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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 规划和建—设 》     】第七条  各市州、!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会同规划、!住房和城乡建—设、公安、国—土资源、《发,展改革等部门编【制城市公共交通【。规划并组织专家评审!报,同级人民政府—批准后纳入城市总】体规划 【     —编制城市公》共交通?规划应当广泛征求】公众意见 !     第八条】  :城市公?。共,交通规划中确定的】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!地符合划拨用—地目录的经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!。法,批,准,以划拨?方式供地 【     【未,。经批准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?得擅自改变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】用地使用性质及【用途 《 ?。  :   第九条—。。 , 各市州、县(市、!。区)客运管理机【构应:当根据经济》社会发展需要、公】众出行需求》和城市公共交通规】划合理设《置公共汽《车,线路和站点适时【。调整城市公共交【通运力保持供需平衡! 》     》。公共汽车线路设置】和站点布《局城:。市公共交通》运力调?整应当广《泛征求公众》意见 》     第】十条  实施旧【城改造、新区—。建设以及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飞机!场、火车站、长途】汽车:站,、居住?。小,区、文化体育(场】)馆、公园、—学校:、医院?、工业园区等项目时!县级以上《。人民政府应当配【套规划建设相应【的城市?公共交通设》施 【    城》市,公共交通设施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!工程建设标准 】 《    《第十一条  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!或者擅?自占用、移动、【。拆除城市公共交【通设施 《 》    因工程建】设,等原因确《需占用、移动、拆】除城:市公共交《通设施的应当经各】。市州、县(市、【区)客运管理机构同!意并按照有关—规定予以恢复—、补建或者补偿 ! ?     不得【污损、涂改、覆盖】城市公共《交通:标志、设施 !   《  不得《以摆: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!市公共?交通站点使用—   】  :第十:二条  出》租汽车客运临时停靠!站点:、入厕点的》设置由各《市州、县(市、区】)客:运管理机构和—公安:机关交通《管理部?门确:定 【 ,   第十三条 】 利用候车亭、站牌!和,运营车辆设置的广】告不得影响》城市公共交》通,设施和车《辆运:营安全不得覆盖站】牌标识和车辆运营】。标,识 》 :。  :  第?十四:条  经公》安机关交《通管理部门同意符】合条件的单行道【可,以,。。允,许公共汽车双—向通行;符合条件的!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!共汽车优先通行【标志、信号装—置 : 《。  :   第十五条【  公?共汽车站牌应当【。符,合国家有关标—准标明线《路编号、首末班【车发车时《间、所在站点和【沿线各站点的名【称、行驶《方向:、票:价等内容并保持清晰!。、,完好 【。 ,。    第十—六条  公》共汽车客《。运站点以地名、街】道名:、历史文化景点或者!公,共服务?机构等名称命名,】由,各,市州、县(市、区】)客运管《理机构确定 !   《  不同线》路的同?一,站点应?当使用同《一站名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