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】建筑:废弃物消纳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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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九条 】市城:市,管理行政主管部【门应:当会同市城》乡规划、《国土房?管、城乡建设、【林业园林等部门【制定:建筑废弃物消纳场】。建设:规划
! 各级人民【政府应当建立健全】建筑:废弃物消纳》管理工?作机制组织实施建筑!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!划优先保障建—筑废弃物《消纳场的《建设用地鼓励社【会投资建《设和经营建筑废【弃物消?纳,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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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条 建筑—废弃物消纳场分为临!时消纳场和长期【消纳:场长期消《纳场应当作为建【筑废:弃物综合《利用场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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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第四:十一条 建筑【废弃物消纳场应当】选,择具有自然》低洼地?势的山坳、采石场】废坑等地点但下【列地区不得作为【建筑废弃物消纳【场的选址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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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!一)饮用水》水源保护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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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二【)地下水集中供水水!源地及补给区—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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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》 (三)洪泛【区、泄?。洪道及其周边区域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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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四》)活动的《坍塌地带尚未—开采的地下蕴—矿区、灰岩》坑及溶岩洞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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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建》筑废弃物《消纳场的选址应当】向,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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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二条 除—农保地和生态公【益林地外《其他农用地、林地】以及建?设用地经产权单位】或者个人同意均【可建设建筑废—。弃物临?时消纳场封》。场后采取复垦、绿化!、平整等措》施恢复原用》地功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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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十三条》 相关行政管理部!门,应当简?化,。建筑废弃物临—时消纳场审批环节】加快:办理审?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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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四《十四条 消纳【人应当在消纳—场,地设置符合本—条例第十二条—第,一款第(五)项规】。定的设施保》持消纳场地出入口】的清洁?防止:对,环境造成污》染
! 第四十五条 】。 消纳人不得擅【。自关闭消纳场—或者拒绝消纳建筑】废弃:物消纳场《达到原设《计容量或者因其【他原因导致消纳【人无法继续从事消纳!。活动时消《纳人:应当在停《止消纳三十日前【书,。面告知?原发:证机构由《原发证机构依照中华!。人民共和国行—政许可法的规定【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!手续并向社会—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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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十六条 【 禁止在道》路、桥?梁、公?共场地、《公共绿地《、供排水《设施、?水域、农田水—利设施以及其—他非指定《场地:倾倒建筑废弃—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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