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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五章 建》筑废:弃物消纳《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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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第三?十,。九条 市城市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会同市城乡规】划、国土房管、【城乡建设、林业【。园林等部门制定【建筑废弃物消—纳场建设规划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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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人】民政: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!废弃物消纳》。管理工?作机制组《织实施建筑废—弃物消纳场建设规】划优:先保障建筑》废弃物消纳场的【建设用地鼓》励,社会投?资建设和《经营建筑废弃物【消纳场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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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—条, 建筑废弃物消纳!场分为临时消纳【场和长期消纳场长期!消纳场?应当作为建筑—废,。弃物综合利用场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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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十,一,条 建筑废—弃物消纳场应当【选择具有《。自然低洼地》势的山坳《、采石场废》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!不得作为建》。筑废弃?物消纳场的选—址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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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—一)饮?用水水?源保护区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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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》地下水?集中供水《。。水源地及补给—区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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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》。 (:三)洪泛区、泄【。洪道及其周边区域;!。
— — (四)活动的】坍塌地带尚未开【采的地下蕴矿—区、灰岩坑及溶岩】洞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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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!废弃物?消纳场的选址应当】向社会公开征—求意见?
】 第四十二—条 除农保—地和生态《公益林地外其他农】用,地,、林地以及建—设用地经产》权单位或《者个人同意均可建】设建筑废弃物临【时消纳场封场后采取!复垦、绿化》、平整等措施恢【复原用地功》能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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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四十三条》 相关行政—管理部门应当—简化建筑废》弃物临时消纳场审批!环,节加快办理审—批手续
! ,。 第四十—四条 消纳人应】当在消纳场》地设:置符合本条》例第十二条第一款】第(五?)项规定的设施【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!的清洁防止对环境造!成污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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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:。四十五条 消纳人!不得擅自关闭—消纳场?或者拒绝消纳—建筑废弃物消—纳场达到原设计容】量或者因其他原因】导致消纳人无—法,继续从事消纳活【动,。时,消纳人应当》在停止消纳三—十日前书《面,告知原发《证机构由《原发证机构依照【。中,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!行政许可的注销手】续并:向社会公《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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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—六,条 禁止》在道路?、桥梁、公》共场地、公共绿地、!供排水设施》、水域?、农田?水利设施《以及:其他非指定场地倾】倒建:筑废弃物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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