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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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十九条 申!请法律援助申请人】应当:。填写由省人民—政府司法行政部门】统一制作的法律援】助申请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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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条《 , ,申请法律援》助应当如实提交下】列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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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【一)身份《证、户?籍证明、《暂住证或者其—他有效?身份:证明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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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 (:二):申请人所在》村(居)民》委员会或《者乡:。镇人民政府、街道】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!出,具的申请人及其家】庭成员经济状况证】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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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与申请法律!援助:有关的?案件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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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:。四,)法律援助机构认】为需要提供的其他】材料
】 ? 法律援助》。机构认为申请人【提供的?证明及?其材:料不完?备或者有疑》问的应当通知申请】人作必要的补—充或者说明并且【可以向?有关单位、个人【进行调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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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一条 】 申请人为无—。。民事行为能力人或】者限制民《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!。监护人?或者法定代》理人代为申》。请监:护人或者《法定代理人应当【出示其资格》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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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二十二条 法律援!助机构负《责审批法律》援助申请《。。的工:作,人员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应》当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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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(,一)是法律援助事】项的申请人或者申】请人的近亲》属,;,
— (!二)与申请的法【律援助事项有—直接利?害关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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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,三条 法律援助】。机构接待申》请人:时应当制作笔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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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四条 !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!在收到人民》法院:指定:辩护通知《书3日内指派法【律服务机《构或者法《律援助人员为被告人!提供法律《援,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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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五条》 , 法:律援助机构应当自】受理当事人申请【之日起15》日内对其申请进【行审查?对符合条件的作【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!的决定指派法—律援助人员并且【书面通?知受援人;对不【。符合条件的作—出不予提供法律援】助的决定并且书面】通知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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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援!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!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!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!审查的时间但是延】长时间最多不得超】过,10: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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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申请人对法律】援助机?构作出?不予提供法》律援助?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!在收到?通知书之《日,起5日内向同级【人民政府《司法行政部》门,申请重新审议—同级人民政府—司法行政《部,门应当在收到重新审!议申请?之日起15日内【作,出审议决定并—且,书面通知申请—人和法律援助机【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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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第二十六条 法!律援助机构》对符合?法律援助《条,件的有?。下列紧?急情况时《可以及时决定予以】法律援助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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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— (:一)可能《激化矛?盾在公众中造成【不良影?响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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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当事》人面临?生命:或,者重大财产危险【的;
】 — (三)其他【紧急情况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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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七条— 法?。律援助机《构同意提供法律援】助的法律援》助人:。员所在?单位与受援》人应:当签订?法律援助协议明【确双方权利、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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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二十八?条 律师事务所、!公证处、基层法律】服,务所等法《律服务机《构,应当为申《请法律援助》。的人提供法律咨询】服,务对认为应当受【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移!送有管辖权的法【律援助?机构审批《同意后实施法律援】。助
】 ?第二十九条 人民!法院对指定辩护的】案件应当按照规【定将指定通知书和人!民检察院《起诉书或者一审【判决书副本送—交有权受理的—同级:法律援助机》构并:且附:送被告人符》合法定的法》律援助条件的情【况说明或者经济困难!的证明材料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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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条 法律】援助人员办理法律】援助案件应当向【。司法:机关、?仲裁机构和有关行】政、事业及其他单位!提交法律援助机构】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!书
】。 第三十一【条 ?。。行政:。、事业单位及其【他单位向《法律援助机构指【派的法?律援助人《员提供法律》援助事项的相关资】料,应当免收《。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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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二条 【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!后法律援助》人员应当按照规【。。。定将卷宗交由指派】法,律援助事《项的法律援助机构】验收存档
【
? 第三—十三条 《 受:援人除依照本条【例,获得法律援助—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!定向人民法》。院、仲?裁机构申请缓交、】减交或者免交诉讼】费、仲裁费》、仲裁?案,件,。受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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