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食,品生产加工小—作坊和食品摊—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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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—十九条 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负责组织、协调【本行政区域内—食品生产加工小【作坊的食品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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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质量监督【部门负责食品生产】加工:小作坊的日》常监督管理工作【
! 乡(镇)人民【政,府、街?道办事?。。处(:社区)应当协—助质量监督等—相关部门做好以下】工,作
【 (一—)建立食品生产加】工小作坊的档案;】
】 (二)》在食品?生,产加工小《作坊登记前核实【生产者?身份、场地使用权】;
【 : (三)开展【。经常性的巡》。查工作?定期收集、汇总【食品生产《加工小作坊的相关】信息:对,其违法行为进行劝诫!及时:向质:量监督部门通报;】。
《
(四】),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!处食品生《。产加工小作坊的违法!违,规行为
【
第三十!条 ?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坊应当《符合下?列条: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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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一,)有与?。生产经营规模—相适应的生》产场:。所将生产场所—建于住宅等非经营】性用房内《改变物业使用—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!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:;
》。
(二)!生产经营场所内外】环,境整洁并与有毒、】有害:场,所以及其他污染源】保持安全距离,符】合环境保护法律、】法,。规的规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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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生产加工!设施、设备及生【产工艺、流程—能够满足食品—安,全要求和《条件;
! (四)生】活区:、生产区及库房能够!按照保障食品安全】的要求相隔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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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》十一条 对食品】生产加?。工小作?坊生产?经营实?行登记?制度:
《
《 设立食品生产加!工小作坊《应当:向其生产场所所在】地县级质《量监:督部:门提出书面登—记申请?县级质量《监督部门收到申请】材料: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!合,。。规,定条件的在2—0日:。内予以?登记;对不符合规定!条件的以《书面形?式告知并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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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十二条 食!品生产加《工小作坊申请—登记:时应当提交以—下材料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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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【。)负责人有效身份】证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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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二)名称预【先核准通知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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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》场地有?权使用证明材料将住!宅改:为经:营,性用房的还应—。当提供相《。关证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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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环境影响评价证】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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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五?)从业人员健康【证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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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】法律、?法,规规定的其他材【料
!。 第?三,十三条 食品【生产加工小》作坊登?记,证书:有效期为3》年有效期届满需【要延续?的应当在届》满60日前提出申请!;,生产经?。营场所条件或者生产!的产品类别》发生重大改变、【歇,业超:。过1年的,应当重】新,办理:登记手?续
! :质量监督部门—在,日常:检查中发《现食品生产》。加工:小作坊不能满足登记!。条件的应当责令限】期整改逾《。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!不到要求的应当【撤销登记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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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? 第三十》四条 食》品,生产加工小作坊的】生产加工活动应当】符合下?列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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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在登记证书载!明的产品《类别范围内生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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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《二)食品原料、食】品添加剂、》食品包装《材料符合《食品安全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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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!三)半成品、成品生!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!避免食品《。接,。触有毒物和不洁【物;:
《
》 (四)直接与【食品接触的工—具、:。容器等?清洁、无毒、无【害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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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(五)生产用水符】合国家?规定的?生活饮用水》。卫生标?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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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。 (六)使【用的洗涤剂》。、消毒剂《对人体安全、—无,。害杀虫剂、灭鼠【剂等按照规定使【用并妥善保管—防止对食《品造:成污染?
