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丧!事活动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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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七条 】。在实行?火,葬的地区死》亡者的遗体必须【实行火化《;禁止土葬遗体【、骨灰入棺土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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骨!灰应当寄存于—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!提倡树葬、抛撒、】深埋和不留》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!骨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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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葬改】革地区遗《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!公墓或?者,农村:公益性墓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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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尊《重回、维吾尔、【哈萨克、柯尔—克,孜、乌孜别克、塔吉!克、塔塔尔、撒【拉、东乡《和保安10个少数民!族的:丧葬习俗;》。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!不得干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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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宗:教教: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!丧葬:。活动中?举行:正常的?宗教仪式应当在宗教!活动场所进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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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八条 应当火!化的遗体死者—原所在单位或者【其亲属一般应当【在24小时》。内通知殡仪馆、火葬!场或者殡仪服务站】接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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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条 !殡仪馆、火》。葬场、殡仪服务站负!责承办?遗体的运送》、防腐、整容、【冷,藏、火化及骨—灰,存放等殡葬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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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单位》。和个人从事》经营性?的殡:葬服:务业应当经县—级人:民政府?民政: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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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从事?。经营:性的殡葬《服务业的应当具【备以:下条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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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(一)?符合城市规》。划布局;《。
! (二)】有固定的场所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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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三!。)有必要《的资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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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》。四)有必要的—设施:、,设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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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 (五)有相应】的人: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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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建设殡》仪馆、?殡仪服务《站、:骨灰:堂的按照本条例第十!五条规定的程—序,办理:;,建设经?营性公墓《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【民政部门审核后逐】级上报省《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】审批
】 《审核机关应》当自:。收到申报材》料之日起2》0,内审核对符合—条件的?签署同意意见后逐级!上报审批机关审【批,;对不符合条件【的退回申《请,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!。机关应当《自收到申报材料之】日,起20日内进—行审查对符合—条件的予以》批准:;对不符合条件的】退回:申请并书面说明理】由
! 第十条 运送!、火化?遗体必须提交医【疗卫生机构出—。具的死?亡医学证明或者所在!地,公安:派出所?出具的死亡证明;非!正常死亡的遗—体,、无:名尸:体必:须提交公安》。机关或者人民—。。法院出具的死亡证】明
】 患传染病死亡!的,按照中华人民—共和:国传染病防治法及】有关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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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一【条 : 遗体在殡仪馆【。、,。。火葬场、《殡仪服务《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!超过7日未结—案或者特殊情—况需要逾期》的,。应当经?司法机?关或:者市州、县级人【民政府民政部门【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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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】机关或者市州、县】。级人民政府》民政部门应当在【收到申报《材料当日《。内,进,行审:查,对符合条件的—予以批准;对不符】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!书面说明《理由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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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!条, 在城市》。和有:条,件的乡镇《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!在殡仪馆、》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!内或者经《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民政部门《批准的场所进—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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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有殡仪馆、》火葬场、《殡仪服务站》的地方在医院—死亡的?遗体存?放在太平间的时间】一般不?超过24小》时不得在医院内设】置悼:念,场所和进行悼念活】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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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【疗卫生机《构应:当加强对医院太【平间的遗体管理【禁止擅?自接:运遗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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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十三条 在—殡仪活动《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!、危害公共安全【。、污染及破坏环境、!侵害他人合》法权益禁止从事【封建迷信活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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