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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。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!施 《 第二十二条 省】。人,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根据国家有关【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!规定结合本省—。实际制?定,本省城?乡规划技术标准【和规定 【    城》市,、县人民政府根据】国家和省有关城乡】规划技术《标准和规定可以【制定所辖区域城乡】规划管?理技术规定报—上,一级人民《政府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门备案 ! 第?二十三?条 城市、县、镇】人民:政,府应当根《据城市总《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划、土地【。利用总体规划和年】度计:划以及?国民经济和社会【发,展规:。划制定近《期建设规划》报,总体规划《审批机关备案 ! 第二十《四条 建设项—目依法应当》核发:选址意见书的—按照下列《情形核发《     (!一,)国家?和省人民政》。府投:资主管部门批—准、核准《的由省人民政府城】乡规:划主:管部门?核发;   !  (二《)市、州人民政府】。和县:级人民?政,府投:资主管?部,门批准、核准的由同!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。核发选址《意见书?但市辖区人民政府】投,资主管部门批准【、核准的由市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! , 第二十五【条 建设项目规划】选址应当《按照法律、法—规、规?章、技术《标准及城《乡规划的规定明确】建设:项目:的基:本情况、规划选【址的主要依》据和用地范》围及具体规划—要求 —   ? 建设项目选址意】见书办结时》限为:。三十日三十日不能】作,出决定的《经本行政机》关负责人批》准可以延长十日并】应当将延长期限的】理由:。告知申?请人 》   ?  建设项目选址】意见书自核发—之日起二年内建设项!目未取得投资—主管部门批准—。文件的建设项—目选址意见书自【行失效 》 第二十六条 】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以划拨方—式提: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!建设项目应当依法】核发:建设用地规》划许可证《。建设:单位取得建设用【。地规划许可证后方】可依法申请土地【划拨 第二十!。七条 在城市、【镇规划区内》以出让方式提—供国有土地》使,用权的应当依法将】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—门提出的出让地块】的规划条件作为【。国有土地使用—权出让合同的组成】部分未确定规划条】件的地块《不得出让《国有土地使用权 !   《  以出让方式【取得国?有土地使用权—。的建设项目》建设单位应当依【法向城市、县—人民政?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—门领取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 】 ,第二十八条 —出让地块的》规划:条,件,。应当依法明确使【用性质、建筑高度】、建筑密度、容积率!、绿地率、公共设】施配:套要求、交通出入口!方位、停车》泊位、建《筑后退红线距离【、,防灾等?内容:提出建筑体》量、体型、色彩等指!导原:则,    【 ,各级人民政》。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不得《在建设用地》规划许可《中擅自改变作为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】。让合同组成》部分的?规,划条件 — 第二十九条 【规划:条件未纳《入国: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的该【国有土地《使用权?。。出让:合同无效;对未取得!建,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】的建设?单,位批准用地的由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!有关批准文》件;占用土地的应】。当及时退回;—给,当事:人造成?损失:的应当依法》给,予赔偿 《 第三十条 】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!。地规划许可证—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审批时—应当在符合规定要求!的,地形图上划定建【设用地界址点坐【标和界?址线 ?     建】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!三十日三《十日不能作》出决定的《经本行政机》关负责?人批准可以延长【十,日并应当将延—长期限的理由告知】申请:人 》 , , , 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:自核:发之:日起二年内建设项目!未取:得,土地:批准:文件的建设》用地:规划许?。可,证自:行,失效 《 :第,三,十一条 在城市、】镇规划区内进行【建筑物、构筑物、】。道路、管线和其【他工程建设的—建设单位或者个【人应当?向城:市、县?。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。申请办理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《证,。 第三十二条! 申:请办理建设工程规】划许:可证: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】 :     (一)!建设项目用地—批准文件; !    《(二)建设项—目批准、核准、【备案文?件;    !。 (三?。)建设工《程,设计方案重》大城:乡基础设《施项目应当提交建】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!;     !(四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材料 》。  ?   需要建设【。单位编制《修建: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!目还:应当提交修》建性详细规》划 第三十三!条 建设工程符【合城乡规划建设【。工程的性质、规【模、高度、建筑密】度、容积率》、绿地率和》其他相关技术—指标符合法》律、法规、规章【、城乡规划管理【技术规定的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!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 》    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办【。