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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《 ,耕地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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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二【条 非农》业建设经批准占【用耕地的占用耕地】的单位和个人应【。当,负责开垦与》所占用耕地的数量】和质量?相当的耕地;没有条!件开垦或者》开垦的耕地不符合】要求的按照下列规】定缴纳耕地》开垦费专款用于【开垦新?的耕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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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,(一)占用基本农】田没有条件开垦的】应当:缴纳征收《该土地?补偿费2《。倍的耕?地开垦费;开—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!的应当缴《纳征收该土地补偿费!1倍以?上2倍以下的—耕地开垦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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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)—占用其他耕地—没有条件开垦—的应当缴纳征—收该土地补偿费1倍!的耕地开垦》。费;开垦的耕地不符!合要求的应当缴【纳征:。收该土地补》偿费0.5》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!地开垦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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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耕地开垦费应当列】入建设项目总投【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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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《十三:条 新开垦—的耕地由省人民政】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!会同同级《农业行政部》门验收?也可以委托市、【州人民政府或者地】区,行政公署《国土资源《行政部门和同级农】业行政部门验—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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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】地后:备资源匮乏的个【。别市、州《、地新增建》设用地后新开垦耕】地的数量不足—以补偿所《占,用耕地数量的必须】报经省人民政府【批准减免本》行政区域内开垦耕】地,。的数量由《省人:民政府国《土资:源行政部门统—。一组织易地》开,垦
! 第?十四条 禁止【闲置、?荒芜耕地闲》。置、荒?芜耕地的按》照国家有《关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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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违反土地管理!法,。应当缴纳闲置费【的按照该耕地年产】值,1至2倍的》标准:缴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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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,五条 开发未确定!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!山、荒?。地、荒滩等用—于种: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!、渔业生产的—按照下列权限批【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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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 (一)一次【性开发不《足,60公?顷的由县级人民【政府:批准;?
】 (二】)一次性开发—。60:公顷:以上不足30—0公顷的《由市、州人》民政府或者》地区:行政公?署批:准,;
】 ? , (三)一次性!开发300公顷【以上不?足600公》顷,的由:省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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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发农民!集体所有的荒山、】荒地、荒滩等用于种!植业、?。林,业、畜牧业》、渔业生产》的应:当事:。先取得?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的同意】并签订合《同;批准权》限依照前《。款规:定执行?其,中一次性开发60】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!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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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!条 县《。、乡、镇人民政府应!当按照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、村镇规【划及改善农业—生产条件和生态环】境的要求组织—农村集?体经济?组织制定土地整【。理方案对《田、水、《路、林和农村村【民住宅区及闲散地】。、废弃地进行土地】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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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整】理,方案:应当明确参与土【。。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!的权利义《务以:。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!则
! 开?发,、复垦和整理土【地应当符合》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和《土地开发等》规划严?格保护生《态环境防止土—地沙化、《石,化和水土流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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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禁止—在25度以上的陡】坡上造地禁止—毁林:毁草开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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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各级人民政!。府应:当依照国家对生【态,环境建设和保护【的要求有计划地【组织实施好2—5度以?上坡耕?地退:耕还林?还草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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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七?条 因挖损、【塌陷:、压:占、堆放固》体废弃?物、临?时使用土地》等造:成土地破坏用—地,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!“谁破坏谁复—垦”的?原,则复垦;没有条件】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!要,求的应当缴纳每平】方米5元至15【元的土?。地复垦费《专项用于土地复垦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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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八条 耕【地开垦费、土地【闲,置费:、土:地复垦费由承担【。耕地占补平衡的【县级:以,上人民?。政府国?土资源行政部门【按照规定权限收取】全额纳入《同级财政预算外资】金专户实行收—支两条线管》理专:项,用于耕?地开垦、土》地整理和土》地复垦?。具体征收、》管理、使用办法由省!人民政?府另:行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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