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第:四章 监督检—查
】
? 第二十八条 】 交:通,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。依照职责分工对出租!汽车经营者》的,经营:行为、服务质量、】安全生?产等情况《进行:监督检查并定—期,将监督检查情况向】社会公布
】
: 第》二十九条 本市对!出租汽车经营者【实,行评议制度》。由市出租《汽车客运《行业协会定期对出租!汽,车经营者《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的情况和客运【服务:质量进行评议并向社!会,。公,布评议结果评—议结果?作为:出租:汽,车,经营者是否继续取】得,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!依,据,之一
【
: 市交》通行政主《管部门应《当对市?出租汽车《。客,运行业协会》的评议工作进行指导!和监督
《
—。 第《三十条 市交【通行政?主,管,部门对驾驶》。员违反本条》例的行为实行累积记!分制:度具体办《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!部门:拟定报市人民政府】批准后实施
—
?
《 , 市交?通行政?主,管部门对累积记分达!到规定分值的出租汽!车驾驶员《扣留:驾驶员客运资格证】对其进行教》育,培训;培训合格的发!还驾驶员客运—资格证
—
第】三十一条 —交,通行政主管部门【在监督检《查过程中《。对未取得车辆运营】证从事出租》。汽,车经:营以及?非本市出租汽车违反!本条例第《。十六条第二》款规定?的可以扣押车辆并】依,法作出处理决定对】。其中:拼装的机动车和已】达到报废标》准的机动车交由公】安部门强制报废
】
】 交: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!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!三十日;情》况复杂?的经部门负》责人批准可以—延长:。三,十日:交通行政主管部门】在法定?期限内?未作出处理决定【的扣押?。措施自动解除—违法行为不》成立或者《不再需要采取扣押】措施的交通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!扣押措施
【
,
《 扣押措施已被】解除或者自动解【除的交通《行政主?管,部门应当在》解除之日起三—日,内通知当事人—领回车辆通知—。领回的期限》届满当事人未领回】的交通行政主管【部门应?当,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当!事人应当《在,。发布招领公告之日】起六十日内》领回因?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!损失由当事人自行】承担
】 : 第?。三十二?。条, 交通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!立乘客、驾驶员【投诉受理制度公布】受理投诉的电话、】信箱或者电子邮【箱接受乘客、驾驶员!投诉和监督
—
,
,
【第,三十:三条 《乘客对出租汽车驾】驶员违反本条例的】行,为可以向交通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!提供以下《情况
—
,
— : (一)《投诉人的《姓名、联系》方式;?
?
:
, : 》 (二)被投诉出】租,汽车的号牌或者驾驶!。员客运资格》证号:码,等;
》
》 (三】)投诉的事实—和要求
】
, 第三十【四条 ?。 交通行《政主:管部门?受理乘客《、驾驶员投》诉后应当客》观、:公正地?进行调查《处理在?受理乘客《、驾:驶员投诉之日—起二: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!。并告知投《诉人因特殊》情况需?要延长?的经本单位负责人】批准可以延长十【日对不属于》本单位?职责范围的应当【告知投诉人向相关行!。政管理?部门投诉或者在七日!内移送相《关行:政管理部门处理【
:
:
出租汽!车经营者接到交通行!政主管部门要求协】助调查乘客、驾驶】。员投诉?事项的应当在七日】内书面报告》办理情况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