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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章 !城乡规划的实—施 ? 第二十二条 省!人民政府城乡规【。划主管?部门应?当根据国家》有关:城乡规划技》术标准?和规定结《合本省?实际制定本》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!和规:定, : ,     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!省有关城乡规划技】术标准和规定可以制!定,。所辖区域城乡—规划管理技术规【定,。报上一级《人民政?府城乡规《划,主管部门备案 【 第二十三条】 城市、县》、镇:人民:。政府应当根据城【市总体规划、—镇总体规划、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!年度计划以及国【民经济?和社会发展规划【制,定近期建设规划【报,总体:规划审批机关—备案 —第二十四条》 建: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!选址意见书的按照】下列情?形核发  】   (一)国【家和省人《民政府投资》主管:部门批准、》核准的由省人民【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!发; ?   》  (二)市、【州人民政《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投!资主管部门批准、】核,准的由同《级城乡?规划主?管部门核发选址意】见书:但市辖区人民政【府投:资主管部门》批准、核准的由市人!。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核发选址】意见书 【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!目规划选址应当按照!法律、法规、规【。章,、技术?标准及城乡》规划的规定明—确,建设项?。目,的基本情况》、规划选《址的主?要依据和用》。地范围及具体—规划:要求  【   建《。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】办结时限为三—十日三十日不能作出!决,定,的经本行政》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!延长十日并》应当:将延长期限的理由】告知申请人 !    《。建设项目《选址意见书自核【发之日起二年—内建:设项目未取》得投资?主管部门批》准文: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!见书:自行失效 — 第二十六—条 :在城市、镇规划区】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!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!项目应?当依法核发》。建设:用地规划许可证建】。。。。设单:。位取得建设用—地规划许可》证,后方:可依:法,申请土地《划拨 第二十!七条 在城市、【镇规划?区内以出《让方式提供国—有土地?使用权的应当依法】将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提出《的出让?地块的规《划条件作为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!规划条件的地—块不得出让国有土】地使:用权   】 , ,以出让方《式取得国有土—地使用权的建—设项:目建设?单位应?当依法向城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领取建】。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 》 第二十八条】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!件,应当依法明》确使用性质、建筑高!度、建筑密度、容】积率、绿地率、【公共设施《。配套:要求、交通出—入口方位、停—车泊位、建筑—后退红线《距离、?防灾等内容提出【建筑体量、体型、色!彩等:指导原则  !   ?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:管部门不《得,在建设用地规—划许:可中擅?。。。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!使用权出《让合同组成部分的】规划条件 】。第二十九条 规【划条件未纳入国有】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!的该国?有,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,同无:。效;对未取得建设用!地规划许可》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!。地,的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撤销》。有,关批准文件;—占用土地的》应当及时《。退回;给当事人造】成损失的应当依【法给予赔偿》 第三—十条 ?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!地规:划许:可证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审批时应【当在符合《规定要求的》地形图上划定建设用!地界址点坐标和界】址线 ?   》 , ,建,设用:地,规划许可证办—结时限为三十—日三十日《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!行政机关负责人批】准可:以延长十《日并应?当将延长期限的【理由:告知申请《人 ?     建【设,用地:规划许可证自核发】之日起二年》内建设?项,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!件的建设用地规【划,许可证自行失效 】 第三》十一条 在》城市:、镇规划区内进行建!筑物:、构筑物《。、道路、《管线和?其,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!位或:。者,个人应当向城市【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申请办理建】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。 《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!理,建,设工程规划许—。可证应当提交下【列材料 —     (一)】。建设项?目用地?批准文件《;   【  (二)建设项目!批准、核《准、备案文》件; ? ,     (三)!建设工程设计方【案重大城乡基础设】施,项,目应当提交建设工】程初步设计方案; ! ,     —(四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其他材料【 《 ,   需要建设单位!编,制修建性《详细规划的》建设项?