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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章 规划和建】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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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,第七条 》各市州、县(市【、区)人民政府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】部门应?当,会同规划、住房【和城乡建设、公【安、国?土资源、发展改【革等部门编制城【市公共?交通规划并组织专家!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!批,准后纳?入城市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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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编制城市公共!交通规划应当广泛】征求公众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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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!中确定的城市公【共交通?设施用地符合—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府依法批》准以:。划拨方式供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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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未经—批准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擅》自改变城《市公共交通设施用】地使用性质》及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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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九,条,。 各市州、县(市!、区)客运管理机构!应当根据《。经济社会《发展:需要、公众出行需】求和城市《公共交通规划合【理设置公共汽—车线路?和,站点适时调整城市公!共交通?运力保持供需平【衡
】 : 公共汽车线路【设置和站点布—局城市公共交通运力!调整应当《广泛:征求公众意》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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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条? 实施《旧城改造、新区建设!以及新建、改建【、扩:建飞机场《、火车站、长途【汽车站、居住小区】、文化体育(场【)馆、公《园、学校、医院【、工业园区》等项目时《县,。级,以上:人民政府《应当配套规划建设】相应:的城市公共交—通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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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城市公共交》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!碍设施工程》建设: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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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一?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:。得毁坏或者擅自占】用、移动、拆除城】市公共交通设—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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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因工?程,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!。、移动?、拆除城市公共【交通设施的应—当经各市州、—县(市、区)客【运,管理机构同意并按】照有关规定予以【恢复:。、补建或者补偿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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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!。污损、涂改、覆【盖城市公共》交通:标志、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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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不得以?摆摊设点等》行,为,妨,碍城市?公共交通站点—使用
! 第十二—条 出租汽—车客运?临时停靠站》点,、入厕点的设置由各!市州、县《(市、区)客运【管理机?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!理部门确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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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三条 利—用候车亭、站牌【和运:营车辆?设置的广《告不得影响城市公共!交通设施和》车辆运营安全不【得覆盖站牌》标识和?车辆运营标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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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十四条 经公【安机关交通管理【部门同意符合—条件的单行》道可以允《许公共汽《车双向通行》;符合条件的主要道!。口可以设置》公共汽车优先—通,行标:志、信号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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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:十五条? , 公共汽车站牌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】标准标明线路编【号、首末班车发车】时间、所在站点和沿!线各站点的名称【、行驶方向、票【价等内?。容并:保,持清晰?、完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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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六条 公共!汽车:客运站点以地—名,、街道名、历史文】化景点或《者公共服务机构等名!称命名,由各市州、!县(市、区)客运管!理机构确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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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。 不同线路的同】一站点应当使—用同一?站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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