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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】疫情报告与处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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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《十,七,条 各《级各类医《疗保健机《构的:。门诊(含各类社会医!疗机:构)应设立门诊【日志卫防科(组)应!设立传染病》疫情登记册按规【定做好传染病发现、!订正、?死亡: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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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门诊曰》志和传染《病疫情登记》册的式样和》填写要求由》广州市卫生行—政部门统一制发和规!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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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十,八条 《市、区?。卫生防疫机》构应健全传染病登记!、统计、《上报疫’隋》的制度?并按规定时限与要】求逐级上报不得【隐瞒:或谎:报疫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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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军队和—铁路系?统设在本市行政区域!内的医疗保健机【构发现本系统外【的传染?病,患者时应按规定向】发,病地的区卫生防疫机!构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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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九条 】 卫生防疫》机构接到甲类传染】病,发生或其它传—染病暴发《的,疫情:报告后应在半—小时内派出》人,。员前往现场查处和控!制疫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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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用于传染病监督、】控制:的车:辆应配备专门标志】在疫情发《生、暴发《、流:行,。期间任何单位—或个人不得阻拦【依法执行处理疫情】任务的?车辆和人《员
! 第二十条— 发?生疫情时任何单位】和个人都应接受【医疗保健机构和卫】。生防疫机构》对有关传染》病流行病学的调查】取证采样检验—并执行预防控制疫】情的各项措》施,;,应向依法进行传染病!个案调查取证的【卫,生,行政部门《。及其防疫机构无条】件地提供有关—资料和情况;不【得,阻挠调查《取证或?拒绝执行预防控【制,疫情的处理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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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?十一条 对传染病!疫,情实行分级分—工处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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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一)!甲类传?染病、艾滋病—、脊髓?灰质炎、肺炭—疽、流行《性乙:型脑炎、本市—未曾发现过的传染】病,。、,国家已宣布消灭的传!染病的发生及—其它传染病的—暴发流行时由广州】市卫生防《。疫机构会同区卫生防!疫机构共同查—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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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?二)乙类《传染病(本》条,第(:一)、第(三)项】所列的病《种除外)《和恙虫病、肝—吸虫:病由区卫生防—疫,机构查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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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—)乙:类传:染病中的《病毒性肝炎》、痢疾由街》、,镇卫生院防疫—组负责调查和消毒处!。理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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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 (四)铁—路、民航系》统,的人员?和部队的非军—籍人员发生传染病】时分别?由铁路、民航、部队!卫,生防疫?机构查处并向所在地!的区卫生防疫机【构通报?协同控制疫情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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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二:条 广《州市卫生防疫机构】。负责艾滋病的监测】管理广州口岸的国】境卫生检疫机构【发,现国:境卫生检疫法规【定的:检疫传染病时—应及时通《报广州市《。卫生防疫机》构
【 第二十三】条 发生下列情】。形,之一的?由广州市卫》生行政部门立案查】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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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一)疫情!影响面广、》重大、复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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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 (二)造】成甲类传染病—流行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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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造成乙类】传染病的艾滋病、】肺炭疽扩散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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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》区监督机构报请【处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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