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医疗事【。故的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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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七条 》 自治?区、:地区、?市,、,县、自治区直属医疗!单位分别成》立医:疗事故技术鉴—定,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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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医疗事故《技术鉴?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!验、有权《。威、:作风正派的主治医】师、主管护、技【师以:上医:。务人员和卫》。生行政管理干—部组成自治》区鉴定委员》会十三至十七—人吸:收法医参加;地、市!鉴定:委,员会九?。至十一人;县鉴定委!员会七至九人上级鉴!定委员会成》员不能同时》兼任下级鉴定委员】。会成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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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【鉴定委员《会人选由同级卫生】行政部?门提名报请同—。级人民政府批准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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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区直属医疗》单位鉴定委员会由区!卫,生,厅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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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八条 各级鉴定】委员会负责本辖【区,医疗事故或》事件的技《术,鉴定工作病员或病】员家属、《。当事:。医务人员《或医疗单位》在接到鉴定结论【通知十五天后未向上!一级鉴定委员会【申请重新鉴定时【鉴定结论即算生效】自治区?。鉴,定委员?会鉴定为最终鉴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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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】民解:放军、人民武—装警察部《队所属的向地—方开放的《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也!可以提请当地鉴【定委员?会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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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十九条 申请】人或单位向鉴定委】员会申请医疗事故或!事件技术鉴》定时必须填写—申请书并《办理:手续由?。卫生:行政部门《受理后提请鉴—定委员会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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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第二:十条 鉴定委员】会接到申请》或委托后应当做【好调查研究》工作认真审阅有关】资料广泛听取—各方面意见实事【求是:地做出鉴定》发生医?疗事故或事件的医】疗单位应提供—病案(?包括:病,历、X光片、各种】。检查报告)等有【关原始资料和对该事!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!如材料不全或情节】不清鉴定委员会【有权要?求医疗单位补充【材,料或者对有》关事实情《节进行复查》
【。 鉴定》应慎重以事实为依】据符:合医学原理并—按卫生部制定的<<!医疗事故分级标【准>>作出书面结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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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【。一条 ? 鉴定委员》会可委托其》。成员进行专门调【查,也可临时组成—专家小组进》行,调查讨论提供咨【询意:见鉴定?委,员,会成员在鉴定讨论时!应有三分《之二以?上,成,员参加按《少数服从《多数的原则进行【表决作出书面鉴定结!论鉴定结《论由鉴定委员—会发:给双方?当事人(单位)同时!报上一级卫生行政】主管部门各》级鉴定委员会成【员不负担解释的【义,务不能擅自泄—。露,鉴定过程及》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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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《十,二条 非》鉴定委员《。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!员会:邀请的人员不得参】加鉴定工作鉴—。定委员会成员是【医疗事故或事件的】。。当事人?或者与医疗事—故或事件有》利害关系的应—当,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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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【三条 任何—单位或个人不—得干扰鉴定》。委员会的工》作不:得对鉴定《。委员会成员进行【威胁、利诱、辱骂】、殴打
! 《鉴定委员会对—医疗:事故或事件作出的鉴!定结:论除上一级鉴定委】员会有权重》新作出鉴《定外任何《组织、单位和个【人都无权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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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四条 — 县鉴定委员—会受理医疗事故或】。事件鉴定后》应在二个月》内作出结《论,;,地、市鉴定委—员会受理《的应在四个月内作】出结论;自治区鉴】。定委员?。会受理的《应在六个月》内作:出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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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!条 鉴定委—员会对?。医疗事故或事—件进:行技术鉴定可以【收取鉴定费》鉴定费先由申请一方!预,。付若经鉴定委员【会鉴定维《持原结论或低于原结!论的由申《诉一方支付;高于】原结论?的由医?疗单位或个》体开:业医务人《员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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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自治区【。直属医?疗单位鉴定委员会】对,本单位?。的,医疗事故或事—件进:行技术鉴定不—。收鉴定?费
】 ?鉴定:费的收费标准由【自治区卫生厅会同】自,。治区物价局》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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