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【 法律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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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四》条 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:由区以上卫生—行,政部门给予处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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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!违反第六条第一【款规定生活饮用水不!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!对供水单《。位处500》。0元以下的罚—。款;有造成传染病流!行危险的应报请同】级政:。府采取强制措施;情!节严重?的处5000元【以上20000元以!下,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!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!在单位或者》上,级主管?部门给予行政—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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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》),违反第?。六条第二款规定二】次供水?设施不按卫》生行政部门规定【的标准施工的责令】限,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正仍继续施—工的责令停止—施工并处10—00元以《上3:000元以下的罚款!
【 【(,三)违反第六—条第三款、第—八条规定不进—行维护、保》洁的使用未取得【卫生许可证的涂料、!清洗剂、消毒剂造成!或者可能造成传【染病的传《播、扩散的》均责令限期》改正;?逾期不改正的处50!0,0元以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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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四)违反第十!。二条规定《采、供血单位不【按规定?。项,。目检测?的责令立《即改:正并处50》00:0元:以上1000—00元以下的罚款】;造成血《源,性感染有危害他人身!体健康后果》的应承担损害赔【偿责任?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:直接责?任人员的刑事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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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 (五)违—反第十三条》第一款、第十四条规!定外来流动人员集中!生产、工作和生【活场:所不符合《卫生防?疫要求并造成—传染病传《播、流行的》对用人?单位或雇《主以及房屋出—租者:责,令限:期改正并处5000!元以下的《罚款;情《。。节严重?的处50《00元以上》2,。0000元以下的罚!。款构成犯罪的由【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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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违反第!十三条?第二款?规定招用外来流动】人员的用工》。单位或雇主不向卫】生防:。疫机:。构报告并《未采取卫生措施【造成传染《病,。传播、流行的责【令限期改正并处50!00:元以下的《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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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七)》违反:第十七条《第一:款、第十八条、第十!九条第一款规定不设!立门诊日志或疫情】登记、不按规—定时限与《。要求报?告疫情、不按规【定时限派出人员前往!。现场查处和控制疫】情的责令《限,期改正;情节严【重的由?其所:在单位或上》级主管部门对直【接责任?人和主管《者给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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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违反本规定的】其他行为前款—未规定处《罚的按中华人—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!法及其实施办法【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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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!条 ?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》对直接责任人—和主管?。者由区以《上卫生?行政部门提请其上级!主管部门视情—节,轻重给?。予行政处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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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一)拒不】执行卫生防疫机构】控制:疫情的处理决定的】;
】 (】二)拒不接受流行病!学调:查取:证,或拒:不提:供有关资料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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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】。(三)直接造—成传染病《发生或疫情扩大蔓延!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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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四)】隐,瞒不报、谎报疫【情或授意他人—隐瞒不?报、谎报疫》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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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【(五)?无,故阻拦依法执行处理!疫情任务的车辆【。和人员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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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六?。条 区政府卫生行!政部:门,可,以作出100—00元以下罚—款决定;作》。。出10000—元以上(含本数)】罚款决定的须报【市卫生?行政部门批》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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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二:十七条 处—罚程序、文书依【照卫生部传染—。病防治监督行—政处罚程序》和传染病《监督管理文书规定执!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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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!条, 当事人对行政处!罚决:定,不服的?可从:收到处罚决定—。书之日起十》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!定的上一级卫—。生行政部门》。申请复议也可直接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】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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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【事人逾?期不履?行处罚?决定又不《申请: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!作出处罚决定—的卫生行《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!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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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—十九条 从事【。传染病防《。治的医疗保健、卫】生防疫、监督—管理的人员》和政府有关》。主管:人员玩忽职守造成】传染病传播或—流行的由其》所在: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!给予行政处分—;,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!的由司法机关依【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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