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—章 建设用》地
《
》 第十—九条: 建设征收土地】由县级人民政府【国,土资源?行政部门《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!县级人民政府审【核同意后按照审批】权限逐级上报批准】
! 建设占用土地【涉及农用地》。转用的由县级—人民政?府国土资源》行政部门根》据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和土地—利用年度《计,划提出申请》经县:。级人民政《府审: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!限逐级上报批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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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条 《 征收土地的—补偿费用按照—下列标准执》行,
! 《 (一)土地补【。偿,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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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、:征收稻?田、菜地(鱼塘、藕!塘)的土地补偿费】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!。。的8至10倍;【
】 :。2、征?收旱地的《。土地补偿费标准为】该土:地年产值的6至8倍!。;
《
— 3、?征收其?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!标准为征《收,旱地:年产值的2》。至4倍
】
土—地年:产值由县级人民政】府国土?资源行政《部门根据被征(【。拨):耕,地的前3年平均年】产值:及,其类别、各类作物的!主、副产品》的常年产《量参照国家》收,购牌价和市场—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!人民政府审》核报市、州》。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】行政公署批》准
《
土地!补偿费支《付给农村《集体经济组织或【者村民委员会—经村民会议》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!论同意后农村集体】经济: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!有条:。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!发展生?产、解决农民生活】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!使用;被征收的属】于农:民承:包经营的《土地或?者自留地农村集【体经济组织》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!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!地农民但质》量和数量不相—当的可以给》予被征?地农民合理》补偿:。;农村集体经济【。组织或者村民委【员会未能调整—其他土地给农民【且又未?解,决农民生活出—路的:。应当将?不低于8《0%的?土,地补偿费一次性【支付给被征》地农民用于发展【生产、自谋》生,活出路
】
》农,。村集: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!委员会依照》前款规定取得的土】地,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!管理用于《发展生产和》被征地农民的—生活补助
【
,
? 土地补偿费的!使用管理办法—应,当,由被征地集》。体经济组织》或,者村民?委员会?。的成员表决确—定收支情况至少每】6个月公布一次【接,受本集体经济组【织成员或者村民【监督
《
?
《 禁止任何》单位和个人截留、挪!用、侵占或》者以其他形式—非法:使用土地《。补偿费
【
】 (二)》安置补助费
【
【 ,1、征收耕地的【安置补助费按照需】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!计算需要安》置的农业《人口数按照》被征收的耕地数量】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!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!量计算每一个需【要安置的农业人口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!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!。平均年?产值的4至6倍但】是每公顷被征收【耕地的安置补助【费最:高不得超《过被征收前3—年平均年产值的【。。15倍;
》
!。。2、征收其他土地】的安置?补助费为征收耕【地安置补助费—的一:半;
》。
3、!征,收,未利用?土地的不给予安置】补助费
《
》 需》要,安置的人员由农【村集体经济组织【或者村?民委员会《安置的安置补—助费支付给农村集】体,经济组织或者村民】委员会;《由其他?单位安置《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!安置单位;不需【要统一安置的安置】。补助费支《付给被安置》人员个人或者征得】被,安置人员同意—。后,用于支付被安—置人员?的保险费用
!
? — (三)青》苗及地?上附着?物补偿费
!
, , 1、被征收】土地上?有青苗的按照当【季该作物的实—际产值补偿;—
?
2、!被征:收土地上的建筑物、!构,筑物、树木等按照有!。。关,规定或?。者双方约定的标准】给予补?偿;没有规定—、约定或《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!人,民政府根据》实,际损失价值确定;
!
《
? :3、征收预》告通知发《布,后在拟征《收的:土地上抢种的农【作物、树木或者抢建!的设施不《予补偿?
】 青苗和地上附着!物补偿费《应,当支付?给,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!地上建筑物的产【权人
?
】 ,第二:十一条 《 依法征《。收农:民承包的土地自【批准:征收下一年度起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按照被征收—面积核减农业税【;,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!人民政府核实并【报省人民政府—批准后予《。以核减;《其他按照耕地面【积负:担的:费用由有关部门及】时核减
【。
? , :第二十二条 —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确定的城》市和村?庄、集镇建》设用地规模》范围:内使用已批准征收的!土,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!。具,体建设项目》供地的审批》权,限为
—
【 , (一)使用土】地不足1《公顷的由《县级人民政府—批准报省人民—政府和市、州人民政!府或:者地区行政》公署备案;
—
】 《 (二)使用—土地1公《顷以上的由市—。、州人民政》府或者地区》行政公署批准报【省人:民政:府,备案
》
【第二十三条 【具体建设项》目使用土地》。利用总?体规:划确定的国有未【利,用土:。地的审批权限为
!
