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食品生产加—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!
【
第—二,十九条?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负责组织、协】调本行政《区域内食品生产【。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!全,。监督管理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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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质量监督部!门负责食品生产【加工小作《坊的日常监督管理】工作
?
】 ,乡(:镇)人民政府、街】道办事处(》社区)?。应,当协助质量监—督等: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!作
—
(一【)建立食品生—。产,加工小作坊》的档:案;
—
,
》。(二)在《食品生产《加工:小作坊登记前核实生!产者身份、场地使】。用权;
! (三)【。开展:经常性的巡查工作】定期收?集,、汇总食品》生产加?工小:作坊的相关信息【对其违法《行为进行劝诫及【时向:质,量监督部门通报【。;
《
? (四)协助!相关:部门依法《查处食?品生产加工》小作坊的违法违规】行为
【
第三【十条 设立食【品生产加工小—作坊应当符合下列】条件
》
— (一)有》。与生:产经营规模相适应】的生:产场所将生产—场所建于住宅等非】经营性?用房内改《变物业使用》性质的应当符合【有关:法律、法《规,的规定?;
?
(!二)生产经营场【所内外环《境整洁并与有毒、】有害场所以及—其他污染源保持安】全距离,符合环境】保护法律、》法规的?规定;
》
《。 (三—)生产加《工设施、设备及生】产工艺、流》程能够满足食—品,安全要求和条件;
!
【 (四)生活区、!生产区?及库房能够》按照保?障食品安全的—要求相隔离
!
《 第三十一条【 对食品生—产,。加工小作坊生产【经营实行《登记制度《
】 设立食品生产加!工小作坊《应当向其生产场【所所在地县级质量监!督部门提出书—面,登记申请县级质【量监督部《门收到申请材—料后:应当进行审核对【符合规定条件的【。在20日内予—以登:记;对不符》合规定?条,件的以书面》形式告?知并说明理》由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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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《十,二条 食品生产】加工:小作坊申请》登记时应当提—交以下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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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— (一)负责人有!。效身份证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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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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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二):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!;
】 , (三)场地有权!使用:证明材?。料将住?宅改为经营》性用房的还应—当提供相关证—明材料;
】。
: (四)【环境影?响评价证明》材料;?
,。
】 ,(,五)从业人》。员健康证明》材料;
《
— : (六)法律—、法:规规定的其他材【料
! , 第三十三条— :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登记证?书有效期《。。为3年有《效期届满需要—延续的应当在届满】。60日前提出申【请,;生产经《营,场所条件或者—生产的?产品类别发生重大】改,变、歇业超过—1年的?,应当重新办理【登记手续
【
》 质量监督部门】在日常检查中—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!作坊不?能,满足登记条件的应当!责令限期《整改逾期不整改或】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!应当撤销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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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《三十四条《 :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!的,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!合下列?要求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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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(一)在《。登记证书《载明的产品》类别:范围内?生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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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二)食】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剂!、食品包装》材料符合《食品安全《标准;
【
,
(—三)半?成品、成品生熟【分开防止《交叉:污染避免食品接触】有毒:物和不洁物;
】
【 (:四,)直接与食品接触的!。工具、容器等—清洁、无毒、无害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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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》五):生产用水符合国家】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!生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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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 (六)使用—。的洗涤剂、》消毒剂对人体安全】。、无害杀虫剂、【灭,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!并妥:。善保管防止对食【品造成污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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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,三十五条 省【质量:监,督部门统《一编制食品》生产加工小作—坊禁止生产的品种】目录报省人民—政,府批准?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!
