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
第三《章 管辖
!
:
第—十五:条 为受援—。人提:。供法律援助由—。法,律援助机构》统一受理《、审查、指派和监】督
》
》 第十六条 人】。民法:院,指定辩护的刑事【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!地的同?级法律援助机—构统一受理
—
】 非指定辩护—。的,刑事诉?讼案件和其他诉讼】案件的法律》援,助由申请人向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】院或者?申请人住《。所地、工作单位【所,。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!提出:。。申请
》
《。 非诉讼法律】事务由申《请人向住所地—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!的法律援助机构【提,出申请
—
如果!案件或者事件发生】。地的法律援》助机构受理更为【适宜的可《以,由案件或者事件发】生地:的法:律援助机构》受理
?
【 第十七条 两!个,以,上法律援助机构【都有:权,受,理的法律援助事【项申请人可以向【其中一?个法律援助》机,构申请?申请人就同一—法律:援助事项向两个【法律援助机构—申请的由先接到申】请的法律援助机构】。。受理
】 《法律援?助机构之间》因为受理发生争议时!由共同的上级—法律援助机构指定】。
! 第十八条 【上级法律《援,助机构受理的—。法律援助事项—可以指?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!办理下级法律援【助机构受理》。的法律援助事项也】可以:请求上级法》律援助机构》办理
?
?
两【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!援,助机构在必》要时可以《联合办理同一法【律援助?事项
【。
法律【援助机构根据需【要可:以委托?异地法律《援助:机构代为调查取【证、送达法律文【书;接受委》。。托的法律援助—机构应当及》时办理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