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第四章 》程序 】    》 ,第十九条  申【请法律援助申请人】应,当填写由省人民【政府司法行》政部门统一》制作的法律》援助申请表 —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条 】。 申请法律援助应当!如实提交下列—材料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身份证】、户籍证明、暂住】证或者其他有效【身份证明; — ?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》。),。申请人所在村(【。居)民委员会或者乡!镇人:民政府、街道办【事处或?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!请人及其家庭成员】经济状况证明—; 《 ,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三【)与申?请法:律,援,助有关的案件—材料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四—。)法:律援助?机构认?为需要提《供的其他材料 】 , :   ?  :法律援助机构认为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!其材料不完备或【者有疑问的应当【通知申请《人作必要的》补充或?者说明并且可以向】有关单位、》。个,。人进:行调查 — :。   ?  第二《十一:条  申请人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!或者限制民事—行为:能力人的《由其监护人或者【法定代理人代为申】请监护人或者—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!其资格?证明 》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二条  —法律:援助:机构:负责审批法》。律援助申请的—工作人员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》应当回避 【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)是】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!人或者申请》。。人的近亲属;—。 《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与申请的法律援!助事项有直接利【害关:系 :   【  第?。二十三条  —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申!请人时?应当制作笔》录   !  :第二十四《条  法律援助机】。构应当?在收到人民法—。院指定辩护通知【书3日内指派—法律服务机构或【者法律援助人员为】被,告人提供法律援【助 ?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五条 — 法律援助机构应】当自受理当事人申请!之日起15日内对其!申请进行审查对符】合,。条件的作出同—意提供法《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!。律援助人员并且书】面通知受援人;【对不符合条》件,的作出不予》提供法律《援,助的决定并且书面】通知申请人 — , :     法律援!助机:构根据?案件或者《事件的具体情—。况可: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!行,审查的时间》但是延长《时间最多《不得超?过10日 】。  ?   申请人对【法律援助机构作出】不,予提供法律援助【的决定?。有异议?的可以在收到通知】书之:日起:5日内向《同,级人民?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】申请重新审议—同级人民政府司【法行政部《门应当在收到重新】审议申请之日—起15日内作—出审议决《定并且书《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!援助机构《 《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六条  》法律援助《机构对?符,合法律?援助条件《。的有下列《。紧急情况时》可以及?时决定予以法律援】助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可能激《化,矛盾在公《众中造成不良—影,响的; 》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二【)当事人面临—生命或者重大财产危!险的; !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三【)其:他紧急?情,况的 ?    】 第:二十七条  法【律援助机《构同意提供法律援助!。的,法律援助人员—所在:单位与受援》人应当签订法律援】助,协议明确《双方权利、》义务  !   第二十八【条,  :。律师事?务所:、公证处、基层法律!服务所等法律—服务机构应当为申】请法律援助的—人提供法律咨—询服:务对认为《应,当受理?的法:律援助事项移—送有管?。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!审批同意后》实,。施法:律援助 《 》    《第二:十九条  》人民法院对指定辩】护的案件应当—按照:规定将?。指定通知书和—人民检察院起—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!副本:送交有权受理的【。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并!且附送被告人—符合法定的法律援】助条件的情况说【明或:者经济困难的证明】材料 【     》第三十条  法律援!助人员?办,理法律援助案件【应当向?司法机关、》仲裁机?构和有关行》。。政、事业及其—他单位提交法律援】助机构统一印制的】公函和文书 — ,。     第!三十一条《  行政、事业单】位及其?他单位向《法律援助机构—指派:的法律?援助人员提》供法律援助事项的相!。关资料应当免收费用! : :。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二条  【法律援助事项办结】后法律?援助:人员应当按照规【定将卷宗交由指派法!律援助事项的法律】援助机构验收存档】 —。    第》三十三条  受援人!除依照本条例—获得法律援助外还可!以,按照有?关规定向《人民法院、仲裁机】构申请缓交、减交】或者免交诉讼费、】仲裁费、仲裁案件受!理费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