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第四章 监督检【查 : 》 ,    《 第二?十八条  交通行】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!职责分工对》出租汽车经营—者,的经营行为》、服务质量、—安全生产等情况【进行监督检查并定】期将监督《检,查情:况向社会《公布 ? ,     第!二,十九条 《 本市对出租—汽车经营者》实行评议《制度由市出租汽【车客运行业协会定期!对出租汽《车经营?者遵守法《。律、法规、规—章的情况和客运服务!质量进行评议并向社!会公布评议结—果评:议结果作《为出租汽车》。经营者是否继续【。取得出租汽车运【力指标?的依据之一 — :。     市】交通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》对市出租汽车—客运:行业协会的评议工】作进行?指导和监督 【 ,。  《   第三十条 】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!。。门,对驾驶?员违反本条例—的行为实行》。累积记分制度具体】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!管部门拟定报市人】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!    】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!门对累?积记分达《到规定分值的出租汽!车驾驶?员,扣留驾驶员客运资格!证对其?进行教?育培训;培训合格的!发还驾驶《员客运资格证 】   —  :第,三十一?条,  交通行政主【管部门在监》督检查过程中对【未取得车辆》运营证从事出—租汽车经营以及非本!市出租汽车违反【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!款规定的《可以扣押车辆—并,依,法作:出处理决定对其中拼!装的机动车和—已达到报废标—准的机动车交由公】安部:门强制报废》   】  交通行政主管】部门实施扣押的期】限不得超过三十日;!情况复杂的》经部门负《责人批准可》以,延长三十日》交通:行政主管部门—在法定?期限内?未作出处理决定【的扣押措施自—动,解除违?法,行为:不成:立或者?不再需要采取—扣押措施的交通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立即】解除扣押《措施 】  :。  扣押措施已被解!除或者自动解除【的交:通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在解除之日起三日!内通知当事人—领回车辆《通知:领回的期限届满当】事人未领回的—交通:。。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,及时发布招领公【告当事人应当在发】布招领?公告之日起六十日】内领回因《逾期未领回》所造成的损失由【当事人?自行承担《 》     第三十二!条,  :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!。当建立乘《客、驾驶员投—诉受:理制度公《布,受理投诉的电话、】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!受乘客、驾驶员投】诉和监?督 —   ?  第?三十:三条  乘客—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!反本:条例:的行为可以向—交通行政主》管部:。门,。投诉并提供以下情】况 《 :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:。投诉人的《姓名:、联系?方式; 】 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被投【诉出租汽车》的号牌或者》驾驶员?客运资格证号码【等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,。投诉:的事实和《要求 【     》第三十?四条  交通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受理乘客、驾—驶员投诉后应当【客观、公正地进行调!查处:理在受理乘客—、驾驶员《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!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!投诉人因《特,殊情况需要》延长的?经本:。。单位负责《人批准可《以延长?十日对不《属于本单位职—。责,范围的应《。当告:知投诉人向相关行政!管理部门投诉或【者在:七日内移送相关行】政管理部门处—理 :     !出租:汽车经营者接到交通!行政主管部》门要求协助调—查乘客、驾驶员投】。诉事项的应当在七】日内书?面报告办理情—况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