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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四章 ?医疗事故的鉴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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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七条 《 自治区、地区【、市、县《、,自治区直属医疗【单位分?别成立医疗事故技】术鉴定委员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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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医《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!会由有临床经—验、有权威、作风正!派的主治医师、【主管护、《技师以上医务人员和!卫生行政管》理干部组成自—治区鉴定委员会十】三至十七人》吸收法医参加;地】、,。市鉴:定委员会九至十一】。。人,;县:鉴定委员会》七至九人上级鉴定委!员,会成:员不能同时兼任下】级鉴定?委员会成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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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各级鉴定《。委员会人选由同【级卫生行政部门提】名,报请同?级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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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区直属医【疗单位鉴定委—员会由?区,。卫生厅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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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八条 各级鉴定】委员会?负,责本辖区医》疗事故或事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】病员或病《员,家,属、当事医务—人员或医《疗单位在接到鉴【定结论?通,知十五?天后未向上一—级鉴定委员会申【请重新鉴定时鉴定结!论即:算生效自治区鉴【定委员会鉴定为【。。最终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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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中国人民解!放军、?人民武装《警察部队所属的向地!方开放的《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也!可以:提请当?。。地鉴定委员会—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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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九条 申—请人或单位向—鉴定委员会申请【医疗事故《或事件技术鉴定时】。必须:填写申请书并办理手!续由卫?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提!请鉴定委员》会鉴:定
【 , , 第二十条 【 鉴定?委员会接《到申:请或委?托后应当做好调查】研,究工作认真审阅【有,关,资料广泛听》取各方面《。意,见实:。事,求是地做出鉴定【发生医疗事》故,或,事件的?医疗单位应》提供病案(包括【病历:、X光片、各种检】。查报告)等有关原始!资料和对《该事故或《事件:的,调,查,报告:如材料不全或情【节,不清鉴定《委员会有权要求【医疗单位补充材【料或者对《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!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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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鉴定应慎》重以:事实为依据符合【医,学原理并按卫生部制!定的<?<医疗事《故分:级标准>>作出书面!。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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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一条 【 鉴定委员会可委托!其成员进行》专门调查也可临【时组:成专:家小组进行调—查讨论提供咨询意见!鉴定委?员会成?员在鉴定讨论时应有!三分之二以上成员】参加按少数》服从多数的原则进】行表决作出书面【。鉴定结论鉴定结论】由鉴定委员会—发给:双方当事人(单位】)同:时报上?一级卫生行政—主管部门各级—鉴定委?员会成员不负担解】释的义务《不,能擅自泄露鉴定【过程及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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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二十二】条 非鉴定委员会!成员和未《经鉴定委员》会邀:。请的:人员不得参加—鉴定工作鉴定委员】会成员?。是医:疗事故?或事件的当事人或】者与医疗事》故,或事件有利害—关系的应《当回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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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三条 —任何单位或》个人不得《干扰:鉴定委员会的工作】不得对鉴《定委员?会成员进行威胁、】利诱、辱骂》、,殴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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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鉴定委员会》对医疗事《故或:事件作出的鉴定【结论除上一级鉴【定委员?会有权重新》作出鉴定外任何组织!、单位和个人都无】权修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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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第二:十四:条 县《鉴定委?员会受理医》疗事故或事件鉴定】后应:在二:个月内作《出结论;地、市鉴定!委员:会受理?的应在四个》月内作出结论;自】治区鉴定委员会【受理的?应,在六个月内作—出,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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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二十五条 鉴【定委员会《对医疗事故或—事件进行技术—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!鉴定:费先由申请一—方预付若经鉴—。定委员会鉴定维持】原结论或低于—。原,结论的由申》诉,一方支付;高于【原结论的由医疗单】位或:个体开业医》务人员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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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自治区直属医疗!单位鉴?定委:员会对本《单位的医疗事故【或事件进行技—术鉴定不收鉴定【费
【 : 鉴定费的收【费标准由自治—区卫:生厅会同自》治区物价局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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