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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【使用与提取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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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第十九?条 住房公积【。金的使用范围和顺】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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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—一,)职工?购买、?建,造自:住住房或大修具有】所有权的住》房抵押贷款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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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单!。位购买?、建造用于解决【职工住房的专—项贷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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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】)城市经济适用【住房及其安居—工程住房建》设专项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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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!款(一)、(二)、!(三)项的》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!性贷款利率实—行低存低贷的原【则单位、职工—提供贷款或实—行抵押贷《款应按缴存》公积金的比例和限】额控制并提》供担保具《体实施办法》由,市人民政府另行制】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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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》十条 用住—房,公积金建造》的安:居工程住房对—履行缴?存公积金的居住【。困难职?。工按成本价》出,。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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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第二十一条》 职?工,购买、建造或大【。修具有所有权的自】住,住房可?以,向所在单位提出【申请:报,市公积金《中心批准后提取【属于本人的》住房公积金本—息余:额若提取本人住房公!。积金帐户储存本息】余额尚?不足:时可:以申请?。其配偶、同》户成:员或者?。非同户的直系血【亲的住房公》。积金:帐户中的储存余【额但: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!面同意
! 如放—弃购买、建》造、大修住房计划】。的必:。须自提取住房公积】。金之日起6》个月内将所》提取的住房》公积金存入》原开户银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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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。十二条? 缴存住》。房公积?。金的职工购买、建】造或大修具有—所有权的《自住住房所》需资金按本条例【第二:十一条规《定提:取住: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尚!不足的可以申请【住房公积金》抵押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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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—三条 《职,工或单位按照本【条,例第:十九条、《第二十?一条、第二》。十二条的规定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】金,或贷款的市公积金】中心应自《受理申请之日起【3日内作出准予【或不准予的决—定
! 第二十四条 】。 市公积金中心在保!证,住房公?积金: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!以购买国债》或者委托金》融机构进行保值、】增值运营;住—房公积金的净收益】。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!管理:和使:用并可以用》作,建立住房公积金【风险储备金;风险储!备,金的使用必须—经市公积金》领,导机构审《核批准
! 住房公积金!用,于保值、增值—运营的比例由市住】房公积金《领,。导机构决定》
— 第》二十五条 职【工有下?列情形之一的可以】提取本人《的住:房公积金本息—余额
】 《 (一)离】休,、退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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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出!国、出境定居—的;
】 》 (三)完全丧!失劳动能力并与【所单位终止劳动关】系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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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—因调动?工作接?收单位不在本条【例实施范围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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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(《五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《他情: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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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职工:死亡或?被宣告?死亡的其合法继【承人或受《遗赠人可以提取【。该职工?的住:房公积?。金本:。息余额
! 第二十六条! :职工:与所在单位终止【劳动关系《。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!积金本息余额—除符合本《条,例第二十《五条规定的情—。形,外在职?工重新就《业,前由市公积》金中:。心通知受委托—银,行办理职工住—。房公积?金帐户封《存手续;职》工重新?就业后由《。市公:积金中心通》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!工住房公积金帐户】转移手?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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