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使用与提取—
】 第十九【条, 住房公积—金的使用范围和顺】序
【 《 :。 (一)职工购】买、建造自住住【房或大修具》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!贷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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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《 (二)单位购买!、建造用于解决职工!住房:的,专项贷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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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三)城《市经济适用》住房及其安居—工,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!
— , 前款(—一)、(二》)、(三)项的【贷款应执行国家政】策性贷?款利率?实行低存低》贷的原则单位、职工!。提供贷款《或,实行抵押贷款应按缴!存公积金的比例和限!额,控制并?提供担保具体—实,施办法?由市:人民政府另行制【订
! 第二十》条 用住房公积金!建造的安居工程住房!对履行缴存公积【金的居?住困难职《工按成本价出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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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—十一条 》职工购?买、:建造或大修具有【所有权的《自住住?房可以向所》在单位提出申请【报,市公积?。金,中心批准后提取【属于本人的》住,房公积?金本息余额若提【。取本人住房公积金】帐户储存《本息余额尚不足【时可以申请其配【偶、同户成员或者非!同户:的,直系血亲的住—房公积金帐户中【的,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!提取人的书面同意】
【 如《放弃购买、建造、】大修住房计划的【必须自提取》住房公积金之—日起6个月内将【所提取的《住房公积金存入原】开户银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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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二十二?条 缴存住房公】积金的?职工:购买、建《造或大修具》。有所有权的自—住住房所需资金按】本条例第二》十一条规定提取【住房公积金本息余】额尚不足的可以【申请住?。房公积金抵押—贷款
】 第》二十三条《 职工或单位【按照:本条例第十九—条、第二十》一条: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!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!或贷款的市》公积金中心应—自受理?申,请之日起3》日内作出准予或不】准,予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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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第二十四条 【市公积金《中心在?保证住房公》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!下可:以购买国债或者委】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!、,增值运营;住房公积!金的净收益由市【公积:金中心集中管—理和使用并可以【。用作建立住房公【积金:风险储备金;风险】储备金的使用必须】经市公积金领导【机构审?。核批: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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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!公积金?用于:保值、增值运—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公!积金领导机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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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二十五条 】 职工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可以提取】本人的住《房,公积金本息余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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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一【)离休、退》休,的;
! : ? (二)出国、出!境定居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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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 (三?)完全丧失劳动能】力并与所单位终【止劳动关系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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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(四)因!调动工作接》收单位不在》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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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 :(五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《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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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死!亡或被宣告死—亡的其合法继—承人或?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!职工的住房公积金】本息余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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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六条 职工与所!在单:位终:止劳动关系的—其已缴?存的住房公积—金本息余额》除符:合本条?例第二?十五:。条规定的情形外【在,职工:重,新就:业前:。由市公积《金中心通知受—委托银行办理职工】住房公积金帐户【封存手续;》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市!。公积金中心通—知受委托《银,行办:理职工?。住房公积金帐户【转,移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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