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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 殡葬设施】管理 !     》第十四条《  :殡葬设施《的数量、布》局规划由省人民政】府民政部门提出报】省人民政府》审批 —    》 第十五《条 : 在火葬地区—建设殡仪馆、火【。葬,场由县级人民—政府和市州民—政部门提出方案【经本级?人民政府审批报省】人民:。政府民政《。。部门备?案 【    建设殡【仪,服务站、《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!区建设殡仪馆服务范!围主:要覆盖本县(市、区!)的由所在地县【级人民政府民—政部门审《批;服务范》围,跨越两个或》。者两个以上县(市、!区):的由:市州民政部门审批】   】  殡?仪服务?站建成后可以为【相邻地区《的,群众提供殡仪—服务 《 , :    《 第十六条  【农村公益《性墓地、《骨灰堂不得》从,事经营性活动 】  》。   禁《止在:公墓、?农村公益性墓地以】外建墓?立碑 《 , ,     —禁止传销墓穴和骨】灰存放格位 【 ?     第十【七条: , ,。禁止在?下列地区建造坟墓:! —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(》一,)林地、耕地—; ?      !。。   (二)—城市公?园,、风景名《胜,区、文物保护区【和饮用水源保—护区、水库》周围及河《流两岸、堤坝300!米以:内; ?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三—)铁路?、公路主干线两侧有!碍观瞻的区域—内 《 :  :   前款》规定区域内现有【的坟墓除受国家保】护的具有历史、艺】术、科学价值的【墓地:予以保留外其他【均,应,。当限期迁移》。。、植树绿化或者深埋!不留坟头《 —    第十八条 ! 严格限制》公墓墓穴占》地面积 》   —  埋葬骨》灰的单人《墓和双人合葬墓【墓穴占?地面积?不,得超过1平方米;】埋葬遗体的单人墓】墓穴占地面积不【得超过4平方—米双人合《葬墓墓穴占地面【积不得超过6平方】米, —  :  公墓墓》穴使用?年限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!用年限?逾期的?墓主应当重新办理】手续 【  :   第十九条  !禁,止生:产、销售封建—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!葬,区生产、销售棺材等!土葬用品 【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条  殡葬!服务单?位,应当加强《对殡葬服《务,设备、设施的管理】、更新?保证服务《场所、设《。备、设?施的:整洁完好 】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一?条  ?殡,。葬服务收费的—项目:及其:标准按照省》。人,民政府价《。格主管部门的—规,定执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