》 【(一)使用土地不】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!民政:府审批报市、—州,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!政公署?备案;
》
《 》 ?。(二)使用土地4公!顷以上不足10公顷!的由市?、州人?民政府或者》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!省人:民政府备案;—
—。 , (】三)使用土地10公!顷以:上的由省人民政府】审批
【
, 第二—十四条 《 ,建设项?目施工和地质—勘查需要临》时使用土地》的土地使用者—应,。当在申请报》批建设项《目用:地,。的同时提出申—请占:用非:耕地的由县级人【民政府国土资源【行政部门批准;占】用耕地的《由市、州人民政府或!者地区?。行政:公署国土资源行政部!门,批准其中在城市【规,划区内临时用地【。在报批前应》当先经?有关城市规划行【。政部:门同意
【
? ?临时占用土地挖砂】、采石、采矿、【取土的或《者临时占用非耕地】建砖瓦窑的土地【使用:者应当?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临!时,用,地手续
【
土地使!用,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!批手:续,时涉及土《地复垦的按照本条】例第十?七条规定《执行
—
? 第二十五条】 以划拨方式取得!的国有?土地使用《权转让、出租、抵】押、作价出资或者入!股、联?营联建等土地使用者!应当向当《地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行政部?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!后,。报,有批准权的》人民政府批准依【照国家有关规定办】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!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!出让金其中涉—及地上?建筑物、其他附【着物转让、出租、抵!押、作价出资—。或者入股、联—营联建等按照—有关法律《、法规?规定办理
】
—第二十六《条 以租赁方式】取得国有《土地使用权》的土:地使用者《应当与县《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国:土资源行政部门【签订:。土地使用权租赁合】。同,。合同的?具体:内容依照国》家对国有土地—租赁的有关规定【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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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》七条 土》地使:用者需要以土地使】用权转让、出租【、抵押?。。、,作价出资或者—入股、联《营联建?等按照规定需—要进行地价》评估的?应当经?具有土?地估价?资质的评估机构【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国土资【。源行政部门》确认
! 第二》十八:条 : 在依法取得使【用权:的国有土地上新建、!扩,建、改建建筑—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!。变土地用途、—变,更土地权属或—者增加用地面积的】应当经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国土资—源,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批!准,用地的人民政—府批准该幅国有【土地在城《市规划区内的还应】当先经城市规划行】政部:门同:意工程?项目竣工后》30日?内土地使《用者持批准文件【向该土地《原登记机关申请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】手续:。
】 :第二十九条 乡】镇企业和乡、—镇、村?公共设施、公—益事业建设使用【农民集体所》有土地农村集—体,经济组织以土地【使用权入股》、联营等形式与其】他单:位、个人共同举办企!业用地审批权限按】照本条例第二十二】条规定执行;涉及】占,。用农用地《的应当?依照有关法》。律、法规的》规定先行办》理农用?地转用审《批手:续,
《
乡【、镇、村公共—设施、公益事业建】设用地不涉及农用】地转用和征收土地】。的补偿由受》益的乡?、,镇和村调剂解决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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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条 】农村村民建住—。宅的用地《限额(包括原有住】房宅基地面积—及附属设施用地)】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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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(《一)城市郊区、【坝子地区每户不得】。超过130平方【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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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—二)丘陵地区每户不!得超过170平方】。米;
?。
】 ? (三)》。山区:、,。牧区每户《不得超过2》00平方米
【
】在乡:。、镇土?地利用总体》规划确定的村—。镇规划范《围内:愿意让?出,原,属田土可《以复耕的宅》基地迁到荒山或【者荒地上建》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!地限额基础上增加】60至?80平方米》宅基地面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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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一条 — 农村?。村民:一户:只能拥有一》处宅基地凡是能利】用旧宅基《地和村内《空闲:地的不?得新占?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!必,须符: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。不予批准
!
《 (一【)住宅用地面积已达!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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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出卖、出租原!住房的?;
【 : :。。 (三)【法,律、法规规》定不予批准的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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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农村《村民迁居拆》除房屋腾出的宅基】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!私自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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