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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四章 物!业的管理 》 》     第三】。十二条  》划分物业管理区【域应当以建设用地】规划许?可证确定的红—线图范围为基础【综合考虑建筑规模】、共用设《施,设备、社区建设等】因素由?县级人民政》府,房产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!、街道办事处以及居!民委:。。员会共同划定 【 ?    》 建设项目》已经按照《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!独立院落或者封闭】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!施设:备管理、维》护,责,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!的情况下《可以:分别划分为独立的】物业管理《区,域 — ,    影响消防】通,道、:避难场所、燃气使】用安全、《楼,宇通道、电梯使用】以,及共用设施设备共】有功能的不得—。分割划分为独—立的物业《管理区域《 ,   【  第三十三条  !商,品房的?建设单位《在办理销售手续【前应当持建设项目】核准或者备案—文件、建设用地规划!。许可证、建设—用地使?。用权证书、项目规划!设计方案等资料向】项目所在《地县级人民政府房】产行政主管部—门申请划分物业管】理区:域房产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应当自收【到,申请之?。日起二十日内按【照,本条例第三十—二条的规定》进行物业《管理区域划分 【 物业管《理区域?划定后建设》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!当以:图文形式将划定【的物:业管理区《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!为销售合同》的附件?明示的内容包括【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物业管理区】域,的范围; ! ,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:二)地上地》下物业共用部—位名:。。称、位?置和面积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公共场!所、公共《绿化的面积》和位置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公共—车位数量《和位置; !  :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五:。)地下室、底—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!属; 《 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,六)物业《服务:用房和业《主,委员:会办公用房的面积】和位置;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(七)共用【设施设备名称及其】权属; 《 :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八)!其他:需要明示的场所【和设施设备 ! ,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四条  建设单位!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!明确:标明物业服务—用,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!入建设计《。划同步?设计、同步施—工、同步《交,付使用? 》     》物,。业服务用房建筑面】积不少于建设—工程规划许可证载】明的房屋总》建筑面?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!八十平?方米 》     物业!。服务用房应》当为地面以上—能够使用的房屋【具备水、电、—通风、采光、—简,单装修等使用条件】 :  》   第三十五条 ! 商品房的建设单】。位应:当在办理《预售许可或者现【房销售?备案前通过招—投标:方式选聘具有—。相应资质的物—。业服务企业实施前】期,物业服务并制定临】时管:理规:约, —    投标人少于!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!万,平,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!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!行政主?管部门批准可—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!具有相应资质的物】。业服务企业》 ?     第三!十,六条:  在业主、业主】大会选?聘物业?服务企业之前建设】。单位应?。当与选聘的物业服】务企业签订前期物】业服务?合同并在《合同签订之日起十】五日内,报》县级人民政府房【产行政?主管部门和价格主】管部门备案 —  —   建设》。单位与买受人签【订物业销售合同时】应当将?临时管理规》约、前期《物业服务合同—作为销售合同—的附件?买受人应当》遵守临时管》理规约?。履行前期物业—服务合同 】。     第三十!七条  新建物业的!建设单?位应当按照国—家和自治区规—定的保修期限和保】修范:围承:担物业的保》修责任并《在物业管《。理,区域内公布》保修:联系电话和地址 !   —  物业《服,务企业应当》。。协助业主或者业主】委员会?联系建?设单位落实保—修责任 — ?   ? 第三十八条  自!前期物业《服务:合同签订之日至【物业交付使用之【日发生?的前期物业服务费】用由:。物业建设单位承担;!自物:业交付使《用之日至前》期物业服务合同【。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!物业服务费用—由物业建设》单位和买受人按照】物业:销售合同的》约定承担物业—交付使用时除—物业销售合》同另有?。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!。。不得:。向买: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!     !第三十九条》  临时管理规约至!业主:大会:会议通?过,的管理?规约生效时终止【 —    《第四十条  建设单!。位或者业《主委:员会在与物业服【务企业?办理物业承接—验,收手续时应当一并】。移交下列物业档【案资:料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《建设项目的各种【批准文件《; 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【)各类建筑物、场地!、设施设备的清单;!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。 (三)竣工总【平面图?单,体建筑、结构—、设备竣工图配套设!施、地下管网工程】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!料,; —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设施—设备安?装、使用和维—护保养等技术—资料; 】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五)!物,业质:量保:修文件和《物业使用说明文件】;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》)业主共《有的房屋、场地、设!施设备清单》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七)其他【。相关资料 —   —  :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!还,应,当在物业竣工验收】合格后?九十日内将前—款,规,定,的物业档案资料【报县级人《民政府房产行—政,。主管部门备案— —    第》四十一条  建设单!位在向业主交付物】业前:应当给物业》服务用房《、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?安装独?。立的水、电》等计量装置 【     】第四十二条  建设!单位应当在预—售或者现售房—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!管理区?域内规划的车库和车!位,的数量、售价 】 :     建设单!位用于销售》的车库?、车位应当与房【屋同步销售》并在销售前办理车】库,、车位预售许可或】者现售备案但按照】规划利用物》业管:理区域内业主共有】的,道,路、场地设置的【车库、?车位除外 【  《 ,  第四十三条【  物业管》理区:。域内规?划用于?停,放,汽车的车库、车【位应当优先销—售、出租给本物【。业管理区《域的业主 】  ?   车库、车位数!量等于?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!域内的房屋套数【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!库,、,车位转让或》者,。出租给本《。物业管理区域业【主以外的人》    ! 违反第二款—规定的房产》登记主管《。。部门不得办理登【记、过户手续 【 》    第四十四条!  县?级以上?人民政府房产行【政主管?部门:。应当建立《物业管理投诉受理】制度对业主、业主委!员会、物业使用人】和物:业服务企《业在物业《。管理活动中》。的投诉应当及—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!处,。理结果答复投诉人;!属于其?他部门和《单位职责的应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】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!人 :  —   业《主、业主大会、业】主委员会、》物,业服务企业、专【业经营单位、建设单!位之间因《物业管理发》生争议?的可以自行协商解】决;:。可以向人民》调解委员会、—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乡:镇人民政《府、:街道办事处》申请调解;可以依】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!讼 《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五条》  县级《。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!。过联席会议》等方:式建立物业管理综】合协调机制 【 ? ,  :。  物业管理—联席会议《由县级人民》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乡镇人民【政府或者街道办【事处召集价格主【。管部门、《城市管?理部门?、公安派出》所、居?民委员?会或者村民委员【会、物业服务企【业和供水、供电【、供气等《专业经营《单位、业主委员会】或者业主等的—代表:参加  !   ?物业管理联席—会议:主要协?。调解:决下列事项: 【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业—主委:员会和有关部门未】按照规定履行职【责问题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二)物业服务—。企业在变《。更交接过程中—出现的问题; 【 ?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(三《。)物业管理区域内发!生的重大纠纷、突】发事件; 【 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四)物业》管,理区域?内的收费《争议问题《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)物业管—。理与社?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!。; 》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六)其他需】要协:调解决的重大事【项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