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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规划和】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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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七条 各市州、!县(市、《区,)人:民政府交通运输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应当会同规—划、住?房和城乡建设、公安!、,。国土资源《、发展?改革等部门》编制城市公共交【通规划并《组织专?家评审报同级人【民政府批准后纳入】城市总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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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编制城市公—共交通规划应当广】泛征求公众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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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八,条 城《市,公共交通《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!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!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!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!批,准,。以划拨方式供地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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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未经批准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擅:自改变城市》公共:。交,通设施用地》使用性质及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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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九条 各市—州、县(市、区)客!。运管理机构应当根】据经:济社会发展需—要、:公众出?行需求和城市—。公共交通规》划合理设置公共汽】车线路和站点适时调!整,。城市公共《交通运?力保持供《需平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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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公共》汽车线路设》置和站点布局—城市:公共交通运力调整】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!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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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实【施,旧城改?造、新区建设—以及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飞机场、!火车站?、长途汽车站、居住!小区、文化体育(场!。)馆、公园、学校】、医院、工》业园区等项目时【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》当,配套规划建设相应的!。城市公共交通设【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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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城市公共交通—设施应当符合无【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!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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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第十一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!或者:。擅自占用、移动【、拆除城市》公共交通设》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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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工程建!设等:。原因确需占用、移】动,、拆除城《市公:共交通设施》。的应当经各市—州,。、县(市、》区):客运管理机构同意】并按:照有关规定》。予以恢复、补建或者!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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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不得污损、【涂,改、覆盖城》市公:共交通标志、—设,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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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不得以摆摊设点】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!交通站点《。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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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二:条 : 出:租汽车客《运,临时停靠站点、入】厕点的设置由各市】州、县?。(市、区)客运【管理机构和》公,。安机关交《通管理部门确定【
— ,。 , , 第十三条》 利用候》车亭、站《牌和运?营,车辆设置的广告不得!影响城市公》共交通设施和—车辆:。。运营:。安全不得覆》盖站牌?标识和车辆运营【标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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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经】公安:机,关,交通管理部门同意】符合条件的》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!汽车双向通》。行;:符合:条件的主要道口可】以设置公《共汽车优先通行标】志、信号装置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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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五条【 公共汽车站牌】应当:符合:国家:有关:。。标准标明线路编【号、首?。末班车发车》。。时间、所在站点和沿!线,各站点的名》称、行?驶方向、票价等内容!并保持?清晰、完《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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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】条 : 公共汽《车客运站《点以地?名、街道名、历史文!化,景点或者公》共服务?机构等名《称命名?,由各市州、县【(市、区)客运管理!机构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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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【同线:路的同一站点—。应,当,使,用同:一站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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