目,还应:当提:交修建性详细—规划 《 第三十》三条 ?建设工程符合城乡】规划建设工程—的性质、规模、【高度、?建筑:密度:、容积率、绿地率和!其他相?关技术指标符—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、城:乡规划管理》技术规定的城乡规】。划主:管部门应当核—发建设工程规划许】。可证  【。   建设》工,程规划?许可证?办结时?限为四?。十五日四《。十五日不能办结的】经本:级人民?政府负?责人批准可以延【长十五?日并:应当:将延长期限的理由】告知申请《人 》    建设工程】规,划许可证《。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!建设项目未取得建】筑工程施工许可【证的建?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自行失效需》要申请?延期的被许可—人应当在有效—期届满三十》日前向原发证机【关提出申请经批【准后:可以延?。期一次时间不得超】过,二年 》 第:三十四条 在乡【、村寨规划区—内进行乡镇企业、乡!村公:。共设施和公益事【。业建设的《。单位或者个人—应当:向乡:、镇人民《政府提出申请—由乡、?镇人民政《府报城市《、县人民政》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核发乡》村建设规《划许可证 》    — 在乡、村寨规【划区内进行农村【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!向村民委员》。会提出建房申请报】乡、镇人民政府【审核城市、》县人民?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核发乡村建设—规划许?可证    ! 有关行政机—关应当在三十日【内提出审核意—见或者作出行政【许,可决:定三十日内不能提出!审核意?见或者?不能作?。出行政许可决定的】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!批准可以延》长十日?并应当将《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!申请人 【  :。  :乡村建设《。规,。划许可证自》核发之?。日起二年内未取得】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!建设规划许》可证自行失效 !。 第三十《五条 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,管部门应当将经审】定的修?建性:详细规划、建—设工程?设计方案《的总平面图》予以公布 》 ,     城乡规!划,主管: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!规划许?可,证后应当《及时公?示规划许可证的【颁,证情况但是法—律、法规《规定不得公开的【内容除外 —     建设工!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!者个人应《当在施?工现场醒目位置设】置,建设工程规划公示】牌对建设工》程的总体布局、【单体设计和》主要:技,术经济指《标进行公示 !第三十?六条 建设工程勘】。察单位、《设计单位应当—按照城乡规划和规】划条件进行》勘,察、设计 【 第三十七条 建设!工程放线由城—乡规划主《管部门或者》其委托的具有—相应测绘资质—的单位实施 — ,     —。建设工程验线—由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实施 第三十!。八条 建设工程【竣工后?建设单?位或者?个人应?当向建设工程—所在地市、县城【乡,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竣工《规划核实申请 !     建设工程!符,合规:划许可要求的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】十,日内出具建》设工程竣工规划【核实文件《   — , 建设工程未取得】城,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出具》。的建设工程竣工规】划核实文件的—建设单位不得—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!建设工程竣工验【收备:案手续房地》产行:政主管部门不予【。办理:房屋权属《登记  【。   建设工程【竣工验收后六个【月内建设单》位应当向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报送有【关竣:工验收资料》 第》三十九条《 建设?工程竣?工规:划核实应当包括【下列:内容 》  :  : ,(,一)规划许可文【件;   】  (?。二):建设用地《的性质、位置—、界线?、面积; 】。 ,   ?(三)?建筑物、构筑—物的使用性》质、建设《规,模、平面位置—、层数、高》度、立面造型、外】装材料、外装色彩】; : , ,     》(四)基础设—施和公共设》施建设建《筑密:度、容积率、—绿地率、《公共绿地面积、停】。车泊位?。、,后退红?线及交通出入口【等;: 《 ,   (五)建设】用地和代征用地【范围内应《当拆除?。、清理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和设施;— :     (六】)法律、《法规和规划许—可规定的其他—内容 ? : 第四十条》 城市、镇规划【区,内的临时《用地和临时建—设不得影响城市、镇!规,划,的,实施 》  :  :。 城市、镇规—划区内?。建设单?位或者?个,人临时建设使—。用土地应《当向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申请办【理临时用地》规划许可证 —     临】时建:设应当?经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审】查,批准取得临时建【。设工程规《划许可证《临时:建筑:物、构筑物不—得改变为《永久性建筑 !    临时用【地和临时建》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!超,过二年并挂牌公【示临时建筑物、构筑!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!前应当自行拆除 】 第四十一条】。 房屋?所有人、使》用人和管理单—位应:。。当按照?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!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!。途的应当依法向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和【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!理变更手续 【第,四十二条《 在规划区内进行开!矿,采石、挖砂取土、】掘坑填塘等改变地】形,地貌活动的申—请人办理相关—许可时应当依—法报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!其他有关部门同【意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