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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四章 疫情报告与!处理:  !   ?第十七条  各级各!。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门!诊(含?各类社会医疗机【构)应设立门—诊日:志卫防科(组)【应设立?传染病?。疫,情登记册按规定做好!传染病发现、订正、!死亡报告《   】  门诊曰志—和传染病疫情登记】册的式样和》填写要求由广—州市卫?生行政部门统一制】发,和规:定 —     第十八】条  市、区卫【生防疫机构应健全传!染病登记、统计、】上报疫’隋的—制度并按《规定时限《与要求逐级上报不得!隐瞒或?谎报疫情《 《。 ,     军队和铁!路系统设在本市【行政: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!构发现本《。系统外的传染病患】者,时应按?规定:向发病地的区—卫生防?疫机构报告 — ,    【 第:。。十九条  卫生防疫!机构接到甲类—传染病发生或其【它传染病暴发的疫】情报告后应在半小】时内派?出人员前往现场查】处和控制疫情—    ! 用于传染》病监:督、控制的》车辆应配备》专门标志在疫情发生!、暴发、流行期间】任何单位《或个人不得阻拦依法!执行处理疫情任务】的车辆和《人员 ? 《。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《条  发生》疫情时任何》单位和?个人都应《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和!卫生防?疫机构对有关传【染病流行病学—的调查?取证采?样检验并执》行预防?控制疫情《的,各项措施;应向依】法进行传染病个案】。调查取证的卫生【行,政部:门及其防疫机构无条!件地提供有关资【料和情况;不得【阻挠调查取证—或拒绝执行》预,防控:制疫情的处理决定】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—一条  对传—染病疫情实行分级】分工:处理:: : ?。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甲类传》染病、艾滋病、脊】髓灰质炎、》肺炭:疽,、流行性《乙型脑炎《。、本市未曾发现【。过的传染病》、国家?已宣布消灭的传【染病的发生及其它】传,染病的暴《发流行时由广州市】卫生防疫机构会同】区卫生防疫机—构共同查处; ! 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(二)乙类!传染病(本条第(一!)、第(三)—项所列的病种除【外)和恙虫病、【肝,吸,虫病由区卫生防疫】机构查处;》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乙类传染病中!的病毒性肝》炎、痢疾《由街、镇《卫生院防《疫组负责调》查和:消,毒,处理; 《 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? (四)铁路、民】航系统的人员和部队!的,非军籍人员发生【传染病?时分别由《铁路、?民航、部《队卫生防疫机构查处!并向所在《地的区卫生防疫机】构通报协同控—制疫情 — ?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二条?  广州市卫生防】疫机构负责艾滋病的!监测管理广》州口岸的国境卫【生检疫机构发现【国境卫生检疫法【规定的?检疫传染病时—。应及时?通报:广州市卫《生防疫机构 】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三条—。  发生下列情【形之:一的由广州市卫生行!政部门立案查处【: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《。)疫情影响》面,。。广、重大、》复杂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(二)造》成甲类传染病流行】的; ? 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三)造》成,乙类传染病的—艾滋病、《肺炭疽扩散的;【。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)—区监:督机构报请处理的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