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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章》 城乡规划的—实施 》 第: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!。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!根据国家《有关城?乡规划技术》标准和?规定结?。合本:省实际制定本省城乡!规划:技,术标准?和规定 》 ,    《 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?根据国?家和省有关》城乡:规划技?术标准和《规定可?以制定?。所辖区域城乡规划管!理,技术规定报》上一级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备案— 第》二十三条 城市、】县、镇?人,民政府应当根—。。据城市总《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!总体规?划和年度计》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!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!建设规划《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!备案 ?。 第二十四条 !建,设项目依法应当核】发选址?意见书的按照下列】情形核发 】    (》一,。)国家和《省人民政《府投:资主管部门》批准、核准的由【省人: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核发;《 ,。     (】二)市、州》人民政?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投!。资主管?。部门批准、核准的】由同级?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》核发选址意见书但市!辖区人民政府投【资主管部《门批准、《核准的由市》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:。管部门核《发选址意见》书 》。第二十五条》。 建设?项目规?划选址应当》按照: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《。、技术标准及城【乡规划?的规:定明确建《设项目的基本情况】、规划选址的主要依!据和用?地范围及《具体规划要求 】     —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办结时限为【三十日三十日不能作!出决定的《经本行政《机,关负:责人批准可以—延长十日并应当【将延长?期限的?理由告知申请—人 《   ?  建设项》目选址意见书自核】发之日起二年内建】设项目未取得—。投资主管《部门批准文件—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自行失效 】 第二十六》条, 在城?市、:。镇规划区内以划【拨方式提供国有【土地使用权的建设】项目应当依法—核发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建设单】位取得建设用地【规划许?可证后方可依—法申请土地》划拨 第二】十,七条: 在城市、镇—规划区内以出—让,方式提供国有—。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!法将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。门提出的出让—地块的规《划条件作《。为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合同的组成】部分未?确定:规,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!让国:有土地使用权 !     以出让方!式取得国《有土地使用权的【。建设项目建》设单位应当》依,法向:城市、?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领取建】设,用地规划许可证 ! 第?二十八条 出让【地块的规划条件应】当,依法明确《使用性?质,、建筑高度、—建筑密度、容积【率,、,绿地:率、公共设施配套】。要求、交《通出:入口:方位、停车泊位【、建:。筑后退红线距离【、防灾等内容—提出建筑体量—、体型、色彩等指】。导原则? ?     各级【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不得在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】中擅自改变作—为国:有,土地使用《。权出让合《同,组成部分的规—划条件 》 , 第:二十:九条 ?规划条件未纳—入国有土地使用权】出让合同的该国【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无效【;对未取得建设用地!。。规划许可证》。的,建设单位批准—。。用,地,。的由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撤销】有关批准文件;占用!土地:的应当及《时退回;给当事人造!成损失的应当—依法给予赔》偿 ? 第三十条 建】设,单,位申请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》审批时?应当在?符合:规,定要求的地》形图上划定建设【。用地界址点坐标和】界址线 —     建设【。用,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!限为三十日三十【。日不能作《。出决定的《经本行政机》关负责人批准可【以延长?十日并?。应,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!告,知申请人  !   ?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!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!设项目未取得土地】批,准文件的建设—用地规?划许可证自行—失效 第【三十一条 在城市、!镇规划区内进—行建:筑物、构《筑物、道路、管线和!其他:工程建设《的建设单《位或者个人应当【向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申?请办理?。建设工程规划—许,可,证,。 : , ,第三十二《条 申请办理建设】工程规划许可—证应当提交下列【材料  【   (一)建设】项目:。用地:批准文件《; ?     —。(二)建设项目批】准、核?准、备?案文件?。; 》    (三)【建,设工程?设,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!设施项目应当提【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!方案:;   【  (四)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《其他:材料 ?    — 需要建设单位【编,制修建性《详细规划的建设【项目:还应当提交》修建性详细规—划 : 第三十三【条 建设《工程符?合城乡规划建设工程!的性质、规模—、高度、建筑密度、!容积率、绿地率和】其他相关技术指【标符合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、城乡规划】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核发?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!。   —  建设工程—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!为四十五日四十【五日不能办》结的经本《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】批,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!。应当将?延长期限的理—由告知申请人 !     》建,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!二年内建设》项目未取《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!证的建设工程规【。划,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!申请延期《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!。效期届满三十—日前向?原发证机关提—出申:请经批准后可以【。延期一次时间不【。得超:过二年 【。第三十四条 在【乡、村寨规划区【内进行乡镇企—业、: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!事业建设的单—位或者个人应—当,向乡、镇人民政府】提出:申请由乡、镇人【民政府报《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核发乡村》建,设规划许可证 !     在—乡、村寨规划区内】进行农村村民住宅】。建设的应《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!建房:申请报乡、镇人民】政府:审核城市、县人【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》门核:发乡村建设》规划许可证 】     有关【行政机关应当在三】十日内提出审核【意见或者作出行【政许:可决定三十》。日内不能《提出审?核意见?或,者不能作出行政许】可决定的经本行政】机关负责人批准可】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!延长期限《的理:由告知申请人 !     乡村【建设规?划许可证《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!。未取:得用地批准文件【的乡村建《设规划?许可证自行失—效 第三十五!条, 城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将经审定的修建】性详细规划、建【设工程设计方案的】。总平面图予以公【布    】 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在—核发建设《工程规划《许可证后应当及【时公示?规,划许可?。证的颁?证情况?但是:法律、法规规—定不得公《开的:内容除外《     】建设工程开工前建】设单位或者》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!醒目位置设置建设】工,程规划?公示牌对建》设,工程的总体布局、】单体设计《。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!进,。行公示? 第》。三十六?条 建设工程勘【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应!当按照城《乡规划?和规划条件进行勘】察、设计 —。 第?三十七?条 建设工程—放线由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或者其委托的】具,有相应测绘》资质的单《位实施   !。  建设工》程验线由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实施 ! :第三十?八条 建设工程竣】工后: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!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!。市、县?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!出竣:工规划核实申请 !     建【设工程符合规—划,许可要求的》城乡规划《主管部?门应当自收》到申请之日起—十日内?出具建设工程竣工】规划核实文件 】     建设工!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!管部: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!工规划?核实文件的》建设单位不》得,。组织竣工验收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。不予办理《建,设,工程竣工《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!行政主管部》门不予办理房屋【权属登记《。   — , 建:。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!。个月内建设》单位应当向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报送有关《竣,工验收资《料 ? 第三十九条 建!。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!应当包括下列—内容 《     (一】)规划许可文件【; : ,     (二)!建设用地的》性,质,、位置?、界:线,、面积; 【     (三【),建筑物、《构筑物的使用性质、!建设:规,模、平面位置—、层数?、高度、立》面造型、外》装材料、外装—色彩; 》     (四)!基础设?施和公共设施建设】建筑密度、》。容,积,率、绿地《率、公?。共绿地面积、停车泊!位、后退红线—及交通出入口等;】 《 ,   (五)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】地范围内应当拆除】、清理的建筑物【、构:筑物和设《施,;  —。。   ?(六)法律、—法规和规划许可规】定的:其他内?容 第四十条! 城市?。、镇规划区内—的临:时用地和临时—建设不得影响—城市、镇规》。划,。的实施 —   ?  城市、镇规【划,区内建设单位或【。者个人临时建设【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!理临时用《地规划许可证—    【 临时?建,设应当经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审查【批准取得临时建设】工程规划许》可证临时建筑物【、构筑物《不得:改,。变,为永久性建》筑  — ,  :临时用地和》。临时建?设的使用期限一般】不超过二年》并,挂牌公示临时建【筑物、构筑物批【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!当自行拆除 】 第:四十一?条 房屋所有人、使!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!按照:规划许可的用途使】用房:屋确需变更》房屋用途的应—当依法向城》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!申请办理变更手续】 第四十二条 在!规划:区内进行开矿采【石、挖砂取土、掘】坑填塘等《改变地?形地貌活动》的申请人办理—相,关许可时应当依法报!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?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意!。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