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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章 规】划和建设 !     【。第七条  各—市州、县(市—、区)人《民,政府交?。通运输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规】。划,、住房?和城:乡建设、公安、国】土资源、发展—改革等?部门编制城市—公共交通规划并组】织专家?评审:报同级人民政府【批准后?纳入城市总体规划】。。  【   编《制城市公共交通规】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!意见 》 ?。    第八条  !城,市公共交通规—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!交通设施用地—。符合划?拨用地?。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依法》批准以?。划拨方式供地 !     未经!批,准任: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擅自改变—城市公?共交通设施》用地使用性质及【。用途 【     第九【条  各市》州、县?(市、区《)客运管理机构应】当根:据经济社会发—展需要?、公众出行需—。求和城市《公,共,交通规划合理—设置公共汽车—线路和站点适—时调整城《。市公:共交通运力保持供】需平衡 【   《  公共汽车线路设!置,和站点布局城市公】共交:通运力调整应—当广泛?征求公众意见 !     第十!条  实施》旧城:改,造、新区建设以及新!建,。、改建、扩建—飞机场、火车站、】长途汽车《站、居住小区、文】化体:育(:场)馆、公园—。、学校、《医院、工业园区等】。项目时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!。套规划建设相应的】城市公共交》通设施 《 ,。 ?     城—市,公共交通设施—应当符合无障—碍设施工程》建设标?准 ?    【 第十一条》  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毁坏:或者擅自《占用、移动》、拆除城市公共交通!设施 》   》  因工《程建设等原》因确需占《用、移动、拆除【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!应当经各市州、【县(市、区)客运管!理机:构,同意并?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恢!复,、补建或者补偿 !    【 不得污损、涂改、!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!志、设施 】   《  不得《以摆:摊设点等行为妨碍】城市:公共交通站点使用 !     !第十二条  出租汽!车客运临《时停:靠站点、入厕点的】设置由各市州、【。县(市?。、区:)客运管理机构和公!。安机关交通管—理部门确定》 》     第十【三条  《利用候车亭、—站牌和运《营车辆设《置的广告不得影响城!市公共交《通设施和车》辆运营安全》不得覆盖《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!标识 ? 》 ,   第《十四条?  经公安机关【交,通管理部门》同意符合条》件的单行道可以允】许公共汽《车双向通《行,;符合条《。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!置公共汽车优先通】行标志、信号装置】    ! 第十五条 — 公共?汽车站?牌应:当符合国家有关【。标准标明线路—编号、?首末班车发车时间】、所在站点和沿线各!站点的名《称、行?驶方向、票价等内】容并保持清晰、【完好 】    《第十六条 》 公:共汽车客运站—点以地名、街道名、!历史: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!。。务机构等名称命【名,:。由各市州、》县(市、区)客运管!理机构确《。定 》     不【同线路的同》一站点应当使用同】一站名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