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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法—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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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第二十四条 【有下列?行为之一《。的由区以上卫生【行,政部门给予》处罚:
! 【 (一)违反第【六条:第一款规定生活饮】用水不符合》国家卫?生,标准的对供水单位】处5:000元以下的罚款!;有造成传》。染病流行《危险的应报请同级政!府采取强《。制措施;情节严重的!处5000》。元以上?2,0000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!人员和直接》责任人员由其所在】单,位或者上级主管部】门给予行政处—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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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— (二)违反第六!条第二?。款规定二次供—水设施不《按卫生行政部—。门规定的标准施工】。的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期不《改正仍继《续施工的责令停止】施工并处1》000元以》上3000元以下的!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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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《违,反,第,六条:第三款、第八条【规定:不进行维护、保【洁的使用未取—。得卫生许《可证的涂料》、清洗剂、》消毒剂造成》或者可能造成—传染病?的传播、扩散—的均责令限期—改正;?逾期不?改正的处5000元!以下的?罚款
】 【 (四)违反第十二!条规定采、》供血单位不按—。规,。定项目?检,。测的责令立即改【正并处50000】元以上?1000《00元以下的罚款】;,造成:血源性?感染有危害他人【身体健康后果的应承!。担损害?赔偿责任《并由: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!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】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的刑事责】任
】 》 (五《)违反第十三条第】。一款、?第十四?条,规定外来流动—人,员集:中生产、工》作和生活场所—不符合卫生防疫【要求:并造成传《染病传播、流行【的对用人单位或【雇主:以及房屋出租者责】令限期改正并处5】000元以》下,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!处5:000元《以上20000【元以下?的罚款构《成犯:罪的由司法机关【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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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六)—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!规定招用外来流【。。动人员的用工—单位或雇《主,不,向,卫生防?疫机构?报,。告并未采取》卫,生措施造成》传染病传播、—。流行的?责令限期《改正并处《5000元以—下的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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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—(七)?违反第?。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十!八条、第《十九:条第一款规》定不设立门诊日志】或疫情登记、不【。按规:定时限与要求报告】疫,。情、不按规定时限派!出人员前往现场查】。处,和控制?疫情:的责令限《期改正;情节严【重的由其所在—单位或上级主—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!。和,主管:者,给予:行,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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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违,反本:规定的其他行为前】。款未规定处》罚,的按中华人民共【。和国传?染病防治法及其实】施办法进行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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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》五条 有下—列行为之《一的:对直接责任人和【主管:者由区以上》卫生行政部门提【请其上?。级主管?部,门视情?节轻重给予行—政处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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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【)拒不执行卫生【防,疫机构控制疫情的处!理,决定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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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二?)拒不接受流行【病学:调查取证或拒不提供!有关资料的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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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直接造成】传染病发生或—疫情扩大蔓延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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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四【)隐瞒不报》。、谎报疫情或授【意他:人隐瞒不《报、谎报疫情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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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: (五》。)无故阻拦依法执】行处:理疫:情任务的车辆和人】员的
】 , 第二十六条 !。 区政府卫生行政部!门可以作出1—0,。000元以下罚款】决定:;作:出1000》。0元以上(含本数)!罚款:决定的须报》市卫生行《政部门?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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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七条 —处罚程序、文书【依照卫?生部传染病》防治监督行政处【罚程序和传染病【监督管?理文书规定执行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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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八》条 当事人对【行政处罚决定不【服的可从《收到处?罚决:定书之日起十五天】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!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!申请复议也可直【接向人?民法:院提起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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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当事《人逾: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!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!讼的由作出处—罚决定的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】人民:法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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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》十九条 》从,事传染病防治的医】疗保健、卫生防疫】、监:督管理的人员和政】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!职守造成传染—。病传:播,或流行的由其所【在单:位,或上级主《管部门给《予,行政:处分:;情节严重》、构成犯罪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】追究刑?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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