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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章 耕地保》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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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,二条 非农业建】设经批准占用耕地】的占:用耕地的单位和【个,人,应当负责《开垦与所《占用耕地的》数量和质《量相当?。的耕地;《没,。有,条件开?垦或者开垦的耕地】不符合要求》的按照下列规定【缴,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!于开垦新的》耕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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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一)—占用基本农田没有】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!征,收该土地补偿费2倍!的耕地开垦费;开】垦的耕地不》符,合要求的应》当缴纳征收该土地补!偿费1倍以上2【。倍,以下的耕地开—垦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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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!)占用其《他耕地没有条件开】垦的应当缴》纳征收该土》。地补:偿费1倍的耕—地,开垦费;开垦的耕地!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!纳征:收该土地补偿费0】.5倍以上》1倍以下的耕—地开垦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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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耕地开垦费》应当列入建》设项:目总投?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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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十三条》 :新开垦的耕》地由省人民政府国】土资源行《。政部门会《同同级农业行政部】门验:收也可以委》托市、州人民政【府或者地区行—政公署国土资源行】。政部门和同级农业】行政部门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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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后】备资源匮乏的个别】市、州、《地新:增建:。设,用地后?新开垦耕《地的数量不足以补】偿,所占用耕地》。数量的必须报—经省: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!行政区域内》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!人民政府国土资源】行政部门统一—组织易地开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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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四条 禁!止闲置、荒芜—。。耕地:闲置、荒芜耕地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处理
! 违反土—地管理法应当缴【纳闲置费的按照该】耕地年产值1至【2倍的标《准缴纳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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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五?条, 开?发未确定土》。地,使用权?的国有?荒,山、荒地、荒滩等】用于种植业》、林业、畜牧—业、:。。。渔业生产的按照【。下列权限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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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, (一)一次性【开发不足《60公顷《的由县级《人民:政府批准《;
【 ? , (二)一】次性开发60—公顷以上不足3【00公顷的由—市、州人民政—府或者?地区:行政公署批准;【
【 ? (三)【一次性开发300公!顷以上不《足6:00:公顷的由省人—民政府批准》
【 开发农民【。集体所?有的荒?山、荒地《、荒滩等用于—种,植业、?林业、畜牧业、渔业!。生产的应当》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!济组织的同意并签订!合同;批准权—限依照前款规定执】行其中一次性开【发600公顷—。以上的由省》人民政府《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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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《六条 ? 县:、乡、镇人》民政府应《当,按照土?地,利,用总体规划、村镇】规划及改善农—业生产条件和—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!农村:集体经济组织制【定土地整理》方,案,对田、水《、路、?林和农?村,村民:住宅区及闲散地【、废弃?地,进,行土地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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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 , 土地?。整理方案应当—。。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!单位: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!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!则
】 开发、复垦和!整理土地应当—符合:土地:利用总体规划—和土地开发》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!环,境防止土地沙化、石!化和水土《流失
! 禁止在25度!以上的?陡坡:上,造地禁止《毁,林毁:。草开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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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!依照国家对生态【环境建设和》保护的?要求有计划地组织】实施好25度—以上坡耕地退耕【还林还草《工作:
】 第十七》条 ?因挖损、塌》陷、:压占、堆放》固体废弃《物,、临时使《用土地等造》成土地破坏用—地单位和《个人:应当按照“谁—破坏:谁复垦?”的原则复垦—;没有?条件复垦或者复垦】不符合要求的—应当缴纳每平方【米5元至15元的土!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!地复:垦,。
! 第十八条 【耕地开垦费、土地闲!置费、土地复垦费】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!的县: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国土资源行政【部门按照规》定权限收《取全额纳入同—级财政预算外资金】。专户实行收》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!。于耕地开垦、土地】整理和土《地复垦具体征收、管!理,、使用办法由—省,人民政?府另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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