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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 】建设用地 — :  》   第十九条【  建设《征,收,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!国土:资源行政部》门受理建设用—地申请经县级人民】政府:审核同意后》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!报批:准,。 ?    — 建设占《用土地涉《及农用?地转用?的由县?级人民政《府国土?。资源:行政部门根据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!土地利用《。年度计划提出申【请经县级人民政府】审核同意后按—照,审批权限逐级上【报批:准 :     !第二十条  征【收,土地的补偿费用【按照下?列,标准执行 》     !  :  (一)土地补偿!费  】   1、征—收稻田、菜》地,(鱼塘、《藕塘:)的土地补偿费标准!为该:耕地年产《值的8至10倍; !   【 , 2、征收旱地【的土地补偿费—标准为该土》地年:产值的6至8倍【; 《     【3、征?收,其他土地《的土地补偿费标准】。为征收旱地年—产值的2至4—倍 :  —。  : 土地年产值由县级!人民政府《国土资源行政部【门根:据被征(拨)耕【地的前?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!类别、各类作物的】主、:副产品的常年—产量参照国家收【购牌价和市场价格】综合:拟定:经同级人《民政府审核报市、】。州人民政府》或,。者地区?。行政:公署批准 !     土地【补偿费?支付给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《或者村民委》员会经村民会议或】。者村民?代,表会:。议讨论?同意后?农村集体《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!员会:有条件?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!展生:产,、解决农民生—活出:路,的可以统一》安排使用;》被征收的属于农民】承包经营的》土地或者自留地【农村集体《。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!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!地给:被征地农民但质量】和数量不相》当的可?以给予被征》地农民合《理补偿?;农村?集体经济组》织或者?村民委员会未能【。调整:其,他土地给《农民且又未解—决农民生活》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!80%的土地补【偿费一次《性支付给被征地【。农民用?于发展生产》、,自谋:生活出路 】     —农村:集体:经济组织或者村民】委,员会依?照,前,款规定取得》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!立专户管理》用于发展生产—和被征地农民的生】活补助 》     】土地补偿费》的使:用管理办法》应,当由:被征地?集体经?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!会,的成员表决》确定:收支情况《至,少,每6个月公》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!济,组织成?员或者村民》监督 【 ,   ? 禁止任何》单位和个人》截留、挪用、侵【占,。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!使用土地补偿费【    !  :   (二)安置】补助费 】     1、征收!耕地的安置》。。。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!的农业人《口数:计算需?要,安置:的农业人口数按照】被征收的耕地数量】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!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!。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!置的农业《人口:的安:置补助费标准为该】耕地被征收前3【年平:均年产值的4—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!征收耕?地,的安置?补助费最《高不:得,超过:被征收前《3年平均年产—值,的15倍; — 《     2、征收!其,他土地的《安,置补助费《为征收耕地安置【补助:费的:一半; —     3、!征,。收未利用土地的不】给予安置补助费【 》。     》。需要:安置:的人员?。由农村集体经—济组织或者村民委】员,会安置的安置补【助,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!会;由?其,他单位安置的安置】补助费?支付给安置》。单位:;不需要统一安置】的,安置补?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!。员个人或《者征:得被安置《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!被安:置人员的保》险费用 《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三)青!苗及地上附着—物补偿费 !   ?。  1、被征收土】地上有青《苗的按照当季—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!偿; —     —2、:被征:收土:地上的建筑物、【构筑物?、树木等按照有【关规定?或者双方约定的【标准:给予:补偿;?没有规定、约—定或:者约: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!政府根据实际损【失,价值确定; 】     3、!征,收预告通知发—布后在?拟征收的土地上【抢种的农《作物、树木》或者抢建的设施不】。予补偿 》 ,     青】苗,和地:上附着物补偿费【应当支?付给土地承包经【营,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!产权人 【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一《条 : 依法征收农—民承包?。的土地自批》。准征收下一年度【。起,由,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按【。照被征收面》积核减农业税;粮食!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!政府核实并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】后,予以核减《;其他按照耕地【面积负担的费用由】有关部门及时—核减 《。 ,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二条  在土】地利用总体》规划确定的城市和】村庄、集镇建设用】地规模范《围内:使用已批《准征收的土地或者】。。转用的农用地—具体建设项目供地】的审批权限》为,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(一)使用土地不!足1公顷的》由县级人《民,政,府批准报《省人民政府和市【、州人民政》府,或者地区行》政,公署备案; 【 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二)使《用,土地1公顷以上的】由市、州人》民政:府或:者地区行政公署批】准报省人民》政府备案 —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三条  !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!