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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章 建设用地【
【
第十九条! , ,建设征收土》地由县级人民—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!门受理建设用—地申请经县级人【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!。照审批?权,限逐级上报》批准
》
《 , 建设占用土地涉!及农用地转用的【由县级人民政府国】土资源行政部门【根据土地利用—总体规划和土地【利用年度《计划:提,出申请经县级人民】政府审核同》意后按?照审:批权限逐《级上报批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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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条 【征,收,土地的补《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!。执行
【
》 (一)土地!补,偿费
》。
? 1、征【收,稻田、菜《。地(鱼塘、藕塘【)的:土地补偿费标—。。准,为该耕地年产值【的8至10倍;
】
?
2【、征收?旱地:的土地补《偿费标准为》该土:地,年产值的6至8【倍;
【
? 3?、征收其他土—。地的土地补偿—费,标,准为征收旱地年【产值的2至4—倍
! , 土地年产值由县】级,人民政府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!据被:征(拨)耕地—的前3年平均—年产值及其》类别、各《类作物的主、副【。产品的?常年产量参》照国家收购》牌价和?市场价?格综:合拟定经《同级人民政府—审核:报市、州人民政府或!者地区行政》公署批准
!
土地【。补偿费支《付给农村集体经【济组织或者》村民委员《会经村民会议或者】村民:代表会议讨》论同意后农村集体】经济组织或者村【民委员会有》条件将土地补—偿费用于发展生产】、解决?农民:生活出路的可以统】一安排使用;—被征收的属于—农民承?。包经营?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!村,集体经济《组织或?者村民委员会可以】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!地农民?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!的可以给予被—征地:农民:合,理补偿;农村—集体经济组织或者】村民委员会未能调】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!。。又未解决农民—生活出路的》应当将不《低于80%》的土地补偿费一【。次性支付给被—征地农民《用于发展生产、自】谋,生活出路
】
—农村:集体: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!员会依照《。前款:规定:取,得的土地补偿—费应当设立专户管】理用于发展生产和】被征地农民》的生:活补助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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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土:地补偿费的》使用管理《办法应当由被征地】集体经济组》织或者村民》委员会的成员表【决确定收支》情况至少每6个月】公布一次《接受本?集体经济《组织成员或者—村民监?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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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!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!、挪用、侵占或者以!其,他形:式非法使用土地【补偿费
》
【 (二)】安置补?助费
【
1—、征收耕地的安置补!助费按?照需:要安置的农业—人口:数计:算需要?安置的农业人—。。口数按照被征—收的耕地数》量除以征《地前被征收单—位人均占有耕—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!需要安置的农业人】口的安置补》助费标?准为该耕地被征【收前3年平均—年产值的《4至:6倍但是每公—顷被征?收耕地?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!得超过被征收前【3年平均年产值的1!5,倍;
【
: 2、征收其他!土地的安置补助费】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!。。费的一半;
【
《。 3、征【收未利用土》地,的不给予安置补助】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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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需—要安置的人员—由,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或者村民委】员会安?。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!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!或者村民《。委员会;由其—他单:位安置的安置补助】费支:付给安置单位—;不需要统一安【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!给被安?置人员个《人或者征得》被安置人员》同意后用于支—付被安置人》员的保险费用
!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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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,三)青?苗及地上《附着物?补偿费
! 1、—被征收?土地上有青苗—的按照当《季该:作物的实《际,产值补偿;
!
2、被!征收土地《上的建筑物、构筑物!、树木等《按照有关规》定或者双方》约定的标准给予补】偿,;没有规定、约定】或,者约定不《成的由县级人民【政府根据实际损失】。价值确定;
!
》 3、征收预—告通知发布后在【拟征:收的土地上抢种【的农作物、树木或者!抢建的设施不予【。补偿
—
? ?青苗: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!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!经营:者或者地上建—筑物的产权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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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》二十一条 —依法:征收农民承》包的土地《自批准征收》下一年度《起由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】被征收?面,积核减农业税;粮食!定购任务经》。县级人民政》府核实并《报,省人民政府批准后】予以核减《;,其他按照《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!由,有关部门《及时核?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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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二,条 在土》地利用总体》规划确定的》城市和村《庄、:集镇建设《用地规模范围内【使用已批准征收的土!地,或者:转用的农用地具体】建设项?目,供地的审《批权限为
】
【 (一)使【用土:地不足1公顷—的由县级人》民政府批准报省人】民政府和《市,、州人民政府或者】地区行政公署备案;!
