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五章 建设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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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十九条 建!。设征:收土地由县》级人民?政府国?土,资源:行政部门受理—建设用地申》。。请经县级《人民:政府审核同意后【按,照审批权限》逐级:上报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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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建设占用土地】涉及农用地转用的】由,。县级人?。民政府国《土资源行政部门【根据土地利》用总体?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!计划提出申请经县级!人民政府审核—同意后按照审—批权:限逐级上报》批,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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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条 征收土【地的补偿费用—按照下?列标准执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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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》一)土?地补偿费
】
1、】征收稻田、菜地(】鱼塘:、藕塘)《。的土地?。补偿费标准为该耕】地,年,产值:的8至10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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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—、征:收旱地的土地—。补偿费?标准为该土地年【产值的6至8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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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!、征收其他土地的】土地补偿费》标准为征收旱地年】。产值的2至》4倍
《
》 土地年产【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!土资源行《。政部门根据被征(拨!)耕地的前3年【平均年产值》及其类别、各—类作物的主》、副产品的》常年产?量,参照国家收购—。牌价和市《场价格综合》拟定经同级人民【政府:审核报市、州—人民:。政,。府或者地区行政公】署批准?
— 土地补偿费!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或者村民委【员会经村民》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!议讨论同意后农村】集体经济组织—或者村?民委员?会,有条件将土地补偿】费用于发展生产、】解决农?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!一安排使用;被【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!经营的土地》或者自留地农村【集体经?济组织或者村民委】员会可以《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!地农民?。。但质量和数量不【相当的可以给予被】征,地农民合理》补偿;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!委员会未能调—整其他土地给—农民且?又未解决农民生【活出路的应》当将不低于80%的!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!付给被征地农—民用于发展》生产、自谋》生活出?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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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!委员会依照前款规】定取得的土地补【偿费应当《。设立专户管理—用于:发展生产《和被征地农》民的:。生活补助
》
【 土地补》偿,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!当由被征《地集体经济组织或】者村民委员会的【成员:表,决确:。定,收,。支情况至少》每,6个月公布一次接】受本:。集体:经,济组织?成,员或者村民监督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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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禁止任《何单位和个人截留、!挪用、侵占或者【以,。其,他形式非法使用【。土,地补偿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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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》(二)安置补助费】。
》
1—、征收耕地的安置】补助费按照》需要:。安,置,的农业人口》数计:算,需要安置的农业【人口数按《照被征收《的耕地数《量除:以征地前被征收单】位人均占有耕地【的数量?计算每一个需要安】置的农业人》。口,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!该耕地被《征,收前3年平均年产】值,的4至6倍但—是每公?顷被:征收耕地的》安置补助《。费最高不得超过【被征收前《。3年平均年产—值的15《倍;
《
】2、征收其》他土地的安》置补助费为征收耕】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!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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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【。征,收未利用土地的【不给予?安置:。补助费
《
》 需》要安置的人员由农】村,集,体,。经济组织《或者:。村民委员会安—置的安?置补助?费支付给农村—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!民委:员会:;由:其他单位安置的安】。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!单位;不《需要统?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!支付给?被安置人员》个,。人或者征《得被安置人员—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!置人:员的保?险费用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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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(三)青苗》及地:上附:着物补偿费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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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1、被【征收土?地上有青苗的—按照:。。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!值补偿;《。
?。
》。 :2、被征收土地上的!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树木等按照—。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!定的标准给予补偿;!没有规定、约—。定或者?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!民政府根据实际【损失价?值,。确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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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征!收预告通知发—布后:在拟征收的土地上】抢,种的农作物》、树木或者》抢建的设施不—予补:。。偿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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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苗和地!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!支付给?。土地:承包经营者》或者地?上建筑物的产权【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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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一条】 , 依法征收农—民承包的土地自【。批准征收下一年【度起由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按照被征收面积核】减农业税;粮食定购!任务经县级人民【。政府核实并报省【人民政府批准后予】以核减;其他按【照耕地面积负担的费!用由有关部门及【时核减?。
