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。章 使?用与提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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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九条 【 住房公《积,金的使用范围和顺】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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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》 (一)职工】购买、建《造自住住房》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!住房抵押《贷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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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 ,。 (二?)单位?购买、建造用于解】决职工住房的专项贷!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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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城市经济适!用住房及其安居工程!住房建设专项贷款】
【 ?前,款(一?)、(二)、—(三)项《的贷款应执行国【家政策性贷款利率】实行低?存低贷的原》则单位、职》工提供贷款或实行抵!押贷款应按缴存【公积金的比例和【限额控制并提供【担保具体实施办【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!制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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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条 用住房公积金!建造的安居工程住】房对:履行缴存《公积:金的居住《困难职?工按成本价》出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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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《二十一?条 职工购买【、建造或大》修具:有所:有权的?。。自住住房可以向所】在单位提出申请报】市公积金《中心批准后》提,取属于本人的—住房公积金》。本,息余额若提取本【人住:房公积金帐户储存】。本息余额尚不足时】可以申请其配偶、】同,户成员或者非同【户,的,。直,系血亲的住房—。公,积金帐户《中的储存《余额但?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!面同: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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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如放弃?。购买、建造、大修】住,。房计划的必须自【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!起,6个月内将所提取】的住房公积金存入】原开户银行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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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第二十《二条 缴》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!购买、?建造或大修》。具,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!所需资金按本条例第!二十:一条规定提取住【房公积?。金本息余额尚—不足:的可以申请》住房公积金抵押【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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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!条 职工或单位按!照本条例第十九【条,、第二十一条—、第二十二条的规】定申请?提取住房公积金或】。贷款的?市公:积金中心应自—受理申请之》日起3日内》。作,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!定
】。 第二十四条】 市公积金中心在!保证住房公积—金,。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!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!金融:机构进行《保值、增值运营;】住房公积《金的净收益》由市:公积金中心集中【管理和?使用并可以》用作:建立住房公》积金:风险储备金;风险】储,。备金的使用必须【。经市公积金领导机】构审核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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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住房:公积金?用于保值、增值运营!的比例由市住—房公积金《领导机构决》定
! 第二十五条 】 职工?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可以提取本—人的:住房公积金本息【余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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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离休、退!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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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出!国、出境定居的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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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完【全丧失劳动》能力并与所单—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!
! (四)】因,调动工作接》收单位?不在本?条例实施范围—内的;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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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【),法律、法规规定【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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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职工死亡》或被宣告死亡的其】。合,法继承人或受—遗,赠人可以提取该【职工的住《。房公积金本息余额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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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二十六》条 职《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!动关系的《其已缴存的住—房,公积金本息余—额除符合本条例【第二十?五条规?定的情形外》在职工?重新就业《前由市公积金中【心,通知受委托银行【办理职工住房—公积:。金帐户封存手续【;职工重新就业【后由:市公积金中心—通知受委托银—行办理职工住房公】积金帐?户转移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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