》
《 (二【)使:用土地?1公顷?以,上的由市、》州人民政府或—者地区行政公署【批准报省人民—政府备?案,
】 , 第二十三条— , 具体建设项目【使用:土地:。利用总体规划确定】的国有未利用土【地的审批权》限为
》
? (!一)使用土地—不足4?公顷的?由,县级人?民政府审批报—市、州人民》政府或者地区—。行政公署备案;
!
— (【二)使用土地4公】顷以上不足10【公顷的由市、州【人民政府或》者地区行政公—署审:批报省?人民政府备案—;
?
》 (】三)使用土地—10公顷以上—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!
》
第二十】四条 建设项【目施工和地质—勘查:需要临时使用—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!当在申?请报批建《设项:目用地?的同时提出申—请占:用非耕地的由—县级人民政》府,国,土资源行政部门【批准;占用》。耕地的?由市、州人》民政府?或者地?区,行政:公,署国土资源行政【部门批准其中—在,城市规划《区内临时用地—在报批前《应当先?经,有关城市规划行【政部门同意
!
? 临时占—用土地挖砂、采石、!采矿、取土的或【者临时占《用非:耕地建砖《瓦,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!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临!时用地手续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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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 土地使用者—在办理临时》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!土地复垦的》按照本条《例第十七条》。规定执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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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二十五条 以划】拨方式取得的国【有,土地使用权转让、】出租、抵押》、作价出资或者入】股、:联营联建等土地【。使用者应当》向当:地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国:土资源行政部门提】出,申,请经:其审核后报》有批准权的人民【政府批?准依照国家有—关规:定办理土《地使用权出让手【续并缴纳土地使用】权,出,让金其中《涉及地上建筑物【、其他附着物—转让、出《租、抵押、》作价出资或者入【股、联营联建等按照!有关法律、法—规规定办《理
】。 , :。第二十六条 —。 以租赁方》式取得国《有土地使用权—的土地使用者应【当与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国土资《源行政部门签订【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!合同的具《体内容依《照国家对国有—土地租赁的》有关:规定办理《。
《
—第二十七条 【。土地使?用,者需要以土地使【用,权转:让,、出租、抵押、【作价出?资或:者入股、《联营联建等》按照规?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!的应:当经具有土地估价】资质的?评,估机构进《行评估并《由县:级以上?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!政部门确《。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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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
, ?。 第二十八条 【 在依法取》得使用?权的国有土地—上新建、扩建—、改建建《筑物或者构筑—物涉及改变》土地用途《、变更土地》权属或者增》加,用地面积的》应当经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!。源行政部门同—意报原?批准用?。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!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!划区:内的还应当》先经城市规划行【政部门同《意工程项目竣—工后30日内—土地使用者持批准】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!机,关申请办理》土地变更登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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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九条 乡!镇企业和乡、镇、村!公共设?施、公益事》业建设?使用农民集体—所有土地农》。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!地使用权入股—、,联营等形《式与其他单位、个人!共,同举:办企业用地审—批权限按照本条【例第二十二条规【定执行?。;涉及占用农用【地的应?当依照有关法律【、法规的规定先行办!理农: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】。
【 乡《、镇、村《公共设施、公益事业!建设:用地不?涉及农用地转用和】征收土地的补偿由受!。益的乡?、镇和村调剂解决】
! 第三?十条 ?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!用地:限额(包括原有住】房宅基地面》。积及附属设施—用地)为《
》
: 《 (一)城【市郊区、坝子—。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!30平方米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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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
: 》 (二)丘—陵地区每户不得超】过170平》方米;
》
— (三)!。。山区:、,牧区每?户不得超过200】平方米
【
在乡、!镇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确定的村镇规】。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!属田土可《以,复,耕的宅基地》迁,到,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!的可:以在规定的用—地限:额基础上增加60】至8:0平方米宅基地面】积
! 第三十》一条 《农村村民一户只【能拥有一《处宅基?地凡是能利用旧【宅,基地和村内》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!地确需新占土—地的:必须符合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!下列情形之》一的不予批准
!
— ? , (一)住》宅用: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!规,定标准?。的;
—
? 》 (二《)出卖?、出租原住房的;】
,
! : (三《)法律?、法规?规,定不:予批准的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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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农村村民迁居拆】除,房屋腾出的》宅基地?应当归还集体不【得私:自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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