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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医疗【。。事故的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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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七条 ! 自治区《、地区、市、—县、自治区直—属医疗单位》分别成立医》疗事:故,技术鉴?定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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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医疗事?故,技,术鉴:定委员会由有临【床经验、有权—威、作风正派的主】治,医师、主管护、【技师以上医务人员】和卫:生行:。政管理干部组成自治!区鉴定?委员会十《三至十七人》吸收法?医参加;地、市鉴】定委员会九至十【一人;县鉴定委员】。会七:至九人上级鉴定【委员会成《员,不能同时兼任下级】鉴定委员会成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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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各级鉴定【委员会人选由同级】卫生行政部》门提名?报请同级人民政府】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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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区直?属医疗单位》鉴,定,委员会由区卫生厅批!准
! 第十八条 【 各级鉴定委—员会:负责本辖区》医疗事故或事件【的技:。术鉴定工作病员【或病员家属、当【事医务人员》。或医疗单位在接到鉴!定结:论通知十五天后未向!上一级鉴《定委员会申请重【新鉴定时鉴》定结论即算生效自】治区鉴定委员会鉴】定为最终鉴》定
!。 中国人民解【放军、人民武装警】察部:队所属?的向地方开放的【医院发?生,医疗事故也可以提】请当地鉴定委员【会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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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十九条 《。 申:请人或单位向—鉴,定委员会申请医【疗事故或《。。。事件技?术鉴定时必须填写申!请书:并办理手续由卫【生行政部门受—理后提请鉴定—委员会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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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第二十?。条 鉴定委员【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!应当做?好调查?研究工?作认真审《阅有关资料广泛【听取各方面意—见实事求是地做出】鉴定发生医疗事【故或事件《的医疗单位应提供病!案(:包括病历《、X光?片、各种检》查报告)等有关原始!资料和对该事故【或,事,件的调查报告如材料!不全或情节不清鉴定!委员会有权要—求医疗单位》补充:材,。料或者对有关—事实情节《进行复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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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鉴定应慎重》。以事实为依据符【。合医学原理并按卫生!部制:定的<<医疗事【故分:级标准>>作—出书面?结,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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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一条 鉴!。定委:员会:可,委托其成员进行专门!调查也可临时—组成:专家:。小组进行调查讨【论提:供咨询意见鉴定【。委,员会成员《在,鉴,。定讨论?时应:有三分?之,二以上成员参—加按少?数服从多数》的原则进行表决【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鉴!定结论由鉴定委员】会发给双《方当事人(》单位)同时报上【一级卫生《行政主管部门各【级鉴定?委,员会成员不负担【解释的?义务不?能擅自泄露鉴定过】程及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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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二条! 非鉴定委员会成!员和未经鉴定委员】会,邀,请的人员不》得参加鉴定工作【鉴定委员会》成员:是,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!事人或者与》医疗事故或》事件有利害关系的】应当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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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二十三条》 :任何单位或个—人不得?干扰鉴定委员会的】工作不得对》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!威胁、利诱、辱骂】。、殴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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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【定委员会对医疗【事故或事件作出【的鉴:定结论除上》一级:。鉴定:委员会有权重—新作出鉴《定外任何《组织、单位和—个人都?。无权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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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—四条 《县,鉴定委员会受理【医疗:事,故或事?件鉴定后应在二个】月内作出结论—。;地、市鉴定—委员会受理》的应在四《。个月内作出结论;自!。治区鉴?定委员会受》。理的应在六个月内】作出结论《
】 第二《十五条? 鉴定委》员会对医疗事—故或事件进行技术】鉴定可以《。收取鉴定费鉴—定费先?由申:请一方预付若经鉴定!委员:会鉴定?维持原?结论或低于原结论】。的由申诉一方支【付;高于原》结论的?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!业医务人员支—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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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自治区》直属医疗单位鉴定】委员会对本单—位的医疗事》故或事?件进:行技术鉴定不收【。鉴定费
! 鉴定费的】收费标准由自治【。区卫生厅会同自【治区:物价局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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