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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章?。 食品生《产,加工小?作坊:和食品?摊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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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第,二十:九条 县级—。以上人民政》府负责组织、协【调本行政《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!。小作坊的《食,品安全监督管理【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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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质量监督部门负】责食品生《产加工小《作坊的日常》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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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(镇)!人民政府、街道【办事处?(社区)《应当:协助质量监督等相关!部,门做好以《下,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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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一—)建立食品生—产加:工小作坊的》。档案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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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,二)在?食品生产加》工小:作坊登?记前核实生产者【身份、场地使用权】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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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开展经常—性的巡查《。。工作定期收集、【汇总食?品生产加工小作坊】的相关信息对—。其违法行为》进行劝诫及》时向质量监督部门】通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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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协》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!食品生产加工小【。作坊:的违法违《。规,行,为
】。 ?第三十条 》。 设立食品生产【加工小?作坊应当符合下列】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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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一)有《与生:产,经营规模相》适应的生产场所将】生产场所建于住宅】等非经营性用房【内改变?物业使?用性质的应当符合】有,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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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二)生产经营【场所内外环境整【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!以及其他《污染:源保持安全》距离,?符合环境保护法律】、法:规的规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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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:)生产加工设—施、:设备:及生产工艺、—流程能?够满足食品安全【要求和条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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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四)《生活区、生产区及】库房:能够按照《保,障食品安全的要【求相隔?离
! 第三《十一条? , 对食品生产加【工小:。作,坊生产经营实行登记!。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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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】立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:应当向?其生:产场所所在地县级质!量监督部《门提出书面登—。记申请县级》质量监督《。。部门收?到申请材料后—应当进?行审核?对符合?规定条件的在2【。0,日内予以登记;【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!以书面形式告知【并说明?理由
】 第》三十二条《 :。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申?请,。登记时?应,。当提交以下材—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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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一)负责《人有效身份证明【材料;
【
《 (二《)名: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】;,
】 (三)场—地有权使用证明【材,。料将住宅《。改为经营性用房的】还应当?提供相关证明—材料;
】。
(四)】环,境影响评价证明材】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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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五)从业人【员健康证明材料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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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六)法【律、法规《。规定的其他材—。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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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第《三十三条 》 食品生产》加工:小作坊登记》证书有?效期为3年有效【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!当在届满《60日前提出申请】;生产经《营场所条件或者【生产:。的产:品类别发生重大改】变、歇?业超过1年的,【应当重新办理登【记手续
《
》 质量监督】部门在日常检查【中发现食《。品生产加工小作【坊不能满足登记条件!的应当责令限期【。整改逾期不整—改或者整改达不到】要求的?应当撤销登记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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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?四,条, 食?。品生:产加工小作坊的生】产加工?活动应当符合下【列要求
! : (一)在登记证!书载明?的,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!;
【 (》二)食品原料—、食品添《加剂、食品包—装材料符合食品安】。全标:准;
】 ? (三)半成品、成!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!污染避免食品接触】。有,。毒,物和不洁物;—
— (》四,)直接与食品—接触的?工具、容《器等:。清洁、无《毒、无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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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五)生产用!水符合国《家规定的生活饮用】水卫生标准;
【。
【 , (六)使》用的洗涤剂、消【毒剂对人体安全【、无:害杀虫剂、灭鼠剂等!按照:。。规定使?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!食品:造成污染
》
】。 第三?十五条 省—质量监督部门—统一编制食品生【产,加工:小,作坊:禁止生产的品—种目录报《省人民?政,府批准?后实施并《向社会公布》
,。
!第三十?六条 食品生产加!工小作坊应》当建立食品原料、食!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!产品:进货:查验记?录和销?售记录?制度索取、查验供货!。者,的,许可:证和产品《合格证明等相—关文件记录台账【、,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!少于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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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七条 采购!、销售?食,品生产?加工小作坊的食品】应当索取其登记证】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关!证明的复印》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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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和单!位等集?体,食堂、大型(连锁)!餐饮业、超》市、酒店《采购消费量较大【的食品?生产加工小》作坊生产销售的食】品应当实行定点采购!并建立进货验证制】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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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第三:十八条 食品生】产加工小作坊应当】每年主动将生产的】食品送有资质的食】。。。品检验机构检验;】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!准的:食品应当进行无【害化处理或者—予以销毁《不得销?售并如?实记录
