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《使用与?提,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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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九:条 住房》公,积金的使用范—围和顺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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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?职工:购,买、建造自》。住住房或大修具有所!有权的住房抵押贷】款;
! 》 (?二)单位购买、建造!用于解决《职工住?房的专项贷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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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: (三—)城市经济适用【住房及?。其安:居工程住房建—设专项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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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】款(一)、(二)、!(三)项《的贷款应执行国家】政策性贷《款利率实行低—存低贷的原则—单位、职工提供【贷款或?实行抵押《贷款应按缴存公积】金的比例和限额【控制并提《供担保具体实—施办法由市》。人民政府《另行:。制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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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条 用住】房公积金建》造的安居《。工程住?房对履行《缴存公积金的居住】困难职工按》成本价出售
】。
》 第?二十一条《 , 职工购买、建造或!大修具有《所,有,权的自住住房—可以向?所在单位提出—申请报市公积金中心!批准后提取》属于本人的住—房公积金《本息余额若提取本】。人住:房公:积金帐户储存—。本息余额尚不—足时可?以申:。请其配偶《、同户成员或者非同!户的直系血亲的【。住房:公积金帐户中的储】存余:额但需征得》被提取人《的书:面同意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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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—放弃购买、建—造、:大,修住房计《划,的,必须自提取住房公】。积金之日起6个【月内将所提取—的住房公积》金存入?原开户银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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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。二条: , 缴存住房》公积金的《职工购?。买、建?造或大修《具有所有《权的自住《住,房所需资《。金按本条例第二【十一条规《定提取住房》公积金本息余—额尚不?足的可以申请住房】公,积金:。抵,押贷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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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 】 职:工或单位按照本条例!第十九?条、第?二十:一条、?第二十二条的规定】申请提取《住,房公:积金或贷款的市公积!金,中,心应自受理申—请之日起3日内【作出准予《或不准予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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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四条 【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!。住房公积金正—常支付的前提下可】以,购买国债或者委【托金融机构进行【保,值、增值运营;住房!公积:金的:净收:益由市公《积金中心《集中:管理和使用》并,可以用作建立住【房,公积金风险储备【金;风险储备金的使!。用必须经《市公积金《领导机构《审核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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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住?房公积金用于保【值、增?值运营的比例由市】住房公积金》领导机构决定
】
第!二,十五:条 职工》有下:列情形之《一的可以提》取本人的住房—公积金本《息余额
! (!一)离休、退—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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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, (:二):出,国、出境定居的;】
【 (】三)完全丧失—劳动:能力并?与所单?位终止劳动关系【的,;
】 : (四)】因调动?工作接收单位—不在本条例》实施范围《内,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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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 (五)—法,律、法?规规定的其他—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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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职工死亡【或,被宣告?死,亡,的其合法《。继承人或受遗赠【人可以提取该职【工,的,住房公积金》。本,息余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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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六条? 职工与所在单】位终:。止劳动关系的—。其,已缴:存的:住房公积金本息余】额除符合本条例【第二十五条规—定的情形《外在职工重新—就业前?由市:公,积金中心通知受委】托银行办理职—工住:房公积?。金帐户封存手—续;职工重新就【业后由市公积金【中心通知受》委托银行办理职工】住房公?积金帐?户转移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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