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丧!事活动管理》
! : 第七条 —在实行火葬》的地区死亡》者的遗体必须—实行火?化;禁止土葬遗【体、骨灰入》棺土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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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。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!堂或:者葬于公墓提—倡树葬、抛撒、深埋!和不留标志》等多种方式处—理骨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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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土葬》改革地区遗体或【者骨灰?。应当葬入公墓或【。。者农:村公益性墓地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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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尊》重回、?维吾尔、哈萨克、柯!尔克孜、《乌孜别克、塔—吉克、塔塔尔—、撒拉、东乡和【保安10个少数民】。族,的,丧葬习?俗;自愿实行火【葬的他人不得—干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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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【。教教职人员和信【教公民在《丧葬活动《中举行正《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!宗教活动《场所进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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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【 应当火化》的遗体?死者原所在》单位或者其亲属一般!应,当,在24小时内通知】殡仪馆、火葬—。场或者殡仪服务站】。接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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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九条 殡仪】馆、火葬《场、殡仪《服务站?负责承办《遗体的运送、—防腐、整《。。容、冷?藏,、火化及骨灰存放】等殡葬服务
【。。
《 《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!性的殡?葬,服务业应当经县级人!民政:府民政部门批准【
— : , 从事经营》性的殡葬服务业的】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!
!。 ? (一)符—合城市规划布—局;
! 《。。 (二)有【。固定的场所;
【
》。 《。 ? ,(三)有必要的【资,金;
》
】 (四)有【必,要的设施、设备;】
》
— (五)有相】应,的人:。员
—
建设殡仪!馆,、殡仪?服,务站、骨《灰,堂的按?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!定的程序《办理;建设经营性】公墓的由县级—人,民,政府民政部门审【核后逐级上报省【人,民,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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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】核机关?。应当自?收到:申报材料之日起【。20:内审核对符合—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!后逐级上报审批机】关审批;对不—符合条件《的退回申请并书【面说明理《由审批机关应—当自:收到申报材料—之日:起20日内进行审】查对符合条件—的,予,。以,。批准;对不符合【条件的退回申请并】书面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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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?条 运送、火【化遗体必须》。提交医疗卫生机【构出:具的死亡医学证【明或:者所在?地公:安派出所出具的【死亡证?明;非正常》死亡的遗体、无名尸!体必须提交公安机关!或者人民法院出【具的死亡《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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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患传染病》死亡的按照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传?染病防治法及有【关规:。定处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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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一条 ! 遗体在《殡仪馆、火葬场、殡!仪服务站保存期限】一般不得超过—7日未结案或—者特殊?情况需要逾》期的应?当经司法机关或者市!州、县级人》民政府民政部门批】准
】 司法机—。关,或者:市州:、县级人民》政府民政部门应当】在收到申报材料【当日内进《行审查对符合条【件,的予:以批准?;对不符合》条件:的退回申请》。并书:。面说明理《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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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》。二条 在城市和】有条件的乡镇治【丧和悼念活动—必须在殡仪馆—、火葬?场,及殡仪服务站—。内或者经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民政部门批准—的场所进行禁止占道!。停尸治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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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殡仪】馆、火葬场、—殡仪服务《站的:地方在医《院死亡的遗体—存放在太平间的【时间一般不超—过2:4,小,时不得在医院内设置!悼念场?所和进行悼念—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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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医》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!对医院太平》。间的遗?体管理禁《止擅自接运遗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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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,第,十三条 在殡【仪活动中不》得妨害公共秩序、危!害公共?安全、污《染,及破坏环《境、侵害《。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!事,封建迷信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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