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—章 建设用地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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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《第十九?条 建设征收土地!。由,。。县级人民政府国【土资源?行政部门受理建设用!地申: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!核同:意后按照审批权【限逐:级,上,报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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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设占用土—地涉及农用地转【用的由县级人民【。政府国?土资:源行政部门根据土】地利用总体》。规划:和土:地利:用年度计《。划提出申《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!核同:意后按照审批权限】逐级上?。报批准
【
》 第二十条 — 征收土《地的:。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!准,执行
【
, 》 (一》)土地?补偿费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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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征收:稻田、菜地(—鱼塘、藕塘)的土】地补偿?费标准为《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!10倍;
》。
【 2、征收旱【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!为该土地年产值【的6至8倍;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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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】、征收其他土—地的土地补偿费标】准,。为征:收旱地年产值的2】至4: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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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土地年产值【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!资源行政部门根【据被征(拨)耕【地的前3年平均年】。产值及其类别、各类!作,物的:主、副产品的常年产!量,参照国家《收购牌价和市场【价格综?合拟定经同》级,人民政?府审核报市》、州人?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!公署批准《
! ,土地:补偿费支付给—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或者村民》。委员:会经村民《会议或者《村民代?表会议讨论》同意后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或—。者村民委员会有【条件将?土地补偿费用于发】展生产、解决农【。民生活出路的—可以统一安》。。排使用?;被征收的属于农】民承包经营》的土地或者》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!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!可以:调整其他土地给被】征地农?民但:质量和数量不相当】的可以给予被征【地农民合理》。补,偿;农村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】村民委员会未能调】整其他土地给农【民且又未解》决农民生活出路【的应当将不低于8】0,%的土地补偿—费一次性支》付给被?。征地农民用于发【展生产、自谋—生活出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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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【集体经济《组,织,或者:村民委员会依照前】。款规定取得》的土地?补偿费应当》设,立专户管理》用于:发展生?产和被征地农民的】生活:补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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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土:地,补偿费的使用管理】办法应当由被征地】集体经济《组织:或者村民委》员会的成员表决【确定收支情况至少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!受本集体经济—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!督
》
: ? 禁止任《何单位和《个人截留、挪—用、侵占《或者以其他形式非】法使:用土地补《偿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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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? : (二)安置—补助费
【
1、】征收耕?。地的安置补助费按】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!口数计?算需要安置的农业】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!耕地数量除》以征地前被征—收单位人均占有耕】地的数量计算每【。一,个需要安置》的农业人口的—安置补助费标—准为该耕地》被征:收前3年平均年产】值的4至6倍但是】每公顷被《征收耕地的》安置补助费最高不】得超过被《征收前3《年平均年产值的1】5倍;
【
? 2、》。。征收其他土地的安】。。置补助费为》征收耕地安》置,补助费的一》半;
】 3》、征收未利》用土地的不给予安】。置补助费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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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需要安【置的人员由农村集】体经济组织或—者村民委员会安置】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!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或者村民委员会】;由其?他单位安置的安置】补助:费支付?给安置单位》;不需要统》。一安置的安置—。补助费支付》给被安置人员个【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!。。。员,同意后用于》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!险费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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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(三)》青苗:及地上?附着:物补偿费《。
《
1、被!征收:。。土,地上有青苗的按【照当季该作物的【实际产?值补偿;
【。
? 2》、被征收土地上的】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树木等《按照有关规定或者】双,方,约定的?标准给予补偿;【没有规定、约定【。或者约定不成的由】县级人民政》府根据实《际损失价《值确定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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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3、征收预告通!知发:。布后在?拟征收的土地上【抢种的农作物、树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】不予补?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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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青苗和地上附着】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!。土地承包经营者或】者地上建筑》物的产权人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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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第,二十一?条 依法征收【农民承包的土地自】批准征收《下一年度《起由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按照被【征收面积核减农业税!;粮食定《购任务?经县级人民政—府核实并报省—人民:政府批准后》予以核减;其—他按照耕地面积【负,。担的:费用由?。有关部门《及时核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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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二条】 在土地》利用总体规划—确定的城市和村庄、!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!围,内使用已批》准征收的土地或【者转用?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!目供地的审批—权限为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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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:(,一)使?用土地不足1公顷】的由县级《人,民政:府批准报省人民【政府:和市、州人民政府或!。