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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疫情】报告与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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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?十七条 各级各类!。医疗保健《机构的?门诊(含各类社会医!疗机构)应设立门】诊日志卫防科(组)!应设立传染》病疫情登记册按【。规定做好《传染病发现》、订正、死亡报【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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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门诊?曰志:和传染病《疫情:登记册的式》样和填写要》求由广州市》卫生行?政,。部门统一制发和规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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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八条 市、区!卫生防疫机构应健全!传染病登记、统计】、上报疫’隋的【制度并?按规定时限与—要求逐级上报—不得:隐瞒或谎《报疫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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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军队和铁路系!统设在本市行政区】域内的?医疗保?健机构?发,现本系统外》的,传染病?。患者时应按规定向发!病地的?区卫生防疫》机构: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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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九条 【 卫:生防疫?机,构,接到甲类《传染病发生》或其它传染病暴发】的疫:情报告后应在—半,。小时内派出人员前】往现:场查处和控制疫情】
!。 用于传染病监督】、控制的车辆—应配备专门标志【在,。疫情发生、暴发【、流行期间任何单】位或个?人不得阻拦》依法:执行处理疫情任务】的车辆和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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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, 第二十条 发生!疫情:时任何单位》和个:。人都:应接:受医疗保健》机构:和卫生防疫》机,构对有关传染病【。流行病学《的调:。查取:。证采:样检验并执行—预防控制疫情—的各项措施;应向依!法进:行传染病个案—调查取证《的卫生行《政部门及其防疫机】构无条件地》提,供有关资料和情【况;不得阻挠调查】取证或拒绝执行【预防控制《疫情的处理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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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一条 【 对传染病》疫情实行分级分工处!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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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一》)甲类传染》病、艾滋病、脊髓灰!。质炎、肺炭疽、流】行性乙型脑炎、本】市未曾?发,现过的传染》病、国家已宣布消灭!的,传染病的发》生及其它传》染病的暴发流行时由!广州市卫生防疫机构!会同区卫生防疫机】构共同查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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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(二)乙【类传染?病(本条第》(一)、第(三【)项所?列的:。病种:除外)和恙》虫病:、肝吸虫病由—区,卫生防疫《。机构查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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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【乙类传?染病中的病毒—性肝炎、痢疾由街、!镇卫:生院防疫组负责调查!和,消毒处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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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铁!路、民航《系统:的人员和部队—的非军籍人员发生传!染病时分别由铁【路、民航《、部队?卫生防疫机构查处并!向所在地的区卫【。生防疫机构通报协】同控制疫情》
】 第二十二条【 广州市》卫生防疫机构负【责艾滋病的监测管理!广州口岸的国境卫】生检疫机构发现国】境卫生检疫法—规定的检《。疫传染病时》应及时?。通报广州《市卫生防疫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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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?十三条? 发生下列情【形之一的由广州【市卫:生行政部门立—。案查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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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!一)疫情影响—面,广,、重大、复杂的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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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(二》)造成甲类传染病流!行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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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: , (三)!造成乙类《传染病?的艾滋病、肺炭【疽扩散?的;
! ? (》四)区监督机构报】请处理的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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