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疫情—报告与?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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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第,十,七条 《各级各?类医:疗,保健机?。构的门?诊(:含各类?社会医疗机构)应设!立门诊日志卫—防,科(组)应设立传】染病疫情登记册【。按规定做好传—染病发?现、订正、》死亡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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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—诊曰志和传染病疫】情登记册的式样和填!写要求由广州市卫】生行政部门》统一制发和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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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十八条 》 市、区《卫生防疫机构应【健,全传染病登》记、统计、上报疫’!隋的制度《并按规?。定时限与要求—逐级:上报不?得隐瞒或《谎报疫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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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军队和—铁路系统设在本市】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!健机构发现本—系统外的传》染病患者时应按【规,定,向发病地的区—卫生防疫机构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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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》十九条? 卫?生防疫机构接—到甲类传染病发生】或其它传染病—暴发的疫情报告【后应在半小时内派出!人员前往现场查处】和控制疫《情
】 用于传染病监!督、:控制的车辆应配备】专门标志在》疫情:发生:、暴发、流行期间】任何单位《或个人不得阻拦依】法执:行处:理疫情?任务:的车辆和人员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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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。十条 发》生疫情时《任何:单,位和:个人都应接受医疗保!健机构?和,。卫生防疫《机构对有关传染【病流行病学的—调查取证采样—检验并执《行预防控制疫情的】各,项措施;应向依【法进行传染病个案调!查取证的卫生—行政部门及其防疫】。机构无条件》地提供有关资料和】情况;?不,。得阻挠?调查:。取,。证或拒?绝执行预防控制疫情!的处理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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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二十一条 — 对传染病疫—情实行?分级分工《处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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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(一)甲类传】染病:、艾滋病、脊髓【灰质炎、《肺炭:疽、流行《性乙型脑炎、—本市未曾发现过的传!染病、国家已宣布消!灭的传染病的发生及!。其它传染病》的暴发流行时由广州!市卫生防疫机构会同!区卫:生防疫机构共—。。同查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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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二)—乙类传染病(本条第!。(一)、《第(三)项所列的病!种,除外)?和恙虫?病、肝?吸虫病由区卫—生防疫?。机,构查:处;
】 》 (三)乙类】传染病中的病毒【性肝炎、痢疾由【街、镇?卫生院防《。疫组负责调查和【消毒处理《;
】 : (—四)铁路《、民航系统的—人员和部《队的非?军籍人?员发生传《染病时分别由铁【路、:民航:、部队卫生防疫【。机构查?处并向?所在地?的区卫生防》疫机构通报协—同控:制疫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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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二条】 广州市卫生【防疫机?。构,负责艾?。。滋病的监测管理广州!口岸的国境卫—生检:疫机构发现国—境卫生检疫》法规定的检疫传【染病时应《及时通报广州市卫】生防疫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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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?十三条 发生下列!情形之一的由—广州市卫《。生行政部门立—案查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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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?一)疫情《影响面广、重大、复!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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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 (二)造成【甲类传染《病流行的《;
!。 》 (:三)造成乙类传染病!的艾滋?病、肺?炭疽扩散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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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!四,)区监督《机构报请处理—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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