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殡葬设施】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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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四条《 :殡葬设施《的数量、布》局规划由省人民政】府民政部门提出报】省人民政府》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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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《条 : 在火葬地区—建设殡仪馆、火【。葬,场由县级人民—政府和市州民—政部门提出方案【经本级?人民政府审批报省】人民:。政府民政《。。部门备?案
【 建设殡【仪,服务站、《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!区建设殡仪馆服务范!围主:要覆盖本县(市、区!)的由所在地县【级人民政府民—政部门审《批;服务范》围,跨越两个或》。者两个以上县(市、!区):的由:市州民政部门审批】
】 殡?仪服务?站建成后可以为【相邻地区《的,群众提供殡仪—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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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 【农村公益《性墓地、《骨灰堂不得》从,事经营性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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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禁《止在:公墓、?农村公益性墓地以】外建墓?立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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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禁止传销墓穴和骨】灰存放格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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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七条: , ,。禁止在?下列地区建造坟墓:!
— : : (》一,)林地、耕地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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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。 (二)—城市公?园,、风景名《胜,区、文物保护区【和饮用水源保—护区、水库》周围及河《流两岸、堤坝300!米以: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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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三—)铁路?、公路主干线两侧有!碍观瞻的区域—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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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前款》规定区域内现有【的坟墓除受国家保】护的具有历史、艺】术、科学价值的【墓地:予以保留外其他【均,应,。当限期迁移》。。、植树绿化或者深埋!不留坟头《
— 第十八条 ! 严格限制》公墓墓穴占》地面积
》
— 埋葬骨》灰的单人《墓和双人合葬墓【墓穴占?地面积?不,得超过1平方米;】埋葬遗体的单人墓】墓穴占地面积不【得超过4平方—米双人合《葬墓墓穴占地面【积不得超过6平方】米,
— : 公墓墓》穴使用?年限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!用年限?逾期的?墓主应当重新办理】手续
【
: 第十九条 !禁,止生:产、销售封建—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!葬,区生产、销售棺材等!土葬用品
【
— 第二十条 殡葬!服务单?位,应当加强《对殡葬服《务,设备、设施的管理】、更新?保证服务《场所、设《。备、设?施的:整洁完好
】
第【二十一?条 ?殡,。葬服务收费的—项目:及其:标准按照省》。人,民政府价《。格主管部门的—规,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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