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二章 城《乡规划的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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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各】级,人,民政:府,。应当依法组织—编制城镇《体系规划、城—市总:体规划、镇总体规】。划、乡规《。划和村寨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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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城:市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!城市控制性详细【规,划和重要地块的【修建性详细规—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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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县人民】。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门:组织编?制县人民政府所【在地:镇控制?性详细规划和重【要,地块的?修建性详细规划
! ? 其他镇的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】重要地?块的:修建性详《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!组织编制《
第十—一条 城乡规—划组织编制机关【应当委?。托具有相应资质等】级的单位承担城乡】规划编制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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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—条, 城乡规《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!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!划并与?。土,。地利用总《体规划相衔接
】 , 编制城】乡,规划:应当遵守国家—法律:、法:规和有关《标,准
】 民族地区的城乡】规划应当《保,持和:体现民族传统风【貌、:地方特色《
第十三条】。 城:市总体规划》、镇总体规划的规】划期限一般》为二十年城市总【体规划还应当—对城市更长远—的发展做《。出预测性安排
! 乡—规划的规划期限【一般:为二十年
】 村》寨规划的规划期限】一般为十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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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四条? ,。规划区范围、规【划区内?建设用地规模—、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设施用地、【水源地和水系—、基本?农田和绿化用地【、,环,境保护、自然—与历史?。文,化遗产?保护:、防灾?减灾以及《人民防空建设—。、地下管网总体布】局等:内容应当《作为城市《总,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划的强—制性内容
— ? , 下列区域除【。基础设施建设外【应当预留保护性控制!距离
》 , : (一)重—要机关、涉密单位;!
(!二):城市公园、河—道、山头绿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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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。三)交通《枢纽:、高速公路、—铁,路及进入国家—级风景?。名胜区的公路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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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五条 城乡规划应!当,依法报请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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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州域【及省域?。重点地区《城镇体系规》划报省人民政—。府审批
— : 州、市人民政!府所辖的县人—民政府所《在地镇的总体规【划由州、市人民【政,府审批报《省人民政府备—案
《 省—人民政?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!划报省人《民政府审批
【 修建】性详细规划由—市、县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审批重要地块】。的修:建,性详细规划由市、】县人民政府审批【
第十六条 !省人民政府》审批的?州域城镇体系规划】、城市总《体规划以《及省、州、市人民】政,。府审批的县人民政】府所在地镇的—总体规划的审—批时限应当》不超过六个月
! ? 县(市、特区)!。人民:政府审批的镇—。总体规划、乡规划】。和村:寨规划的审批—时,限应当不超过三【个月:
其!他城:乡规划的审批—。时限应当不超过三】个月
第十】七条 城镇体系【规划、城市总体【规划:、县人民政府所在】地镇的总体》规,。划报上一级人民政】府,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!人民代表大》。会常:务,委员会审《议常务?委员会组成人员的】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!民政府研究处理
! 《 其他镇的总体】规划、乡规划在报】上一级人民政府审】批前:应当先经乡、镇【人民代表大会—审议代表的审议【意见:交由本级人民政府】研究处理
! 村《寨规划在报送审批】前应当经村民会议】或者村民代表会【议讨论同意
【 :。 , 城《乡,规划组织编制—机,关报送审批城镇【体,系规划、城市总【体规划或者》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!级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委员会组】成人员或者镇—人民代表《大会代表的审—议,意见和?。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!划的情况一并报送】
第十八条 !城,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!应当依法《将城乡规划草案通】。过,报刊、互《联网等媒体或者【在特:定的公共《场所予?以,公示:征求专家和公—众的意见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】三十日
】 城乡规—划,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在报送人》大常:委会或者乡镇—人,民代表大《会,审议、政府》审批的材料中附【具意见采纳情况【及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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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经批准的城乡规划】应当在?三,。十日内向社》会公布但法律—、行政法规规定不】得,公开的内容》除外
—。第十:九条 城乡》规划:审批前应当由—审批机?关的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组织?专家和有关》部门进?行技术评审省人【。民政府确《定审批总体规划的】镇以:外的县?级人民政《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!规划批准前可—以报送省人民政【。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组织专家—和有关部门》进行技术评审
】 , 第二十条 —省域城镇体系规划、!州,域城镇体系规划、城!市总体规划》、镇总体规》划,的组织编《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!部,门和专家每5年对规!划实施情况进行【一次评估
第【二十一条 经依法】批准的城乡》规划不得《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!应当按?。照中:华人民共和国城【乡,规划:法和有?关法律、《法,规规定的程序、权限!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!。划应当向《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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