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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《章 管辖 ! :     第—十五:条  为受援—。人提:。供法律援助由—。法,律援助机构》统一受理《、审查、指派和监】督 》    》 第十六条  人】。民法:院,指定辩护的刑事【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!地的同?级法律援助机—构统一受理 —    】 非指定辩护—。的,刑事诉?讼案件和其他诉讼】案件的法律》援,助由申请人向—有管辖权的人民法】院或者?申请人住《。所地、工作单位【所,。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!提出:。。申请 》  《。   非诉讼法律】事务由申《请人向住所地—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!的法律援助机构【提,出申请 —     如果!案件或者事件发生】。地的法律援》助机构受理更为【适宜的可《以,由案件或者事件发】生地:的法:律援助机构》受理 ?   【  第十七条  两!个,以,上法律援助机构【都有:权,受,理的法律援助事【项申请人可以向【其中一?个法律援助》机,构申请?申请人就同一—法律:援助事项向两个【法律援助机构—申请的由先接到申】请的法律援助机构】。。受理 】    《法律援?助机构之间》因为受理发生争议时!由共同的上级—法律援助机构指定】。    ! 第十八条  【上级法律《援,助机构受理的—。法律援助事项—可以指?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!办理下级法律援【助机构受理》。的法律援助事项也】可以:请求上级法》律援助机构》办理 ? ?     两【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!援,助机构在必》要时可以《联合办理同一法【律援助?事项 【。     法律【援助机构根据需【要可:以委托?异地法律《援助:机构代为调查取【证、送达法律文【书;接受委》。。托的法律援助—机构应当及》时办理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