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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殡葬设施!。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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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四条 【殡葬设施的数量【、布局规划由省人民!政府民?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!政,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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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五条 】 在火葬地区建【设殡仪馆《、火葬?。场由县级人》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!。门提出方案经本级】。人民:政府审批报》省人民政《府民政部门备—案
! 建设殡》。仪服务站、骨—。灰堂在土葬》改革:地区建设殡仪馆【服务范围主要—覆盖本县(市—、区)的由所在地县!级,人民政?府民政部门审批;】服务范?围跨越两《个或者两个以上县(!市、区)的由市州】民政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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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殡仪》服,务站建成后可以为】。相邻地区的群众【提,供殡:。仪服务
! ? 第十六条 — 农:村,公益性墓地、骨灰】堂不得?从事:经营性?活,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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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禁?止在公墓、农村公】益性:。墓地以外建墓立【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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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禁止—。传销墓穴和》骨灰存放《格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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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十七条 《。 禁止在下列地【区建造坟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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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!)林:。地、耕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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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城【市公园、风景—名胜区?。、文物保《护区和?饮用水源《保,护区、水库》。周围及河《流两岸、堤坝—300米以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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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, (三)—铁路、?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!观,瞻的区域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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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前款规定区域】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!家保护?的具有?历史、艺《。术、科学价值的墓地!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!。当限期迁移、植树】绿,化或者深《埋不留坟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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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八条 严【格限制公《墓墓穴占地面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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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埋葬《骨灰的单人墓和双】人合葬?墓墓穴占地》。面积不得超过1平】方米;?埋葬遗?体的单人墓墓穴【占地面积不得—超过4平方米—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!。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!米
! 公墓墓穴使用】年限按?照国家有关规—定,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!墓主应?当重:新办理手续》。
— 《第十九?条 ?。禁止生产《、,销售封建《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!葬区生产《、,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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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二十条《。 殡葬服务单【位,应当加?强对殡?葬服务设备、设施】的,管理、更新》保证服务场所—。、设备?、设施的整洁完【好
【。 ? 第:二十一?条 ?殡葬服务收费的项】目及其标准》按照省人民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!规定: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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