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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程—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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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九条— , 申请?法律援助申》请人应?当填写由省人民【政,。府,司法行政《部门统一制作的法律!援助申请表》
— 第二十条】 申?。请法律援助应当如】实提交下列材料
!
!。 (一)身【份证、户籍证明【。、暂住证或者—其他有效身》份,证明;?
《
! (二)《申请人所《在村(居)民—委,员会或者乡镇人民】政府、街道》办事处或《者工:作单位出具的申【请人及其家》庭成:员,经济:状况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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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! ,(三)与申》请法律援助有关的】。案件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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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四)【法律援助机构认【为需要提供的—其他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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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法—。律,援助机?构认为申请人—提,供的证明及其—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!问的:应当通知《申请人作必要的补】充或者?说明并且可以向有关!单位、个人进行【调,查
《
— 第二十一条 申!请人为无民》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!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】的由其监护人或【者法定?代理人代为申—请监护人或》者法定代《理人应?当出示其资格证明】。
! 第二十《二,条 法律援助【机构:负责审批法律—援助申请的工—作人员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应当回避
》。
,
:
【 (一)是【法律援助事项的【申请人或者》。申请人的近亲属;】
《
!。 (二)与申请的】法,律援助事项有直接】利害:关系
! 第二十—三条 法》律援助机构接待申】请,人时应当制作笔录】
】 第二十四条 !法律援?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!民法院指定辩—护通知书3》日内指派法律—服,务机构或《。者法律援助人员为】被告人提《供法律援《助
】 第二十—五条 法律援助机!构应当自受》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!。15日?内对其申《请进行?审,查对符合条件的作】出同意提供法—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!律援助人员并且书】。面通知受援人—。;对不符合条件的】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!助的决?定并:且书:面通知?申请人
《
【。 法律援助机构根!据案件或《者事件的具体—。情况可以适当延长】对申:请进行?审查的时间但是【。延长时间最多—不得超过10日
!。
— 申请人对法律】援助机构作出不予】提供法?律援助的决》定有异议的可以【在收到通《知书之?日起5日内向—同级人民政府司【法行政部门申—请重新审议》同级人民《政府:司法行政部门应当】在,收,到重新审议》申请之?日起15日》内作出审议决定并】且书面通知申请人】。和法律援助机构
】
【 :第二:十六条 法—律援:助机:构对符合法律援【助条件?的有下列紧急—情况时可以及时决定!予以:法,律援助
《
】 (—一)可能激》化矛盾在公众中造成!不良影?响的;?
:
】 , (二》)当事人面临—生命或?者重:大财产危险的—;
》
: 《 : (三)其他【紧急情况的
【
第!二十七条 —法律援?助机构同意》提供法律援助的【法,律援助人《员所在单位与受援人!应当: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!确双方权利》。、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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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二十八条 律师事!务所、公证处、基】层法律服务》所等法律《服务机构应》当为申请法律援助】。的人提供法律—咨询服务对认—为应当受理》的法律?援助事项移送有管辖!权的法律援助—机构:。审批:同意后实施法—律援助
》
《 第》二十:九条 ?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!护的:案件:应当按照规定将指定!通知:书和人民检》察院:。起诉书或者一—审判决书副本—送交有权受理—的同级?法律援助机》构并且附《送被告人符合法定】的法律援助条件的】情,况说明或者经济困】难的证明材料
】。
—。 第三《十条: 法律援助人员】办理法律援助—案,件应当向司法—机关、仲裁机构和】有关行政、》事业:及,。其他单位提》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!印制的?公,函和文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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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》十一条? 行政、事—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!法律援助机构—指派的?法律:援助人员提供—法律援助事项—的相关资《料应当免收费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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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二—条, 法律援助—事项办结后法律援】助人员应当按照【规定将卷宗交由指派!。法律援助事项—的法律?援助机构验》收,存,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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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 第三十三》条 受《援人除依照本—条例获得法》律援:助外还?可以按照有关—。。规定向人民法院【、仲裁机构申请缓交!、减交或者》。免交诉讼费》、仲:。裁,费、仲裁案件—受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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