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,三章 殡葬设施【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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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条, 殡葬设施的数量!、布局规划》由省人?民政府民政部—门提出报《省人: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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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条 在】火葬地区建设—殡仪馆、火葬场由】县,级人民?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!提出方案经本级人】民政府审批》报,省人民?政府:民政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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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—设殡仪服务站、骨】灰堂:。在土葬改革地—。区,建设殡?仪馆服务范围主要覆!盖本县(市》、区)的由所在地县!级,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】审批:;,服务范围跨越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】县(市、区》)的由市州民政部】。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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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殡仪服务站建—成后可以为相邻【地区的群众提—供殡仪服务》
— 第》十六条 》农,村公:益性墓地、骨灰堂不!得从事经营性活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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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禁止在公墓、—农村公益性墓地以】外,建墓立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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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】传,销墓穴和骨灰存放】。格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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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《十七条 》禁止在下《列地区建造坟—。墓::
】 : (一—)林:地、耕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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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二)城市公园、】风景名胜《区、文?物保护区和饮—用,水源:保护区、《水库周围及河—。。。流两岸、《堤,坝300米以内;】
】 《 (三)铁路【、公路主干线两【侧有碍?观瞻的?。。。区域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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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!有的坟墓除》受国家保《护的具有《历史、艺《术、科?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!留外其他均》应,当限期?迁移、植《树绿化或者深埋【不留:坟头
!。 第十八—条 严格限制公墓!墓穴占地《面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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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埋葬骨灰的单人!墓和双?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!积不得超过1平【方米;埋葬遗体的】单人墓墓《穴占地面积》不,得超过4《平方米双人合葬【墓墓穴?占地面积不得—。超,过6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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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!墓墓:穴使用年限》按照国家有关—规,定办理使用年限逾】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!理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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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—九条 《禁止生产、销售封】建迷信?殡葬用品和在火【葬,区生产、销》售棺材等土》葬用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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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条 — 殡葬服务单—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!务设备?、设施?的管理、更新—保证服务场所—。、,设,备、设施的整洁【完好:
— 第二—十一条 殡葬服务!收费的项目及其标】准按:照省人民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!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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