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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章 丧事活动管理】。  !  : 第七条《  在实行火葬【的,地区死亡者的遗体】必须实行火化;【禁止土葬遗体—。。、骨:灰入棺土葬 — 》    骨灰应当寄!存于:骨灰堂?或,者葬于公墓提倡【树葬、?抛撒、深埋和不留】标志等多种方式处】理骨灰? :     土!葬改:革地区遗体或者【骨灰应?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!公益性墓地 —。    】。 尊:重回、维吾尔、【哈萨克、《柯尔克孜、乌—孜别克、塔》吉克、塔塔尔、撒】拉、东?乡和保安1》0个少数民族的丧】葬,习俗;?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!不得干涉 》。 》    宗教—教职人员和信教公】民在: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!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宗!教活动场所进行【。 , 》。    第》八条  应》当火化?的遗体死者》原所在单位或者其】亲属一般应当在24!。小,时内:通知殡?仪馆、火葬场或者】殡仪服务《站接运 》     】第九条?  殡?仪馆、火葬场、【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!遗体的运送、防【。腐、:整容、?冷,藏,、火化及骨灰—存,放等殡?。葬服务 !  :  :单位和个人》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!务业应当经县—。级人民?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!。。 , :     从事】经营性?的殡葬服务业—的应当具备以下【条件:: :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》)符合城市规划布局!。; 《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二)有?固定:的场所; 】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—有必要的资金; !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四:)有必要的》设施、设备; !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有相应!的人员 《   【  建设殡仪馆、殡!仪服务站、骨—灰堂的按照本条【例第十五《。条规定的《程序办?理;建设《经营性公墓的由县】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!审核后逐《级上报?省人:民,政,府民政部《门审批 !    审核机关】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!之日起20内—审,核对:符合条件的》签署同?意意见后逐》级上报?审批机关审》批;对不《符合条件的退—回申请?并书面说明理—由审批机关应—当,自收:到,申报材料之日起2】0日内进行审—查对:符,合条件的予以批准;!对不符合条件的退】回申请并《书面说明理由 !    — 第十条 》 运送、火化遗体】必须提交医疗卫【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!学,证,明或者所在地公安派!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!。;非正常死亡的【遗体、无名》尸体必须提交—。公安机关《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!死亡证明 —     患!传染病死亡的按照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】染病防治法》及有关?规定处理 【 :。     第十一条!  遗?体在殡仪馆、火【葬场、殡仪服—务站保存期限一【。般不得超过7日未】结案或者特殊情【况需要?逾期的应当经司法】机关或者市州、【县级人民政府民【政部门批准 — 》   ? 司法机关》或者市?州、县级人民—政府民政部门—应当在收《到申报材料当日【内进行审查》对符合条件的予【以批:准;对?不符合条《。。件的退回申》请并书面《说明理?由 【    第十—二条  在城—市和有条件的乡镇治!丧和悼念活动必须】在殡仪?馆、:火葬: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!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民政部门批准【的场:所进:行禁止占道停—尸,。治丧 ? 》   ? ,有殡仪馆、火—。葬场、殡仪服务【站的地?方在医院《死亡的遗体》存放在太平》间的时?间一:。般不超过24小时】不,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!场所和进《。。行悼念活动 !     —医疗卫生《机,。构应当?加强对医院太平【间的遗体《管理禁止擅自接运遗!体 : 》    第》十,三条  《在殡仪活动中—不得妨害《公共:秩序:、危害公共安全【、污染及破坏—环境、侵害他人合】法权益?禁止从事封》建迷信?活动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