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四章 使!用与提取 —   】  第十九条—  住房公积—金,。的使用范《围和顺?序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职工购!买,、建造自住住房【或大修具有所有【。权,的住房抵押贷款【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《单位购买、建造用】于解决职工住—房的专项贷款; 】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三)城市经—济,适用住房及》其安居工程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】 ? ?    前款(【一)、(二)、(】三)项的贷》款应执行国家政【策性贷款《利率实行低存—低贷的原则单位【、职工提供贷款或】实行抵押贷款应【按缴存公《积金的比例和限额】控,。。制并:提供担保具》体实施办法由市【人民政府另行—制订 ? ,     第!二,十条  用住房公积!。金建造的安居工程住!房对履?行缴存公积》金的居?住困:难职工按成本价【。出售 】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一条  职【。工购买、建造或大修!具有所有权》的自住住《房可:。。以向所在单》。位,提出申请报市公积金!中心批准后》提取:属于本人《的住房公《积金本息余额—若提取本人住房【公积金帐户储存本息!余额尚不《足时:可以申请《其配偶、同》户成员或者非同户】的直系血《亲的住房公积金【。。帐户中?的储存余额但—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!面同意 《。  —   ?。如放弃?。购买、?建造、?大修:住,房计划?的,必须自提取住房【公,积金之日《起,。6个月内将所提取的!住房公积金存—。。入原开户《银行 ? ?    》。 ,第二十二条 — 缴: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!购买、建造或—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!住,住房所需资金按【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!定提取住房公积金】本息余额尚不足的】可以申请《住,房公积金抵》押贷款 《  — ,。。  第?二,十三条?  职?工或单位按照本条例!。第十九条《。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!十二条?的规定申请》提取住?房公积金或贷款的市!公积金中《心应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】3日内作出准—予,或不:准予的决《定 《。     第二!十,四条  市公—积金:中心在保证住—房公积金正常支付】。的前提下可》以购买?国债:或者:委托金?融,机构进行保值、增值!运营;住房公积【金的净?收益由?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管!理和:使用并可以用作建】立,住房公积《金风险?储备金;风》险储备金的使用必须!经市公积金领导机构!审核批准 】     住【房公积金用于保【值、增值运》营的比例由市住房】公积金领导机—构决定 》 ? , ,   第二十五【条  职工有—下列情?形之一的可以—。提取本?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!余额 ? , 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?。(一)?离休、退休的; 】 ?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出国、】出境定居的》;  】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三—。)完:全丧失劳动能力【并与所单位终止劳】动关系?的; 》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四)【因调动工作接收【单位不在本条—例实施范围内—的; —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五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他情形 】 《     职工死亡!或被宣告《死亡:的其合法继承—人或受遗《赠人可以提取—该职工的《住房公积金本息【余额 》 ?    第二十六条!  职工与》所在单位终》止劳动?关系的其已缴—存的住?房公积金本息—余额除符合本—条例第二十五条【规定的情形》外,。在职工重新》就业前由市公积金中!心通知受委》托银行办理》职工住房《公积金帐户封存【手,续;职工重新就【业后由市公积—金中心通知受委托】。银,行办理职工住房公】积金帐户转移—。。手续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