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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: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,。坊和:。食品摊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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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九《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—府负责组《织,、协调本行政区域内!食,品生:产加工?小作:。坊的:食品安全监督—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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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,质,量监督部门》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坊:的日:常监督?管理工?作
【 , 乡(镇)人】民政府、《街道:办事处?(社区)应当协【。助质量监督等相关】部门做好以》下工作?
《。。
《 (一《),建立食品生》。产加工?小作坊的档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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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二)在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】坊登:记前核实生产者身】份、场地《使用权;
【
(三!),开展:经常性?的,巡查工作《定期收集、汇总【食品生?产加工小作坊的相】。关信息对其违法行】为进:行劝:诫及时向质量监【督部门?通,报;
【
(四)协!。助相关部门依—法,查处食品生产加【工小作坊的违—法,。违规行?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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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《十条 ? 设: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!坊应当符《。。合下列条件
】
— (一)有与生【。产经营?规模相适应》的,。生产场所将生产【场所建于住宅等非】经营性用房内改【变物业使用》性,质的: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的规定;
】
》 , (《二,)生产?经营场所内外环境】整洁:并与有毒、有—害,场所:。以及其他《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!,符合环境保护法律!、法规的规定;
】
】。 (三)生产—加,工设施?、设备及生产工艺、!。流程能够《满,。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!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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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《四)生活区、生【产区及库《房能够按照保障【食品安全的》要求相隔《离
【 第三十【一条 对食品生产!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!实行登记制度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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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食品!。生产加工《小作坊应当向其【生,产场所所在地县【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!书面登记申请县级】质量监督《部门收到《申,请材料后应》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!定条件的《在20日内予以【登记;?。对不符?合,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!式,告知并说《明理由
】
: 第三十二条】 食品《生,产,加工小作坊申请登】记,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!
,。
【 , (一)《负责人有效身份【证明材?料;
】 (二)名】称预先?核准通知书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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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场地有—。权使用证明》材料: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!房的还应当提—供相关证明材料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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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四)环?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!;
》
,
, (五)从业!人员健康证明—材料;
》
】。(六)?法律、法《。规规定的其》他,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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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三条 【 食品生产》加工小?作坊登记证书—有效期为3年—有,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!应当在届满6—0日前提出申请【;生产经营场所条件!或者生产的产品类别!发,生,重大:改变、歇业超—过1:年的,应当重—新办理登记手续
】
》 : 质量监》督部门?在日:常检:查中发现食》品生产加工》小作坊不能满足登记!条件的应《当责令限期》整改逾期不》整改或?者整改达不到要求】的应当撤销登—。。记
】 第三》十四条 食品【生产加?工小作坊《的生:产加工活《动,应当符合下列要【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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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)在登记证书载明】。的产品类别范围内】生产;
【
(二】)食品?原料、食品添加剂】、,。食品包?装材料?。符,。合,食品安全《。标,准;
》。
《。 , (三)半成品】、成品生熟分—开防止交叉污染避】免食品接触》有,毒物和不洁物;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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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直—接与食品接触的工】具、容器等清洁【、无毒、无害;
】
— (五)生【产用水符合国—。。家规定的生》。活饮用水卫生标【准;
《
》 (六)—使用:的洗:涤剂、消毒剂对人】体安全?。、,无害杀虫剂》、灭:鼠剂等按照规定【使用并妥善保管防】。止,。对食品造成污染
】
— ,。 , 第三十五条 】省质量?监督:部门统?一编:制食品生产加工【小作坊?禁止生产《的品种目《。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!。后实施并《向社会?公,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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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,六条 食品—生,产加工?。小作坊应当》建立食品原料、食品!。添加剂、食品—相关产品进货—查验记录和销—售记:录制度?索取、查《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!产品合格证》明等相关文件—记,录台账?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!得少于2年
!。。
》 第三十七条 【 采购、《销售食?品生产加工小—作坊的食《品应当索取其—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!等相关证明的复【印件
》
【。学校和?单位等集体食堂、大!型(连锁)》餐饮:业、超市、酒店【采购消?费量:较,大的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生产【销,售的食品应当实【行定点采《。购并建立进货验证制!度
【。 第三十八】条 ?。。食品生产加》工小作坊应当—每年主动将》生产的食品送—有资:质的食?品检验机构》检验;对不符合食品!安全标准的食品【应当进行无害化处】理或者予以销毁【不得销售并如—实记录?
