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经营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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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十,七条 城市公共】交,通,经营实行许可—制度从事公共—汽车客运和》出租汽车客运经【营应当依法取得【客,运经营权
》。
【 ,。 第十?八条: 客运管》理机构实《施公共?汽车客运和》。出租:。汽车:客运经营许可应【当采取招标的方式】并以服务质量作【为主要竞标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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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公共汽车《客运经营《许可不?收,。取有:偿使:用费
】 公》共汽车客《运经:营者:不,得转让客运经营权】。或,。者以承包《、挂靠等方式变【相转:让客运?经营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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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十九条—。 城市公共交通】的经营权期限不得】超过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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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条 客运管!理机构应《当按照城《市公共交《通经营许可》方案:(以下简称经营【许可方案)实施经营!许可:。经营许?可方案由各市—州、县(市、区【),人民政府交通运输】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!格、财政《部门根据经济发【展水平、市场—供求状况、城—市公共?交通规划等》制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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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经营许可—方案包?括车辆数《。量、车?型、票?价、线路、班次、站!点、经营区域、【经营期限《、安全生产和服【务质量等内容出【租汽车客运经营【许可:收取有偿使用费【的其经?营,许可:方案还应当包括【有偿使用费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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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经营许可方—案制订过程中—应,当举行听证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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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二—十一条 县级人民!政,府交通运输、—价格、财政》主管部门制订—的经营许《可方案由《同级:人民政府核准—。后报市、州人—。民政府批准;—。市、:州,人民:政府交通运输、价格!、财政?主管部门制》。订的经营许可方案】报同级?。人民政?府批准经批准的经营!许,可方案报省人民政】府交通运输、价格】。、,财政主管部门备案】各市州、县(—市、区)客运管理】机构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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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二十二条— , 申请参加城市公共!交通经营投标—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!。
!。 (—。一,)有企?。业,法,人资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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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,二)有符合经营【许可方案要》求的:运营车辆或者—相应:的车辆购置资—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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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】三)有健全的运营】管理和?安全管理制度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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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》 (四)有符合】运营要求《的停车场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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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《。五)有合理可—行的运营方案;
!。
《 】(六)法律、法规】和经营许可方案规定!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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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个人申请【参加出租汽车客运】经营投标的》应当具备《本条例第二》十二条第二、—。三、四、五》、六项规《。定,的条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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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三条 客【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!招标条件对》申请人?进行审?查符合条件》的准予参《加城市公《共交通?经营许可投》标;不符合》条件的应当向—申请:人,书面说明不》得参加投标的理【由
】 客运管理机】构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招标投标【法及有关《规,定确定?中标人并自中标【通知书发出之日起】15日内与》中标:人签订?城市公共交通经营】许可协?议自经营许可—。协议签订之日起【10日内客运管理】机构应?当向中标人颁—发城市公共交—通经营许可证—
】 对?城市公共《。交通经营者投入运】营的车辆客运管理】机构经审《核符合许可要求的应!。当配发道路运—输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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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四条《 城市公共交通经!营者停业、》终止经?营的应当向各市州、!县(市、区)—客运管理机构—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!手,。续
【 :。 , 依法?变更法定代表—人、名称《、,经营:场所的应当》向市州、县(—市,、区:)客运管《理机构?备案客运管》理机构?应当换发相关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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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二十五条 》 ,省交通运输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制—定城市公共交通【服务: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各!市州、县(市、【。区)客运管理机构应!当对城市公共交通】经,营者、驾《驶人进?行年度考核》并将考核结果公示】接受:社会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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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。 对城—市,公共交?通经营者的服—务,。质量信誉《考核:结果可以作为决【定新增经《营许可的条件—之一
! , , ,城市公共交》通经营者年度—服务质量《信誉考核不》合格的下《一年:度不得参加城—市公共交通经营【许可投标;4年内累!计2次服务质量信】。誉考核不合格的【不得参加城市—。公共交通《。经营许?。可投标
》
《 第二十【六条:。 ,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!权期:限届满经营者需【要,延续经?营的应当在》期限届满6》0,日前向各《市州、县(市、【区)客运管理机【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!条件的客运管理机构!应当在期限届满【前作出是否》准予延续的决定【。准予延?续的可?以逐年许可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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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:一)经?营条:件无实质性改变;】
— — (?二):经营期限内》服务:质量信誉考核—全部:合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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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? 《 :(三)符合法律、法!规和县?级或者市、州人民政!府规定?的其他条《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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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七条 【未取得城《市公共交《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!事城:市,公共交通经营—活动不得《在车辆上使用—城市公共交通专用】。的顶:灯、计价器和服【务标志等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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