【 ?第三十?五,条, ,。 ,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!编制食品生产加【。工小作坊禁》止生产的品》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!。批准后实施并向【社会公布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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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》十六条 食品生产!。加,工小作坊应》当建立食品原料【、食品添加剂—、食品相《关产品进货》查验记录和销售【记录制度索》取、查验《。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!品合格证明等相关】文件记录台账—。、票:据的保存《期限不得少于2年
!。
!第三十七条 采】购、销售食品生产】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!当索取其登记证书】。及,。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!。的复印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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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学校和单位等集【体食:堂,、大型(连》锁)餐?饮业、超《市、酒店采购—消费量较大》的食:品生:产加工小作坊—生产销售的》食品应当实》。行定点?采购并建立进—货验证制度》
【 , , 第三十八条— , 食:品,生产加工小作坊【应当每年主动—将生产的《食品送有《资质的食品》检验机构检验—。;,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!准,。的食品?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!或者予以销毁—。不得销售并》如实记录《
《
—第三十九条》 食?品生:产加工小《作,坊生产的食品—应当附?有标签标注》登记编号、产—品,名称、配料、食品】添,加剂、生产者—、联系方式、生产地!。址、生产日期和保】质期等基本信—。息标:注的内容应当清晰、!易于识别生》产,加工散装《食品的应当》在散装食《。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!上标明以上内容【
】 第四十条— 食品生产—加工小作坊实行【季节:性或者临《时性生产加工的【应当在歇业、重【新开业前《5日:内书面?报告所在地乡(【镇):人,民政府、《。街,道办事处(社区)和!质量监督《管理部?门
】 第四十一条】 食?品生产加《工,小作坊不《得,接受食?品生产企业委托的】食品生产加工—。也,不得互相委托—生产加工食》品
【。 《第,四十二条 县级以!上,人民:政府:应当组?织质量监《督部门对食品—生产加工《小作坊生产的食【品进行抽《检加强对食品生【产加工小《作坊的日《常监督检《查
》
》 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不得拒绝质量监!督部:门,依法进行的》日常监督检查和【抽样检?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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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四十三条 【市,州、:县,(市、区)和—乡(镇?)人民?政府应当确》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!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!施引:导,食品摊贩进入—集中交易市》场、店铺等固定场】所经营
】
市州【、县(市、区)【和乡(镇)人—民政府可以根—据需要依《法,划定临时区域—(点)和固》。定时段供食品摊【贩经营并向社会【公布;划定的临【时区:域(点)和固—定时:段不得影响安全、】交通、市容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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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》四十四?条 食《品摊贩?。。从事食?品生产经营活动应】当持本人身》份证明、《健康证?明、食品《安全:知识培训《合格证?明向经?营所在地的乡(镇】。)人民政府、—街道办事处(社【区)申请《备案;乡(镇—)人民政府》、街道办事处—。(社区)应当及时将!备案情况通报—有关食品安全—监督:管理部?门以及城市管理【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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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!条 食品》药品监?督管理?、工商行政管—理部门应当按—照各:自职责对规划—确定的临时经—营场:所内:食品摊贩的生—产经营活动》进行:监督管?理
! 城市管理部门】应当:根,据市: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!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!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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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(【镇)人?民,政府、?街道办事处(社【区)应当协》助,相关食品安全—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!内的: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!督管理发现》食品摊贩存在违法】。行为的及《时告知?。相关部门《
】 第四十六条 !食品:摊贩的生《产经营活《动应当?符合下列《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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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》在规:。定的场?。所、区域、时间【内经营;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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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《。二)有符《合卫生要求》的食:品销售?、餐饮服务设—施和废弃物收集【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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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(三)?食品原料、食品添】加,剂、食品包装材【。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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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四)用于食!品生产经营的工具】、用具、容器等符合!食品安全要》求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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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五)【用水:符合国家生》活饮用水《卫,生标准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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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!从业人员保持个【。人卫生制作、销【售直接入《口食品时穿戴清【洁的:。工作衣、帽、口【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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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七)按照要》求,对餐饮具进行清【。洗、:消毒:。或,者使:。用集中消毒餐—饮具;?
】 (八)在醒目】位置公示备案证明】材料和从《业人员健康》证,。明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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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九)销售】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!配备防蝇《、防尘、保洁—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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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食品摊贩】。应当索取采购的食】。品、:食品相关产品的票】据票据的保存—期限不得《少于6?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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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七条: 禁止《。食品:摊贩经?营专:供婴幼?儿,、老年人、孕产妇】等特定人群的—主辅: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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