结时:限为:四十五?日四十五日》不能办结《的经本级人民—政府负责人批—准可以延长十—五日并应当将—延长期?。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!    【 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自核》发之日起《二年内?建设项目未取得【建筑:工程施工许可证【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自行失《效需要?申请延期的被许可】人应:当在有效期届满【三十:日前向原发证—机关提出申请经【。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!时间不得超》过二:年, : :第三十四条 —在乡:、村寨?规划区?内,进行:乡镇企业、乡村公】共设:施和公益事业—建设的单位》。或者个人应当向乡、!镇,人民政府提》出申请由乡》、镇人民政府报【城市、县人》。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核发乡村建设】规划许可《证 :     【在乡、?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!村村民住宅建设的】应当向村民》委员会?提出建房申》请报乡、镇人—民政府审核》城市、县《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核发乡《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!   》  有关行政机【关应当在三》十,日内:提出审核意见—或者作出行政许【可决定?三十日内《不能:提出审核意》见或: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!决定:。的经本行《政机关?负,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!日并应当将延—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!请,人 ? :    乡村建设】。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!日起二年《内未取得用》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!设规划许可证自【行失效 《 ?第三十五条 —城市、县《人民政府《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应【当将:经审定的修建—性详细规划、建设工!。程设计方案》的总平面图》。予,以公布 》   《  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!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后应当及时公—示,规划许可证的颁证】情况但是法律、法规!规定不?得公开?的内容?除外 ? ,     建【设工:程开工前建设单【位或者个《人应当在施》。工现场醒目位置设】置建设?工程规划公示牌【对建设工程的—总体:布局、单体设—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!标进行?公示 —第三十六条 建设】工程勘察单位—、设计单位应当【按,照城乡规划和—规划条件《进行勘察《、设计 第三!十七条 建》设,。工程放?线由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或—。。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!测绘资质《。的单位实施 !    建设工【程验线?。。。由城:乡规:划主管部门实施【 第三十八】条 建设工程竣【工,后建设单位或者【个人应当向建设工】程,所,在地市、县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提,出竣工规划核—实申请 —  :   ?建,设工程?符合规划《许可要求的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自收【到申请之日起—十日内出具建—设工程?竣工:规划核实文件 】  ?   建设工程未取!得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出具—的建设工程竣工【规,划核实文《件的:建设单位不得组【。织竣工验收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!建设工?程竣工验收》备案手?续房地产《行政主?管部门不《予办理房屋权属【登记  【   建《设工程竣工验—收后六?个,月内建设单位—应当向城乡》规划:主管部门报送有关】竣工验收《。资料: 《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!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!包括下列《内容:   — , (一)规划许可】文件;   ! , (二)《建设用地的》性质:、位置?、界线、《面,积;:。 :  ?  : (三)建》筑物、构《筑物的?使用性质、建设【规模、平面》位置、?层数、高度、立面造!型,、外装材料、外装】色彩; 》     (【四)基础设施和【公共设施建设建筑】密度、容《积率、绿地率、公共!绿地面积《。。、停车泊位、后退】红,线及交通出》入口等; 【     (—。五,),建设用地和代征用】地,范围内应《。当拆除、清理的建】筑物:、构筑物和设—施;    ! (六)法律、法】规和规划《许可规定的》其他内容 【 第四十条 城【市、镇?规,划区内的临时用【。地和临时建设—不得影响城市—、镇规划的实施 】 ?    城市、镇】规划区内《建设单位或者—个,。人临时?建,设使用土地应—当向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申请办理临】时用地?规划许可证》 ?     》临时建设应当经【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审查批准取得临】时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临时》。建筑物、构筑物不】得改变为永》久性建筑 》     临时!用地和?临时:建设的使用》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!并挂牌公示临时建】筑物、构筑物批【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!当自行?拆除: 第四十一】条 房屋所有人、使!用人和管理单位【应当按照规划许可】的用途使用房屋确】需变更房屋用途【的应当依法向城乡】规划主管《部门和?土,地主管部门申—请,办,理变更手《续 第四十二【条 在规《划区内进行开矿采石!、挖:砂取土、掘坑填塘】。等改变地形地貌【活动的申《请人办?理相关许可时应当依!法报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和其他有【关部门同意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