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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章 医?疗事故?的鉴定 》。 ?。。 , ,     第—十七条 《 自治区、》地区:、市、县、》自治区直属医—疗单位分别成—。立医疗事《故技术鉴定委—员会 《 《 ,   医疗事—故技术鉴定》委,员会由有临》床经:验、有权威》、作风正派的主治】医师、主管护、【技师以?上医务人员和卫生】行政管理干部组【成自治区鉴定委员】会十:三至十七《人吸收法医参加;地!、市鉴定委员会九】至十:一人;县鉴定委【员会七至九人上级鉴!定委员会成员不能】同时兼任下级鉴定委!员会成员《 :。    【 各级?。鉴定委员会人选【。由同级卫《。生行政部门提名报】请同:级人:民政府批准 【。     区!直属医疗单位鉴【定委员会由区卫【生厅批准《 ?  《   ?第十八条  —各级鉴定委员会负】责本辖?区医:疗事:故或事件的技术【鉴定:工,作病员或病员家属、!当事医务《人员或医疗》单位:在,接到鉴?定,结论通知十五天【后未向上一级鉴定委!员会申请重》。新鉴定时鉴定结【论即算生效自治区】鉴定委员会鉴定【为最终鉴定 !     —。中国人民解放—军、人民武装警察】部队所属的向地方】开放的医《院发生医疗事故也可!以提请当《地鉴定委《员会鉴定 》 ,  》 ,  第十《。九条  申请人【或单位向鉴定委员会!申请医疗事故或事】件技术?。鉴定时?必须填写申请—书并办理手续由卫生!行政部门受理—后提请鉴定委—员会鉴定 【。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条  鉴定委员!会接:到申请或委托后【应当做好调》查研究工作认真审】阅有关资料广泛听】取各方面意见—实,事求是地做》出鉴定发生医疗事】故或事?件的医疗单位—。应提供病案(包括病!历,、X光片、各种【。检查报告)等有【关原始资料和对该事!故或:事件的调查报告如材!料不全或情节不【。清鉴定委员会有权】要求医疗《单位补充材料—或者对有关》。事,。实情:节,进行复查《 , 》 ,   鉴定应慎【重以事实为依—据符合医学原理【并按卫?生部制定的<<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】>>:作,出书面结《论 【。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一《条 : 鉴定委员》会可委托其成员进行!专门调查也可临时】组成专家小组进【行调查讨论提供咨询!意,见鉴:定委员会成员在鉴】。定,讨论:时应有三分之—。二以上成员》参加按少数服—从多:数的:原则进行表决作出书!面鉴定结《。论鉴定结论由鉴定委!员会发给《双方当事人(单位)!同时报上一级—卫生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各级》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负!担解释的《义务不能擅自泄【露鉴定过程及—情,况 —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二条  《非鉴:定委员?会成员和未经—鉴定:委员会?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!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!成员是医疗》事故或事件的—。当,事人或者与医疗【事故或事件有利【害关系的《应当:回避 》 ,。   《  :第,二十三条  任何单!位,或个:人不得干扰鉴定委】员会的工作不—得对:鉴定委?员会:成员进行威》胁,。、,。利诱、?辱骂、殴打 !    》 鉴定委员会对【。。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!的鉴定结论除上一】级鉴定?委员会有权重—新作出鉴《定外任?何组织、单位和个】人都无权《修,改, 》 , ,   第二十—四条 ? 县鉴?定,委员会?受理医?疗事故或事件—鉴定后应在二个【月内作出结》论;:地,、市鉴定委员会受】理,的应在四个》月内作出结论—。;自治?区鉴定委员会受理的!应在六个《月内作出结论 !  《   ?第二:十五条  鉴—定委员会对》医疗事故或事件进】行技术鉴定》可以收取鉴定费鉴】定费先由申请一【方,预,付若经鉴定委员会鉴!。定维持原结论或低】于原结论的》由申诉一方支—。付;高于原结论【的由:医疗单?位或个体《开业医?务人员?支付 》 :     自治【区直属?医疗单位鉴定委【员,会对本单《位的医疗事故或事】件进:。行,技术鉴定不收鉴【定费 ? ,    【 鉴定费的》收费标准由》自治区卫生厅会同】自治区物价局制定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