?。
第】二十二条《 在土地》利,用总体?规划确定的城—市和村庄、集镇【建,设用地规模》范围内使用已批【准征收的土地或者转!用的农?用地具?体建设?项目供地的审—批权限为
》
【 》 (一)使用土地不!足1公顷的由县级】人民:政,府批准报省》人民政?府和市、州人民政】府或:者地区行政》公署备?案;:
】 (二)!使用土地1公顷【以上:的由:。市、州人民政府【。或者地区行》政公署批准报省【人,民政府备案
【
》 ?第二:十三条 具体建】设项目使用土地【利用总?体规划确《。定的国?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!权限为
】
, 》 (一)使【用土地不足4—公顷的由县级人民】政府:审批:报,。市、州?人民政府或者地区】行政公署备案;【
【 :。 , : (二)使用土】地4公顷以》上不:足10公顷的由【市、州人民政府或】。者地区行政公署【审批报省人民政府】备案;?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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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:三)使用土地10公!顷以上的由省人民】政,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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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四》条 ?建设项目施工和地】质勘查需要临时【使用:土地的土地使—。用者应?当在申请报批建【设项目用地》的同时提出》申请占用非耕—地的由县级人—民政:府,国土:资源行政部门批准】;占用耕地的由【。市、:州人民政《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!国土资源行政部【门批准其中》在城市规划区内临】时,用地:。在,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!城市规划行政部门】同意
》
— 临时?占用土地挖砂—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!。的或者临时占用【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!地,使用者应当按照前】款规定办理临时【。用地:手续
】 土地使【用者在办《理临时用地审—批手续时涉及土地】。。。复,垦的按?照本:条例第十七》条规定执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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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,十五条 《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!国,有土地使用权转【让、出租、抵押【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!。、联营?联建等土地使—用者:应,当,向当地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!部门提出《申请经其审核后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!府批准依照》国家有关规定办【。理土地使用权出【让手续并缴》纳,土,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!涉及地上建筑物【、其他附《着物:转,。让、出?租、抵押、作价【出资或者入股、【联营联建等按照有】关法律、法规规【定办理
】
》第二:十六条 》以租赁方式取得国】有土地使用权的【。。土地使用者》应当与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国土资源行】政部:门签: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!同合同的《具体内容依》。照国家对国》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!定办理?
】 第二十七条 】。 土地使用者需要】以土地使用权转让、!出租、抵《押、作价出资或【者,入股、联营》联建等按照规定需要!进行地价《评估的?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!资,质的评估机》构,进行评估并由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!资源行政部门确认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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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八》条 在依法—取得:。使用权的国》有土:地上新?建、扩建、改—建建筑物或》者构:筑物:涉及改变土地用途】、变更土地》权属或者增加用地】。面积的应《当经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国土资?。源行政部门同意报】原批准用地》的人民政府批—准该幅国《有土地在城》市规:。划区内?的还应?当先经城市规划行】。政部门同意工—程项目竣工后—30日内土地—使用者?持批:准文件向该土地原】登记机关申请办【理土地变《更登:记手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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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:九条 乡》镇企业和《乡、:镇、村公共》设施、公益事—业建:设使用?农民集体《所有:土地农村集体经济】。。组织以土地使用【权入股、联》营等:形,。式与其?他单位、个人—共同:举办企业用》地,审批权限按照本条】例第二十二》条规定执行;涉及】占用农用地的—应当依照有关—法律:、,法规的规定先—行办理?农用地转《用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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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乡、镇、村!公共设施、公益【事业建设用地不【涉及农用地转用和】征收土地的补—偿由受益的》乡、镇和村调剂【解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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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条: ,。 农:村,。村民建?住宅:的用地?限额(包《括原有住房宅基【地面积?及附属设施用—地)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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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》(,一)城?市郊区、坝》子地区每《户不得超过》。130平方》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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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, (二)丘—。陵地区每《户不得?超过170平方【。米;:
— 》 (《。。三):。山,区、牧区《每户不得《超过200平—方,。米,
—。 在》乡、镇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确定的村镇】规划范?围内愿意让出原【属,田土可以《复耕的宅基地—迁到荒山或者荒【地上建房的可—以,在规定的用地—限额:。基础上?增加60至8—0平方米宅》基地面积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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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第三十《一条 ? 农村村民一—。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!地凡:是能利?。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!。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!确需新占《土地的必须符合土】地利用总体规划【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不予》批,准
】 ? 《。(一)住《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!条例规定《标,准的;
! — (二)出—卖,、,出租原住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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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(三)》法律、法规规定不】予批准的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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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农村村民【迁居拆除《房屋腾?出,的宅基地应当—归还:集,体不得私自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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