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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程序 《 》   ?  第十九条 【。 申请法律援助【申请人应当填—写由省人民政府司法!行,政部门统一》制作的法律援助【申请:表 ?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?。条  申请法律援】助应当如实提交【。下列材料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一)身份》证、户籍证明—、暂住证或者其【他有效身《份,证明:; ? 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(二》)申请人所在村(】居)民委员会或者乡!镇人民政府、—街道办事处》。。或者工作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!。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!证明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与申》请,法律援助有关的案】。件材料; 》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法律【援助机构认为需【要,提供的其他材料 !。。    【。 法律援助》机构认为申》请人提?供的证明及其—材料不完《备或:者有:疑问的应《当通知?申请:人作必要的补充或】。者说明并且可以【向有:。关单位、个人—进行调查 !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一条》 , 申请人为》无民事行为能—力,人或者限制民事【行为能力人的由【。其监护人或》者法定代理人代【为申请监护人—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!出示其资格证—明 《 ?。    第二十二条!  法?律援助机构负责【审批:法律援?助申请的工作人【员有: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应当回《避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是》法律援助事项的申】请人或者申》请人的近亲属;【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与《申请的法《律援助事项有—直接利害关》系   !  第二《十三条  法—律援助机构接待申】请人时?应当制作笔录— 《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四条 《 法律援助》机构应当《在收到人民法—院指定辩护通知【书3:日内指派法律—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!助人员为被告—人,提供法律援助 】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五条  法】律,援助:。机,构,。。应,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!之,。日起15日内—对其申请《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!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!。援助的决《。。定指派法律援助人】员并且书面通知受】。援人:;对:不符合条件的作出】。不予:。提供法律援助—的决定?并且:书面通知申》请人 】    法律—援助机构根据案件】或,者事件的具》体情况可以适—当,延长对申请进—行审查的《时间但是延长—时间最多《不得超?过10日《。 : ?     申请【人对法律援助机构】作出:不,予提供法律援助的】。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!。。收到通知书之日起】5日内?向,同级人民政府司【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!审议同级人》民政府司法行—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重!新审议申《请之日起15日内】作出审议决定并且】书,面通知申请人和【法律援助机》构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六】条  ?法律援?助机:构对符合法律—援助条件的有下列】紧急情况时可以及】时决定予以法律援】助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可:能激化矛盾在公【。。众中造成不良影【响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当事】人,面临生命或者重【大财产?。危险的; 】 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(三【)其他紧《急情况的 ! ,    《第二:十七条  法律援助!机构同?意提供法律》援助的?法律援助人》员所在单位与—受援人应当签订【法律援?助协:议明确双方权利、义!务 《 ?    第二十八】条  律师事务【所、公证处、基【层法律服务所—等法律服务机构应】当为申请法律援【。助,的人:提供法律咨询—服务对认为应当【受理的?法律援助事项移【送有管辖《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审!。批同意后实施法律】援助 ?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九条—  人?民法院对指定辩【护的:案件应当《按照规定《将指定通知书和【人,民,检察院起诉书或者】一审判决《书副本送交有权受】理的同级法律援【助机构并且附送被】告人符合法定的【。法律援助条件的【情况说明《。或者经济困难—的证:明,材料:    ! 第三?十条  法》律援:助人员办理法—。律援助案件应当【向司法机关、仲【裁机构和《有关行政、事业及】。其他单位提交法律】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!公,函和文书《 : , ,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一条  】行政:、事业单位及其他】单位向法律援助【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!人员提供《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!资料应当《免,收费用 —     第】三十二条  法【律援助事项办—结后法律援》助,人员应当按照规【定将卷宗交由指派法!律援助事项的法律】援助:机,构,验收存档《 ,     !。第三十三条 —。 受援人除依照本】条例获得法律援助】外还可?以,按照有关规定向人】民法院、仲》裁机构申请缓交【、减:交或者免交诉讼费、!。仲裁费、仲》裁案件受理费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