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:物业的?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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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二条 》 划分?物业管理区》域应当以建》。设用地规划许可【证确定?的红: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!考虑建?筑规模、共用—设施:设,备、社区《建设等因素》由县级?人民政府《房产: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!镇人民政府》、街道办事处—以及居民委》员会共同《划定
】 建设项【目已:经按照规划分—。。割,成两个?以上独?立院落或者》封闭区域的在明确】附属设施设备管理、!维护责任和不—影响使?用,功,能的情况下》可以分别划分—为独立的物》业管理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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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影响消防通道、【避难场所、燃气使】用安全、楼宇通道】、电梯使《用以:及共用设施设备【共,有功能的不得—分割划分为独立的】。物业管理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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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三条 商【品房的建设单位在】办理销售手续前应】当,持建设?项目:核准或者备案文件】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、:建设用地使用权【证书:、项目规划》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!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!府房产?行,政主管?部门申请划分物业】管,理区域房产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】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!第三十?二条的规定进行【物业管理区》域划分 物业【管理区?域划:定后建设单位在【销售房屋时应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】。定的物业管理区【域向买受人明—示并:作为:销售合同《的附件?明示的?内,容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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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物业!管理区域的》范围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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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二)地上!地下:。物业共用部位名称、!位置和?。面积;
! 】(三)公《共场所?、公共绿化的面【积和位置《;
《
— 》。(四)公《共车位数量》和,位置:。;
】 (五!)地下室《、底层架空层面【积及其权《属;:。
! (六【)物业服《务,用房和业《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!面积和?位置;
《
— (七!)共用设施设—备名称及其权属【;
【 《 (八)其】。他需要明示》的场所和设施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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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四条 ! ,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!报,建图中明确标明【物业:。服务用?。房的:位置和面积》并,纳入建设计划同步】设计、同步施工【、同步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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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物业服务用房【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—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!面积千分之》二且不?。少于八?十平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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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物业服务《用房应当为》地面以上能》。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!、电、通风、采光】、简单装修等使用】条件
】 : 第三十五条 !。商品房的建设—单位应当在办—理预售许可或者现】房销售备《案前通过招》投标:方式:选,聘具有相应资质【的物业服务企业【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!制定临时管理规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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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 投标人少于三个!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!。方米以下的》住,宅物业经县》级人民政府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】批准可以采用协议】方式选聘《具有相应资质的【。物业:服务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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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六条 在!业主、业主大会选】。聘物:业服务企业之前建】设单位应《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!企,业签订前期物业服】务合:同并在合同签订之】日,起十五日《内,报县级》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!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!门备案
】
建设单位!与买受人签订物业】销售合同时应当【将临时管理规约【、前期物业服务合】同作为销《。售合同的附件买【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!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!服务合同
】
: 第三十七条! 新建《物业的?建设单位应当按【照国家和《。自治区规定的保修】。期限和保修范围承】担,物业的保《修,责任并在《物业:管理区?域内公布保修联【系电话和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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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服!务企业应当协助【。业主或者《业主委员会联系【建设单位《落实:保修责任
【。
?。 第》三十八条 自前】期物业服务》合,同签订之日至物业】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!前期物业服务费用】由物业建《设单位承《。担;自物业》交,付使用之日至前期】。物业服务合同终【止之日?发生的前期物—业服:务费用由物》。业建:。设单位和买》。。受,人按照物业》销售合同的约—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!时除物业《销售合同另有约【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!得向买受《。人收取?任何:费用
! 第三十九条 ! 临时管理》规约至?业主大会会》议通过?的管:理规约?生效时?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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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条 建!设,单位或者业主—委员会在与》物业服务企》业办理?物业承接验收手【续时应当《一并:移交下列《物,业档案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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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。 : (一)建—设项目的各种批【准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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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》)各类?建筑物、场地—、设施设备的—清,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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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)竣工【总平:面图单体建筑、【结构、?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!、,地下管网工程竣【工图等竣工验收【资料;
】
, ? , : (四)设施设】备安装、使用和维护!保养等技术》资料;
】
】 (五)物业质量保!修文件和《物业使用说明文件】;
:。
【 (六】)业主?共有的房屋》、场地、《设施设备清单;【
! (七)】其他相?关资料
【
新建】物业的建设单位【。还应当在物业竣【工验收合格后九【十日内将前款规【定的:物业档?案资料报县级人【民,。政府:房产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
》
!第四十一条》 建设单位在向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】当给物业服务用房】、共:用,。部位、共《用,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!水、电等《计量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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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第四十二条 建】设单位?。应当在?预售或者《现,售房屋时一并公布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】规,。划的车库和车位【。的,数,量、售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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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建设:单位用于销售的【车库、车位应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】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!、,。车,位预售许可或—者现售备案但按照】规划: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!业主共有的道路【、场:地,设置的车库、—。车位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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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三:条 : ,物业管理区域内规】划用于停放汽—车的车库、车位应当!优先销售、出租【给本物业管理区【域的业主《。
】 车?库,、车位数《量等: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!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!建设单位《。不得将车库、车【位转让?或者出租给本物业】管理区域业主—以外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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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!。产登记主管部门不】得办理登记、过户手!续,
! 第四十四》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:府房产?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!立物业管理投—诉受理制度对业主】、,业主委员会、物业使!用人和物《业服务?企业在物业管—理活动中的投—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!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!复投诉人;属于【其他部?。门,和单位职责的—应当及时转》交有关部门》和单位并告》知投诉人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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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业主、《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!会、物业服务企【业、专业经营单位】、建设单位之间因】物业管理发生争【议的可?。以自行?协商解决;》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!会,、房:产行:政,主管部?。门或者?。乡镇:。人民政府、街道【办事处申请调解;可!以,依法向人民法院【提起诉讼
】
第【四十五条《 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通过:联席会议等方式建】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!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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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物业管理《。联席会议由》县级人民政》府房:产行政主管》部门会同乡镇—人民政?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】召,集价格主管部门【、城市管理部门、公!安派出所、》居民:委员会或《者,村民委员《。会、物业服》务企业和供水、【。供电、供气》等,专业经营单位、业主!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!代表参加
】
—物业管理《联席:。会,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!事,项::
】。 (【一)业主《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!按照规定履》。行职责问题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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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(二】)物业服务企业在变!更,交接过程《。中出现的《问题;
! 【 (三)《物业管理区域内【发生的重大纠纷、突!发事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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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—物业管理《区域内的收费争议】问,。题;
【。
】 (五)物业管理】与社:区管理?的衔接和《配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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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。 (六)—其他需要《协,调解决的重》大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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