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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? 医疗事故的处理】程序 》  — , , 第十条 》 凡发生医疗事故或!事件当事的》医,务人员应立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】科,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!责人应随即向医【疗,单位负责人或其主】管部门报告乡村医生!、个体开业医务人】。。员应立即向当—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!告 【    病人或【其家属认为是医【疗事故或事件的【可在事故或事件发生!后十五天《内向医疗单位提出】查处要求《   】  第十一条  】发生医疗事故或事】件的医疗单》位应立?即由医院医务部【门或指派专人妥善保!管好病人的病历【及其它有关的—各种原始资料—。严禁涂改、伪—造,、隐匿、销毁 !     发生!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!任何人不《得修改?原有记录《但在发生医疗—事故或事件之前上】级医师正常修正病历!为抢救危重病—人的追朔《补记不能视为涂【改   !  因输液、输血】、注射、服药等引起!不良后?果的要对《现场实物暂》时封存保《留以备检验 【    【 以上各种资—料、实物保管封存至!整个处?理工作终《结 ? 《    第十二条】 , 各:级各类医《。。疗单位均要成立【医疗事故鉴定小【组负责本单位医【疗事故或事件的【调查:、鉴定和处》。理, 》     医疗事故!鉴,定小组?应在事故或事件发】生后一月《内作出鉴定结论提】。出处理?意,。见并以书面》形式通知病员或其】家属以及《当事:医务人员同时分别抄!报卫生行政部—。门   !  第十三条  个!体开业的医务人【员发生的医疗—事故或事件由—当,地卫生?行政部门组织人【员进:行,调,查处理 — ,     国家与!集体的在《职医务人员》开,展业余医疗服务【发生的医疗事故或】事件由所在工作单位!调查处理 —     第!十四条  》凡发生医疗事故或】事件所致的死亡【。临床诊?断不能明《确,死亡原?因的在有《条件的地方必须【进,行尸:检尸检工作》。由卫生行《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!解剖: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!。。的应:当请当地法医—参加尸检应在死亡四!十八小时以内进【。行,。尸检:报告:作为鉴定依》据,尸检费由医疗—单位支付《。 《     医疗】单位、病员家属或】法人代表拒》绝或拖延尸检超过】四十八小时影响了】对死因的判断—由拒绝或拖延一方】负责病员家属自【己联系?尸检所作的》结论不能作为医疗事!故或事?件的鉴定《依,据 : 》    第十五条】  病员、病员家属!、当事医务》人员对医疗事故【或事件的确认和处】理有争议的在接到医!。。疗单:位处理通《知书之日起十五天】。内可提请当地医疗】事故技术鉴》定委员会进》行鉴定由卫生行【政部门处理》 —    第》。十六条  对—医,疗,事故技术《鉴定委?员会所作的鉴定或者!对卫生行政》部门:所,作的处理不服的【病员及其家属—、,。当事医务人员和医疗!单位均?可在接到鉴定—结论或处理通知书】之日:起十五天内》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!术鉴定委员会申请】重新鉴定或》者向上一级》卫生行政《部门申请复议;【也可以直接向当地】人民法院起诉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