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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 食品?生产加工小作—坊和食品摊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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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九条 》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负责组—织,、协调本行政区域】内食品生《产加工小作》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!。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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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质量监督】部门负责食品—生产加工《。小作坊的日》常监督管理工作
】
!乡(:镇):人民政?。府、街道办事处(】社区)应当协助质量!监督:等相关部门》。做,。好以下工《作
:
《
(一)】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坊的?档案;?
,
】 (二)《。在食品生产加工小】作坊登记前核实生】产者身份、场—地使用权;
!
(三)!开展经常《性的巡查《工作:定期收?集,、汇总食品生产加】工,小作:坊的相关信》息对:其违法行为》进,行劝诫及时向—质量监督部门通报;!
?
? ? (四)协助相关】部门依法查》处食品生《产加工小作坊的违】法违规行为
!
第【三,十条 设立食【品生产加《。工小作坊《应当:符合下列《条件
》
《 (一)有与生!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!生产场所将生产场】所,建于住宅等非经营】性用房内改变物业】使用性质的应当符】合有关法律、—法,规,的规: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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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】)生:产经营场《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!有,毒、有害场所—以及其他《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!。,符合环《境,保护法律《、法规的规定—;,
— (三)【生产加工设施、【设备及生产工—。艺,、流程能够满足【。食,品安全要求和—条,件,;
》
《 (四)生活区、!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!照保:障食品安全的—要求相隔离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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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,三十一?条 对食》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!产经营实行》登记制?度
》
设立】食品生?产加工小《作坊应当向其生【产场:所,所在地县级质量监】督部门提出》。书,面登记申请县级质量!监督部门收到申【。请材料后应当进【行审核对符合规定】条件的在20日内予!以,登记;对不符合规定!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!知,并,说明理由《
【 第三》十二条 食品【。生产加工小作坊【申请登记时应—当提:交以下材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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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负责人—有效身份证明材料】;
【 (二)【名称预先核准通知】书;:
】 , (三)场地有【权使用证明材—料将住宅改为—经,营性用房的》还应当提《供相:关证:明材料;《
《。
》 (:四)环?境影响评《价证明材料;—
】 (五)从业人员!健,康证明材《料,;
:
《
(六)法!律、法规规定—。的其他材《料
】。 : 第:三十三条 食【品,。生产加?工小作坊登记证书】。有效期为《3,年有效期届满—需要延续《的应当?在届满60日前提】出,申,请;生产经营—场所条件或》者生:产的产品《类,别发生重大改变、】歇业超过1年的,应!。当重新?办理登记手续
!
》 , 质量监督部门【在日常检《查中发现食》。品生产加《工小:作坊:不,能满:足登记条《件的: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!期不整改或》者整改达不》到要求的《应当撤销登记
【
》。 第三十【四条 ? 食品?生产加工小作坊【。的生产加《工,活动应当《符合下列要求
!
? ? (一)在登—记证书载明的产品】。类别范围内生产;】
【 ?(二)食品原料、食!品添加剂、食—品包装材料》。符,合食品安全标—准;
! (三)半成品!、成:品生熟?分开:防止交叉污染避免】食品接触有毒—物和不洁《物,;
》
? : ,(四)直接与食【品接触的工具、容器!等清洁、《。无毒、无害;
!
(五!)生产?用水符合国家规定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】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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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(六)使用的洗涤】剂,、消毒剂对》人,体安全、无害杀虫剂!、灭鼠剂等按照规定!使用并妥善保—管防止对食品造【成污染?