— 第》三,十九条 食品生】产加工小作坊—生产的食品》应当附有标签—标注登记编号、产品!名称、配《料、食品添加剂【、生产者、》联系方式、生产【地址、生产日期和】保质期等基》本信息标《注的内容应当清晰、!易于识别生产加工散!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!食品:的容器或者外包【装上标明以上内容
!
】 第四?十条 食品生产加!工小作坊实行—季节性或《。者临时性生产—加,工的应当在歇业、重!新开业前5日内书面!报告所在《地,乡,(镇)人《民政府、《街道办事处(—社,区):和质量监督管理【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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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四十一条 食品】生产加工《小作坊不得接受【食,。品生产企业委托的】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!互相委托《生产加工食品
】
《 第四十【二,条, , 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质!量监督部门对食【品生产加工》小作坊生产的食品】。进行抽检加强—对食品生产加工【小,。作坊的?日常监督检查
【
— 食《品生产?加工小作坊不得【拒绝质量监督—部门依法《进行的日常监督检】查和抽样检验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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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第四十三条 市州!、县(市、区)和乡!(镇:)人民政府应—当确定相应的—固定:经营场所《。并,制定相?关鼓励措《施引导食《品摊贩进入集—。中交易市场、店铺等!固定:场所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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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市州、县—(,市、区?。)和乡(《镇)人民政府—。可以根据需要依【法划:定临时?。区,域(点?)和固定时段—供食品摊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!。;划定?。的临时区《域(点)和固定时】段不得影响安全、交!通、市容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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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四十四条 ! 食品?。摊贩从事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!当持本人身》份证明、《健康证明、食品【安全知识培》训合格证《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!(镇)人民政—府、街道办事处(社!区)申请备案;【乡(镇)人民政府、!街道办事处(—社区)应当》及,时将备案情况—通,报有:。关食品安全监督【管,理,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!门
】 第四》十,五条: 食品药品监【督管理、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!规划确定《的临时?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!的生:产经营?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】
— ? 城市管理部门应】当,根据市容《环境:卫,生管理规定》加,强对食品摊贩的监】督管理?
【。 ?乡(镇)人民政府】、街道办事处(社区!)应当协助》相关食品安全监督】管理:。部门对辖区内—的食品摊贩进行日】常监督管理》发现食?品摊贩存在违—法行为的及》时告知相关部门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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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六—条 : 食品摊贩的生产】经营活动应当符【合下列要求》
】 :(一)在规定—的场所、区域、【时间内经营;
】
【 (:二)有符《合卫生?要求的食品销售、餐!。饮服务?设施和废《。弃物收集设》施;
【
, (三)食品!原料、?食品:添加剂、食品包【装材料符合食品安】全标准;《
《
(四】)用于食品》。生产:经营的工具》、,。用具、容器等符合食!品安全?要求;
】。
(—五)用水符合国家生!活,饮用水卫《生标: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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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六)从业—人,员保持?。个人卫生制作、【销售直接入口食品】时穿戴清洁》的工:作衣、帽《、口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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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七)按照【要,求对餐饮具进行清】洗、消?毒或者使用集中【。消毒餐饮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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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】),。在醒目位置》。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!从业人员健康证明】;
! (九)》销,售散装直接入口食】品的配?备防蝇、防尘—。、保洁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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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食品:。摊贩应当索》取采购的食品—、食品相关产—品的票据票据的保】存期限不《得少于6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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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四十七条 禁止食!品摊贩经营专供【婴幼:儿,、老年人《、孕产?妇等特定《人群的主辅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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