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缴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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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九条 住》房公积金缴存比例】和缴存?额上、下限的确定和!调整由市公》积金:中心根据《。。社会: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!关,部门提?出,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!机构同意报》市人民政府批—准后:公布实施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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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—住,房,公积金的月缴存额】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!平均工资总额为【基数按职工及单位】的住房公积金缴【存比例计《算
】 职工工—资收入按统计局【公布的相《应的工资《总额口径计算
!
第十!一条 职》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!积金由所在单位在】发放工资时代扣
!。
【 ,单位为职工缴存代】扣的住?房公积金《应在发放工资—之日起?十日:内一次性《全额存入《受委托银行开设的】住房公积《金,存,储,专户并记入职工住】房公积金帐户不【得逾期?缴存或漏缴、少【缴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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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】。委托银行应》自收储之日》起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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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》条 单位应当【向市公积金中—心办理住房》公积金缴《存登:记并且?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!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!设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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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新建立的单》位应当自《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!向市公积《金中心办理住房【公积金?缴存:登记:并且在办妥缴存【。登记之日起二十日】内向受委托银—。行办理职工住房公】积金帐户的设立【
】 , 单:位录用职工应当【自录用之日起三【十,日内向受委托银【行办理职工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】设立或者转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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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三条 】职工:调动:工作时接《收单:位在本条例实施范】围内的调出单—位在办理工资—关系转移时应当将】该职工的住房公积】金本息转移》到接收单位接收单】位应:将其住房《公积:金本息列入本单位】的职工储存帐—户受委托银行应及】时办理转移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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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四条 —。 单位为职工缴【。存的住房公积—金来源为
【
】 (一)行【政、事业单位在财政!部,门核定的年》度经费?中列:支;
《。
》 — (二)企》业单位在住房周转】金中列支《不,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!门核定后在管理费中!列支
—
《 第十五》条 ?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!合并、分立、破产、!解散或撤销等情形应!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!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!。位或者清算组—织,向,受委托银《行办理住《房公积金的变—。更或注销缴存登【记受委托银行应及】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!金帐户转移封存【。
》。
第十六条! , 企: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!将所:欠,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!积列入?所欠职工工资和【。劳,动保险费用清—算,时按国?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!偿还
】 第十七条 ! ,市公积金中》心对:国家规定的》住房:公积金的存、贷款】。利,率应当定期登报公布!
【 第十八—条 ?不按本条例缴存住房!公积:金的单位不》得出售公有住房及动!用房改售《房款;?不得申请购买政【府建造的安居—、解困房;不得申请!住房公积金抵押【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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