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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三章 ?食品生?产加工?小作坊和食》品,。摊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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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?十,九条 县》级以上人民》政府负责《组织、协《调本:行政区?域内食品生》产加工小作坊的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】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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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!量监督部《门负责食品生—产加:工小作坊的》日常监?督管:理工作
! 乡(镇)人!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!(社区)应当协助】。质量:监督等相《关部门做好以下工】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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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建【立食:品,生产加工小作坊的】档,。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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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】在食品生《产加工小作》坊登记前核》实生产者《身份、?场地使用权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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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开展经常性【的巡:查工作定期收—集、汇总食品生【产加:工小作坊《的相关信息对—其违法行《为进:行劝诫及《时向:。质量监督部门—通报;
! : (?四):协,助,相关部门依法查【处食品生产》加工小作《坊,的违法违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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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《三十条? 设立《食品生产《加工小作坊应当【符合下列条》。件
! (一《)有与生产经营【规模相适应》的生产场所将生【产场所建于》住宅等非经营性用】房内改变物》业使用性《质的应当符合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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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 ,(二:)生产经营》场所内外环境—整洁:并与:有,毒、有害场所以【及其他污染》源保持安全距离【,符合环境保护法律!、法规?。的规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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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三)生产加工—设施、设备及生产工!艺、流程能够—满足食品安》全要求和条》件;
】 (》四)生活区、—生产:区及:库,房能够按照保—障食品安全》的要求相隔》。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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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第三:十一:条 对食》。品生产加《工小作坊生产—经营:实行登记制度—
【 , 设立食品生【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!其生:产场所?。所在地县级质量监】督部门提出书—面,登记申请县》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!申请材料后应当【进行审?核对符合规》定条件的在2—0日内?予以登记《;,对不符合规定—条件的以书》面形:式告知并《说明理由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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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二》条, 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》。申请: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!。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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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一:)负责人有效身份证!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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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名—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】;
! (三)场地【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将!住宅改?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!当提供相关证—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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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四)环境影响评价证!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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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》五)从业人员健【康证明?材料;
! (六)法律!、法规规定的—其他材料《
— 第三十三条! 食品生》产加工小作》坊登记证书有效【期为3年有效期【届满:需,要延续的应当在【。届满60《日前提?。出申请;生产经营场!所条件?或者生产的》产品类别发生重【。大改变、歇业超过1!年的,应当重新办】理登记手续
!
:。 质》量监督部《门在日常检查—中发现食品生产加】工小作坊不》能满足登记条件【的应当责令》限期整?。改,逾,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!不到要求的应当撤销!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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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四条 — 食品生《产,加工小作坊》的生产加工》活,动应当符合》下,列要: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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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】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!品类别范围内生【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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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食品原!。。。料、食品添加剂、食!品包装材料符合【食品安全《标准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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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(三)半成品、成品!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!染避免食《品接:触有毒物《和不洁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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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四《),直接与食《。品接触?的,工具、容器等—清洁、?无毒、无害》;
