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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 医疗事故的处理程!。序 —     【第十条  凡—发生医疗事故或【事件当事《的医:。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!疗单:位的科室负》责人报告科》室负责?人应随即向医—疗单:位负责?人或其主管部—门报:告乡村医生、个体开!业,医务人?员,应立:即向当地《的卫:生行政部门报—告, ? ?  :  病人或其—家属认为《是医疗事故或事【件的可?在事故或事件发【生后十五天内—向医:疗单位提出查处要】求 《   》  第十《一条  发》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!医疗单位《应立即由医》院医务?部门或指派专人【妥善保?管好病?人的病历《及其它有关的各种】原始资料严》禁涂改、伪造、隐】匿、销毁 —   —  发生医疗事故】或事件之《后任:何人不?得,修改:原有记录但在发生医!疗事故或事件之【前上级医师正常【修正病历为》。抢救危重病人的【。追朔补记不能视为涂!改 》 ,     因输【液、输血、注射【、服药等《引起不良后果的【要对现场实物暂时】封存:保留以备检验 】     以!上各种资料、实物】保管封存至整个处】理工作终结 】     第十!二条  各级各类医!疗单位?均,要成立医疗》事,故鉴定小组负—责本单位医疗事故】或事:。件的调查《、鉴定?和处理? 《     医【疗,事故鉴定小组应在】事故或事《件发生后一月—内作出鉴定结论【提出处?理意见并以书面形】式通知?。病员或其家属以【及当事医《务人员同时分别抄】报卫生行政部门【 —    第》十三:条  个体》开业:的医务人《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!事件由当地卫生【行政部?门组织人《员进行调《查处理 》 ? ,  :。  国?家与集体《的,在职:。。医务人员开展业余医!疗服务发《生的:医,疗事故或《事,件由所在工》作单:位调查?处,理 :    】 ,第十四条  —凡发生医疗事故【或事件所致的死亡临!。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!原因的在有》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!尸检尸检工作由【卫生行政《。。部门指定《医院:病理解剖技术—人员:进行有条件的应【当请:当地法?医参加尸检应—在死亡四十八小【时以内进行尸—检报告作为鉴—定依据尸检费由医】疗单:位,支付  !   医疗单位【、病:员,。家属或?法人代?表拒绝或《拖延尸检超过四十八!小时影响了》对死因?的判断?由拒绝或《拖延:一方负责病员—。家属:自己联系《尸检所作《的结:论不能作为医—疗事:故或事件的》鉴定依?据 》 ,     第十【五条  病员—、,病员家属、》。当事医务人员对医】疗事故或事件的【确认和处理有争议】的在接到医疗单位处!理通知书之日起【十五天内可提请【当地医疗事故—技术鉴定《委员会进行鉴—定由卫生行政部【门处理 !   ?。 第十六条  对医!疗事故技《术鉴定委员会所作】的,鉴定或者对卫生行政!部门所作的处—理不服?的,病员及其《。家属、当《事医务人员和—医疗:单位均可在接到鉴】定结论或处》理通知书之日起十】五天内向上一—级医疗事故技—术鉴:定委员会《申请重新《鉴定或者《向上一级卫》生行政部门》申请:复议;也可以直接向!当地人?民法院起诉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