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物业的管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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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二条【 划分物业管【理区域应当》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!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!规模、共《用,设施设备、社区【建,。设等因素《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!行政主管《部门会同乡镇—。。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!处以:及居民委员会共【同,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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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!设项目已经》按照规划分》割成两个《以上独立院落或者】封闭区域的在明确】附属设施设备管理、!维护责?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!的情况下可以—分,别划分为独立的物】业管理?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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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影响消?。防通:道、避难《场所、燃《气使用安全、—楼宇通道、电梯使】用以及共用设施设】备共有?。功能的不得分割划】分为独?立的物业管理区【域
】 ?第三十三条 【商品房的《建设:单位在办理销售手】。续前应当《持建设项《。目核准或者备—案,文件、建《设,用地规?划许可?证,、,建,。设,用地使用权》证书:、项目规划》设计方案等资—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!人民:政府房产行政—主管部门申请—划,分物业管理区域【。房产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》自,收到:申请之日《起二十?。日内按照本条—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!进行物业《管理区域划分 】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!建设单位在》销售房?。屋时应当以》图文形式《将划定的物》业管: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!并作为销售合—同的附?件明示的内》容包:括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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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一)》物业管?理区域的范围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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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二》)地上地下物业共】用部位名称、位置和!面,积;
】 【 ,(三)公共》场,所、公共绿化的【面积和位置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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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(四)公共车位数量!和位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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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】 (五)地下室、】底层架?空层:面积及其权属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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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: (六)物》业服务用房和业【。主委员会办》公用房的面积—和位置;《
—。 【 (:七)共用设》施设备?名称及其权属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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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, (八)其他需要】明示的场所》和设施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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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三十四?条 建设单位应当!在,规划报建图》中明确标《明物业服《务,用房:的位置和面积并纳】。。入建设计划同—步,设计、同《步施工、《同步交付使》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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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物业服务用!房建筑面积》不少于建设工—。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!房屋总建筑》面积千?。分之:。二,且不少?于,八十平方米
!。
? , 物业《服,。务,用房应当为地面以】上能够使《用的房?屋具备水、》电、:。通风、?采光、?简单装修等使—用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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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:十五条? 商?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!在办理预售许可【或者现房销售备案】前,。。通过招投《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!资,质的物业服务企【业实施前期物—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!理规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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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?。 投标人少于三!个或:者建筑面《积,。三万平?方米以下的》住宅物业经县—级人民政《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可以采用协【议方式选聘》具有相应《资质的?物,业服务企业
【
—。 第三十六—条 ?在业:。主、业主大会选聘物!业服务企业之前【建设单位应当与选】聘的:物业服务企业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!同并在?合同签订《之日:起十:五日内?,报县级人》民政府房产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!门备:案
! 建设《单位:与买受人《签订物业销》。售合同时应当将【临时管理《规约、前期物业【服务合?同作为销售》合,。。同的附件《。买受人应当遵守【临时管理规约履行】前期:物业服务合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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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七条 — 新建物业的—建设单?。位应当按照国家【和自治区《规,定的保修期限和保】修范围承担》。物业的保修责任并】在物业?。管理:。区域内公布保修联】系电话和地》址
】 物业服务企业!应当协助《业主或者业》主委员?会联系?建,设单位落《实保:修责任
】
? 第三十八条【 自前期物业服务!合同签订之日至物】业交: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!期,物业服务费用由【物业建设单位—承,担;自物《业交付?使用:之日: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!终止之日发生的【前期物业服》务费用?由物业建设单—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!销售: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!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!售合同?另有约定《外物业服务企业【不得向买受人收取】任何: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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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九条》 临时管理—规约至业主大会会】。议通过的管理—规,约生效时终止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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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条 建《设单位或《者业主委员会在【。与物业服《务企业办理物业【承,接验收手续》时应当一并》移交下列物业档案】资料
】 【 (:一)建设项》目的各?种批准文件;
】
》 ? 《(,二)各类建筑物、场!地、设施《设备的?清单;
! 【 (三)竣工总平】面图单体建筑—、结构?、设备竣工图配套】设,施、地?下管网工程竣—工,。图等竣工验收资料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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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四)设!。施设备安装、使【用和维护保养—等技术资料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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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五】)物:。业质量保修》文件:。和物业使用说明文】件,;
?
! (六)业主共!。有的房屋、场地【、设:施设备清单》。;
【 【 (七?)其他相关》资,料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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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【物业的建设单位还】应当在物业》竣工:验收合格《后九十日《内将前款《规定的?物业档案资料—报县级人民政府房产!行政主管部门—备案
】 第四—十一条 建—设单位在向业主交】付物业前应当—给,物业服务用》房、共用部》位、共用设施设备】安,装独立的水、电等】计量装置《
《。
? 第四十二条 !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!售或者现售房屋时一!并公布?本物业管理区域内】规,划的车?。库和:车位的数量、售【价
【 建设单【位用于销《售的车库、车位【应当与房屋同步销】售并在销售前—办理:。车,库、车?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!备案但按《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!区,域内:。业主共有的道—路、场地设置的【。车库、车位除外
!
?。
:。 第《四十三条《 物业《管理:。区域内规《划用于停放》汽车的车库》、车位?应,当优先销售、出租给!本物业?。管理区域的业主
】
!车库、车《位数量等于》或者少?于物:业管理区域内—的房屋套《数时建设单》位不得将车库、车位!转让或者出租给【本,物业管理区域业主】以外的人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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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第二!款规定?的房产?登记主管部门—不得办理登》记、过?户手: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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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十四条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《。府房产行政主管部】门应: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!受理制度对业主、业!主委员会、物业使】用人和物业服务【企业在物业》管理活动《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!理并将调查或者【处理结果答复—投诉人;属于—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!的应当及时》转交有关部门—和,单,。位并告知投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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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业主、业主大!会、业主委员会【、物:业服务企业、专【业经营单位、—建设单位之》间因物业管》理发:生争议的可》以自行?协商解决;》可以向人民调解委】员会、房产行政主管!部门或者《乡,镇人民政府》、街:道办事处申请调解;!可以依法向人—民法院提起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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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五条 ?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!等方式建立物业【管理综?合协调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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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物业管理联席】会议由县级人民政】府房产行政主—管部门会同乡镇人】民政府或者街道办】。。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!门,、城:市管:理,部门、?公安派出所、居民】委员会或者村—民,委员会、物业服【务企业和供水—、供电、《供气等?专,业经营单位、业主委!员会:或者业主《。等,。的代表参《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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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】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!协调:解决下列事项:【
【 — (一)业》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!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!问,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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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【(二)?物业服务企业在【。。变更交接过程中【出现的问题;—
,
,
! (《三)物业《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!大纠纷、突》发事:件;
【
—。 (四)—物业管理区》域内的?收费争?。议问题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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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: (】五)物业管》。理与:社区管理的》衔接和配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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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?。 (六)其他!需要协调解决—的重大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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