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,。 ,第,二章 城《乡规划的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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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各级【人民政府应当—依法组织编制城镇】体系规?划、城市总体规【划、镇总体规划【、乡:规划和村《寨规划
【 城市—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组织?编制城市控制性详】细规划和重要—地块的修《建性详细规》划
【 县人《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组—。织编制?。县人民政府所在【地镇控?制性详?细规划和《重要地块《的修建性《详,细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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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其他镇的《控制性详《细规划?和重:要,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!划由镇人民政府组】织编制
【第十一条 城乡规】划,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!托具有?相应资?质等级的单位承【担城乡规划编制【工作
第【十二条 城》乡规划?的编制应当根—据国民经济和社会】发展:规划并与土地利【用总:体规划相衔接
【
— 编制?城乡规划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】、法规和有关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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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民族:。地区的城乡规划应】当保持和《体现:。民族:传统风貌、》地方特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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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【 城市总体规划、镇!总体:规划:的,规划期?。限一般为二》十年城市总体—规划还应当对城【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!预测性安排
【 乡规】划的规划期》限,一般为二十年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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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村寨规划的—规划期限一般为十】年
》。第十四条 规划【区范围、规》划区内建设》用地规模、基—础设:施和公共《服务设?施用地、水》源地和水系、基【本农:田和绿化用地、环】境,。保护、?自然与历史》。文化遗产保》护、:防灾:减灾以及人民防空】建设:、地:下管网?总体布局等内容应】当作为城《市总体规划》、镇总体规划—的强制性内容
【。
? 下列—区域除基础设施【。建设外应当预留【保,护性控制距离—
— (一《),重要机关、涉—密单:位,;
!(二)城市公园【、河道、山头绿地;!
【 (三)《交通枢纽、高速公】。路,。、铁路?及进入国家》级风景名胜区的【公路
第【十五条 城》乡规:划应当依法报请【审批:
— 州域及省域【重点地区城》镇体系规《划报省?人民政府审》。批,
? , 州、市人】民政府?。所,辖的县人民政—府所在地镇》。的总:体规划由州》、市人民政府审批报!省人民政府备案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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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】人民政府确定的【镇的总体规划报省】人民政?府审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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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修建性详!细规划由市、—县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!地块:的修建性《详细规划由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审批—
第十—六条 省人》民,政府审批的州域城】镇体系规划》。、城市总体规—划,以及省、州、市人】民政府审批的县人民!政,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!划,的审批时限应当【不超:过六个月
— 县(】市、特区《)人民政《府审批的镇总体规划!、乡规划和村寨规】划的审批时限—。应,当不超过三个月
! 其他】城乡规划《的审批时限》应当不超《过三个月《
第十七条】 城镇体系规划【、城市总体规划【、县人民政府所在】地镇的总《体规划报上一—级人民?。政,府,审批:前应当先经》。本级人?民代:表大:会,常务:委员会审《议常务委员会组成】人,员的审议意见交【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!处理
! 其他镇的总体规】划、乡规划在报上一!级人民政府》。审批前应当先经乡】、镇人民代表大【会审议代表》的,审议意见交由本【级人民?政,府研究处《理,
: : 村》寨规:划在报送审批前【应当经?村民会?议或者村民代—表会:议讨论同意》
【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报送审批城【镇体系规划、—城市:总,体规划或者镇—总体:。规划应当将本级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。委员会组《成,人员或?者,镇人民?代表大会代》。表的审议意见和根】据审议意见修—改,规划的情况一并报】。送
第十八条!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应当依法将城】乡规划草案》通过报?刊、互联《网等媒体或者—在特:定的公共场》所予以公《示征求专家和公众】。的,意,见公示?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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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城乡规?划,组织编制机关应【当在报送《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!人民代表大》会审议、政府审批的!材料中附具意见【采纳情况及理—由
《 经批准】的城乡规划》应,当在三十日内—向社会公布但—法律:、行:政,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!内容除外
— , 第十九条》 城乡规《。划审批?前应:。当由:审批:。机关的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组》。织,专家和有关部门【进行技术评审省【人民:政府确?定审批总体规—划的镇以外的县级】人民政府《所在地的镇的总体】规划批准前可—。以报送省人》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组织专家《和有关部《。门进行技术评审【
第二十条 !省域:城镇体系规》划、州域城》镇体系规划、城市】总体规划、镇—总体规划的组织【。编制机关应当—组织有关部》门和专家每5年【对规划实《施情况进行》一次评估
第【二十一?条 经依《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!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!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!。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】和有关法《。律,、法:规规定的程序、权】限进行?修改后的《。城乡规?划应当向社》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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