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】建设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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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九《条 ?。建设:征收:土地由县《级人民?政府国?土资源行《政部:门受理建《设用地?申请经县级人民政】府审核同意后按照】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!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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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建》设占用?土地涉?及农用地转》。用的由县级人—民政府国土资源【行政部门根据土地利!用总:体规划和土地利用】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!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!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!级上报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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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第二十条 》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!用按照下列标准【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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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: ? (》一)土地补偿费【
》
: : 1、征收稻田、菜!地,(鱼塘、《藕塘)的土地补偿费!标准为?该耕地?年,产值的8至10倍;!
,
》 《2、征收旱地的【土地:补偿: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!值的6至8倍—;
?
《 3》、征收其他》土地的土《地补:偿费: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!值,的2至4倍
!
土地年!产值由?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】资源行政部门根据】被征(拨)》耕地的前《3年平均年》产值及其类别、各类!。作物的?。主、副产品的—常年产量参》照国家收购》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!拟定经同级人民政】。府审核报市》、州人民政府或者地!区,行,政公署?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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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。 土地补偿—费支付给农村集【体经济组织或者【村民委员会经村民】会议或者村》民代表会议讨论【同意后?农村集体《经济组织或者村民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!补偿费?用于发展生产—、解决农民生活出路!的可以?统一安排使用—;被征?收的属于农民承包】经营:的土地?或者自留地农村【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!。民委员会可》以调整?其他:土地给?被,征地农民但质量和】数量不相当的可【。以给予?被征地农民合—理补偿;农》村集体经《济组织或者村民【委员会未能调整【其他:土,地给农民且又未解】决农:民生:活,出路的应当将—不低于80%的土地!补偿费一次》性支付?给被征地农民—用于发展生产—、自谋生《活出路
】
《 农村集《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!委员会依照》前,款规定取得》的土:地补偿?费应当设立专—户,管理用于发》展生产和被》征地农民的生—活补助
】
》土地补偿费的使【用,管理办法《应当由被征》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!。村民委员会的—成员表?。决确定收《支情况至少每6【个月公布《一次接受本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】或者村民监督
】
【 禁止任何》单位和?个人截留、挪用、】侵占或者以》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!地补偿费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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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(二)安置】补助费
》
【 1、征收耕地【的安置补助费按【照需要安置》的农业人口数计算】需要安?置的农业人口数按】照被:征,收,的耕地数量》除以征地前被征【收单位人均占有【。耕地的数量计算每】。一个需要《安,置的农业人口—的安置补助》费标准为该耕地被】征收前?。3年:平均年产值的4【至6:倍但是每公顷—。被,征,收耕地?的安置?补助:费,最高不得超过—被征:收前3年平均年【产,值的15倍;—
,。
》 2、—征收其?他土地的安置补【。助费为征收耕地安】置补助费的一半;】
】 3、征收未利用!土地的不给予安置】。补助费
】
? 需要安置—的人员?由农村集体经—济组织或者》村民委员会安置的】安置补助费》支付给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或者村【。民委员会;由其他单!位安置的安置补【助,费支付给安》置单位;不》需要统?一安置的安》置补:助费:支付给被安》置人员个《人或者征得》被安:置人员同意后用【于支付被安置—人员的保《险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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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 ,(,三)青?苗及:地上附着《物补偿费
】
》 1:、被征收土地—上有:青苗的?。按照当季《该作:物的实际产》值补偿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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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2、被—征收土地上》的建筑?物、构筑《物、:树木等按照有关【规定或者双方—约定的标准》给予补偿《;没有规定、约定】或者约定《不成的由县级—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!。失,价,值确定;
!
