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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【。四章 监督检查 !。 第四十》三,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!。年应当向本级人民】代表大会常》务,。委员:会或:者乡、镇人民代表大!会报告城乡规划的】实施情况并接受【监督 —。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《。府及其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应当加强对—城乡规划编制、审】批、实施、修改的监!督检查 第】四,。十,五条: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应当采取措施建立】健全城乡规划督察】制度:   — , 上级人民政府可以!向下级人《民,政府派?驻城乡规划》督察员城乡规划【督察员负《责对所派驻地—区的城乡规划工作】进行:督察 第【四十六?条 城乡规划督【察员发现派驻地人民!政府:。规划管理行》政行为不当的—可以提出《督察建议《有违反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规:。划法及本条例规定】情形的应当及时向】派出机关《报告派出机关应当】。予以核实《并可以视《情形向派驻地—人,民政府发出规—划督察意见书 【   》  派驻地人民政】府,应当根据规》划督察意见书进行】。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!。情况 —第,四十七条 县级以】上人民?政,。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对城:乡,规划的实施情况进】行监:督检查有权采取【以,下,。措施 《     —(一:)进入被检查—单位的工作》场所进?行检查; 【。 ,。 ,   (二)要【求被:检查的?单,位和人员提》供与监?督检查事《项有关的文件、【资料及其他》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!。复制; 》 :    (三)要】求,被,检查的?单位和人员就监【督事项涉及的问题】作出解释和说明; !   》  (?四)责令被检查【的单位和人员—停止违反法律、法】规的行为; —  《   (《五)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的其他措施】。 第四—十八: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在:查处违反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。法及本?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!现国:家机关工《作人员依法应—当,给予行政《处,。分的应当向其任免】机关或?者监:察机关提《出处分?建议: , 第四》十九条? 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规:划法及本条例规定应!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!。。关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不给予行政】处罚的?上级:人民: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有:权责令?其作出?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!议有关人民政—府,责令其给予行政【处罚 第五—十,条 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违》反本条例规定—。作出行?政许可的《上级人民政府—城乡规?。划主管部《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!者直接?撤,销该行政许可因【撤销行政《。许可:给当事?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!的应:。当依法给予赔偿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