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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经营许】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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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七条 城市!公共交?通经营实行许可制】度从事公《共汽车客运》和出租?汽车客运经营应【。当依法?取得客运经营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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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,八条 客运管理机!构实施公《共汽车客运和出【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!应当采取《招标的方式并—以服务质《量作为主要竞标条】件,
— 《公共:汽车客运经营许【可不:收取有偿使》用费
】。 ? 公共?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!转让客运经营权或】者以承?。包、挂靠等方式变】相转让客运》经营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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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十九《条 :。 城市公《共交:通的经?营权期限《。不得超过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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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【条 客《运管理?机构应当按照城【市公共交通》经营许?可方案(以下简称】经营许可方案—)实施经营许可【经营:许可方案由各市州】、县(市、区)人】。。民政府交通运—。输行政?主管部门会》同价格?、财政部门根据经】济发展水《平、市场供求状况、!城,市,公共交?通规划等制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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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经营许可方案包!。括车辆数《量、车型、票价、】线路、班《。次、站点、》经营区域、》经营期限、安全生】产和服务质》量,等内容出租汽车客】运经营许可收取【有偿使用费的其经营!许可方案还应当包】括有偿使用费—标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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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经营许可方案制订】过,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!
! 第二十一条 【。。 县级人民政府交】通运输?、价:格、财?政主管部门》制订的经营许可【方案由同级人民政】府核准后报市—、州人?民政府批《准;市?、州人民政府交通】运输、价格》、财政主管》部门制订的经营【许可方案《报同:级人民政府批准【经批准的经营—许可方案报省人民】政府交通运》输、价?格、财政主管部门】备案各市州、—县(市、区)客【运管理机构组织实】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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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二条 《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!通经营投标的应【当具备以下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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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 (一)《有企:业法人资格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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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(:二)有?符合经营许可方案】要,求的运营车辆或【者相应的车》辆购置资金》。;
【 【 ,。(,三)有健《全的运营《管理和安《全管理制度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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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四)有符合【运营要求的停车场】地;
】 《 (》五)有合理可行的运!营,方案;
】
? , 《 (六)法》律、法规和经—营许可方案规定【的其他?条件
! 个人申请参加!出租汽车客》。运经:。营,。投标的应当具—备本条例第二十【二条第二、三、【四、五、六项规定】的条件
! :。 第二十三条【 :客运管理《机构应当按照招【标条件?对申请人《进行审查《符合条件《的准予参加》城市公共交通经【营许可投《标;不符合条件【的应当向申请人【书面说明不》得参加?投标的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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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客运管理机》构应当按《。照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招,标投标法及有—关规定确定中标【人,并自中标通知—书发出之日起15】。日,内与中标人》签订:城市公共《交通:。经营许可协议自经】营许可?协议签订之日起10!日内客运《管理机构应》当向中标人颁发城市!公共:交通经营许可证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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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对城》市公共?交,通经:营者投入《运营的车辆客运管】理机构经审核—符合许可要》求的应当配发道【路运输证
【。
— 第二十四条 【 城市公共交—通经营?者停业、终止经【营的应当向各市【州、县(市、区【)客运?管,理机构提《。。出申请并办理—相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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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变更!。法定:代表人、名称—、经营场所的应当】向市:州,、县(市、区)客】运管理机构》备案客运管》理机构应当换—发相关?证件
! 第二十五【条 省交通运【输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!共交:通服务质量》信誉:考,核办法各市州、【县(:市、区)客》运管理机《构,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!经营者、《驾驶人?进行年度《考核并将考核—结果公?示接受社会》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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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对城市公共【交通经营《者的服务《质量信誉考核结【果可以作为》决定新增《经营许可《的条:件,。之一
! , 城市公共—交通经?营者年度服》务质量信誉考—核不合?格的下一《年度不得参加城市公!。共,交通经营许可投【标;4年内累—计,2次服务质量—信誉考?核不合格的不得【参加城市公》。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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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《六,。。条 城市》公共交通《。经营权期限届满【经营者需要延—续经营的应》当,在期限届满》60日前《向各市州、县(市、!区):。客运管理机构提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】件的: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!期限届满前》作出是否准》予延续的《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!逐年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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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 (【一)经营条件无实质!性改:变;:
【 : (二【)经营期《限内服?务质量信《。誉考核全部合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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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—三)符合法》律,、法规和县级—或者市、州人—。民政府规定的—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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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?七,条 未取得城市】公共交通经营许【。可的:不得从?事城市?公共交通经营活动】不得在车辆上使用城!市公共交通专—用的:顶灯、计价器和服务!标志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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