】 第三十五条 】 ,省质量监督部门统】一编制食品生—产加工?小作坊禁止生产的】品,。种目录报《省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实施并向社会—公布
! 第《三十六条 》 食品生产》加工小作坊应—。当建立食品原料、】食品添加剂、食【品,相关产?品进货查验记—录,和,销售记录制度索取、!查验供货《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!。格证明等相关—文件记?录台账、票据—的保存期《限不得少《。于2年
》
第!。三十七?条 采购、销售食!。品生产加工小作【坊的食品应》当,索取其?登记证书《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!明的复印件
【
学!校和单位等集—体食:堂、大型(连锁)】餐饮业、超市、【酒店采购消费量较大!的食:品生产加工》小作:。坊生产销售的食【品应当实行定—点采购并建立进货】验证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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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:三十:八条 《食品生?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!年主动将生产—的食品送有资—质的食品检验机【构检验;对不符合】食品安全标准的【食品应?当进行无害化处【理或者予《以销毁不得销售并】如实记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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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九条 食!品生产加《工小作?坊生产的《食品应当附有标签】标注登记《编号:、产品名称》、配料?、食品添加剂、生】产者:、联系方式、—生,。产地址、生产—。。日,期和:保质期等《基本信息《。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!、易于识别生—产,加工散装食品的应】当在:散装食品的容器或】者外包装上标明【以上内容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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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》四,。十条 食》品,生产加工小》作坊实?行季节性或者临【时性:生产加工的应当【在歇业、重》新开业前5日内【书面报告《。所在地乡(镇)【人民政府、街道【办事处(社区)【和质量监督管理【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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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《十一条 食—品生产?加工小作坊不得接】受食品生《产企业委托的—食品生?。产加:工也不?得互相委托生产【加工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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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,第四十二条 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!。织质量监督部门对】食品生产《加工小作坊生产【的食品进《行,抽检加强对食—品生产加《工小:作坊:。。的日常监《。督检查
! ? 食品生产》加工小作坊不—得拒绝质量监督部门!依法进行的日常监】督,检,查和抽样《检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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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三条 】 市州、县(市、区!)和乡(镇)人民政!。府应当?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!场所并制定相关鼓】励措施引导食品【摊贩进入集中—交易市场、店铺等】固定场所经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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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州!。、县(市、》区)和乡(镇—)人民政《府可:以根据需《要依法?划定临时区域(点)!和固定时段供食【品摊:贩经营并向社会【公布;?划,定的临时《区域:。(点)和固定时【段不得影响安全、交!通、市容《等
:
《
第四十】四条: 食品摊贩—从事食品生》产,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!。身份:证明、健康证明【、食品安《全,知识培训《合格证明向经—营所在地的乡—(镇)人《民,政府、街道办事【处(社区)申请备案!;乡(镇)人民政府!、街道办事处(社】区)应当《及时将备案情况【通报有关食》品安:全监督管理部—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!
】 第四十五条【 食品药品监【督管理、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应当按—照各自职《责对规划确定—的临时经营》场,所内:。食品摊贩的生产经】。营活动进行》监督管?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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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管】理部门应当根—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!规定加强《对食品摊贩的监督】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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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(镇)!。。人民政府《、街道办《。事,处(社区)应—当协助相《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!部,。门对:辖区内的《食品摊贩进行日【常监督管理发现【食品摊贩存在—违法行为的及时【告,知相关部《门,。
】 第四十六条 】 食品摊《贩的生产经》营活动应当符合【下列要求
【
【(一)在规》定的场所、区域【、时间内经》。营;
! (二)有符】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!售、餐饮服务—。设施:和废弃物《。收集设施;》
— (三)食品!原料、食品添加剂】、食品包《。装材:料符:。。合,食品安?全标准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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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】用,于,。食品生产经营的工】具、:用具、?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!要求;
】
: (五)—。用水:符合国家生活—饮用水卫生标准【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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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六)从业人—员保持个《人卫生制作》、销售直《接入口食品时穿戴】。清洁的工作衣、帽、!口罩;
》
》 (《七)按照要求—对餐饮具《进行清洗、》消,毒或者使用集—中消毒?餐饮具;
!
(八)】在醒目位《。置公示?备,案证明材料和—从业人员健康—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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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九,)销售散《装直接入口食品【的配备防蝇》、防尘、保》洁设施
! 《食品摊贩应》当索取采购的食【品、食品相关产品】。的票据票《据的:保,。存期:限不得少于60【日
! :第四十七《条 禁止食—品摊贩经营》专供婴?幼儿、老年人、孕产!妇等特定人群的【主辅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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