! (五《。)生产用《水符合国家》规定的生活》饮用水卫生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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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六)—使用的洗涤剂、消】。毒剂对人体安全、】无害杀虫剂、灭鼠】剂,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!善保管防止》对食:品造成污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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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,十,五条 省》质量监督《。部门:统一编制《。食品生产加工—小作坊禁止生产的】品种:目录报省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】施并向?社会: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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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三十六条《 食品《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!建立:食品原料、》食品添加剂、食品】相关产品《进货查?验记:录和销售记》录制度索取、查验】供货者?的许可证和产—品合格证《明等相关文》件记录台账、—票据的保存期限不】得少于?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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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七条 》 采:购、销售食》品生:产加工小作》坊的食?品应当?索取其?登,记证书及营》业执照等相关—证明的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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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】和单位?等集体食堂、大型(!连锁)餐饮业、超】市、酒店采》购消费量较大的【。食品生产加工—。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!品,应当实?行定:点采购并建立进【货验证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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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三十八条 食品】生产加工小作坊应】当每年主动将生【产的食品送有资质】的,食品检验机构检验;!对不符合食品—安全标准的食—品,应当进行《。无害:化处理或者予—以销毁不得销售并】。如实: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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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三十九条— 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坊生产的食品【应当附有标签标【注登记编号、产品名!称、配料、食品添】加,剂、生产者》、,联系:方,式、生产地》址、生?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!。本信息标注的内容】应当清晰、易于识别!生产加?工散装?食品的应当在—散装食品《的容器?或,者外包装《上标:明以上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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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《。十,。条 食品生产【加,工小作坊实行季节】性或者临时》性生产加工》。。的应当在歇业、【重新开业前5日内书!。面报告?所在地乡(》镇)人民《。政府、街道办事处(!社区)和质量监【督管: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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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。四十一条 —食品生?产加工小作坊不【得接受?食品生产企》。业委托?的食品生产加工【也不得互相》。委,托生产?加工食品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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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《十二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应当】组织质量监》督部门?对食品生产》加,工小作坊生产的食】品进行抽检加强【对食品?生产加?工小:作坊:的日常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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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食,品生:产加工小作坊不得】拒绝质量监督—部门依法进》行的日常监督检【查和抽样检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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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四十三条 》 市州?、县(市、区)【和乡(镇《),人民政府应当确定】相,应的:固,定经:营场所并制定相关】鼓励措施《引导食品摊》贩进入集中》。交易市场、店铺等固!定,场所经营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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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州、县!(市、区《)和乡(镇)人民政!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!划定临时区域—(点)?和固定时《段,供食品摊贩经—。营并向?社会公布;划定的】临时区域(点—)和:固定时?段不得?影响安全《、交通、市容—等
】。 ?第四十四条 【食品摊贩从事食品】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!本人身份证明、健康!证明、食品安全知】识培训合格证—明向经营所在—地的乡(镇)人【民政府、街道办事】处(社区)申请【备案;乡《(镇)人民政府、】街道办事《处(社?区)应?当及时将备》案情况通《。报,有关食品安全监【督管理部门以及【城市管理《部,门
】 ?第,四十:五条: , 食品药品》监督管?理、: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】对,规划确定的临—。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!贩的生产经营活动】进行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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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城市《管理部门应当根【据市容?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加!。强对:食品摊贩的监督管】理
! 乡(镇)人【。民政府、街》道办事处(社区【)应当?协助相关食品—安全:监督管理部门对【。辖区内的食品—摊贩进行日常监【督管理?发现食?品摊贩存在》违法:行为的及《时,告知相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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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四十六条 食【品摊贩的生》产经营活《动应:当符合下《列要求
! : (一)在—规定的场所、区【域、时间内经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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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!)有符?合卫:生要求的《食品销售、》餐饮服务设施和【废弃物收集》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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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!食品原料、食品添】加剂、食品包装材料!符合:。食品安?全标准;《
! (四)用》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!具、用具、容器等】。符合食品安》全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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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》五)用?水符:合国家?生活饮?用水卫生标》准;
! , (?六)从业人员保持】。个,。人卫生制作、销【售直接入口食品【时穿戴清洁》的工作衣《、帽、口《罩;:
】 (七)》按照:要,求,对餐饮具进》行清洗?、,消毒或者使用集中】消,毒餐:饮具;?
【。 :。 (八?)在醒?目,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!料和从?业人员健康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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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九)销售散装直!接入:口食品?的配:备防蝇、防尘、保】洁设施
】
: : 食品摊贩应—。当索取?采购的?食品、食品相—关产品?的,票,据票据的保存期限】不得少于6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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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 第《四十:。七条 禁止食品】摊贩经营专供—婴幼儿?、老:年人:、孕产妇等》特定人群的主辅食】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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