》3、征收预告通知发!布后在拟征收—的土地上《抢种的农作物—、树木或者抢—。。建的设施不予补偿
!。
!青苗和地《。上附:着物补偿费应当【。。支付给土地承包【经,。营者: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!权人
《
— 第二十一条【。。。 依法征收—农民承包的土—地,自,批准征收下一年度起!由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按照—被征收面积》。核,减农业税;粮食定购!任务经县级人民政】府核:实并报省《人民:政府批准后予—以核减;其他按【照,耕地面积《负担的费用》由有关部门及—时核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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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二:。。条 在土地—利用总体规划—确定的城《市和村庄、集镇建设!用地规模范围内【使用已批准》征收的土地》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!体建设项《目供地?的审批权限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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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(一)使用》土地不足1公—顷,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!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市!、州人民政府或者】地区行?政公署备案;
】
】 (二)【使用土地1公顷【以上的由市、州人民!政府或者地区—行政公署批准—报省人民政》府备案
《
!第二十三条 【具体建设项目使用】土,地利用总体规划确】定的国有未利用土】。。。地的审?批权限?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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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使用土地不!足4公顷的由县【。级人民政府》审批报市、州人民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!署备案;《
— (!二)使用《土地4公顷以—上不:足10公顷的由【市、州人民政府或者!地区行政公署—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!案,;
!。 》 (三)《使用土地10—。公顷以上的》由省人民政府—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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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二十四条 建设!项目施工和地—质勘查需《。要临时使用》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!当在申请报批建【。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!。出申请占用非耕【地的由县级人—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!部门批?准;占用耕地的【由市、州《人民政府《或者地区行政—公,署,国土资源《。行,政部门批《准其:中在城市规划区内】临时用地《在报:批前应当先经有【关城市规《划行政部门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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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? ? 临时占用土地【挖砂、?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的!或者临时占用—非耕地建砖瓦窑【的土地使用者应当】按,照前款规定办—。理,临,时用地?手续
》
,
土地】使用者在办》。。理临时用地》审批手续《时涉及土地复—垦的按照本条例第】十七条规《。定执行
】
第二【十五条 《 以划拨方》式取:得的国有土》地,使用权转让》、出租?、抵押、作》价出资或者》入股、联《营联建等《土地使用者应当向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国:。土资源行政部门【。。提出:申请经其审核后报】有批:准权的?人民政?府,批准依照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】土地使用权出让【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!权出让金其中—涉及地上建筑物、其!他附着物转让、出】租、抵押、作价出资!或者入股、联营【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!、法规?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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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》二十六条 以租赁!方式取得国有—。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!用者应当与》县级以上《人,民,政,府国:土资源?行政部门签订土地使!用权租赁合同合【同的具?体内容依照国家【。对国有土《地,租,。。赁的有?关规定办理
】
《 第二十七条 ! 土地使用者—需要以土地》使用权转让》、,出租、抵押、作价出!资或者入股、联营联!建等按照《规定需?要进行地价》评,估的应当经具—有土地估价资质的】评估机?构进行评估并由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!。土资:源行政部门确—认
《
》 第二十八条【 :在依法取得》使,用权的国有土地【上新建、扩》建、:改建建筑《物或者?构筑物涉《及改变土地》用途、变更土地权】属或者增加用—。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!源行政部门》。同意:报原批?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!准该幅国有土—地,在,城,市,规,划区内?的,。还应当先经城市规】划行政部门同意【工程项?目竣工后30日内】土地:使用者持《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!登记机关《申请办?理土地?变更登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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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九条 乡镇!企,业和乡、镇》、村公共设施、公】益事:业建设?使用农民集体所有】。土地农村《集,体经济?组,织以土地使》。。用权入?股、联营等形式与其!他单位、个》人共同举《办企业用地审批权】限按照?本条例?第二十二条》规定执行;涉及占】用农用地《的应当依照有关【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先行办理农》用地转用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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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乡、镇、村公】共设施、公》。益事业建设用地【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!征收土地的》补偿由?受益的乡、镇和村调!剂解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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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三十条 》农村村民建住—宅的用?地限:额(包?括,原有住?房宅基地面积—及附属设《施用地)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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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城市郊】区、坝子地区—每户不得超过—130平方米—;
【 ? 《 (二)丘》陵地区?。每户:不得超过1》70平方米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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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, (三)山区、【牧区每户不》得超过200—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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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在乡、镇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确定的村镇》规划:范围内?愿意让出原属—田,土可以?复耕的宅基地—迁到荒山或者荒地】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!的用地限额基础【上增加?。60至?80平方米宅基地】。面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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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? ,第三十一条 农】村村民一户只—能拥有一处宅基地】凡是能利用旧宅基】地和:村内空闲地的不得】新占土地确需新占】土地:的必:须符合土《地利用总《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不予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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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(一)住宅用【地面积已达》到本条例规定标【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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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: (二)出卖【、出租原住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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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? : , (三)《法律、法规规定【不予批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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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农》村村民迁居拆除房】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!归还集体不》得私自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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