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丧!事,活动管理《。
! 第七条 在!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!者的遗?体必须实行火—。化;:禁,止土葬遗体、骨灰入!棺土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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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!。堂或:者葬于公《。墓提:倡,树葬、?抛撒、深《埋和不留标》志等多种方式处理】骨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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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土葬改革地区遗体或!者骨灰应《当葬入公墓或者农】村公:益性墓?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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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尊重回、维吾!尔、哈萨《克、柯尔克孜—、乌孜?别克、塔吉克、【塔塔尔、《撒拉、东乡和保安】。。1,0个少数《民族的丧葬习俗;】自愿实行火葬的他】人不得干涉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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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【教职人员和》信教:公民在丧葬活—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!。仪式应当在》宗教活?动,场所进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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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八条 应当—火化的遗《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!者其亲属一》般应:当在24小时—内通知殡仪》馆、火葬场或者殡仪!服务站接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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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: 第九条 殡仪】馆、火?葬场、?殡仪服?务站负?责承办?遗体的运送、防【腐、整容、冷藏、火!化及骨灰《存放等殡葬服务
】。
—。 单位和—个人从事经》营,性的殡葬《。服务业应当》经县级人民政府民】政,部门批准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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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从事经营性的—殡葬:服,务业的?应当具备以》下条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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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(一)符合!城市规划布局;
】
》 — , (二)有固定的场!所;
【
【 (三)有—必要:的资金;
】
《 ? (四》)有必要的》。设施、设《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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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。。 :(五)有相应的人】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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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建设殡仪》馆、殡仪服务—站、骨灰堂的按照】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!的程序办理;建设】经,。营性公墓的由县级】。人民政府《民政:。部门审核后逐级【。上报省人民》政府民政部》门审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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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审核机关应当—。自收到申报材料之】。日起2?0,内,审核对符合条件的】签署同意意见后【逐级上?报审批机关审批;】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!申请:并书面说明理—由审:。批机关应《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!日起20日》内,进行审查《对符合条件的予【。以批准;对不符合条!件的:退回申请并》书面说?明理: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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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 运送】、火化遗体必须【提交医?疗卫生机构出—具的死亡《医学证明《或者所在地公安【派出所出具的死【亡证明;非》正常死亡的遗体【。、无:。名尸体必须提—交公安机关或—者人:民法院出具的死亡】。证明
】 患》。传染病死《亡的按照中》华人民共和国传【染病防治法及有【关规定处理
】。
第十!一条 遗体在殡】仪馆、火葬场、【殡仪服务站保存期】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!未结案?或者:特殊情况需》要,逾期的应当经—司法机关或》者,市州、县级人民政】府民政?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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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【。机,关或者市州、县【级人民政《府民政?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!材料当日内进行【审查:对符合?。条件的予《以批准;《对,不符合条件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!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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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二条 在城市和有!条件的乡镇治丧和】悼念活动必须在殡】仪,馆、火葬场及殡仪】服务站内或者经【县,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民政部—门批:准的场所进行禁止】。占道:停尸治?丧,
】 有殡仪馆—、火葬场、》殡,仪服务站的地—方在医院死亡—的遗体存放在太平】。间的时间一般—不超过24》小时不?得在医院内设置【。。。悼念场所和》进行悼念活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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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医疗卫生机构【应当加强对》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!理禁止擅自接运遗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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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】条 ?在殡仪活《动中不?得妨害?公共秩序、危害【公,共安全?、污染?及破坏环境、侵害他!人合法权《益禁止从《事封建迷信活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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