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—章 监督检》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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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二条 依—法实行土地监—督检:查制度?。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!行,政部:门依照国家土—地,管理法律、法规行】。使土地监督检查【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!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!保护:
! 第三十三条 土!地监督检查实行以】预防为?主、预?防与查?处相结合《的原则依法、及时】、准确地查处—土地违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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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第三十四条 【 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国】土资源行政部门依】法对下列事项进行】监督检?查
【 (!一)耕?地保护?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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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,二)土地利用总体】规划和土地利—用年度计划执—行情况;
【
】 (三)农用】地转用、《土地征收和使—用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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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四?)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划拨、《出让、转《让、出?租、抵押、作—价入股、终止等情】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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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。 , ?(五:。)集体土地非农业建!设使用情况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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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《(,六)土地有偿—使,用费和耕地开垦费、!土,地闲置费《、土地复《垦费:等有关费用》的,收缴、使用》情况;?
! ? , (七)土地权属】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!;,
【 : ? (八)土地【开发利用和》土地复垦情况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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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(九)依法应当】监督检查的》。其,他事项
】
? 第三十五条 !县,级,以上人?民政府国《土,资,源行政?部门:发现土地违法单位】或,者个人逃避》法律制裁可能隐匿】、转移违《法所得或者出现可】能妨碍土地行政处】。罚实施的情况—时有权?责令其在调查期【间不得变卖、转移与!。案件有关《。的财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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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【六条 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行政部门应【当依法履《。行监督检查职—。。责对:。非法占用土》地的应当《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!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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