!房屋建筑总》面积在10》万平方米以》上的:不得低于6》0平:方米 —   《  第十四条—  物业管理区域】内,。车位、车库的配置不!得低:于,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规】定的车位、》车库与房《屋套数(《含商铺间数》)之间的最低配置比!例   !  已经建成并交付!使用的物业》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!许并经业《主大会同意可以【按照:。。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审》查批:准的方?案建设车位、车库】满足业主《停车:需求  !   第十五条 】 物业?管理区域《内,分,户计量装置或者【入,户端口以外的供水、!供电、?供气、供热、通信、!。有线电视等》。专业经营《设施设备由相—应的专业《经营单位负责—设计和建设并—与建设项目同—步施工、同步—竣工建设单位—应当配合专业经【营设施设备的施工】并,承担相关土》建工程的配套建【设 —     》本条例施行前建【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!备业:主大会决定移交【给专业经营单—位的专业经营—单位应当接收—。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