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【二章 城乡规划【的制定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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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!当,依法: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!。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!镇总体?规划、?乡规划和村寨规划】
】城市:人民政?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组织编制城市—控制:性详细规划》和重要地块的修建】。性详细规《划
】 县人民政府城【。乡规划主管部门组】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!。在,地镇:控制:性,详细规划和》重要地块《的修:建性详细规》划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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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其【他镇的?控制性?详细规?划和重要地块的【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!人民政府组织编【制,。
第十—一条 ?城乡规划组织编制】机关应?当,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!级的:单位承担城》乡规:划编制工作
】 第十二条 城乡】规划的?编制应?当根据国民经济和】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!地利用总体规划【。相,衔接:
《。 编制城乡】规划应当遵守国家】法律、法规》。和有关标准
】 《 民族地区的—。城,乡规划应当保持【和体:现民族传统风貌【、地方特色
】 第十?三条 城市总体【规划、?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!。限一般为二十—年,城市总体规划—还应:当对:城市:更长远的发展做出】预测性?安排
《 《 乡规划》的规划期限一—般为二十年
】 》村寨规划的规—。划期限一般为十年】
第》十四条? 规:划区范?围、规划《区内建设用》地规模、基》础,设,施和公共服务—设施用地、》水源地和水》系、基本《农,田和绿化《用,地,、环境保护》、自:然与历史《文化遗产保》护、防灾减》灾以及?人,民防空建《。设、:地下管网《总体布局等》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!体规划、镇总体【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】
》 , 下列区域除基础!设施建设外应当【预留保护性控—制距:离
—。 , , (一)重要—机关:、涉密单位;
】 (二)!城市:公,园、河道、》山头绿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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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!)交通枢《纽、高速公》路、:。。。铁路及进入国家级】风景名?胜区的?。公路
》 ,第十五条 城乡规】划应当依法》报请审批
— 州域及!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!系规划报《省人民政《府审批
》 ? 州、市—人民政?府所辖的《县人民?政府所在地镇的【总体规划由州、市人!民政府审批报—。省人民政府备案
! ? 省人民政府确!定的:镇的总体规划报省】人民政府审批—
: : , 修建性详细规!划由市、县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【审批重要地块的修】建性详?。细规划由市》、县人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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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【 省人民政府审【批,。的州域?城镇体系规划—、,城,市总体规划》以及省、州、市【人民:政府审批的县人民】政府所在地镇—的总体?规,划的:审批:时限应?当不超过六个—月
— 县(市、特区!。)人民政府审批的镇!总体规划《、乡规划和村—寨规划的审批时限】应当不超过》三个月
【 其他城【乡规划的《审批时?限应:当不超过三个月
! 第?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!划,、城市总体》。规划、县人民—政府所在地镇的【总体规划报上一级】人,民政:府审批前应当先经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《审议常务《委员会组成》人员的审《议意见交由》本级人民政》府研究处理
! ? 其他镇的总体规】。划、乡规划在报【上一级人民政府审】批前应当先经—乡、镇?人民代表大》。会审议?代表的?审,议意见交《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!处理
】 :村寨规?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!经村民会议或—者村:民代表会议讨论【同意
! 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报送审批【城镇体系规划、【。城市总体《规,划或者?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!级人: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组成人?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!。会代表?的审:议意见?和根据审议意见修】改规划的情况一【。并报送
— 第十八《条 城乡规划组织】编,制机关?。应当依法将城—乡规:划,草案通过报》刊、互联网等媒体】或者在?特,定的公?。共场所?予以公示征求专家和!公众的意见公示【时,间,不,。。得,少于:三,。十日
】 城乡规划组织编!制,机关应当在报—送人大常委会或者】乡镇人民代》表大会审议、—政府审?批的材?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!况及理由
— —经批准的《城乡规划应》当,在三十日内向社【会公布但法律、【行政法?规规定不《得公:开的内容除》外
第十九条! 城乡规划审批前应!当由:审批机关的》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组织专》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!术评审省人》民政府?确定审批总体—规划的镇以外的县】级人: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!总体规划批准前【可以:。报送省人民政府城】。乡规划主管部门组】织专家和《。有关部门进行—技术评?审
?。 第二十条 【省域城镇体》。系规:划、州?域城镇体系规划【、城市总体规划【、镇总体规划的组】织编制机《关应当组织有关部】门和专家每5年对规!划实施情况进行一】。次,评估
第二十一条! 经依法批准的【城乡规划不得擅【。自修:改确需修改的应【当按照中《华人民共《和国城乡规划法和】有关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的程序、权限【进行修改后的城乡】规划应?当向社会公布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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