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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耕地保!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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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二条 非—农业建设经批准占】用耕地的占用耕地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!。责开垦?与所占用耕地—的数:。量和质量相》当的耕?地;没有条件—。开,垦或:者开垦的耕地—不,符合要求的》按照下?。列规定?缴纳耕地开垦费【专款用于开垦新【。的耕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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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占用基本农】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!当缴纳征《收该土地补偿费2】倍,的耕地开垦费;开垦!的耕:。地不符合要求的应】当缴纳?征收该土地补—偿费1倍以上2倍】。以下的耕地开垦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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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? (二)占用其他耕!地没有条件开垦【的应当缴纳征收【该土地补偿费1倍】的耕地开垦费—;开垦的耕》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!缴纳征收《该土:地,补偿费?0.5倍以上1倍以!下,的耕地开垦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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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耕《地开垦费《应当列入建设项【目总投?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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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,三条 新开垦【的耕地由省人民政】府,国土资源《行政:部门会同《同级农业行政—部门验?。收也可以委托市【、州人?民政府?或,者地区行政》公署国土资源行政】。部门:和同级农《业行政部门》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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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土地后备资源匮【乏的个别市、州、地!。新增建设用地—后新开垦耕地—。的数量?不足以补偿》所,占用耕?地数量的必须报【经省人民政》府批准减免本行【。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!数量由省人民政【府,国土:资源行政《部门统一组织易【地开垦
!。 第十—四条 禁止—闲置、荒芜耕地【闲置、荒芜》。耕地的按照国—家有关规《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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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!。反土地?管理法?应当缴纳闲置费的按!照该耕地年产值1】。至2倍的标准缴【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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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?五条 开发未【确定土地使用权的】国有荒?山、荒地、》荒滩等用于种植【业、林业《、畜牧业、》渔业生产的按照下】列权:。限,。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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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一次—性开发?不足60《公顷的由县级人民】政,府批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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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二)一—次性开发《60公顷以上不【足3:00公?顷,。的由市、州人—民政府?或者地区行政—公署批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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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 :。。。 (三)一》次性开发300公】顷,以上不足《600公顷的由【省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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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开发《农民:集体所有的》荒山、荒地、—荒滩等用于种植业、!林业、畜《牧业、渔《业生产的应当—事先取得农》村集: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!签订合同;批准权】限依照前款》规,定执行其《中一次性开发6【00公顷以上—的由省人民政—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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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六条 《县,、乡、?镇人民政府应当按】。照土地利《用总体规划、村镇】。规,划及改善农业—生产条件和生态【环境的要求》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!织制定土地整理方】案对田、水》、路、林和农村村民!住宅区及《闲,散地、废《弃地进行土地整【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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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土地《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!。。与土地整理》的单位和个人的权】利,义务以及新增耕地】的分配?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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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】、复垦和《整理土?。地应当符《。合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和土地》。开发:。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!环,境防止土地》沙化:、石化和水土—流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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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禁止在25》度,以上的陡《坡上造地禁止毁林】毁,草开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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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人】民政府应当》依照国?家对生态环》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!有计:划地:。。组织实施好2—5度以上《坡耕地退耕还林【还草工作《。。
! 第十七条 因挖!损,、塌陷、压》占、堆放固体废弃】物、临时使》用土地等造成土【地破坏用地单位和】个人应当按照—“谁破坏谁复垦【”的:原则复垦;没有条】件复垦或者》复垦不符《合要求的应》当,缴纳每平方米—5元至?15元的土地—复垦费专项用于土】。地复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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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十八条 耕—地开垦费、土地闲】置费、土地》复垦:。费由承担耕地占【补平衡的县级以【上,人民政府《国,土资源行《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!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!政预算外资金专户】实行收?支两条线管理专项】用,于耕地开垦、—土地整理和土地【复垦具体征收、【管理、使用办法【由省人?民政府另行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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