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物业—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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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三十二条 !。划分物业管理区【域,应,。当以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确—定的红?线图范围为》基础综?合,考虑建?筑规模、共用设施】设,备、社区建设等【因素由?县级人民政府房产】行政主管部门—会同:乡镇人民《政府、街《道办事处以及居民】委员会共同》划定
! 建《设项目已经》按照:规划分割成两—个以上独立院落【或,者封闭区域的—。在明确?附属设施设》备管理?、维护责任和不【影响使用功》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!划分为?独立的?物业:管理区域
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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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影响消防】通道:、避难场所、燃气使!用安:全、楼宇《通道、?电,梯使用以及共用【设施设备《共有:功,能,的不得分割划—分为独立的》物业管?。理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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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【。三条 商品房的建!设单位?在办理销售手续【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!准或者备案文件【、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、?建设用地使用权证】书,、项目规划设计【方案等资料向项【目所在地县》级人民政府房产【行政:主管部门申请—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!产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自收》到申请之日起—二十日?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!二条的规定进—。行,物业管理区》域划分? 物?业管理区域划定【。后建:设,单位在销售房屋【时应当?以,图文:形式将划定》的物业管理》。区域向买《受人明示并作—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!示的:内容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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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 (一)物业—管理区域《的范围;《
】 ? ?(,二)地上地下—物业共?。用部位?名称:、位置和面积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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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》三)公共场所、公】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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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(四)公共》。车,位数量和《位置;
—。。
? 【。 (五?)地下室、》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!权属;
! 】(六)物业服务用房!和业主委员会—办公用房的面积和】。。位置;
!。 】(七)?共用设施设备名称】及其权属;
—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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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—八):其他需要明》示的场所《和设施设备
】
? 第三十【四条 建设单位应!当在规划报建图【。中明确标明物—。业服务?用房的?位置和面积并纳入】。建设计划《同步设计《、同步施工、—同步交付使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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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物业服务用房!建筑:面积不少《于,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载明的》。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!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!方米
! ?物业服?务,。用房应当《。为地面以《上,能够使用的房—。屋具备水、电、通风!、采光、《简单装修等使用条】件
【 第》三十五条《 商品房的建【设,单位应当在办—理预售许《可或者现房销售【备,案前通过招》投标方式选聘具【有相应资质的—物业:服务企?业实: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!定临时?管理规约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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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投,。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!筑面积三万平方【。。米以下的《住,宅物业经《县级人民政》。府房产行《政主管部《门批准?可以采用协议方【式选聘具有相—应资质?的物业服务企业
】
】 第三?十六条 》在,业,主、业主大会选聘】物业服?务企业?之前:建设单位应当—与选:聘的:物业服?务企业?签订前期物业服务】合同并在合同签订】之日起十五日内【,报县级人民—政府房产行》政主管部门和—价格主管部门—备,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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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建设单位《与买:受,人签订物业销售合】同时应当将》临时管理规》约、前期物业—服务合同《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!买受人应当遵守临】。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!物业服务合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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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【七条 新建物业】的建设单位应当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!定的:保修:期限和保修范围【承担物业的保—修责任并在物—业管理区域内—公,。布保修联系电—话,和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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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物业服务】企业应当《协助业?主,或,者业主?。委员会联系建—设单位落实》保修责任
】
? 第三十八条 ! 自前期物业服【务合同签订之日【至物业交付使用【之日发生《的前期?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!建设单?位承担;《自物业?。交付使用《之日至前期物业【服务合同终》止之日发生》的,前期物业《服务费用《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!受人按?照物:业销售合同的—约定承担物业交【付,使用时除《物业销售合同另【有约:定外物业服》务企业不《得向买受人收—取任:何费用
【
? ?第三十九条 — 临时管理规约至】业主大会会议通过】的管理?规约生效时终—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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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条【 建设单位或者业!主委员会在与物业】。服务企业办理—物业承接验》收手续时应当—一并:移交下列物业—档,案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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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? (一)建设项!目的各种批准—文件;?
— , 《 (二)各类建!筑物、场地、设【施,设备:。的清单;《
! (三【)竣:工,总平面图单体建筑】、结构、设备—。竣工图配套设施、地!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!竣工验收资料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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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— (四)设施设】备,。。安,装、使用和维护保】养,等技术?资料;
】
: (五!)物业质量保修文件!和物:业使用说明文件【;
?
! (六)业主】共有的房屋》、场地、设施设备清!单;:
— (!七)其他相关资料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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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新建物业的建设!单位还应《当,在物业?竣,工验收?合格后九十日内将前!款规定的物业—档案资料《报县级人民》政府房产行政主【管部门备案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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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》十一条 建设单】。位,在向业主交付物业】前应当给《物业:服务用房、》。。共用部位、共—用设施设《备安装独立的水、】电等计量装置
!
第四!十二:条 建设》单位应当在预售【或,者现售房《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!。管理区域内规划【的车库和车位的数】量、售价
!
? 建设单位用【于销:售的车库、车—位,应当与房屋同步【销售并?在销售前办理车【库、车位预售许可或!者,。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!利用:物业管理区》域内业主共》有,的道路、场地—设置:的,车库、车位除—外
》
第【四十三条《 物业管》理区域内《规,划用于?。停放汽车的车库【、车:位应当优《先,销,售、:出租给本《物业管理区域—。的业主
】
车库、车!位数:量等于?或者少于物业—管理区域内的房屋】套数时建设单位不】得将车库、车位转】让或者?出租:给,本物业管理区—域业:主以外?的人
】 违反—第,二款规定《的房产登记主—管部:门不得办理登—记,、过户手续
!
《 第?四十四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房产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!诉受理制度对业【。。主、业主委员会、】物,业使用人和物业【服务企?业在物业管理活动】中的投?诉应当及时受理并】将调查或者处理结】果答复投诉人—;属于其他部门【和,单位职责的应当及】时,转交有?关部门和《单位并告知投诉人】
— 《业主、业主大会、业!主委员会、物业【服务企业、专业经】营单位?、建设?单位之间因物—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!以自行协商解决;】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!会、房产行政主【管,部,门或者乡镇人民政】府、街道办》事处:申,请调解;可以依法】向,人民法院提起—诉讼
《
【 第四十五条 【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应当通【过联席会议等—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!。。合协:调机制
! 《物业管理联席会议】。由县级人民》政府房产行政主【管部门?会,同乡镇人《民政府或者街道【。办事处召《集价格主管部门、城!市管理?部,门、公安派出所【、居民委《员会或者村民委员】会、物业服》务企业和供水—、供电、供气等专业!经营单位、》业主委?员会:或,者业主等的代表【参加:
,。
【 物业《管理联席会议—主要协调解决下列】事项: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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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? (一)业】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!。未按照?规定履行《职责问题;》。
【 ? 《。(二:。)物业服务》企业在变《更交:接过程?中,出现的问题;—
】 (【三)物业管》理,。区域内发生的重【大纠纷?、突发事《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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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四)物业!管理区域《内的:收费争议问》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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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五)物业管!理与: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!合;
【。
!(六)其他需要协】调解决的重大事【。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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