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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四章 使用与提取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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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。十九条 》住房公?积,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!
! ? , (一?)职工购买》、建造自住住房或】大修具有所》有权的住房》抵押贷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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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】二,。)单:位购买、建造用【。于解决职工住房的专!项,贷款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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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。 (三)城市经】济适用住房及其【安居工程住房建【设专项?。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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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前款(一)、(二)!、(三)《项的贷款应执行国家!政策:性贷款利率实行低存!低贷的原则单位、】。职工提供贷款或实】行抵押贷款应按缴】存公积金的比例和】限,额控制?并,提供担保具体实施】办,法,由,市,人民政府《。另行制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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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条 — 用住房公积金建造!。的安居工《程住房对履行缴【存,公,积金的居《住,困难职工按成本价出!售
【 第二十一条!。 职工购买、建】造或大修具有所【有权的自住住房【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!申请:报,市公积金中心批【准,后提取属《于本:人的住房公积—金本息余额若提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!户储存本息余—额尚:不足时可以申请其】配偶、同《。。户成员或者非—。同户的直系血亲的】。住,房公积金《帐,户中的储存余额但】需征得被提取—人的书?面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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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如放—弃购:买、建造、大修【住房:计划的?必须自提《取住:房,公积金之日起6个】月内将所提取的【住房公积金存—入,原开户银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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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二条 缴存住】房公积金的》职工购买、建造或大!修具有所有》权的自住住房—所需资金按本条例】第二十一条规定【提取:。。住房公积金本息【余额尚不足》的可以申请》住,房公积?。金抵押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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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。第二十三条》 , 职工?或单位按照本条例】第十九条《、第: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!条,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!公积金?或贷款的市公—积金中?心应自受理申请【之日起3日内作【出准:予或不?准予的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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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二十《四条 市公积金中!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!正常支付的前—提,下可以购买国—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!进行保值、增值【运营;住房公积金的!净收益由市》公积金中心集—中管理和使用并可】以用作建《立住房公积金—风险储?备,金;风险储备—金,的,使,用必须经《市公积金领导机构】审核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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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住房公?积金用于《保值、增值运营【的比例由市住房【公积金领导机构决】定
! 第?。二十五条 职【工有下列情》形,之一的可以》提取本人《的住:房公:积金本息余》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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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离》休、:退休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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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(二)》出国、出境定—居的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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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—)完全丧失》劳动能?力并与所单位—。终止劳动关系的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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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四》)因:调动工作接收单【位不在本条例实【。施范:围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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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五)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其他—情形
】 职工死亡】。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!法继:承,人或受遗赠人可【以提取?该,职工:的住房公积金本【息余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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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第二十六条 】职工与所在单位终】止劳动关《系的其已《。缴存的?住房公积金》本息余额除符合本】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!。的情形外在职工【重新就业前》由市公积金中—心,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!职工住房《公积:金帐户封存手—续;职工重新就业后!由市公积金中心【通知受委托银行【办理:职工住房公积金【帐户转移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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