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第二章 城】乡规:划的制定《
第十条【 各级人《民政府应《当依:法组织编制城—镇体系规划、城市总!体规划、镇总体规划!、,乡规划和《村寨:规划:
》 城市》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?门组: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!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!修建性详《细,规,划
:
》 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组织编制县—人民政?府所:在地镇控《制性详细规划和【重要地块《。的,修建性详细规划【
》 : 其他镇的控制性】详细规划和重要【地块的修建性详【细规划由镇》人民政府组织编【制
:
第十一条 】城,乡规: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!委,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!的单:位承担?城乡规划《编制工作
】第十二条 城乡【规划的?编制应当根据—国民:经济和社会发展规】划并与土《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!接
:
》 编制城乡规划】。应当遵守国》家法律、法规和有】关标准
《
《 民族地—区的城乡规划应当保!。持和体?现民:族传:统风貌、地方特色
!
?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!规划、镇《总体规划《的规划期限》一般为二十年城【市总体规划》还应当对《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!出,预测:性安排
— : 乡规划的规】。划期限?一般为?二十年
《
【村寨规划的》。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!
,
: 第十?四条 规划区范【围、规划区》内建设用地》规模、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:。务设:施用地、水源—地和水系、基本农】田和绿化用地、环境!保护、自然与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】、防灾?减灾以及人民防空建!设,、地下管网总体【。布局等内容应当作】为城市总体规划、镇!总体:规,划的:强制性内容》
》 下列区—域除基础设施—建设外应当预留保护!性控制距《离
— (一)重要】机关、涉《密单位;
【 , , (二)城【市公:园、河道、山头绿地!;
》 (三)【。。交通枢纽、高速公路!、铁路?及进入国家级风景名!胜区的公《路
》。第十五条 》城乡规划应当—依法报请审批
】 州域及!。省域:。重,点地区城镇》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!。府审批?
》 , 州、市人民【政府所辖的县人民政!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!划由州、《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!人民政府备案—
,
, 省人民!政府确定的镇的【总体规划《报,省人民政府审批
】
: : 修建性详细】规划由市、县—城,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审批?重要地块的修建性】详细规划由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审批
! 第十六《条 省人《民,。政府:审批:的州域城镇体系规划!、城:市,总体规划以及省、州!、市:人民政府审批的县人!民政府?所在地镇的》总体规划《的审批时限应当不】超过六个月
】 ? 县(市、—特,区)人民政》府审批的镇总体规划!、乡规划《和村寨规划的审【批时限应当不超过】三个月
— ? 其他城乡规划】的审:批时限应当不超过三!个月
第【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!划,。。、城市总《体规划、县》人,民政府所在地镇的】总体规划报上一【级人民政府审批【前应: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审】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!员的审?议意见交《。由本级人民政—府,研究处理
【。 , 其他镇【的总体?规划、乡《。规划在?报上:一级人民政府—审批前应当先经乡】、,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!代,表的:审议意?见交由本级人民政】府研究?处理
》。 ? 村寨规划在【报送审批前》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!村民代表《会议:讨论同意
! 城乡》规划组织编制机关】报送审批城》镇,体系规?划、:城,市,总体规划或者镇【总体规划应当将本】级人民代《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组成人》员或者?镇,人民代表大会代表】的审:议意见和根据审议】意见修改规》划的:情况一并报送
【
第十》八条 城乡规—划组织编制》机,关应当依法》将城乡规划草—案通过报刊、互联】。网等媒体或》者,在特定?的,公共场所予》以公示征求》专家和公众》的意见公示时—间不得少《于三十日
》
城乡!规划组织编制机关】。应当在报送》人大常委《会或者乡《镇人民代表大—会审议、政府审批的!材料中附具意—见,采纳情况及理由
】
: , 经批准的】城乡规划应当在三十!日,内向社会公布但法律!、,。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!开的内容除外
【
第十》九条 ?。城乡:规划审批前应—。当由审批机》。关的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组织专家—和,有关部门进行技术】评审:省人民政府确—定审批总《体规划的镇以外【。的,。县级人民政》府所在地的》镇的总体规划批准前!可以报送省人—民政:府城:。乡规划主《管,部门组?织专家和有》关部门?进行技术评审—
《第二十条 省域城】镇体系?规划、州域》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!总体规?划、镇总体规划的】组织编?。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!部门和专家每5年】对规划实施》情况进行一次—评估
?
第二十一条 经】依,法批准的城》乡规划?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!。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!民共和?国,城乡规划法和—有关法律、法—规规定的程序、权】限进行修改后的城乡!规划应当向》社会公布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