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第二章》。 城乡规划的制【定
第十条】 ,各级人民《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!制城镇体系规划【、城市总体规划、镇!总体规划《、乡规划和村—寨,规划:
— 城市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组织编制城市控【制性详细《规划和重要地—块的修建性详细规】划
】 县:。人民: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,。组织编制县人民【政府所在地镇控制】性详细规划》和,重要地块的修建性】详细:规划
— 其他镇的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!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!规划:。由镇人民《。政府组织编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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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—条 城乡规》划组织编制机—。关应当?委托:具有相应资质—等级的单位承—。担城:乡,规划编制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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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二条 城《乡规划的编制—应当: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!。用总体规划相衔接
!
《 ?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!。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!有关标准
! 民族地区【的,城乡规划应当—保持和?体现民族传统风貌】、地方特色》
《第十三条 城—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体规划《的规划期限一般【为二十年城市总体】规,划,还应当对《城市更长远的发展】做出预测性安排【
— 乡?规划的规划期限一】般为二十《年
》 村》寨规划的规划期【限一般为十》。年
第—十四条 规划区【。范围、?规,划区内?建设用?地规模、基础—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!用地、水源地和水】系、基本农田—和绿化用地、环【境保护、自然与【历史文化遗产保【护、防灾减》灾以及人民防空建】设、地下管网总【体布:局等内容《应,当作为城市总体规】划、镇总体规划的】强制性内《容
》 下列—区域除?基础设施建设—。外应当预《留保:护性控制距》离
】 (一)重要机【关、涉密单位;【
(!二)城市公园、【河道、山头》绿地;?
: 《 (三)》交通枢纽《、高:速公路、铁路—及进: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!的公路
第】十五条 城乡—规划:应当依法报》请审批
【 ? 州域?及省域重《点地:区城镇体系规划【报省:人民政府《审批
【 州、市人民】政府所辖的县人【民政:府,所在地镇的总—体规:划由州、市人民【。。政府审批报省人民】政府备案
】 ? 省人?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!。体规划报省人—民政府?审批
— 修建性【详细规?划由市、县城乡【规划主管《。部门审批重要地块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!市、县人民》政府:审批
》 第十?六条 省人》民,政府审批《。的州域城镇体—系规划、《城市总体规划—以及:省、:州、市人民政—府审批的《县人民政府》所在地镇的总体规】划的审批时限应当】不超过六个月
【
? : 县?(市、?特区:)人民政府审批的】镇总体规划、乡规】。划和村寨《规,划的审批时限应当不!超过三?个月
【 ?其他:城,乡规划的审批时限应!当,不超过三个月
【
第十》七条 城镇体—系规划、《城市:总体规划、县—人民政府所》在地镇的《总体规?划,。报上一?级人民政府审批【前应当先经本级人】民代表大会》常务:委员会审议》常务委员会组—成,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!本级人?民政府研《究处理
—。 其他镇的!总体规划、乡规划】在报上一级人民【。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!乡、镇人民代表大会!。审议代表的》审议意见《交由本?级,人民政?府,研究处理
】 村寨规划在!报送审批前应当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】意
《 城乡【。规,划组织?编,制机关报送审批城】镇体系规划》、城市总体规划【或者镇总体规—。。划应当将本级人民】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组】成人员或者》镇人民代表》大会代表《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!议意见修《改规划的情》况一并报《。送
》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!组织编制《机关应当依法—将,城,乡规划草案通—过报刊、互联—网等媒?。体或者在《特定的公共场所予以!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!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!少于三十日
】 《 城乡规划》组织:编制机?关,应当在报《送人大常《委会或?者乡镇人民》代表大会审议、政】府审批的材》料中附具意》见采纳?情况及理由》
【 经批?准的城?。乡规划应当在—三十日内向》社,会公布但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定《不得公开的内—容除外?。
第十九条 !城乡规划审批—。前应当?由审:批机关的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组织—专家和有关部—门进行技术评审省人!民政府?确定:审,批总:体规划的镇以—。外的县级人》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!总体规划批准前【可以报送省人—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?。部门组织专》家和有关部门—进,行技术评审
】 第:二十条 《省域城镇体系—规划、州域》。城镇体系规》。。划、城市《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规划的?组,织编制机关应—当组织有关部—门和专家每5年对规!划实施情况进—行一次评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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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一,条 :经依法批准的城乡】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!需修改的应》当按照中华人—。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法和有关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程序【、权限进行修改【后的城乡规划应当】。向社会?公,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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