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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程!序 ?。  【   第十九条 】 申请法律援助【申请人应当填写由】省人:民政府司《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!的法律援助》申请表 《 ,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条  【申请法律援》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!材,料 》。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身份证、户籍】证明:、暂: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!份证明; 》 , :  ?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,(二)?。申,请人所在《村(居?)民委员会》或者乡镇人民政【府、:街道:办事处或者工作【单位出?具,。的申请人《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!况证明;《 ?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—与申请法律援助【有关的案《件材料; !。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四)】法律援助机》构认为需要提供的】其,他材料 【     法律援!助,机构认为申请—。人提供?的证明及其材料【不完备或者有—疑问的应当》通,知申请人作必—要的补充或》者说明并且可以【向有关单位、个【人,进,行调查 《。 ,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—一条  申请—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!人或者限《制民事行为》能力人的由其—监护人或者法—定代理人《代为申请监护人或者!法定代理人应—当出示其资》格证明 【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二条 》 法律援助》机构:负责审批法律—援助申请的工—。作人员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应当—回避:   】  :  :。  (一)是法律援!助事项的申请—人或者申请人的【近亲属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与申请的【法律援?助事:项有直接利》害,。关系 —。  ?   第二十—三条:  法律援助机【构接待申请人时应】当制作笔录》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四条 】 法:律援: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!民法院指定》辩护通知书3日内】。指派法律《服务机构或者法律】援助人员《为被告人提供法【律援助 — :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五条  【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!受理当事人申请【之日起15日内对其!申请进行审查对【符合条件的作出同】意提供?法律援助《。的决定指《派,法律援助人员并且书!面通知受援》人;对不符合—。条件的作《出不予提《。供法律援助的—决定并?且书:面通知申请人 【 《     法律援】助机构根《据,案件或者事件的【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!长对申请《进,行审查?的时间但《是延长时《间最多不得》超过10日 —  —   申请》人对法律援助机【构,作出不予提供法【律援助的决》定有异?议,的可以在收到通知】书之日起5日内【向同级人民政—府司:法行政?部门申?请重新审《议同级人民政府司法!行政部门应当在【。收到重新审议申请】之日:起15日内作出审议!决定并且书》面通知申请人和法】律援助机构》 》。    《。 第二十六条  法!。律援助机构对符【合法律援《。。助条件的《有下列紧急情况时】可以及时决定予【以法律援助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可能激】化矛盾在公众中造】成不良影响》的;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当事人面!临生命或《者重大财产》危险的; ! 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三)其他紧急—情况:的 【。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七:条  法律援—助机构同意提—。供法律?援助:的法律援助人员【所在单位与受援人应!当,签订:法律援?助协议明确双方权】利、义务 — :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八条  律师事务所!、公证处《、基层?法律服务所等法律】服务机构应当为申】请法律援助的—人提供法律咨—询服务对认为—应当受理的法律援】。助事项移送有—管辖权的法》律援助?机构审批同意后【实施法律援助 【 : ?  :  第二《十九:条 : 人民法院对指【定辩护的《案件应?当按照规定将指定通!知,书和人民检察—院起诉书或者—。一审判决书副—本送交?。有权受理的同—级法律?援助机构并且—附送被告人符合法】定的法?律援:助条件的情况说明】或者经济困》难的证明材料 !。 , :    第》三,十条  法律—援助人员《办理法律援》。助案件应《当向司?法机关、仲裁机【构和有关行政—、事业及其他单【位,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!。一印制的公函和文】书 —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一!条  行政》、事:业单位及其他单【位向法律援助—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!。。人员提供法律援助】事项的相关资料应当!免,收费用?   】  :第三:十二条  》法律:援助事项办结后【法律援助人员应【当按照规《定将:卷,。宗,交由指派法律援助事!项的:法律援助机构验收存!档 》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三条  】受援:人除依?照,本条例获得》。法律援助《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!定向人民法》院、仲裁机构申请缓!交、:减交或者免》交诉讼?费、仲裁费、—。仲裁案?。件受理费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