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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二章? 规:划,和建设? 【。 ,    第》七条  各市—州、县(市》、区)人民政—府,交通运输行政—主,。管,部门应当会同规划】、住房和《。城乡建设、公—安、:国土资源、》。。发展改革等部—门编制城市公共【交通规?划并:组,织专:家,评,审报同级人》。民政府批准后纳【入城:市,总体规划 】 :  :  编制城市公共交!通规划应当广—泛征求公众》意见 ?。     !第八条  城市【公共交通《规划中?确定的城市公—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!划,。拨用地目录的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依法批准以划拨方】式供:地,  【。   未经批准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自改?变城市公《共交通设《施用地使用》性质及用途 — 》    《第九条  各市【州、县(市、区)客!。运管:理机构应当根据【经济社会发展需【要、公众出行—。需求和城市公—共交通规划合理设置!公共汽车线路—和站点适时调整城市!公共交通运力保持供!需平衡 】    《 公:共汽车线路设置和站!。点布局城市公共交】通,运力调整应当广泛】。。。征,求公众意见》。 :。     第!十条  实》施旧:城,。改造、新区建—设以及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飞机场、火!车站、长途汽车站】、居:住小区、文化体育(!场)馆?、公园、学校、医】院、工业园》区等:项,。目时县级以上人【。民政府应当配套规划!建,设相应的《城市公共《交通设施 【  《   城市》公共交通设施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!工程建设标准 !。 :     第—十一条?  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毁坏或者擅【自占用?、移动?、拆除城市公共【交通设施 !  :   因工程建【设等原?。因确需占用、移动】、拆除城市公共交】通设施的应当经各】。市州、县(》市、区)客运管理】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!规,定予以恢复、补【建或者补偿 !  ?   不得污损、】涂改、覆《盖,城市公共《交通标志、设施【 《。     不【得以摆摊设点等行为!妨碍城市公共交通】站点使用 !   ?  第十二条  出!租汽车客运临时停】靠站点、入厕点的】设置由各市州、县】(市、区)客运【管理:机构和公安机关交】通管理部门确定 】 ,     】第十三?条  利用》候车亭、站牌和运营!车辆设置的》广告不得影》。响,。城市公共交通设施】和车辆运营》安全不得覆盖站【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!识, : :     第十四!。条  经《公,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同意符?合条:件的单行道可以允】许公共汽车》双向通行;符合条】件,的主要道口可以【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!行标:志、信号装置 !     第】十,五条:。。  公共汽》车站牌应当》符,合国家有关标准标】明线路编号、首末班!车发车时间、—所在站点和沿线各站!点的名称、行驶方向!、票价?等内容并保》。持清晰、完好 【 》    第十—六条  公共汽车】客,运站点?以地名、街道—名、:历史文化《景,点或者公共服—务机构?等名称命名,由【各市州?、县(?市,、区)客运管理机】构确定 !    不同线【路的同一站》点应当使用同一【站,名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