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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? 物业的管》理 《 》    第》三十二条 》。 划:分,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!建设:用地:规划许?可证确?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!础,综,合考虑建筑规模【、共用设施》设备、社区》建设等因素由—县级:人民:政府房产行政主管】部门会同乡》镇人民政府、街道】办,。事处以及居民委【员,会,。共同划定 】     建设】项目已经《按照规划分割成两】个,。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!闭区域的在》。明确附属《设施设?备管:理,、维护责任和—不影响使用功能【的情:。。况,下可以?分别划?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!区域 】 ,   ?影响消防通》。道、避难场所—、燃气使《用安全、楼宇通道、!电梯使用以》。及共用设施设备共】有功:能的不?得分割划分》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!。。。域  】。   第三》十三:条  商品房的建设!。单位在办理销售【手续前应当持建设】。项目核准或者备案】文件、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、建设—用地使用权证书、项!目规划设计方案【等资料向项目—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!。房产行?政主管部门》申请划分物业—。管理:。。区域房产行政主管】部门:应当自?收到申请之日起二】十日内?按照:本条例?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!。。行物业管理》区域划?分  物《业管理区域划—定后:建设单?位在销售房屋时【应,当以图文形式—将划定的物》。业管理区域向买受】。人,明示并作为》销售合同《的附件明《示的内容包》括 》 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(一)物》业管理?区域的范围;—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地上》地下物业共用部【位名称、位》置和面积; !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三)】公,共场所?、公共绿化》的面积和《位,置,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公共车位—数量和位《置;  !。  : ,   ? (五)地下室、底!层架空层面积及【其权属; 】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六)物业服务用房!和业主?委员会办公用房的】面积:和位置; —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七】)共用设施设—备名称及其权属;】。。 : :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八)其他需要明示的!。场所和?设施设备《 《 :    第三十四条!  建设单》位应当在规》划报:建图中?明确标明物》业服务用房》的位置和面》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!步设计、同步施【工、同步交付—使用 】    物业服【务用: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!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载明的房》屋总建筑《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!于,八十平方米 【 《    物业服务用!房应当为地面以【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!备,水,。、电、通风、采【光、简单《装修等使用条件 ! :     第三】十五条  商品房的!建设单位应当在【办理预?。售许:可,或者现?房,销售备案前通过招】投标:方式选聘《具有相?应资质的《物业服务企业—实施:前期: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!管理规约 】     投标人!少于三个《。或者:。建筑面积三》万平方米《以下的?住宅物业《经县级人《民政府房产》行政:主管部?门批准可以采—用协议方式选—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!业服务?企业: : , ?   ? 第三十六条—。  在业主、业主】大,会选聘物业》服务企业《之前建设单》位应当与《选聘的物业服务企】业签订前期物业【服务合同并在合【同签订之日》起十五日内,报县级!人民政府房产行【政主管部门和价【格主管部门备—案 —     建设【单位与买受》人签订物业销售合】同时应当将临时【管理规约、前期物业!服务合同作》为销售合同》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!守临时管理规约【履行前期物业服【务合同 《 ?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!七条  新建物业】的建设单位》应当按照国家—和自治区规定的保】。修期限?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!。。的保修责任并在物】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!修联系电话》和地址 】     》物业服务企业应【当协助业主或—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!设,单位落实保修—责任 》   》  第三十》八条  《自前期物业服—务合同签订之日【至物业交付》使用:之,日发生的前期物【业服务费用由—。物,业建设单位承担;】自物业交付使用【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!。合同:终止之日发生的前】期物业服务费用【由物业?建设单位和买受【人按照物业销售【合同的约《。定承担物业交付【使用时除《物业销售合同—。另有:。约定外物业服务企】业不:得向买受人收—取任何费用》 《 :。。 ,   第《。三十九条  临【时管:理规约至《业主大会会议通【过的管理规约生效】时终止 — ,    》 第四十条 — 建设?。单位或者《业主委?员会在与物业服【务企业办理物业承】接,验收手续《时应当一并移交下】列物:业档案资料 】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建设项目【的各种批准文件;】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二:)各类建筑物—、场地、设施设备的!清单:; 【  :   ?。   (三》。)竣:工总平面图单体建】筑、结构、设备【竣工图配套》设施、地《下管网工程》竣工图等竣工—验收资料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四)设施设【备安装、使用—和,维护保养等技—术,资料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五)物业】质量保修文件和【物业使用说》明文件; 》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六:)业主共有的房屋】、场地、设施设备清!单; — ,   ?  :。    (七)【其他:。相,关资料 !    新》建物业?的建设单位还应【当在物?。。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九!。十日内将前》款规定的物业—档案资料《报县级?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】主管部门备案— 《 :。    《第四:十一条 《 建设单《位在向业主交—付物业前应》当给物业服务用房】、共用部位》、共用设《施设备安装独—立的水?。、电等?计,量装置 《 : ?  : , 第四十《二条  《建设单位《。应当在?预售或者现售房【屋,时一并公《布本物?。业管理区《域内规划的》车库和车位》的数量、售》价 : 》    建设单位用!于销售的《。车库、车位应—当,与房屋同步》销售并在《销售前办理车—库、:车位预售许可或【者现售备案》但按:照规划?利用物业管理区域】内业主共有的道路】、场地设置》的车库?、车位?除外 】    第》四十三条  物业管!理,区,域内规划用于停【放汽车的《。车库、车位》应当优先《销售、出租给本物业!。管理区域的业主【 》。     》车库、车位》数量等于或者少【于物:业管理区域内—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!位不得将车库、车位!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!业管理区域业主以】外的人 【    》 ,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!产,登记主管部》门不:得办理登记、过户】手续: ,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四条【  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房产行【政主管?部门:应,当,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!。理制度对业主—、业:主委员会、物业使用!。人和:物业服务企业在物】业管:理,活动:中的投诉应当—及时受理《并将调查或者处理】结果答复投》诉,人;属于《其他部门和单—位职责的应》当及时转交》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!知投诉人 !  : ,  业主、业主【大会、业主委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】业、专?业经营单位、建设单!位之间因物业管理】发生争议《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!;可以向《人民调解委员会【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乡镇人民政府、!街,道办事处申》请调解;可》以,依法向人民法院【提起:诉讼:。 —    第》四十五条  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通:过联席会《议等方?式建立物业管—理综合协调机制【 》 ,。    物业管【理联席会议》由县级人《民政府?房产: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!道办事处《召集价格主管部【门、:城,市管理部门、—公安派出所、居民委!员会或者村》民委员会、物业服务!企业和供水、供电】。、供气?等专业经营单位、】业主委员会或者【业主等的代表参【加, 》  :   物业管理联】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!下,列事项:《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一)业主委员会和!有关部门未按—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!; :  —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)物!业服务企业在变更】交接过?程中出现的问题【; ? ?  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物业管理区—域内发生《的重大纠《纷、突发事》件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:(四)物业管—。理区:域内的收《费争:议问题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五)!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!。的衔:。。接和配?合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六】)其他需《。要协调解《决的重大事项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