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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二章【 丧事?活动管理《 : : ?     第七条 ! ,在实:行火葬的地区死【亡者的遗体必—须实行火化》;禁止土葬遗体【、骨:灰入棺土葬 —    】 ,骨灰:应,当,。寄存于骨《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!倡树葬、《抛撒、深埋和—不留标志等多种【方式处理骨灰 】   —  土葬改革—地区:遗体或者骨灰—应当葬入《公墓或者农》村公益性《。墓地 ?    】。 尊重回《。。、维吾尔、哈萨克、!柯尔克孜《、乌孜别克、塔【吉克、塔塔尔、【。撒拉、东《乡和保安10个少】数民族的丧葬—习俗;自愿实行火】葬的:他人不?得干涉? 《。 :    《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!公民在丧葬活—动中举行正》常的宗教《仪式应?当在宗教《活动场所进行 ! , ,     第八条 ! 应:当火:化的:。遗,体死者原所在单位】或,。。。者其:亲属一般应当在【24小时内通—知殡:仪馆、火葬场或者殡!。仪服务站接运 】     第!九条: ,。 殡仪馆《、火葬场、殡仪服】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!运送、防腐、整容】、冷藏?、火化及骨灰存放】等殡葬服务》  【   单位》和个人从《事经营性的》殡葬服务业》。应,当经县级人民—政府民政《部门批准 【 ,    》 ,从事经营《性的殡葬服务业的应!当,具,备以:。下条:件: 《 :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符合!城市规划布局; 】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有】固定的?场所:;,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有必要的》资金:; 》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四,)有必要的》。设施、?设备; —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—有相应的人员 !    — 建设殡《仪馆、殡仪服—务站、骨灰堂的按】照本条例第十—五条规?定的程序办理—。;建设经营》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!政府民政《部门审核后逐—级上报省人》民,政府民?政部:门,审批 —  ?   审核机—关应当自收》到,申报材料《之日起20内—审核对符合》。条件的签《署,同,意意见后逐级—上报审批机》关,审批:。;对:不符合条《件的退回申请并【书面说明《理由审批《机关应当《自收到?申报材料之》日起20日内进【行审查对符》。合条件的予以批准;!对不符合条件—的退回申《请并书面说明理【。由 《  《   第《十条  运送、火化!遗体必?须提交医疗》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!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地!公安:派出所出具的—死亡证明;非正常死!亡的遗体《、无名尸体必须提交!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!院出具?的死亡?证明 《  》   患传染病死】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传染病》防治法及有关规【定处:理   !  第?。十一条?  遗体在殡仪馆】、火葬场、》殡仪服务站》保存期?。限一般不《。得,。超过7日未结—案或:者特殊情况需—要逾期的应当经【司法机关《或者市州、县级【人,民政府民政部门【批准 》     司】法机关或者市—州、县级人民政府】民,政部门应当在收【到申报材料》当,日内进行审》查对符合条件的予】以批准;对》不符合条件的退【回申:请并书面说》明理由 》 ? ,。   ? 第十二条  【在城:市和有条件的乡镇】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!在殡仪馆、火葬场】及殡仪服务站内【或者经?县级以上人民—政,府民政部门批准的】场,所进行禁《止占道停尸治丧【 》    《 有殡仪《馆、火葬场》、殡仪服《务站的地《方在医院死亡的【遗体存放在太平间】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!4小:时不得在《医院内设置》悼念场所《和进行?悼念活动 】 ,     医疗【卫生:机构应当加》强对医?院太平?间的遗?体管理禁止》擅自接运遗体—    ! 第十三条  【在,殡仪活动中不得妨】。害公共秩《序、:危害公共《安全、?污染及破坏环境、】侵,害他人合法权益禁】止,。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