【
第三】十九条 食品【生,产加工小作坊生【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!签标注?登记编号、产品名称!、配:料、食品添加剂、生!产者、联系方式【、生产地《。址、生产日期—和,。保质期等基》本信息标注的内容应!当清晰、易》于识别生产加工散装!食,品的应当在散装【食品的容器或者【外,包装上标明以上内】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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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条 : 食品生产加—工,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!者,临时性生产》加,工的应当在歇业、重!新开业前5》日内书面《报告所在地》乡(镇?)人民政府》、街道办事处(社】区)和质量》监督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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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十一条 食品!生产:加工小作坊不得接】受,食品:生产企业委托—的食品生产加工也】不得互相《委,托生产加工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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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?十二条 《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?府应当组织质—量监督部门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生产的食品进】行抽:检加强对食》品生产加《工,小作坊的日》常,监督检查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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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不得拒绝质量】监,督部门?依,法,进,行的日常《监督检查和》。抽样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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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四十三条 】 市州、县(市、】区,。)和乡(镇)人【民政:府,应当确定相应的固定!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!鼓励措施《引导食品《摊贩进入《集中交易市场、【店铺等固定场—所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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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—。州、县(市、区)】和乡(镇)人民【政府:可以根据需要依法】划,定,临时区域《(点:)和固定时》段,供食:品摊贩经营并向【社会公布;》划定:的临:时区域?(点)和固定—时段不得影响安全、!交通、?市容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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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四条? 食品摊贩从【事食品生产经营活】动应当?持本人身《份证明、《健康:证明、?食品安全《知识培训合格—证明向经《营所在地《的乡(镇)人—。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!(社区)申请备案】;乡(?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!办事处(社》区)应当及时将备】案情况通报有关【食品安全监督—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!理部: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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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 第四十五条】 :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】、工商行政管—理部门应当》按照各?自职责对《规划确定《的临时?。经营场所内食品【。摊贩的生产经营活】动进行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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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管】理部门应当根据【市容环境卫生管【理规定加强对食【品摊贩的监督—管理
! 乡《。(,镇)人民政府—、街道?办,事处(社区)应【当协助相关食品【安全监督管理—部门对辖区内的食】品摊:贩进行日《常,监督管理发》现,食品摊贩存在违【法行为的及时告知】相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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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四十六条 》 食品摊贩》的生:产经:营活动应《当符合下列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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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?),在规定的《场所、区域、时【间内经营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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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(二)有—。符,合,卫生要求的食品【销售、餐饮服—务设施和废弃—物收:集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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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食【品原料、《食,。品添加剂、食品包装!材料符合食品安全】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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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用!于食品生产经营的】工具、用具、容器等!符,合食品安《全要求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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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:。五)用水符合—。。国,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!。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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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【),从业人员保持个人】卫生制作、销售直接!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!。的工作衣、帽—、口罩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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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 (七)》按照要求对餐饮具】。进行清?洗、消毒或者使【用集中消《毒餐饮?具;
【
(八)在!醒目位置公示—备案证明材料—和从业?人员健康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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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九)销售】散装直接入》口食品的配备防【蝇、防?尘、:保洁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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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?食,品摊贩应当》索取采购的食品、食!品相关产品的票据】票据:的保:存期限?不,得,少于6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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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第四十七条— 禁止食品摊【贩经:营专供婴幼儿、【老年人、孕产—妇等特?定人群的主辅食品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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