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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 】建筑废弃《物消纳管理 ! 《 ,   第三十—九条  市城市【管理行?政主管部《。。门,应,当会同?市城乡?。规划、国土房—管、:城乡建?设、林业园林等部门!制定建筑废弃物消】纳,场,。建设规划 》 :。 ,    》。 各级人民》政府应?当建立健全建筑废】弃物消纳管》理工作机《制组织实施建—筑废弃物《消纳场?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!筑,废弃物?消纳场的建设用地】鼓励社会投资—建设:和经营建筑》废弃物消纳场—  【  : 第四十《条  建筑废弃【物,消纳:场,分为临时《消纳场和长》期消纳场长期—消纳场?应当作为建筑废弃物!综合利用场址 !     第】四十一条  —建筑废弃物》消纳场应当选择具】有自然?低洼地势的》山坳、采石场废【坑等:地点但下列地—区不得作为建筑废弃!物消纳场的选—址地 —  ?   ?  :  (一)》。饮用水水《源保护区;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地下水》集中供水水源地【及补给区;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)】洪泛:区,、泄洪道《及其周边区域; !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四)》活动的坍《塌,地带尚未《开采的地下蕴矿【区、灰岩坑及溶岩洞!区 ?    【 建筑废弃物消纳】场的选?址,应当向?社会公开征求意【见,   】  第四十二条  !除农保地和生态公】益林地外其他农用】地、林地《以及:建设用地《经产权单《。位或者?个人同意均可建设】建筑废弃物临时消】纳场封场后采取复垦!、绿化、平》整等:措施恢复原用—地功能 】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,三条 ? ,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!当,简化建筑废弃物临】时消纳场审批环节】。加,。快办理审批手—续 《  《   ?第四十四条  消】纳人应当在消纳【。场地设?置符:合本条例第》十二条第《一款第(五》)项规定的设施保】。持消纳?场地出入口的清洁】防止对环境》造成污染 】。     第【四十五条 》 消:纳人不得擅》自关闭消《纳场:或者拒绝《消纳建筑废弃物消纳!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!者因其他原因导【。。致消纳?。人无法继《续从事消纳活动时】消纳人应当》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!书面告知原》。发证:机构由原《发证机构依照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:行政:许可法的规》定办理行政》许,可的注销手》续并向?社会:公告  !。   ?第四十六条》  禁止《在道路、桥梁、公共!。场,地、公共《绿地、供排水设【施,、水域、农田—水利:设施以及其》。他非指定场》地倾倒建《筑,废弃物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