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缴!存
《
》。 第九条 】 住房公积金—缴存比例和缴存【额上、下限的确定】和调整由市公—积金:中心根据社会经济】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!门提出经市》住房:公,积金:。领导机构同》意报:市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公,布实: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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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条 《住房公积金》的月缴存额以—职工本人上年—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!基数按职工及单【位,的,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!计算
】。 ? 职工工资收入按】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的!工资总额《口,径计算?
】 第十《一条 职工—每月缴存的住房公】积金由所《在单位?在发:放,。工资时代扣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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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【位为职工缴存—代扣的住房公积金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】起十日内一次—性全:。。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!设的住房公积金存】。储专户并记入—。职工住房公积金【帐,户不得逾期缴存或】漏缴、?少,缴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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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受委托【银行应自收储之日】起计息
】
第十二条! :单位应当《向市公积金》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!缴存登记并且向受委!托,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!积金帐户的设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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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。新建立?的,。单位:应当自建立之日起】三十日内向市—公积金中心办—理,住房公积《金缴存登记并—。且在:办妥缴存登记—之日起二十日—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!职,工住房公积金—帐户的设《立
】 单位录用职工!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!十日内向受委—。托银行办理职—工住房公积》。金帐户的设立或者】转移
】 第十三【。条 职工调—动工作时接收单【位在本条《例实施?范围内的调出单【位在办理工资关系转!。移时:应当将?该,职工:的住房公积金本【息转移到接》收单位接收》单位应?将其住?房公:积金:本,息列入本单位的【职工:储存帐户受委—托银行应及》时办理转《。移手续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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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】住房公积金来源【为
【 《 ?。 (:一)行政、事业单】位在:财政部门核定的年】度经费中列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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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— (二)企业单【位在:。住房周转金》中列:支不:足部分由同级财【政部门核定》后在管理费中—列支
! 第十五条 】 公积金缴存单位发!生合:并、分立、破产、解!散或撤?。销等情形应当自发】生上述情况》之日起三《十日内由原》单位或者《清算组织《向受委?托,银行办理住》房,公积金的变》。更或注销《缴存:登记受委托》银行应及时办理职】工住房公积》金帐户转移封存
】
— 第十六条 】 企业被依法—宣告破产的》将,所欠本单位》职,工,。的住房公《积列入所欠》。。职工工资和劳动保】险费用清算时按国家!有关规定优先予以】偿,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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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! 市公积》金中:心对国?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!的存、贷款利率应】当定期登报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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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八条 —不,按本条例《缴存住房《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!售公有?住房及?动用:房改售房《款;不?得申:请购买?政府建造的安居、解!困房;不《得申请?住房公?积金抵押贷款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