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四章 【监督检查 !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八条  !交,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依照职责分工—对出租?汽车经营者的—经营:行为、服务质量、】安全:生产等?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】并定期将监督检【查情况?向社:会公布 》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》九条:  本市对出租【汽车经营者》实行评议制度由市出!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!定期对出租汽车经】营者遵守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的情况和客】运,服,务质量进《行评议并向社—会公:布评议结果评议【结,果作为出租汽—车经:营者是否《继续取得《出租汽?。车,。。运力指标的》依,据之一 !    《市交通行《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对市出租汽车【客运行业协》会的:评议工作《进行指导和监督 !     第!三十条?  市交通行—。政主:。管部门对驾驶员【违,反本条例《的行为实行累积记】分制:。度具体办法》由市交通行政—。主,管部门拟定报市人】。民政:府批准后《实,施 【    市》交通行?政主管部门对累【积记分达到规定分】值的出租《汽车驾?驶员扣留驾》驶员客运《资格证对其进行教】育培训;《培训合格的发还【驾驶员客运资格证】 : :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一《条,  交?通行: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!查过程中对》未,取得车?辆,运营证?从事出租汽车经营】以及非?本市出租汽》车违反本条例第十六!条第二款《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!。并依法作出处理决】定对:其中拼装的机动车】和已:达到:报废标准《的机动车交》由公安部《门强制报废 —。     !交通行政主管部门】实施扣?押的期限不得超【过三十?日;情况复杂的【经部门负《责人批?准可以延长三十日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】在,法定:期,限内未?。作出处理决定—的扣押措《施自动解除违—。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!再需要采取》扣押措?施的交通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措!。施 《  《 ,  扣押措施已【被解除或者自动解】除的交通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当在解除》之,日起三日内》通知当事人领回【车辆通知领回—的期限届《满当事人未》。领回的交通》行政主管部》。门应当及时发布招】领公告当事人—。应当在发《布招:领公告之日起—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!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!由当事?人自行承担 — 》    第》三十二?条  交通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【建立乘?客、驾?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!布受:理,。投诉的?电话、信箱或者电子!邮箱接受乘客—、驾:驶员投诉和》监督 】    第三十三】条 : 乘客对《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!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!交通行政主管部门】投诉并提《供以下情况 】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一):投诉人的《姓名、联系方式【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》被投诉出租汽车的号!牌或者驾驶》员,客,运资格证号码等;】。 :。 :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三)!投诉的事实》和要求 —  《  : 第三十四条—  交通行政主管】部,门受理乘客、驾【驶员投诉后应当客】观、公正地进行【调查处理在》受理乘客、驾驶【员投诉之日起二十日!内作出处理决定并】告知投诉《人因特殊《情况:需要延长的经本【单位负责人批准可】以延长十《日对:不属于本单位职责】范围的应《当告知投诉人—向相关行政管—理部门?投诉或者在七日【内移送相关行政管理!部,门处:理  】   出租汽车【经营者?接到交通《行政主?管部门要求协—助调查乘《客、驾驶员投诉事】项的应当在》七日内书面报—告办理情况》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