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!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!审批权限为 — ?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一)使用土地—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!人民政府审》批报市、州人民政府!或者地区行政—公署备案《; 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(—二)使用土地4公】顷,以上不足10—公顷的由《市、州人民政府或者!地,区行政公署审—批报省人《民政府?备案;? 《 ,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使—用土地10公顷以上!的由省人民》政府审批 》 》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四条  建设—项,目施工和地质勘查】需要临时使用土地】。。的土地?使用者应当在申请报!批建设项《目用地的《同时提出《申请占?用非耕地的由县【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行政部门批准—;占用耕地的由市、!州人民政《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!国,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!其中在城市规划区】内临:时用地在报》批前: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!划行:政部:门同意 !  :  临时占用—土地挖砂《、,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的!。或者临时占用—非耕地建砖》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!当按:照前款规定办—理临时?用地手续 》 : :     土地使用!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!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!垦的按照本条例【第,。十七条规定执—行 》    》 第二?十五条  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!有土地?使用权转让、—出租、抵押、—作价出资或者入股】、联营联建等土【地使用者应当向【当地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—国土资源行政部【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!后报有?批准权的《人民政府批准—依照国?。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!使,用权出?让手续并缴纳土地】使用权?出让金其中涉—及地上建筑物、其他!附着物转让》、出租?。、抵押、作》价,出资或者入股、联】营联建等按》照,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!办理 【   ?。  :第二十六条  以租!赁方式?取得国有《土地使用权的土地】使用者应当》与,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国《土资源行政部门签订!土地使用权》租赁合同《。合同的具体内容依】。照国家对国有土【地租赁?的有:关规定办理》 : ?    《。 第:二十七条  土地】使,用者需要以土—地使用权转》。让、出租、抵—。押、作价出资—或,者入股、联》。营,联建等按照》规定需要进行地【价评估的《应当:经具:。有土地估《价资质的评估—机构进行评估并【由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《国土:资源行政部门确认】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八条【  在依法取—得,。使用权的国有土【地上新建、扩建、】改建建筑物或者构】筑,物涉及改变》土地用途、变更【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!地面积的应》当经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国土】资源行政部门同意】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!政府批?准该幅国《有土地在城市规划】区内的还应当先经】城,市规划行政部—门同意工程项目【竣工:。后3: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!批准文件《向该土地原》登记机?关申请办理土—地变更登《记手续 【 :    第二十九条!  乡?镇企业和《。乡、镇、村公共设】施,、公:益事业建《设,使用农民集体所【有土地?农村集体经济—组织以土地》使用权入股、—联营等形式与其【他单位、个人共【同,。举办企业《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本!条例第二十二条【。规定执行;涉及占用!农用地的应当依照】。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规定先行办!理农用地《转用审批手续— :。 《    乡、镇、】村公:共设施、公益事业建!设用地不《涉及农用地》转用:和征收土地的—补偿由受益的—乡、镇和村》调剂解决 【   》  第三十条  农!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!限额(?包括原有住房宅【基地:面积及附属设施【用地)为 【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城市!郊区、坝子地区【每户不得《超过130平方米】; 《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二)!丘陵地?区每:户不得超过17【0平方米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【山区、牧区每户不】得超过200平方】米 :   【  :在乡: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确定?的村镇规划范围【内愿意?。让出原属田》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!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!建房的可以在规【定的用地限额—基础上增加6—0至80平方米【宅基地面积 ! ,   ?  第三十》。一条  农村村【。。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!宅基地?凡是:能利用旧《宅基地和村内空【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!确需新占土地—的必:。须符合土地》利用总体规》划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《不予批准 》 : : ,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一?)住宅用《地面积已达到—本条:例规定标准的—;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出—卖、出?租原住?房的; 【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,三):法律、法规》。规定不?予批准的 》。    】 农村村民迁—居拆除房屋腾出的】宅,基,地,应当:归还集?体不得私自转让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