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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 —医疗事故《的处理程序 !    【 第十条  —凡发生?。医疗:事故或事件当事【的医务人员》应立即?向,。本医疗单位的科【室负责人报告科【室,负责人应随即向【医,疗单位?负责人或其主管【部门报告乡村医生、!个体开业医务人【员应立?即,向当:地,的卫生行政部门【报告 【     病人【或其:。家属认?。为是医疗《。事故或事《件,的可:。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!十五天内向医疗单】位提出查处要求 】   【  第十一条  发!生,医疗事故或事件【的医疗单位应—。立即由?医院医务部》门或指派专人妥善保!管好病?。。人的:病历及其它有关的】各,种原始资料严禁涂】改、伪造《、隐匿、《销毁 》 ?    发》生医疗事故》或事件之《。后,任何人不得修—改原有记录但—在发生?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!上级医师正》。常修正?病历为抢救危重病人!。的追朔补记不能视为!涂改 ?     !因输液、输》血、注射、》服药等引起不—良后果?的,要对:现场实物暂时封【存保:留以备检验 ! , ,   ? 以上?各种资料、实物【保管封存至》整个处?理工作终《结 ? :   《 , 第十二条 —。 各级各《。类医疗单位均—要成立医《疗事:故鉴定小组负—责,本,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!的调查、鉴定和处】理  】   医疗事故鉴定!小组应在事故或事件!发生后一月内作出】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!见并以书《面形式?通知病员或其家【属以及当事医务【人,员同时分《别抄报卫《生行政部门 !    》 第十三条  【个体开业《。的医务人《员发生的医疗事【故或事件由当地【卫生行政部门组织】人员进行调查处理】    ! 国家与《集体:的在:职医务人《员开展业余医疗【服务发生《的医疗事故或—事件由所在工作【单位调查处理 ! :     》第十四条《  凡发生医疗事】故或事件所致—的死亡临《床诊断不能》明确死亡原因的在】有条件的地方必须】进行尸检尸检工【作由卫生《行政部门《指定医院病》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!。。有条件的应当请【当地法医参加尸【检应在死亡四—十八小时以内进【行尸检报《告,作为鉴定依据尸检费!。由医疗单位支付 ! 《    医疗—单位、病员家—属或法人代表拒绝或!拖延尸检超》过四:。十八小?时影响了对》死因:的判断由《。拒绝或拖延一方负】责病员家属自己【联系尸检所》作的结论不能作为医!疗事故或事件的鉴】定依据 】 ,   ? 第十五条》  病员、病员家】属、当?事医:务人员?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!确认和处理有争【议的在接到医疗单位!。处理通知《书,之日起十五》天内可提《请当地医疗事故技】术鉴:定委员会进行鉴定】由卫生行政部门处】理   !  第?十六条 《 对医?。。疗事故技术鉴定【委员会所作的—。鉴定或者对卫生行】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!服,的病员及其家属【、当事医务人—员和:医疗单位均可在【接到鉴定结论—或处理通《知书之日起十—五天:内向上一《级医疗事故》技术鉴定委》员会申请重》新,鉴定或?。。者向上一级卫生行】政部门申请复—。议;也可以》直接向当地人—民,法院起诉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