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监!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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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八条? , ,交通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应当依照《职责分工对出—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!行为、服务质量、】安全生产等情—况进行监督检查并】定期将?监督检查情况向社】会公布
! 第》。二十九条 —本市对出租汽车经】营者实?。行评议?制,度,由市出租汽车客运】行业协会定期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】遵,守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的情况和!客运服务质》量进行评议》并,向社会公布评议结】果评议结果作—为出:租汽:车,经营者?是否继续取》得出租汽车》运力指标的》依据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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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市交通?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!出租汽车客运—行业协?会的:评议工作进行指【导和监督《
【 第三》十条 市交通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对,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!行为实?行,累,积记:分,。制度:。具体办法由市—交通行政主》管部:门拟定报市人民【政府批?准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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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市交通行政主管部】门对累积记》分达到规定》分值的出《租汽车驾驶员扣【留驾驶员客运资【格证对其进行教【育培:训;培训合格的发】还,驾驶:。员客运资格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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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。 : 第三十一条 】交,通行政?主管部?门在监?督检查过程中对未】取得车辆《运营证?从事出租《汽车经营《以及非本《市出租汽车违—反本条例第十六条】第二款规定的可以】扣,押车辆?并依法作出处理【决定对?。其中拼装的机—动车:和已达到报》废标准的《机动车交由公安部门!强制报废《
! 交通行政主管【部门:实,施,扣押的期《限,不得超过三十—日,。;,。情况复杂的》经,部门负责人批准【。可以延长《三十日?交通行?政主管部门在法定】期,限内未?作出处理《决定的扣押措施自动!解除违法《行为不成立或者不】再需要采取扣押【。措施的?。交通: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立即《解除扣押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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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, 扣: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者!自动:解除的交通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在解除【之日起三日内通【知当事人领回车辆通!知领回?的,期,限届满?当事人未领》回的交通行政主【管部:门,。应当:及时发布招领—公告当?事人:应当在发布招领【公告:之日起六十日内【。领回因?。逾期未领回所造成】的损失由《当事人自行》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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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二条 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建?。立乘客?、驾驶员投》诉,受理制度公》布受理投诉的—。电,话、信箱或者—电子邮箱接》受乘客、驾驶员【投诉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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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?十三条 乘—客对出租汽车—驾驶员违反本—条例的行为可以向交!通行政主《管部门投诉并提供以!下,情况:
— — (一)投诉人的!姓名、联《系方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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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二)—被投诉出租汽车【的号牌?或,者驾驶员客运资【格证号码《等,;,
— : —(三)投诉的—事实:和要: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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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四条 交【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!乘,。。。客、驾驶员投诉后应!当客观、公正地进行!。调查:处理在?受理乘客《、驾驶员投诉之日】起二十日内作出【处理决定并》告知投?诉,人,因,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!经本单位负责人批】准可以延长十日【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!范围的应《当告知投诉》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!门投诉或者在七【日内移送相关行【政管理?部门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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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汽车!经,营者接到交通行政】主,管部门要《求协助调查》乘客、驾驶》员投:诉事项的应当—在七日内书面报【告办理情《。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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