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五章 法!律责任? , 》  ?   第三十五条】  违反《本条:例第十条规定—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!资格证、车辆—运营:证从事出租汽车经】。营的由市《交通行政《。主管:部,门责令停止经营【没收违法所》得处以?三万元以上十万元】。以下:的罚款;未》取得驾驶员客运资】格证驾驶出租汽【车提供客运服务【的由市交通行—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停止经》营没收违法所—得处以一千元以上】三千元以下的罚款】 —。 ,   第三十六条】  市交通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发,现依法?取得出租《。汽车经营资》格证:、车辆运营证、驾】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企!业、驾?驶员不?再具备本条例—。第十一条第一项和】第三项?至第九项、》第十三条、》。第十四?条规定条件的应当】。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未《。改正的?。吊销相应的许—。可,证件 【   ?  第三十七条 】 违反?本条例第十》六,条第一款《规定本市出租汽车提!供起点、《。终点均不在指—定区:。域内的客运服务的】由交通行《政主: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!营者处以五》千元以上一万元以】下的罚款 》 : ,。     违反】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!款规定非本市—出租汽车提供起点】、终点均在本—市行政?。区域内的客运服务的!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!对出:租汽车经营者—或,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处!以一万元以》上三:万元以下的》罚款;非本市—出租汽车不在指定】地点运载回》。。程客或者载客—不回车籍地》。的由交通行政主管】。部门对出租汽车经】营者或者《出租汽车驾》驶员处以五千元以】上一万元《以下的罚款 】    — 第三?。十八条?  违反本条例第】二十:条规定出租汽车【经营者有下列—行为之?。一的由交通行政【。主管部?门按照下列规定【予以处罚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无正当理由!拒,绝接受监督检—查的责令改正;【。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!者造:成严重后《果的处以一千—。元以上三千》元以下的罚》款; —  ?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将出租汽车【交给未取得》客运资格证的—驾驶员运营》的责令改正处以五】千元以上一万—元以下的《罚,款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三)不按规定设置!出租汽车的》设施、设备和—服,务标志或者在—。出租汽车上设置【广告覆盖服务—设施、设备和—服务标志的责令限】期,改正;逾期》未改正的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】千元以下的罚款; ! : , :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未履行【出租汽车交》通安:全职责发生生—产,安全事故的依照【中华:人民共和国安全生】产法等?法律、法规的规【定予以处理》  【  : 第三十九条  违!反本:条例第二十二条、】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!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!主管部门《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!罚 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无正!当理由拒绝》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!改正:予以警告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二:)车辆容貌不符合要!求或者未定期对车】。辆进:行消毒?、车:。内卫生不符合要求的!责令改正;拒不改】正的处以一百元以】上三百元以下的罚】款;:    !  :   (《三)运?营时未随《车携带驾驶》。员客:运资:格证:、车辆运营证—的处以一百元以【。上,三百元?。以下:的罚款; 》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进入运营站点】不按规定《上下客和停车—候客的责令改正;拒!不改:正的处以一百—元罚款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五)不按照!。。合理路线或》。者乘客要《求的路线《行驶、中途终—止,载客、未经乘—客同意加载他人【的,责令退还车费处【以五: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!的罚款并可以—暂,扣驾:驶,员,客运资格证三日以上!。七日以下; — ?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!)不按照《实际需要《或者乘客意愿—使用车辆空》。调设备的责令改正】予以警告;》 《  ?  :  :。   (七)在【运营时间内无—正当理由拒绝—载客的处以五百【元以上一千元以下】的罚款; —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, (八)擅自—改动出租《。汽车的设施、设【备和服务标志责令改!正;拒不《改正的处以一百【元以上三百元以【下的罚款; 】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。 (九)挪用、转借!车辆运营证或者驾驶!。员客运资格证—将出租汽车》交由非本企业的从业!人员运营使用—非本企?业的车辆运营证或】者他人的驾驶员【客运资?格,证的处以《五百元以上》一千元以下》的,罚,。款并可以暂》。扣驾驶员客运资格】证三日以上七日以】。下; 》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?(十)将出租汽【车交由未取得驾【驶员客运《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!处以一千元以—上三千元以下的罚】款吊销驾驶员客【运资格证; —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。十一)在出租汽车】内吸烟的责令—改正处以二十元以】上五十元以下的【罚款 【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条  出租—汽车经营《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!一条:第一款第二》项规定不按照政【府确:。定,的项:目,和标准向驾驶员收取!出租汽车《承包费等费用或者】出租汽车《驾驶员违反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!七项规定不》按照政府《确定的项目和标准】向乘客收费的—由物:价部门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!法律、法规的有关】规定处罚 》    】 第四十一条  违!反本条例第二—十二条第《五项规定出租汽车驾!。驶员未?随车携带税控计价】器,检定合格证的—由质量技《术监督行政》管理:部门责令改正—;拒不改正的—处以一百元》罚款 【    《 违反本《条例第二十三条【第二:项规定出《租汽车驾驶员—擅自启?封、拆除税控计【价器:签封破?坏税控计价器的准】。确度或者《改变税控计价—。器中与?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!的由质量技术监督】行政:管理部?门处以一千元以【上二:千,元以下的罚款—并由市交通行—政主管部门吊—销驾驶员客运资【格,证 《 :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,。二条  《交通行?政主管部《门,、客运?交通管理《机构、?道路运?输管理机构和—其他行政机关—及其工作人员有【下列行为《之一的由任免机【关或者监察机关【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!直接负责《的,主管: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任人员《给,。予,通报批?。评、行政处》分;构成犯罪的【由司法机关依法追】究刑:事责任?。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不依照本!条例规定的条件、程!序和期?限实施行政》许可:的;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。。)粗暴执法》给公民人《身或:者财产造成损害、】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!造成损失的; 【  —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(三)发!现违法行为不及【时查处的; !   《 ,。。     (四【)帮助违法行为【人逃避查《处,的; ? 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违法扣押出】租汽车的; 【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六】)使用或者损毁扣】押的车辆给》当事人?造成损失的》;,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七)违法吊销出租!汽车经营资格证的】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(八)违》。法暂扣、吊销车辆运!营证、驾驶员—。。客运资格证》的,;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九)索取、收【受他人财《物或者谋取其他利】益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十)将没收》。、,扣,押的违法所得或者】财物以及《罚款截留《、私分或者变—相,私分的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,(十:。一)参与或者变相参!与出租汽《车客运经营活—动的:; —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十—二)要求出租汽【车经:营者、驾《驶员购?买其指定或者变【相指定的车辆—、设备、设施—或,者要求?出,租汽车经营者—、驾驶员到其—指定:或者变相指定—的生产经营》单位接受有偿服务的!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十三》。)未在规定期限内】处理乘?。客、驾驶员》投诉的;《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十四!)其他滥用职权【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!弊,行为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