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第》。四章 物业的管【理 !  :  第三十二条【  :划分物业管》理区域应当》以建: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!定的红线图范围为】基础综合《考虑建筑规模、【共用设施《设备、社区》建设等因素由—县级人民政》府房产行政》主,。管部门?会同乡镇人民政府】、街道?办事处以及》居民委?员会:共同划?定, —。 ,   建设项目【。已经按照规划分割】成两:个以上独立》院落或?者封: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!设施:设备管理《、维护责任和—不影:。响使用功能》的情况下可以—分别划分为独—立,的物业管理区域 !。 :    》 影响消防通道【。、,避难:场所、?燃气使?用安全、楼宇通道、!电梯使用《以及共用设施设备】共有功能《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!立,的物业管理区域 】 , ?     第三十三!条 : 商品房的建设单位!在办理?销售手?续前应当持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!案文件、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、建设用》地使用?权证书、项目规划设!计方案等资料向【项目所在地县—级,人,民政府房产行—政主管部门申请【划分物业管》。。理区域房产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!到,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!按照:本条例第《三十二?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!理区域划分  【物,业管:理区域划《定后建?设单位在销售—房屋时应当以图文】。形式将划定的—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!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!同的附件明示的【内容包括《 ? 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《(一:)物业管理区域的】范围; 【  ?  :   ?  :(,二):地上:地下物?业共用部位名称【、位置和《。。面积; 》   —。    《 , (三)公》共场所?、公共绿化的面积和!位置;? ,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四):公共车位数》量和位?置;: , 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五)地—下室、底层架—空层面积《及其权属; 【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。(六)物《业服务用房》和业:主委: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!和位置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七?)共: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!权属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八)其他需要明示!的场所?和,设施:设备 》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四条  】建设单位应当在【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!。明物业服务用—房的位置和面积并】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!计、同步《施工、同步交付使用!    ! 物业服务》用房建筑面积不【少,于建:设工程?规划许可证》载明的房屋总建【筑面积千分之二且】不少于八十平方【米   !  物业服务用【。房应当为地面—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!具备水、电、通风、!采光:、简单装修等—使用:条件 — :    《第三:十,五条:  商品《房的:建设单位《应当在办《理预售许可或—者现房?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!标方式?选聘: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!服务企业实施前【期物业服务》并制定临时管理【规约 【    《 投标?人少于三个或—者建筑?面积三万《平方米以下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】人民政府房产行政】主,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!协,议方式选《聘具:有相应资质的—物业服务企业 】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《六条 ? 在业主、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!务企业之前建设【单,。位应当?与,选聘的物《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!物业服?务合同并在合同签】订之日起十五—日内:,报县?级人民政《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!和价格主管部门备】案 : 》 ,   建设单位【与买受人签订—物业销?售合同时应》当,将临时管《理规约?、前:期,物业服?务合同作为》销售合同《的附件买受》人应当?。遵守临时管理规约】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!同 ? ?   ? ,。 第三十七》条  新建》。物业的建《设单位应当按照【国家和自治区规【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!范围承?担物业的保修责任】并在物业管》理,区域:内公布保修联—系电话和地址 】  》  :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!协助业主或者—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!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! ?     —第三十八条  自】前期物?业,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!物业:交付使用之日—。发生的前期》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!建设:单位承担;自物业交!付使用之日至—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】终止之日发》生的前期物业服【务费用由物业建【设单位和买》受人按?照物业销售合同【的约定承担》。物业交?付使:用时除物业销—售,合同另?有约定外物业—服务企?业不得向买受—人收取?任何:费用 【     第三十九!条  临时管—理规约至业主大【会会:议通过的管理规【约生效时终》止 ? ?  :   第四》十条  建设单位】或者: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!服务企业办理物业】承接验收手续—时应当一并移交【下列:物业档案资料 】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》建,设项目的各种批【准文件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:。)各:类建筑?物,、场地?、设施设备的清单;!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,竣,工总平面图单体【建筑、结《构、设备竣工图配套!设施、地下管网工程!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!料; 《 :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设施设备!安装、使用和—维护保?养等技术资料—; 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(五】)物业质量保修文】件和物业使》用说:明文件; 【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六)业主【共有的?房屋、场地》、设施设《。。。备清:单;  !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(七)其他【相关资料《    ! 新建物业的建设】单位还应当在物业】竣工验收《合格后九十日—。内将前款规定的物】业档:案资料报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!政主管部门》备案 【     第—四十一?条,  建设《。单,位在向业主交—付物业?前应:。。当给物业《服务用房、》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!设备安装《独,立的:水、电等计》量装置 《 》    第四—十二:。条 : 建设单位应当在预!售或者?现售房屋时一并公布!本,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!的车库和车位—的数:量、售价《    ! 建设单位用—于销售的《车库、车位应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!在销售前办理车【库、车位预售许可或!者现售?备案但按《照规划?利,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!主共有的道路、场】地设置?的车库、车位除外 !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三—条  物业管理【。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!汽车的车《。库,、车位?应当:优先销售、出租给】本物业管理》区域的业主 — :   》  车库《、车位数量等—于或者少于物业【管理区域内》的房屋套数》时建设单位不得将】车库、车位》转让或者出租给【本,物业管理《区域业主以》外,的,人 : , ,  《   违反》第二款规《定的:房产登记《主,管部门不得》办理登?记、过户手续 !     第四!十四条  》。县级以上《人,民政:府房:。产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!受理制度对》业,主、:业主委员会、物【。业使: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!在物业管理》活动中的投诉—应当及?时受理?并将调查或者处理】结果答复投诉人;】属于:其,他部门和《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!转,。交,有关:。部门和?单位并告知投—诉人 —  ?   业《主、业?。主大:会、业?。主委员?会、物?业服务企业》、专业经营单位、建!设单:位之间因物业管【理发生争《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!决;可以向》人民调解委员—会、房产行政主管部!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!、街道办事》处,申请调解;可以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】起诉:讼 —  :。。   第四十五【条  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》应当通过联席会议】等方式建立》物,业管理综合协调【机制 【     》物业管理《联席会议《。由县级?人民政府《房产行政《主管部门会同—乡,镇人:民,政府或者街道办【。事处召集价》格主管部门》。、城市管《理,部门、公安》派出所、居》民委员会或》。者村民委《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!和供:水、供电、供气等专!业经营单位、—业主委员会或者【。业,主等的代表参—加 —     物业【管,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!解决:下列事项:》  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(—一)业?主,委,员会和有《关,部门未?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!题,。; 《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二,)物:业服务企业》。在变更交接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】; ?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【物业管理区域—内发生的重大纠纷、!突发事件;》 《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四)物—业管理?区域内的《收费争议问》题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五!)物:业管理与《社区管理的衔接和】配合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六)其他需要协!。调解决的《重大事项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