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。程序:
【
第十九条! 申请法律援助申!请人:应当填写《由省人民政府—司法行?政部门统一制—作,的法律援助申请表】
— 第二十条 !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!如实提交下列材【料
《
:
, 》 (一)身【份证、户籍》证明:。、暂住证或者其【他有效?身份:证明;
》
:
: 《 ? (二)《申请人所在》村(居)民委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】政府、街道》办事处或者工作【单位出具《的申请人及其—家庭成员经济状况】证,明;
《
:
! (三)与申请法】。律援助有《关的案件材料;
!
?。
》 : (四)法律援助!。机构认为需》要提供的其他材料
!
— : 法律援助》。机构认为申请人提】供的证明《及,其材:料不完备或者有【疑问的?应,当通:。知申:请人作必要的—补充或者说明并【且可以向有》关单位、个人进【行调查
》。
第!二,十一条 申请人为!无民事?行为能力人或者限】制民事行为》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!或,者法定代理人代为】。申请监护《人或者法《。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其!资格证明
】
》 第二十二条 法!律援助机构》负责审批法律援助申!请的工作人员有【下列: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!
,
《
】 ,(一)是法律援助事!。项的申请《人或者申请人的近】亲属;
【
: 》 (《二)与申请的法律援!助事项有直》接利:害关:系
:
?
《 第二十三条 !法律援助《机构接待申请人【时应当制作笔录
】
【 , ,第二十?。四条 法律援助】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!法院指定辩护通【知书3日内指派法】律服务机构或者法】。。律援助人《员为被告《人提供法律援—助
—
第二十】五条 法律援【助机构应当自受理当!事人:申请:之日起15日内对其!申请进行审》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!同意提?供法:律援助的决定指【派法律?援助人员并且—书面:通知受?援人;对不》符合条?件的作出不予—提,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!且书面通知申请【人
【 ?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!案件或者事件的具】体情况可《以适当延长对—申请进行审查—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!最多不得超》过10日
】
申请】人对法律援》助机构作出不—予提供法律援—助,的决定有《异议的可《以在收到通知—书之日起5日内向】同级人民政》府司:。法行政部门申请重】新,审议同级人民—政,府司法行政》部门应当《在收到重新》审议申请之日—起15日内作出审】议决:定并且书面通知【申请人和法律援助】机,构
《。
《 第二十六【条 :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!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!下列紧急情况时【可以及时《决定予以法律援助】
】 (一)!可能激化矛盾—在,。公众中造成不良影】。响的;?
?
》 —(二)当事》人面临生命或者重】大财:产危:险,的,;
《
】 (三)其他紧!急情况的
》
【 第二十七条 】 法律援助》机构同意提供法【律援助的《。法律援助人员所在】单位与受援》人应当签订法—律援:助协:议明确?双方:权利、义务
】
:
第二十八!条 ?律师事务《所、公证处、基【层法律服务所等法】律服务机构应当为申!请法律援《助的人?提供法律《咨询服务对认为应】当,受,理的法律《援,助事项移送有管【辖权的法律》援助机构审批同意后!实施法律《援助
?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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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》二十九条 人【民,法院对指定辩护的】案件应当按照—规定:将指定?通,知书和人民》检察院起《。诉,书或者一审判决书】副本送交有权受理的!同,级,法律援助机构—并且附?送被告人《。符合法定的法律援】助条:件的情况说明或者】经济困难《的证明材《料
! 第三十条— 法?律援助人员办理法】律援助案件应当向司!法机关、仲裁机【构,和有关行政、事业】及其他单位提交法律!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!公函和文书
!
第【三,十一条 行政【。。、事业单位及其【他单位向法律—援助机构指派的【法律援助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!项的相关资料应当】免收费用
》
【 第?三十二条 法【律援助事项办—结后法律援》。助人员应当》按照:规定将卷宗交由指派!法律援助事项的【法律援?助机构验收存档【
》。
? 第三十三—条 受援人—除依照本条例获得】法律援?助外还可以按照有关!。规,定向人民《法院、仲裁》机构申请缓》交、减交《或者免交诉讼费、仲!裁,费、仲裁案件—受,。理费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