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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章 疫情报告与!处理:
! ?第十七条 各级各!。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门!诊(含?各类社会医疗机【构)应设立门—诊日:志卫防科(组)【应设立?传染病?。疫,情登记册按规定做好!传染病发现、订正、!死亡报告《
】 门诊曰志—和传染病疫情登记】册的式样和》填写要求由广—州市卫?生行政部门统一制】发,和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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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】条 市、区卫【生防疫机构应健全传!染病登记、统计、】上报疫’隋的—制度并按《规定时限《与要求逐级上报不得!隐瞒或?谎报疫情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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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队和铁!路系统设在本市【行政: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!构发现本《。系统外的传染病患】者,时应按?规定:向发病地的区—卫生防?疫机构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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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。。十九条 卫生防疫!机构接到甲类—传染病发生或其【它传染病暴发的疫】情报告后应在半小】时内派?出人员前往现场查】处和控制疫情—
! 用于传染》病监:督、控制的》车辆应配备》专门标志在疫情发生!、暴发、流行期间】任何单位《或个人不得阻拦依法!执行处理疫情任务】的车辆和《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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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《 第二十《条 发生》疫情时任何》单位和?个人都应《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和!卫生防?疫机构对有关传【染病流行病学—的调查?取证采?样检验并执》行预防?控制疫情《的,各项措施;应向依】法进行传染病个案】。调查取证的卫生【行,政部:门及其防疫机构无条!件地提供有关资【料和情况;不得【阻挠调查取证—或拒绝执行》预,防控:制疫情的处理决定】
【 第二十—一条 对传—染病疫情实行分级】分工:处理: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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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【一)甲类传》染病、艾滋病、脊】髓灰质炎、》肺炭:疽,、流行性《乙型脑炎《。、本市未曾发现【。过的传染病》、国家?已宣布消灭的传【染病的发生及其它】传,染病的暴《发流行时由广州市】卫生防疫机构会同】区卫生防疫机—构共同查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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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二)乙类!传染病(本条第(一!)、第(三)—项所列的病种除【外)和恙虫病、【肝,吸,虫病由区卫生防疫】机构查处;》
】 —(三)乙类传染病中!的病毒性肝》炎、痢疾《由街、镇《卫生院防《疫组负责调》查和:消,毒,处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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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? (四)铁路、民】航系统的人员和部队!的,非军籍人员发生【传染病?时分别由《铁路、?民航、部《队卫生防疫机构查处!并向所在《地的区卫生防疫机】构通报协同控—制疫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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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—十二条? 广州市卫生防】疫机构负责艾滋病的!监测管理广》州口岸的国境卫【生检疫机构发现【国境卫生检疫法【规定的?检疫传染病时—。应及时?通报:广州市卫《生防疫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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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三条—。 发生下列情【形之:一的由广州市卫生行!政部门立案查处【:
! 《 (一《。)疫情影响》面,。。广、重大、》复杂的;
【
】 : (二)造》成甲类传染病流行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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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《 (三)造》成,乙类传染病的—艾滋病、《肺炭疽扩散的;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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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—区监:督机构报请处理的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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