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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:章 经营许》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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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第十《七条 《城市公共交》。通经营实《。行许可制度从事公共!汽车:客运和出租》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!。法取:。得客运经营》权
【 第十八【条, 客运管理机构实!施公共汽车客运和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】许可应当采取招【。标的方式并》。以服:务质量作《为主要竞《标,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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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汽】车客:运经营许可》不收:。取有偿使用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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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公共汽车客》运经营者不得—转,让客运经营》权或者以《。承,包,。、挂靠等《方式变?相转让客运》经营权?
】 第?十九:条 城市》公共交?通的经营权期限不】得超过10》年
】 第二十条 !客运管理机构—应当按照城市公【共交通经营许—可方:案(以下简称经营】许可:方案)实施经营许可!经营许可方》案由各?市州、县(市、【区)人民政府交通】运输行?政主管部《门会:同价格、财政部【门,根据经济发展—水平、市场》供求状况、城市公共!交,通规划等《制订
! 经营许可【方案包括车辆数量、!车型、票价、线路】、,班次、站《。点、经营区域、经营!期限、安全生产和】服,务质量?。等内容出租》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收!取有偿?使用费的其经营许可!方,案,还应当包括有偿使】用费: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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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经营许可方案【。制订过程《中,应当举行《听证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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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二十一条 》 县级人民政—府交通运输》、价格、财政—主管部门制订的经营!许可方案由同级【人民政?府核准后报市、【州人民政府批准【;市、州人民政府】交通运输、》价格、财政》主管部门制订—的经营许《可方: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!准经:批准的经《营许:可方案报省》人民政府《。交通运输、价格、财!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!州、县(市、区)】客,运管:理机构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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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二十二条 —申请参加城》。市公共交通经营投】标的应当具备以【下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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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? (一?),有企业法人资格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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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有》。符合:经营许可方案要【求的运营《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!购置资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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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】三)有健全》的运营管理和—安全管理制度—;
】 (】四)有符《合运营要求》的停车场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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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 《 (五)有合理【可行的运营方案【;
】 (六!)法律、法规和经营!许,。可方案规定的其【。他条件
! 个》。人申:请,。。参加:出租汽?车客运经营投—标的: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!十二条第二、三、四!、五:、六项规定的条【件
?
《 《第二十三条 — 客:运管理?机构应当按照—招,标条件对申请人进】。行审:查符合条件》的准予参加城市公共!交通经营许》。可投标;不符合条】件的:应当向申《请人书面说明不得】参加投标的》理,由
》
》 客运管理机构【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招标投标【。法及有关规》定确定中标人并自】中标通知书》发出之日起15日】内与中标《。人签订城市》公共交通《经营许可协议—自经营?许可协议签》订之日起10—日内客?运管理机《构应:当向:中标人颁发城市公】共交通经营》许,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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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对城市公【。共交通经营》者,投入运营的车辆【客运管理机构—经审核符合许可要】求的应当配发道路运!输证
【
: 第二十四条】 城市公共—交通经营者》停业、终止经—。营的应当向》各市州、《。县(市、区)客运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!办理相关手》续,
】 依法变更法定】代,表,人、名称、经—营场所?的应当?向市州、县(市、】区)客运管理机构】备案:。客运管理机构—应当换发相关证【件
【。 第二十【五条 省交—通运输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制定城市公》共交通服务质量信】。誉考核办法各—。市州、县(市、区】)客运管理机构应】当对:城市公共交通经【营者、驾《驶人进行《年度:考核并将考核结【果公示接受社会监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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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对城—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!服务质量信誉—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决!定新增经《营许可的条》件之一
! ? 城市公共》交通经营者》年度服务质量信誉】考核不合格的下一】年度:不得参加《城市公共交通经【营许可投《标;4年《内,累计2次服务质量信!誉考核?不合格的不得参加】城市:公,共交通?经营许可投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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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二十六条《。 城?市公共交通经营权】期,限届满经营者—需要延?续经营的应当在【。期限届满《60日?前向各市州、县(市!、区)客运管理机构!提出申请符合—。下列条件《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!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!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!予延:续的可以逐年许【。可
【 》 (一)经营】条件:无实质?性改变;《
】 : , ?(二)经营期限内服!务质量信誉考—核全部合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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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 (三—)符合法律、—法,规和县级或者市、州!人民政府《。规定的其他条件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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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—十七条? 未取得城市公】共,交通经营《许可的不得》从事城市《公共:交通经营活动不【得在车辆上使用城市!公共交通专用的顶】灯、:计价器和服务标志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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