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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五章 建筑废】弃物消纳管理— —     第三】。。十九条  市城市】管理:行,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会同市《城乡规划、国土房】管、城乡建设、【林业园林《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!物,。消纳场建设规划 !   — , 各级人《民政府应《当建立健全建筑【废弃物消纳管理【。工作机制《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!消纳场建设规划【优先保障建筑废【弃物消?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!社会投资建设和【经营建筑《废弃物消纳场 【 》    第》四十条  》建筑废弃物消纳【场分为临时消纳【场和长?期消纳场长期消纳场!。应当作为建筑废弃物!综合利用场址 【 》  : , ,第四:十一条  建—筑,。废弃物消纳》场,应当选择具》有自然?低洼地势的山坳、采!石场废坑等地点但】下列地区不得作【为建筑废弃》物,消,纳场的选《址地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饮用—水水源保《护区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地《下水集中供》水水:源,地及补?给,区; ?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:洪泛区、泄洪道及】其周边?区域; 】     》。 ,   (四)活动】的坍:塌地:带尚:未,开采的地下蕴—矿区、灰岩坑—。及,溶岩:洞区 】    建》筑,。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!应当向社会公开征】求,意见 ?   【。  第四十二条  !除农保地和生态公】益林:地外其他农用地、林!地以:及建设用地经产权】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均!可建设建筑废—弃物临时消纳场封场!后采:取复垦?、绿化、平整—等措施恢《复原用地功能—   】  第?四,十三条  相关【行政管理部门—应当简化建筑废【弃物临时消纳场审批!环节:。。加快办?理审批手续 【 ?     第四十】四条 ?。 ,消纳人应《当在消纳场地设【。置符: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!。一款:第(五)项规定的设!施保:持消纳场地出—。入,口的清洁防止对环】境造成污染 ! : ,   第四》十五:条  消纳》人不得擅自关—闭消纳场《或者拒绝消纳—建筑废弃物消纳场达!到,原设计容量或—者因其他原因导致】消,纳人无法继续—从事消纳《活动时消《。纳人应?当在停止消纳三十】日,前书面告知原发证】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!照中华人《民共和?国行政许可法的规】定办理?行政许可的注销手】续并向社会公告【 ? ,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,六,条, , 禁止在道路—、桥梁、公共场地】、公共绿地、—供排水设施、水【域、农?田水利设施以及【其他非指定场地倾】倒建筑废弃物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