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五章 权利和【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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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四条 法律援助!机构和法律》。。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!援助过?程中发现受援人不】符,合,。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!。终止法?律援助;法》律援助已经》完成的?法律援?助机构有权向受援】人收取办案费—和服务?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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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!条 法《律援助机构和法律】援助人员依法—履行职责受法律【保护
】。。 法》律援助人员在履行法!律援助职责时—受到任何《单位和个人非法【干预或者打击的【有权向相关部门提】出,控,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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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三十?。。六条 ? 法律援助》人员应当按照法【律、法规的》有关规定承担法【律援助义务无正【当理由不得拒—。绝
】 , 第三十七—条, 法律援助人员办!。理,法律援助《事项:必须接受《法律援助机构的【。监督不得拖》延,、无:故中止援助》或者擅自委》托他人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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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,律援:助人:员,。不得收取受援—人及其亲属的钱、物!。或者: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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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》。十八条 《 法律援助人员办】结法律援助》事务后可以获得【适当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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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九条 受援【人违反?。法律、法规》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!协议使法《律援:助义:务,难以履行的经法律援!助机构同意法律援助!。人员可以《终止提供法律援助】
—。 第四—十条 受》。。援人有事实证明法】律援助人《。员不依法《履行职责《的可以要求法律【。援,助机构更换法律援】助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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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。。十一:条 受《援人有义务如实陈】。述事实与《情况提供有关证【据材料协《助法律援助机构和】。法律援助人员工【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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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】二条 受援人【在受援期《间因经济《情况:。改善不再符合受【援条件或者因受【援,获得:较大收?益的应当按照—国,家,有关规定《。向法律援《助机构支《。付法律服务费等相关!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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