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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第四章 【监督检查《 :。 第四十三条 】各级人民《。政府每年应当向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或者乡【、镇人民代》表大:会报告城《乡规划的实》施情况并《接受监督《 第四十四条! 县级以《上人民?政府:及其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加强对城】乡规划?编制、?审批、实施、修【改的监督检查 ! 第四十五条— ,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应—当采:取措施建立健全城乡!规划督察《。制,度, :。    》 上级人民政府【。可,以向下?级人民政府派驻【城乡规划督察员城】乡规划督察员负责】对所:派驻:地区的城乡规划【工作进行督察 】 , 第四十六条 城】乡规划督察》员发现派驻地人民政!府规划?管理行政行为不当】的,可以提出督察建议】有违反?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!规划法及本条例规】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!派出机?关报告?派出机关《应当予以核》实并可以视情形【向派驻?地人民?政府:发,出规划督察意见书 !     派驻!地人民政府》应当:根据规划督察意【见书进行整》改并及时报告—整改情况 》 第四十七条】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对》城乡规划《的实施情《况进行监《督检查有权》采取以下措施— :。   《  (一)进入【被检查单位》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!。;   【。  :(二:),要求被检查的单位】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!查事项有《关的文件、资料【及其:他材料并进行查阅】或者复制; !    (三—)要求被检查—的单位?和人员就《监督事?项涉及的《问题作?出解释和《说明; 》     (四】)责令被检查的单位!。和,人员:停止违反法律—。、,法规的行为;— :   《  (五)法—律,。、法规规定》的其他?措施: 第四十【八条 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在《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!和国城乡规划法【及,本条例规定》的行为时《发现国家机关工作】。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!政处分的应》当,向其:任免:机关或者《监察机关提》出处分建议 】。 第:四,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!民,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及本:。。条例规定《应当给?予行政处罚》而有关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不给予】行,政,处罚的上级人民【政府城乡《。规划主管部》门,有权责令其作出【行政处罚《决定或者建议有【关人民?政府责令其给—予,行政处罚 —第五十条 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!反,本条:例规定作出》行,政许可的《上,。级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有—权责令其撤》销或者直接撤—销该行政许可—因,。。撤销行?政许可给《当,事人合法《。权益造成损》失的应当依法给【予赔偿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