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,殡葬设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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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: 《第十:四条 殡葬设施】的数:量、布局规》划由省人民政—府民政部门》提出报省人》民政府审《。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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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五条 《。在火葬地区》建设:殡仪馆、火葬场【由县级?人民:政府和?市州民政部》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!民政府审《批报省人《民政府民政》部门备案
!。
? 建设殡仪服务站!。、骨:灰堂在土《葬改:革地区?建设:殡仪馆?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!县,。(市、?区):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!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】;服务范围跨越两个!或者两个《以上县(《。市、区)的由市州民!政部门审《。。批
】 殡仪》。服务站建成后可【以为相邻地》区的群众提供殡仪】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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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六》条 农村》公益:性墓地、骨》灰堂不?得从事经营性活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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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禁止在公墓】、农:村公益?性墓地以外》建墓:立碑
】 , 禁止传—。销墓穴和骨》。灰,存放格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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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! 禁止在下列地区!建造坟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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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】),林地、耕地;—
— 《 (》二)城市《公园、风《景名胜区、文物保】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!区、水?库周围及《河,流两岸?、堤坝300米以】内;
! , : (三)【铁路、公《路主干线两》侧有碍观瞻的区【域内
!。 前《款规定?区域内?现有的坟墓》除受国家保护—的具有历《史、艺?术、科学价值—的墓地?予以保?留外:其他均应《当限期迁《移,、植树绿化或者【深埋不留坟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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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第十:八条: 严格限制—公墓墓穴《占地面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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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埋葬骨灰的!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!墓穴占地面积—不得:超过1平方》米;埋葬遗体的单人!墓,墓穴:占地面积不》得超:。过4:平方米双人合葬墓】墓穴占地面积不得】超过6?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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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公墓墓穴使用年【。限按照?国家有关《。规定办理《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!应当重?新办理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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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九条— 禁止生产、【销售封建迷信殡葬】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!、销售棺材等—土葬:用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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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条 — 殡葬?服务单位应当加强】对殡葬服《务,设,备、设施的管理、更!新保证服务场所、设!备、设施的整—洁完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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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!条 殡葬服务【收费的项目》及其标准按》照省人民政》府价格主管部—门的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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