者地区行政公署备案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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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二)使!用土地1公顷以【上的由市、州—人民政府或》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!报省人民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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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二?十三条 具体【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!用总体?规划确?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!的,审批权限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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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: (一)—使用土地不》足4公顷《的,由县级人民》政府审批报市、【州人民?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!署备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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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【 (二)使用土【地4公顷以上不【足10公顷的由【市、州人民政—府或者地区》行政公?署审批?报省:人民:政府备?案;
《
【 : (三)使用土!地10公《顷以上?的由省人民政府【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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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四条 —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!质勘查需《要临时使用》土地的?土地使?用者应当《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!用,地的同时提出—申请占用非耕地的】由县:级,人民政府国》土,资源行政部门—批准;占用》耕地:的由市、《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!行政公署《国土资源行政部【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!划区内?。临时用地在报批【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!规划行政部》门同意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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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临时占》用土地挖砂、采【石、采?矿、:取土的?或者临?时,占用非?耕,地建砖瓦窑的—土地使用《者,应当按?照,。前款规?定办理临时用地手】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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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土地使用】者,在办:理临时用《地,审批:手续时涉及》土地复垦的》按照本?条例第十七条规定】执行
》
— 第二十五条 】以划拨方式取得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!让、出?租、抵?押、作?价出资或者入股、】联,营联建等土地使用者!应当向当地》县级:以,上人民政府》国,土资源行政部门【提出申请经》其审核后报有批准】权的:人民政府《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!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!让手续并缴纳土地】使用权出让金—其中涉?及地上建筑》物、其他附着物转】。让,、出租、抵押、【作价出资或》。者入股?、,联营联建等按照有】关法:律、法规规定—办理:
—。 第》二十:六,条 以租》赁方: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!权,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!土资源行《政部门签订土地使用!权租赁合同合—同,的具体?内容依照国家—对国有土地租赁【。。的有关规定》办理
】 《第二:十七条 土地【使用者?需要以?土地使用权》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】。、作价出资或—者入股、联营联建等!按,照规定?需要:进,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!具有土地估价—资质的评估机构【进行:评估并?由县级以《上人民?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!。门确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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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八条 在依!法取得使用权的国】有土地上新建、扩建!、改建建《。筑,物或者构筑》物涉及改变土—地用途、变更土地】权属或者增加—用地:面积的应当》经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:国土资源行政部【门,同,意报:。原批准?用地的人民政—府批准?。该幅国?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!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!规划行政部门同意】工程项目竣工—后,30日内《土地使用者》持,批,准文件向该》土地原?登记机关申请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】手续
》
— 第二十九条 】乡镇企业和》乡、镇、村公—共设施?、公益事《业建设使用农民【集,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!。经济组织以土—地使用?权入:股、联营等形—。式与:其,他单位、个》人共同举办企业用】地审批权限按—照本条例第》。二十二?条规定执行;涉及】占用农用地》的应当?依,。照有关?法律:、法规的规定先行】。办理:农用地转用》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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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、】。。镇、村公共》设施、公益事—业建设用地不涉及】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!地的补偿由受益【的乡、镇和村调剂解!决
】 , 第三十条 】农,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!限额(包《括原有住房宅基【地面积及附属设施】用地:)为
! 》 (一《)城市郊区、—。。坝子地?区每户不得超—过130平方米【;
【 , —。 (二)丘陵—。地区每户不得超过】170平《方,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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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山区、牧【区,每户不得超》过200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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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在乡、?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确定的村《镇规划范围内愿意】让,出,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!宅基地迁到荒—。山或者荒地上建【房,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!限额基础上增加60!至8: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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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三十一条 农【村村民一户》只能拥有一处宅【基地凡?是能利用《旧宅:基,地和村内空》闲地:的不:得新占土《地确需新占土地的】必须符合土地利【用总体?规划有下列情形之】。一的不予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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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住宅用地!面积已达到》本,。。。条例:规,定标准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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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】二)出卖、出租原住!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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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—法律、法规规—定不予批准的—
! 农村村民》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!宅基地应当》归还集体不得—私自转?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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