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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二章 城《乡规划的制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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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条 各级人》民政府应《当依法组织编制【城,镇体系规《划、城市总》。体规划?、镇总体规划、【乡规划和村寨规【划
《 城市人】民政府城乡》。规划主管部》门组织编制城—市控:制性:详细规划和重要地】块的修建性详细【规划:
—。 :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?门组织编制》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!控制:性详细规划和—重,要,地块的修建》性详细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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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其他镇的《控,制性详细《规划和重《要地:块的修建性详细【规划由镇《人民政?府组织?编,制
《 第十一条 城【乡规划组织编—制机关应当委托【。具有:相应资质等级的单】位承担城乡规—划,编制工作
第!十二条 《城乡规划《的编:制,。应,当,。根据国民经》济和:社会:发展规划并与土地】利用总体《规划相?衔接:。
【 编制?城乡规划《应当遵守《国,家法律、法规—和有关标准
! 民族地【区的城乡规划应当保!持和体现民族传【统风貌?、地方特《色
第—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!划、镇?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!一般为二十》年城市总体规—划还应当对城市【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!测性安排
! ?乡规划的《规,划期限一般为—二十年?
】。村寨规划的规划期】限一般为十》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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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四条 》规划区范围、规划区!内建设用《地规模、《基,础设施和公共—服务设施用地、【水源地和水系、基】本农田和绿》化用地、《环境:保护:、自然与历史文【化遗产保护、—防灾减灾《以及人民防空—建设、地下管网总】体布局?等内:容应当作为城市总】体规划、镇》总体规?划,的强制性《内容
】 :下列区域除基础设】施建设外应当预【留保护性控制距【离
】 (一)重要机关、!涉密单?位;
《。 (二)!城市公园、河—道、山头绿》地;
! (三)交通枢【纽、高速公路、铁】路及进入国家级风景!名胜区的公路
】 第?十五条 《。城乡:规划应当《依法报请审批
! 州域及省!域重:点,地区城镇体》系规:划报省人《民政府审批
【 , 州、市】人民政府所辖的县人!民政府所在》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!、市人民政府审批】报省人民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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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省人民政》府确定的镇的总体】规划报省人民政【府审批
【 修建性【详细规划由市、【县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!批重要地块的—修建性?详细规划由市、县人!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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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省!人民政府审批—的州域?城镇体系规划—、城市总体规划以】及省、州、市人民】政府审批的县人民】政府所在地》镇的总体规划—的审批时《。。限应:当不超过六个月【
】县(市、特》区)人?民政府审批的镇【。总体规划、乡规划和!村寨规划的审批时】限应当不超过—三个月
! :其他城乡规》划的审批时限—应当:不,超,过,三个月
第】十七条 城镇体系】规划、城市》。总,体,规划、县人民—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!规,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!。审批前应《。当,先经本级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审议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!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!人民政府研》究处理
— 其他镇】的总体?规划、乡规划在报上!一级人民政府审批】前应当?先经乡、镇人民【代,表,大,会审议代表的—审议意见交由—本级人民《政府研究《处理
》 : 村寨》规划:在报送审批前—应当经村民会—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!讨论同?意
— , 城乡规划组织】编制机?关报送审批城—镇体系规划、城【市总体规《划或者镇总体规划】应当:将本级?人民: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组》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!表大会代表》的审议意见》和根:据审议意见修改规】划的情况《一并报送《
第十八条】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:应当依?。法将城乡规》划草案通过》报刊、互联》网,等媒:体或:者在:特定的公共场—所予:以公:示,。征求专家和》公众的意见公—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!日
— ?城乡规划组织编制】机关应?当在报送《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!人民代表大会审议、!政府审批的材—料中附具意见—采纳情况及理由
! 经批准!的城乡规划应当【在三:十日内向《社会公布但》法律、行政法—规规定不得公开的】内容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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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十九:条 城乡规划审批前!应当由审批机—。。。关的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组织专家和有—关部门进《行技术评《审省人民政府确【定审:批总体规划》的镇以外的县级人】民政府所在》地,的镇的总体规划批准!前可以报送省人民政!。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!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!审,
: 第二十》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!划、:州域城镇体系规【划、城市总体—规划:、镇总体规》划的:组织编制机》关应当组织有关【部门和专家每5【年对规划实施—情况进行一次评估】
:第二十?一,条 经依法批准【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!修改:确需修改的》应当:按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城乡—规划法和有关—。法律、法规》规定的程序、权限进!行修改后的》城乡:规划应当向社—会公:。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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