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殡!葬设施管理
【
】 第十四条 】殡葬:设施的数量、—布局规?划由省人民政—府民政部门》提出报省人民—政府审批《
《
》 第十五条 在火!葬地区建设殡—仪馆、?火葬场由《县级人民《政府和市州民政部】门提:出,方案经?本,级人民政府审—批报: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!备,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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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建设殡仪服务站、】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!区建设殡仪馆—服务范围主要覆盖】本县(市、区)的由!。所,在地县级人》。民政:。。府民政部门审批;】服务范围《跨越两个或》者两个以《上县(市《、区)的由市州民】。政部门审批
!
—。殡,仪服务站《。建成后可以为—相邻地区的》群,众提供殡仪服—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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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六条 ! 农村公《益性墓地、骨灰堂】不得从事《经营性活动
【
— 禁止在公墓、农!村公益性墓》地,以外建墓立碑
】
《 禁止—传,销,墓穴和骨灰》存放格位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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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七条 《 禁:止在:下列地区建造坟【墓:
《
】 (一)林】地、:耕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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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。 (二)城市公园、!风景名胜区、文【物保护区和饮用【。。水源保?护区、水库》。周围及河流两岸【、堤坝300米以】内;
】 《 (三)铁】路、公路主干线两】侧有碍观瞻的—区域内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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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】款,规定区域内现有【。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!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】、科:学价值的墓地予【以保: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!。迁移、植树绿—化或者深埋》不留坟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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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第十八条 严格】限制公墓墓穴—占地面积
】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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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埋葬骨灰的!单人墓和双人—合葬墓墓《穴占地面积不得超】过1平方米;埋葬遗!体的单人墓墓—穴,占地面?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!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!面积:不得超过6平方【。。米
! 公墓墓》穴使用?年限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办?理使用年限》逾期的墓《主,。应当:重新办理《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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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! 禁止生产、销售!封建迷信殡葬—用品:和在火葬区生产、】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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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! 殡葬服务单位应!当,加强对殡葬服务【设备、设施的管理、!更新保?证服务?场所、设备、设施】的整:洁完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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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一?条 :。 殡葬服务收费的】项目及其标准按【照省人?民政府价格主管【部门:的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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