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? 经营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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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七条 】 城市公共交通【经营实?行许:可制度从事公共【汽车客运和出—租汽车客《运经营应当依—法取:得客运经营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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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《八条 ? 客运管理》机构实?施公共汽车客运和】出租:汽车客运经》营许可?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!并以服务质量—作为主要竞标条件】
— : 公?共,汽车:客运经营《许可不收取有偿【。使用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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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公共汽—车客运经营者—不得:转,让客运经营》权或者以承》包、挂靠等方—式变相转《让客运经营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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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九条 城》市公共?交通的经营权—期限不得《超,过10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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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,条 客运管理机】。构应当按照》城市公共交》通经营许可》方案:(以下?简称经?营许可方案)实【施经营许可经营许可!方,案由各市州、县(】。。市、区?)人民政府交通运】输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价格》。、财政部门根据经济!发展水平、市场【供求状?况,、城市公共交通规】划等制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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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经营许可》方案包括车辆数量】、车型?、票价?、线路、班》次、站点、经营区域!、经营期限、安全】生产和服务质—量等内容出租汽车客!运,经,营许可收取有偿【使用费的其经营许可!方案:还应:当包括有偿使用费】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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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经营许可方》案制订?过程:中应当举行》听证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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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一》条 县级人民【政府交通《运输、价格》、财政主管部门制】订的经营许可—方案由同级人民政】府核准后报市、【州人:民政府批准;市【、州人民政》府交通运《输、价格、财—政主管部门》制订的经营许可方案!报,同级人民《政府批?准经批准的经营【许可方案报》省人民政府交通运】。输、价格、财—政主管部门》备案各市《州、县(市、区【。)客运管理机—构组: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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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二十二条 】 申请参《。加城:市公共?。交,通经营投《标的:。应当具备以下条【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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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(一)有企业法人】资格: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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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有符合!经营许可方案要求】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!。的车辆购《。置资金;
!。
, 》 : (三)有》健全的运营》管理和安《全管理?制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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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【)有符合运营要求】的停车?场地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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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?五,)有合理可行的运】营方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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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六)法律、法】规和经营《许可方案规定的其他!条件
】 ? 个人?申请参加出租汽车】客运经营《投标的应当》具,备本条?。。例第二十二条第二、!三、四、五、六项规!定的条件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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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三条 客—运管理机构应—当按照?招标条件《对申请人进》行审查符合条件【的准予参加》城市公共交通—经营:。许可投标;不符合】条,。件的:应当向申请人书【面说明不得参加【投标的理由》
—。。 客运管【理机构应当按照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!投标法及有》关规定确《定中标?人,并自中?标通知?书发出?之,日,起15日内与—中,标人:签订:。城市公共《交通经?营许可协议自—经营许可协议签【订之:日起:10日内客》运管理?机构:应当向中标人颁发城!市公共交通经营【许可:证,
! 对城市《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!运营:的,车辆客运管理机构经!审核符合许可—要求的应当配发道】路运输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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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》二十:四条: 城市公共交通】经营者停业、终止】经营的应当向各【市州、县《(市、区)客运管理!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!相关手续《
【。 ?依法变更《法定:代表人、《名称、经《营场所的《应当:向市:州、县(《市、区?),客运:管理机?构备案客运管理【机,构应当?。换发相?关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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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,二十五条《 省交通运输行政!主管部?门应当制定城—市公共交通》服务质量信誉考【。核办法各市州、【县(市、区)客【运管理机《构应当对城市公共】交,通经营者、》驾驶人进行年度考核!并将考核结果—公示接受《社,会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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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对城市公共交【通,经,。营者的服务》质,量信誉考核》结,果可以作为决定新】增经营许可的—条件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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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城市公》共,交通:经营者年度服务【质量信誉考》核,不合格的下一年度】不得参加城市—公共交通《经营许?可投标;4》年内累?计2次服务质量【信誉考核《不合格的不》得参加城市公—共交通经《营许可投《标
! 第二《十六条 城—市公共交通经营权】期限届?满经营者需要延续经!营的应?当在期限届满60】日前向各市州、县】(市、区)》。客运管理机构—提,出,申请符合下列条件】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!在期限?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!延续:的,决,定准:予延续?的可以逐年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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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一)经【营条件?。无实质性改》变;
! — (二?)经营期限内服【务质量信《誉考核全部合格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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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?三)符合《法律、法规和—县级或?者市、?州人民政府规—定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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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》七条 未取得【。城市公共交通—经营许?可的:不得从?事城市公共交—。通经营活动不得在】车辆上使用城—。市公共?交通专用的》顶灯、计价》器和服务标志等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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