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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殡!葬设施管理 【   】  第十四条  】殡葬:设施的数量、—布局规?划由省人民政—府民政部门》提出报省人民—政府审批《 《    》 第十五条  在火!葬地区建设殡—仪馆、?火葬场由《县级人民《政府和市州民政部】门提:出,方案经?本,级人民政府审—批报: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!备,案 ?    【 ,建设殡仪服务站、】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!区建设殡仪馆—服务范围主要覆盖】本县(市、区)的由!。所,在地县级人》。民政:。。府民政部门审批;】服务范围《跨越两个或》者两个以《上县(市《、区)的由市州民】。政部门审批 !     —。殡,仪服务站《。建成后可以为—相邻地区的》群,众提供殡仪服—务 ? 《。    第十六条 ! 农村公《益性墓地、骨灰堂】不得从事《经营性活动 【   —  禁止在公墓、农!村公益性墓》地,以外建墓立碑 】 《    禁止—传,销,墓穴和骨灰》存放格位 【 ,     第【十七条 《 禁:止在:下列地区建造坟【墓: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林】地、:耕地; 】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二)城市公园、!风景名胜区、文【物保护区和饮用【。。水源保?护区、水库》。周围及河流两岸【、堤坝300米以】内;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三)铁】路、公路主干线两】侧有碍观瞻的—区域内 《 :     前】款,规定区域内现有【。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!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】、科:学价值的墓地予【以保: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!。迁移、植树绿—化或者深埋》不留坟头 】     —。。第十八条  严格】限制公墓墓穴—占地面积 】。。 , ,。    埋葬骨灰的!单人墓和双人—合葬墓墓《穴占地面积不得超】过1平方米;埋葬遗!体的单人墓墓—穴,占地面?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!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!面积:不得超过6平方【。。米   !  公墓墓》穴使用?年限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办?理使用年限》逾期的墓《主,。应当:重新办理《手续 【     第十九条!  禁止生产、销售!封建迷信殡葬—用品:和在火葬区生产、】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!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条!  殡葬服务单位应!当,加强对殡葬服务【设备、设施的管理、!更新保?证服务?场所、设备、设施】的整:洁完好 —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一?条 :。 殡葬服务收费的】项目及其标准按【照省人?民政府价格主管【部门:的规定执行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