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耕!。地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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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—二,条 非农业建设经!批准占用耕地的【占用耕地《。。的,。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!开垦与所《。占用耕地的数量【和质量相当》。的耕地?;没有?条件开垦或者—开垦的耕《。地不:符合要?求的按照下列规定缴!纳耕地开垦》费专款用于开垦新】的耕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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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】一)占用基本农田】没有条件开垦—的应当缴《纳征收该土地补【偿费2倍的耕地开】垦费;开垦的耕地】不符合?要求:的应当缴纳征收【该土地补偿》费1倍以上2—倍以:下的耕地《开垦费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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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二)占用!其他耕地没》有条:件开垦的应当—缴纳征收该土地【补,偿费1?倍,的耕地?开垦费;开垦的耕地!。不符合要求》的应当缴纳征收该土!地补偿费0.5倍】以,上,1倍以下的耕地【开垦费
》。
【 耕:。地,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!项目总投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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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条 !新开垦的耕地由省】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行政《部门会同同级—农业行?政部门验收也可【以委托市、州人民】政府或?者地区?行政公署国》。土资源行政部门【和同级农业》行政部门验》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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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后备!资源匮?乏的个别市、—。州、地新增建—设用地?后新:开垦:耕地:的数量不足》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!。。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!政府批准《减免本?行政区域内开垦【耕地的?数,量由省人《民政府国土》资源行政部门统一组!织易地?开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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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四,条 禁止》闲置、荒芜耕地闲】置、荒芜耕》地的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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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违反土》地,管理法应当缴纳【闲置:费的按照该耕地年】产值1至2倍的标】准缴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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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《五条:。 开?发未确定土地使【用权的国有荒山【、荒地?、荒滩等用于种植业!、林:业、畜?牧业、?渔业生产《。的,。。按照下列权限批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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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】(一)一《次性开发不足—60公顷的》由县级人民政府【批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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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(二)一次性开发】60公顷以上—不,足300公顷的由市!、州人民政》府或者地区》行政公署批准;
】。
— : 《。 (三)《一,次性开发300公】顷以上?不足6?00公顷《。。的由省?人,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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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开发农?民集体所有的荒【。山、荒地、荒滩【等用于种植业—、林:业、畜牧业、渔业】生产的应当事先取得!农村:集体经济组》织的同?意,并签订合《同;批准权限依照】前款规定执行其中】一,次,性开发?600公顷以上【的由省人《民政:。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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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六,条 : 县、乡《、镇人民政府应【当,按照土地利用总【体规划、村镇规划及!改善农业生产条【件和生?态,环境的要求组织【农村集体经济组【织制定?。土地整理方案对田、!水、路、林和—。农,村村民住宅区—及闲散地、》废弃:地进行土地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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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土地整理方案应】当明:确参与土地整理【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!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!分配原?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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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开发、复《。垦和整?理,土,地应当符合土地【利用总体《规划和?。土地开发等规划【严,格保护生《态环境防止土地【沙化、?石化和水土流失【
【 , 禁止在25度】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!。止,毁,林毁草开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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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】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!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!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!组织实施好25度】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!还草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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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?七条 因挖损、塌!陷、压占、》堆放固体废弃物、临!时使用?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!。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!按,照“谁破坏谁复垦】”的原则复垦;没有!条件复垦或者复垦】。不符合要《求的应当《缴纳每平《方米:5,元,至15元的》土,地复垦费《专,项用于?土地复?。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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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八条《 耕地开》。垦费、土地闲置费、!土地复垦《费,由承担耕地占补平】衡的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国土资源行】政部门按《照规:定权限收取全额纳】。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!金专户?实行:收支两条线管理【专项:用于耕地《开垦、土《地整理和《土地复垦具体征【收、管理、使—用办法由省人民【政府:另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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