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第一?章 :总则
《
第?一,条, 为加强城》乡规划管《。理协:调,城乡空间《布局改?善,人居环境促进城【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!可持:。续发展根《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城乡《规划法和有》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结》合,本省实际制定本条】。例
第—二条: 本省行《政,。区域内制定》和实施城乡》规划在规划区内【进行建设活动应【当遵守本条例
】 ? 本条例所称的!城乡:规划包括城镇体【系规划、城市规划、!镇规划?、乡:规划和村寨规划城】镇,体系规划分为—省域城镇体系—规划:、州域城镇》体系规划《。和省:域重点地区城—。镇体系规划城市【规划、镇规划—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!规,划城市?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】城,镇体系规划》。和,中心城区规划县人】民政府所在地镇【的总体?。规,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!规,划和:县城总体规划;其】他镇的总体》规划:分为镇?域镇村体系规—。划,和镇区总《体规划详《细规划分为控—。。制性详细规划和修】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!分为乡域规》。。划和乡政府所在地】规,划
第—三,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!规划应当遵循城乡】统筹、合理布局【、,节约土地、集约【发展: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!则改:善生:态环境促《进资源、能》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!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!历史文化遗产保【持地方特色》、民族特《色和传?统风:貌,防,止污染和其他—公害并?符合区域《人口发展、》。国防:建设、防灾减灾和公!共卫:生、公?共安全的需要
! : 规划区内【实行统一《。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!进行建设活动应【当符合城乡》规,划的要求遵守土地管!理、自然资源和【环境:保,护等:法律:、法规的《。规定
第四】条, 城市和镇应当依法!制定城市规》划和镇规划
—
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根据本地《农村经济社》会发展水平》按照持?续发:展,、因地制《宜、循?序渐进、统筹兼【顾、切实可行的原则!制定:实,施乡规划、村寨【规划
》 第五条 风景名胜!区、自然保护区、】森林公园、地质公】园、水利景区等特殊!区,域的规?划应当?与城乡规划衔接
! 《 , ,。城乡基础设施、公共!服务设施《和公共安全设施【等涉:及空间和自然资【源利用?内容的专项规—划应当纳入城乡规】。划并与城《乡规划同《步实施?
:。 第六条》 规划区《的具体范围》由有:。关,人民政府在组织【编制的城市》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规划、?乡,规划和村寨规—划中划定
》
? 城市—规划区内的》镇,、乡、?村寨:以及:镇、:乡规划区内的村寨不!再另行划定》规划区
《
: 第七条 省人民政!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!城乡规划管》理工作
《
《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城,乡规划主管部门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的城乡规《划,管,理工作
! :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》其他有关《。部,门应当按照各自【职责协?助,做好城乡《规划管?。理,的有关工作
! 乡、镇人】民政府依法》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!。。作,
第八条【 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府应当《完善城乡规划管理】体制建立城乡—规划民主、科学决】策机制提《高城乡规划》管理效能确保城【。乡规划的严肃性
! : :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加强城乡空】间地理基《。础信息资《。源,建,设实现信息共享【。满,足制定?和实施?城乡规划的需要【
: :第九条 鼓励城乡规!划科学技《术,。研究:推广先进《技术:增,强城乡规划》的科学性《
: ?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对?在城乡规《划工作中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】位和个人予以表彰】。和奖励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