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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 】法律责?任 — :     第二十四!条  ?有下列行《为之:一,的由区以《。上卫生行政部—门给予处罚:— ?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违反第》六条第一款规定生活!饮用水?。。不符合国家》。卫生标准的对供水】单位:。处500《0元以下的罚—款;:。有造:成传染病流行危险】的应报请《同级政府采取强【。制措施;情节—严重的处50—00元以上2000!0元以下的罚款【对主:管人员和直接—责任人员由其所在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!门给予行政处分【 —    《。 ,   (《二)违反第六条【第二款规《。定,二次供水设》施不按卫生行政部门!规定:的标:准施工的责令限期】。改正;逾期不改正仍!继续施工的责令停】止施工并处10【00元以上3000!。元以:下,的罚:款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三)违反第!。六条第三款、—第八:。条规定?不,进行维护、保—洁的使?用,未取得卫生许可【证的涂料、清洗剂、!消毒剂?造,成或者可《能造成传染病—的,传播、扩散的均【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期不改正的处5【000元以下的【罚款 ?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)违!反第十二条规定采】、供血?单位不按规定项目检!测的责令立即改正】并处50000元】以上10《0000元》以,下,的罚款;造成血【源性感染有》危害他人身体健【康后果的应承担【损害赔偿责任并【。由司:法机关依法追究直】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的刑事责—任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五)违反第》十三条第《一款、?。第十四条《规定外?来,流动人员集》中生产、工作—和,生活场所不符合【卫生防疫《要求并造成传—染病传播《、流:行的对用人单位【或雇主以及房屋出】租者责令限期—改正并处5》000元以下的罚】款;情节严》重的处500—0元以上200【00元以下的罚款构!成犯罪?的由司法机关—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 ! ,    《 , (六)违反—第十三条第二款规】定招用外来流动人】员的用?工单位?或雇主不向》卫生防疫《。机构报告并未采取】。卫,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!播、流行的》。责令限?期改正?并处5000元【以下的罚款》    !。。     (—七,)违反第十七条第一!款、第十八条、第】十九条第一款规【定不设立《门诊日志或疫—情登记、不按规【定时限与要求—报,告疫情、《不,。按,规定时限派》出人员前往现场查】。处和控制疫情的责】令限:期改正;《情节严重的》由其所在单位或【上级主管部门对【直接责?任人和主管者给【予,行政处分 】。  ?   违反本规定】的其他行《为,前款未规《定,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!和国传染病防治【法及其实施办法进】行处罚 》   —。  第二十五条【  有?下,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!责任人和主管者【由区以上卫生行【政部门提请》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!节轻重给予行政【处分: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—一)拒不执行卫【生防疫机构控—制疫情的《处理决定的; ! ?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(二)拒—不接受流行病—学调查取证或—拒不提供《有关资料的; 】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(三)【直接造成传染病发生!或,疫情扩大蔓延的;】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四:),隐瞒不报、谎—报,疫情或授意》他人隐瞒不报、谎】报疫情的;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五)无故阻拦依法】执行:处理疫情任务的【。车辆和人员的 】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六】条  区政府—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!出100《00元?以下罚?款决定;作出100!00元?以,上(含本数)罚款决!定的须?报市:卫生行政《。部门批准 —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七条  处!罚程序、文》书依:照卫生?部传染病防》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!和传:染病监?督管理文《书规定执行 】 :。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八条 ? 当事人对行—政处罚决定不服【的可从收到处罚决】定书之日起十五天】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!上一:级卫:生行政?部门申请复议—也,可直接?向人民法院提起诉】讼 》 :  :  当事人逾—期不:履行处罚决定又不】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!。的由:作,出处罚决定的卫生】行政部门申》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!   】  第?二十九条 》 从事传染病防治的!医疗保健《、,卫生防疫、监督管】理的人员和》政府有关主管人【员玩:忽职守造成传—染病传?播或流行的由—其,所在单?位或上级主》管部门给予》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!、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!关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《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