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四章 医疗事—故的鉴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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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第十七?条 自治区、地】区、市、县、自【治,区直属医《疗单位分别成立【医疗:事故技术鉴定委【员会
】 医疗—事,。故技术鉴定委员会】由有临床经验、【有,权威、?作风:正派的主《。治医师、《主管护?、,技,师以: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!政管理干《部组成自治》区鉴定委员》会十三至十七人【吸收法医参加;【。。地、市鉴定委员会】九至十一人;—县鉴定委员会七至】九,人上级鉴定委—员会成员不能—同,时兼任下级鉴—定委:员会成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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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各级鉴定委员!会人选由同级卫生行!。政部门?提名:。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!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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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区:直属医疗单位—鉴定委员会》由,。区,卫生厅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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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: ,第十八条 各级鉴!。定委员会负责本【辖区医疗事故—或事:件的技术《鉴,定工作病员或病【。员家属、当事医务】人员或医疗单位在接!。到鉴定结《论通知十五》天后:未向上一《级鉴定委员会—。申请重新《鉴定:时鉴定结论即—算生效自治区—鉴定委员《。会鉴定为《最,终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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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中国人—。民解放军、人民【武,装警察部队所—属的向地方开放【的,医院发?生医疗事故》也可以提《请当地鉴定委员【会,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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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九条 申请—人,或单位向鉴定—委员会申请》医疗事故《或事件技术》鉴定时必《须填写申《请书并办理手续【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!后提请鉴定》委员会?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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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二,十条 鉴定委员会!接到申请或》。。委,托后应当做好调【查研究?工作认真审阅—有关资料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!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!发生:医疗事?故或:事件的医疗单位应】提供病?案(包括《病历、X光片—、各种检《查报:告)等有关》原始资料和对该事故!或,事,件的调查报告—如材:料不全?或情节不清鉴定【委员:会有权要求医疗单】位补充材料或者【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!复,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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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【应慎:重,以事实为依据—符合医学原理并按】卫生部制定的<<】医疗事故分级标准>!>,作出书面结》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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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,二十一条 鉴定】委员会可委托其成员!进行:。专门调查也可—。临时组成《专家小组进行调查讨!论提供咨《询意见鉴定委员会】成员在鉴《定讨论时应有—三分之?二以上成员》参,。加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】原,。则,进行:。表决作出书》面鉴定?结论鉴定结》论由鉴定委员会【发给双方当》事人(单位》)同时报《上一:级卫生行政主管部】门各级鉴定委—。员会成员不负担解释!的义务不能擅自泄】露鉴定过程及情【况,
! ,第二十?二条: 非鉴定委员【会成员和未经鉴定】委员会邀《请的:人员不得参》加鉴定工作》鉴定委员《会成员是医》。疗事:故或事?。。件的当事人或—者与医疗事故或事】件有利害关系—的应当回避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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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三条 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!得干扰鉴定委—员会的工作》。不得对?鉴定委员会成—员进行?威胁、?。利诱、辱骂、殴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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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鉴定委员会对医【疗事故或事件作出的!鉴定结论除》上,。。一级鉴定委员会有权!重新:作,出鉴定外任何组织、!单位和个《人都无权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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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》。四条: 县鉴定委员会受!。理医疗事《故或事件鉴定后应】在二个月内作出结论!;地、市《鉴定委员会受理【的应在四个月内【作出:结论;自治区鉴定委!员会:受理:的应在六个月内作出!。结论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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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,第,二十五条 —鉴定委员会》对医疗事故或—事,。件进行技术鉴定【可以收取《鉴定费鉴定》费先由申请一—。方预付若《经鉴定?委员会?鉴定维?持原:结论或低于》。。原结:论,的由申诉一方支【付;高于原结论的由!医,疗单位或个体开【业医务人员支—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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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自治《区直属医疗单—位,鉴定:委员会对本单位的】医,疗事:故或事件《进行技术鉴定不【收鉴定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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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鉴定费的收费标【准由自?治区:卫生厅会同自—治区物价局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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