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 :医疗:事故的处理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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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条 》 凡:发生医?疗事故或事》件当事的医》务人员应立即向【本医疗单位的科【室负责?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!随即向医疗》单位负?责人或其主管部门报!告乡村医生、—个体开业医务人【员应立即向当地的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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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病:人或其?家,属,认为是医疗事—故或事件的可在【事,故或事件《发生后?十五:天内: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!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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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条, , ,。发生:医疗事故或》事件的医疗单—位应立即《。。由,医,院医务部门或指派】专人妥善《保管好病人》的病历及其它—有关的各种》原始资料严禁—涂改、伪造、隐匿】、销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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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生【医,疗事故?或事件?之后任何人不—得修改原有》记录但在《发,生医疗事《故或事件《。。之前上级医师正【常修正病《历为抢救危重病人】的追朔补记》不能视为涂》改
【 因输液【、输血、注射、服药!等引起不良后果【的要对现场实物【暂时:。。封存保留以》备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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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【各种资料、实物保】管封存至整个—处理工作终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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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第十二条 !各,级各类医疗单位均要!成立医疗事故鉴【定小组负责本单位】医疗事故《或事件的调查—。、鉴定和处》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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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事故!鉴,定小组?应在事故《或事件发生》后一月内作出鉴定结!论,提出处理意见并【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!或其家属以及当事医!。务人员同时分别抄报!卫生行政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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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三条 【 个体开业的—医务:人员发生的医疗【事故或事件由—当地卫生《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进!行调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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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与集!体的在职医务人【员开展业余医疗【服务发?。生的医疗事故或事】件,由所在工作单位【调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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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,四条 《凡,发生医疗事故或事】件所致的死》。亡临床诊断不—能,明确死亡原因的在】有,。条件的地方》必须进行《尸检尸?检工作由卫生行政部!门指定?医院病?理解剖?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!的应当请《当,地法医参加》尸,检应在死亡四—十,八小时以《内进行?尸检报告作为鉴定依!。据尸检费由医疗单】位支: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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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医疗单位、病!员家:属或法人代》表拒绝?或,拖延尸检超》过四十八小时影响】了对死因的判断【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!。责病员家属自己联】系尸:检所:作的结论不能作为医!。疗事故或《事件的鉴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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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五条 —病员、病员家属【、当事医务人—员对:医疗事故或》事件的确认和—处,理有争议的在接【到医疗单位处理【。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!内可提请当地医疗事!故技术鉴定委员【会进行鉴《。定由卫生《行政部门处理—
】 第十六条 对!医,疗事故?技术鉴定委员—会所作的《鉴定或者对》卫,生行政部门所作【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!其,家属、?当事医务人员和医】疗单位均可在—。接到鉴定结论或处】理通知书之日—起十五天内》向上一级医疗—事故技?。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!新鉴定或者向—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】门,申请复议;也—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!法,院,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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