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物业管理区域】及,相关配置
!
? 第八条 】 ,物业管理区》域的划分应》当有利于实施物业】管理以?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确定的—红线图范围为基础】并,综合考?虑共用?设备设施《、建:筑物规模、业主人数!、,社区布局、》自然界线等因素
】
:
,
物业】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!用的应当划》分为一个《物业管理区域;配套!设备设?。施能够分割》独立:使用: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!物业管理《区域:
》
?。。 :第九条 《。 建设单位向规【划行政主管部门【申请建设工程—。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!时向建设项目所【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!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!。区域划?。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!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!项目规划设计方【案时应当《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!需要并征求房—。屋行政主管》部门关于物》业管:理,区域划分《的意见房屋行—政主: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!。予以回复
!
县级房屋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!据,规划行?政主管?部门:审查批准《的,建设:项目规划《设计方案及》时向:建设单位《。出具物业《管理区域划分决定】并,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!在地街道《办事处、乡》。镇人民政《府
?
建!设单位应当将物【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!的内容在房屋销【售现场公示
—
?
第十条! 已经建成并【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!实施物业管理—。。。的需:要划分区域实施【物业管理时》由物业所在地县【级房屋?行政:主管部门在街—道,办事处、《乡镇:人,民政:府的配合下征—求业主、居》(村)民《委员会?的意见划《分物业管理》区域并在相应区域】内公告
《
》 , 已实》施物业管《理且业主《对管理范围没有【异议的物业所在地】县级房?屋行政主管部门【可以将现有管—理范围直接》确认为?一个物业管理区域
!
?
—第十一?条 ?县级房屋行政主【管,部门应当建立物业】管理区域档案
【
:
》 物业《管理区域档案应当】载明物业管》理区域的地理位置、!四至界限、建筑【物总面积《、专有部《分数量、《。业主:共有部分主》要情况、建》。设单:位,以及:其他需要载》明的事?项
?
?
第十二】条 物业管理【区域划分后不得【擅自:变更:
】 ,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!要确需变更物业【管理区域《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!的建设单位或者【专有部?分占建筑物总—。面积过半数》的业主且占总人数】过半数的业主可以】。向物业所在地县级】房屋行?政,主管部门《提,出变更?申请
】 房》屋,行,政主管部门》应当自收到》申请之日《起30日《内作出决定决定予】以变更的对新—建物业项目应当【撤,销原物?业管理区域划分【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!作出物?业管理区《域划分决定;对【已经建成并交—付使:用的物业应当在相】应区:域进行变《更,公告决定不予—变更的?应当向申请人书【面说明?理由
》。
— 第:十三条 》建设单位应当以物】业管理?区域为?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!偿配置物业服务【用房:
】 (一)》房屋:建筑总面《积不足10万平方米!的物业?服务用房《按照房屋建》筑,总,面积3‰《的比例配置最低不】得低于9《0平方米;房屋【建筑总面积在10万!平方米以《上的物业服务—用,。房的配置以》3,00平方米为起点】超,过10万平方米的部!分按照超过部分建】筑面积2‰的比例增!加配置超过》50万平方》米的部分《按照超?过部分建筑》面积1‰《的比例增加配—置
》
(二】)应当为地面—以上能够计算—建筑面积的房屋【具备供水《、供电设施及其【他,基本使用条件能【直接投入使用—
,。
:
:
《 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?在审查批准建—设项:目规划设计方案时】应当:。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!业服务?用房的?位置和面积建—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!务用房的位置和【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!公,示
【 业》。主,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!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!业管:理区域内房屋建筑】总面积不足10万】平方米的不得—低于:15平?方米;?房,屋建筑总面积在10!万平方米以上的不】得低于60》平方米
【
,
第十四】。条 物业管—理区域?内车位、车》库的配置《不得低于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】规定:的车位?、,车库与房《。屋套:数(含商铺间—数)之间的最低配置!比例
》。。
:
》已经建?成并交付使》用的物业物业管理】区域条件允》许并经业主》大会同意可以按照】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查批准的方【案建设?车位、车《。库满:足业主停车需—。。。求
:
《
第十【五条 《。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!计量装置或》者入户端口以—外,的供:水,、供电、供气—、供:热、通信《、有线电视等专业】经营设施设》备由相应《的专业经营单—位负责设《计和建设并》与建设项目同步施】工、同步竣工建【。设单位应当》配合专业经营设【。施设备的施工并承】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!套,建设:
?
,
》 本条例施行前建】设的专?业经营设施设—备业:主大会决定移交给】专业经营《单位的专《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!
,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