》
: 第三十六【条 食品生—。产加工?。小,作,坊应当?建立食品原料、食】品添:加剂、?食品相关产品进货】查,验记录?和销售记录制度索】取、查验《供货者的许》可证和产品合格证】。。明等相关文件记【录,台账、?票据的保存》期限不得少于—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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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七条: 采购、销售食】品生产加工小作【坊的食品应当—索取其登记证书及】营业执照等》相关证明的复—印件
《
《 学校—和单位等集》体,食堂:、大型(连锁)餐饮!业、超市、酒店采】购消费量较大的食品!。生产加工小作坊生】产销售的食品—应当实行《定点:采购并建立进货验证!制,度
》
》 第三十八条 】食品生产《加工小作坊》应当每年主动—将生产?的食品送有》资质的食品检验【机构检验《;对: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!的食品应《。当进行无害》化处理或《者予:以销毁不《得销售并如实记录】
《
第三】。十九条 食—品生产加工小作【坊,生产的食品应当附】有标:签标:注登记编号、—产品名称、配料、食!品,添加剂、生产—者、:联系方式、生产【地,。。址,。、生产日期和保质】期,等,基本信息标注的内】容应当清晰、易【。于识别生产加工散装!食品的应《当在散装食品的容】器或者外包》装上标?明以上内《容
! 第?四十条 》食品生?产加工小作》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!。时性生?产加工的应当在【歇业、?。重新开业前5日内】书面报告所在地【乡(:镇)人民政》府、街道办事处【(社区)和质量【监督管理部门
!
《 第《。四十一?。条 : 食品生产加—工,小作坊不得接受食】品生产企业委托【的,食品生产《加工也不《得互相委托生产【加工:食品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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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—十二条? 县级以》上,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质!量监督部门对食【品生产?加工小作《。坊生:。产的食品《进行抽检《加强:对食品生产加工【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!。查
! 食?品生产加工小—作坊不?得拒:绝质量监督部—门依法进《。行的:日常:监督检?查和抽样检验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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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,十,三条:。 市?州、县?(市、?区)和乡(》镇)人?。民政府应当》确定:相应的固《。定经营场《所并制?定相关鼓励措施引】导食品摊贩进—入集中交《易市场、店铺等【固定场?所,经营
》
市州!、县(?市、区)和乡—(,。镇)人民政府—可以根据需》。要依法划定》临时区域(点)和】固定时段供食—品摊贩经营并向社】会公布?;,划,定的临?时区域(点》)和固定时段—不得影?。响安全、交》通、市容等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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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—四条 食品摊贩从!事食品?生产经营活动—应当持本《人身份证明》、健:。康证明、食》品安全?知识培训合格证【明向经营所在地【的,乡(:镇)人民政府、街】道办事处(社区【。。)申请备《案;乡(镇)人民】政,。府,、街道办事处—(社区?)应当及时将备案情!。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!监,。督,管理部?门以及城《市管理部门
】
? 第四—十,五条 ?。 食:品药品监《督管理、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】各自职责对规划确】定的临时《经营场所内食—品摊贩的《生产经营《活动进行监》督管:理
》
城【市管理部门应—当根据?市,容环境卫生管—理规定加强对食品】摊贩的监督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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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乡(:镇)人民政府、街】道办事处(》社区:)应当?协助:相关: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!门对:辖区内的食品—摊贩进行日常—。监,督管理发《现食品?摊贩:存在违?法行:为的及时告知相【关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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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《四十六条 食品】摊贩的生《产经营活《动应当符合下—。列要求
【
(【一)在规定的场【所、区域《、,时间内经《营;
【
,。 ? (二)有符—。合卫生?要,求的食品《销售:、餐饮服务设—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!;
【 (》三)食品原料、食品!添加剂、食品包装】材料符合《食品安全标》准;
《
》 , (四)用于食】品生产经营的工【。。具、用具、容器等】符合食品安全要【求;:
》
, 《(,五)用水符》合国家生活》饮用水?卫生:标准;?
】 (六)从—业,人员保持《个人:卫,生制:作,、销售直接》入口食品时穿戴【清,洁,的工作衣、帽、口罩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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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!按照要求对》餐饮具?进行清洗、消毒或者!使用集?中消毒餐饮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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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】)在醒?。目位置公示备—案证明?材料和从业人员健】康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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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九—)销售散《装直接入口》食品的配备防蝇、】防尘、?保,洁设施
】
食—品摊贩应当》索取采购的食品、】食品相关《产,品的票据票》据,的保存期限》不得少于6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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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七条: 禁?止食品摊贩经营专】供婴幼?儿、老年人、—孕产妇等特定人群】的主辅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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