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缴!存
【
第【九条 住房公积金!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!、下限的确定—和调整由市公积金中!心根:据社会经济发—展,状况会同有》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!公积金领导机构同意!报市人民政府批【准后公布实施
!
第十!条 住房公积金的!月缴存额以》职工本人《上年度月平均—工资总额为基数【按职工及单位的住房!公,积金缴存比例计【算
【 职工工【资收入按统计局【公布的相《应的工资总额口【径计算
》
第!十一条 职—工每月缴《存的:住房公?积金由所《在单位在发放工【资时代?扣,
— 单位—为职工缴存代—。扣的住房公积—金应在发放工—资之日起《十日内一次性全【。额存入受《委托银行开设的住】。房公积金存》储专户并记入职工住!房公积金帐》户不:。得逾期缴存或—漏缴、少缴
!
,
: 受委托银行应!自收储之日》起计息
《
,
:
第十】二条 《单位应当向市公【积金中心《办理住房公》积金:缴存登记并且—向受委托《银行办理职工住【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!
,
!新建立的单》位,应当自?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!向市公积金中心【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】存登记并《且在办?妥缴存登记之日【起二十日内向受委托!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!积金帐?户的设立
【
【单,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!用之日起三十日【内,向,受委托银行办理职】工住房?公积金帐户的设立】或者转移
!。
》第十三条 职工调!动工作时接收—单位在本《条,例,实施范围内》的,。调,出单位在办理工资】关系转移时应当【将该:职工:的住房公积》金本息转移》到接收单位接收【单位应将其住房公积!。金本息列《入本单位的职工【储,存帐户受委托银【行应及时办》理转移手《续
《。
第】十四条 单位为职!。工缴:存的住?房公积金《来源为
】
,。 : (一)!行,政、事业单》位在财政《部门核定的年度经】费中:列支;
—
】 (《二)企业单位在【住房周转《金中列支不足—部分由同级》财,政部门?核定后在管理费【中列支
》
?
《 第:十,五条 公积金缴存!单位发生合并—、,分立、破产、—解,。散或撤销等情形应当!自发生上述》情况之?日起三?。十日内由《原单位?或者清算组织向【受委托银行办理住】房公积金的》。变更或注销缴存登】记受委托银行应及时!。办理职工住房—。公积金帐户转移【封存
》
:
《 第十六条 企】业被依法宣告破产】的将所欠本单—位职工的住房公积】列入所欠《职工工资和劳动【保险费用清算时按】国,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!偿还
《
《 第十七【条 市公积金【中心:对国家规定的住【房公积?。金的存?、贷款利《率,应,当定期登《报公布
》
:
《 第十八》条 不按》本,条例缴存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!得出售公有住房及动!用房改售房》款;不得《申请购买政府—建,。造的安居、解困房;!不得申请《住房公积金抵押贷】款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