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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 殡葬】。设施管理 》 《。   》  第?十四条  殡葬【设施的数量》、布局规划由省【人民:政府民政部门—提出:报省人民政府审【批 【 ,   第十五—。条  在火》葬地区建《设殡仪馆、火葬场】由县级?人民政府《和市州民政部门【提出方案经》本级:人民政府审批报【。省人民政府民政【部门备案 】     建设殡!仪服务站《、骨灰堂在土葬改】。。革地:区建设殡仪馆服务范!。围主要?覆盖本县(市、【区)的由所在地县级!人民政府《民政部门审》。批;服务范围—跨越两个或者两个】以上县(市、区)】的由市州民》政部门审批 】     【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!以为相邻《地区的?群众提供殡仪服务】 ?  《   第十》六条  农村公【益性墓地、骨灰堂】不得从事经营性【活动 【  :。   禁止在—公墓、农村公益性】墓地以外建墓立碑】   】 , 禁止传销墓穴【和骨灰存《放,格位 —     —第十七条  禁止】在下列地《区建造坟《墓: 】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(—一)林地《、耕:地;: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二)】城市公园《。、风景名胜区、文物!保护区和饮用—水源保护区》、水库周围及河【流两:岸,、堤坝300—米以内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《)铁路、公路主干】线两:侧有碍观瞻的区【。域内 —     前款】规定区?域内现有的坟—墓除受?国家保护的具有【历史、艺《术、科学《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!外其他均应当—限期:迁移、植树绿—化或:者深埋?不留坟头《。。   】  第?十八条  严格【限制公墓墓穴占地】面积 《 ,     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!双人合葬《。墓墓穴占地面积不】得超过1平方米【;埋葬遗体的单人墓!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!过,4平:方米双人合》葬墓墓穴占地面【积不得超《过6平方米 ! :    公》墓墓穴使用年—限按照国家》有关规定办》理使用年限逾期【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!手续 》   》  第十九条  禁!止生产?、销售封建》迷信殡葬用品和【在火葬?。区生产、销售棺材】。等土:葬,用品 —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条  【殡葬服务单位应当】加强对殡葬服务【设备、设施的—管理、更新保证【服务场所、设备、设!施的整洁完好—。 《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一条》。。  殡葬服务收费】的项:目及其标准按照【省,人民:政府价格主管部【门,的规:定执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