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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 《物业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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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三条? 从事物业服【务活动?的企业应当按照【国,家,规定取得物业服【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!资质证书许可范围】内承接物业服务【
》
》从,事物业管理的—人员应当按照国家】。规定取得职业资格】证书
—
第二十!四条 《一个物业管》理区域由《一个物?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!服务
! 业主大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】业可以要求物—业服务企业提—供诚信?记录
】 物业服务企!业接受聘请从—事物:业服务应当与—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!合同
【
《 ,第,二十五条 —物业:服务合同(含前【期物业服务合同)应!当包含以下内容
】
:
? 【 (一)物业管理的!。区域范围;》
】 (二】)共用部位、共用】设,施设备的使用、管】理和维护《;
?
【 》(三:。)利用?共用部位、》共用设施设备经营】的范围、收益—分配比例;
】
】。 (四)公共绿!化的养?护和公共《区域的保洁》;
】 【(五)?公共秩序的维护【、车辆停《放,的管理和安全防【范的:。措施;
—
— (六【。。)物业服务的质量】。标准和收费方式、】标准;
《
?
【 (七)—物业服务用房的配】置、使用、》维修和管理;
】
:。
: ? 》(八)装饰装修【。管理服务;
—
,
?。。
】 ,。(九:。)物:业服:务档案和《物业档案的保管【;
【 】(十)专项》。维修资金的管理与】使,用;
《
! (十一—)双方的权利和义务!。;
:
》 《 ? (十二)合同期】限;
《
【 ? (十三》)合同终止、解除条!件;
》
【。 (十四【)违:约责任;
—
《。 【 (十?五)其他事》项,
,
《
: 自治区—人民:政府住房和城乡【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公—布物业服务合同【的示范文《本
?
第!二十六条 物业】服务应?当符合下列要—求
【 ? 》(一)按《照物业服务合同、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】物业服务的规范实】施物:。业服务;
》
?
》 《 (二)在业主、物!业使用人使用物业】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!、共用设施》设备的使《。用方法?。。、维:护,。要求、注意事项【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!业,。主、物?。业使用人;
】
!。 (三)根据【物业管理区域实【际,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!、巡逻、秩序维【护等:服务:建立:健,。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!等,。各项管理制度—做好物业管理区域】内的安全《防范工作;
】
》 (【四)定期对物业的共!用部位、共用—设施设备进行—养,护发现物《业的共用《部,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损!坏时应当立即—采,取保护措施并按【照物业服务》合同约定《进行维修;》
《
: , (】五)做好物业—维修、养护、更【新及其费用收支的】各,项记录定期向业【主公布物业服务费】用,和利:用共用部位、共用】设施设备经营的【收支情?况妥善?保管物业档》案资料和《有关的财《。。务账册?;,
》
— (《六)听取业主—委员会?、业主、物》。业使用人《的意见改进》和完善物《业服务;
》
》 ? (—七)发现违反—本条:例或者管理规约的】行为立即进行劝阻、!制止并向业主委【员会和有关行政管】理部门报告配合【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!执法:工作;
》
?
》 ? (八)法》律、:。法规规?定和物业服》务,合,同约定的其他—要,求,
,
《
》第二十七条 — 有下列《情形之一的物—业服务企业应当退】出物:业,服务
! — (一)物业服务合!同终:止;
—
,
: 《 ?(二)物业服—务合同解《除;
! : (三【)物:业服务企业》依法:不得继续《。。从事物业《服务:。活动
《
,
— 第二十《八条: , 终止?或者解?除物业?服务:合同:应当依据合同—履行告知义务—;合同未约定—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!六十日?告知:
:
— 自物业服务【。合同终止或者解【除之: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!企业与业主委—员会:应,当,办,理下列交接事宜
】
:
— (一【)移交本条例—第四十条规》定,。的全部物业档—案;
! :。 ?。 (二)移—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!物,业服务档案;—
! :。 (三)移【交物业服务用房【和业主共有的其他】房屋、场《。地和财物;
【
! (四)移【交物业共用设施设】备及其改造、维修、!。运,行,、保养的有》。关资料;
》
! (五)清算!预,收、代收和欠收的】有关费?用;
》
:
? (【六)其他交接事【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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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!退出交接手》续不得擅自撤—离物:业管理区域、停止】物,。业服务
《
【 :第二十九条 — 物业服务企业【退出:物业:管理区域时业主大】。会未:及时选聘出新的物】业,服务企业的》业主大会或》者业主委《员,会可以临时聘—请物业服务企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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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,十条 《物业服务企》业不得在物业—管理区?。域内进?行下列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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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(一)】擅自:。改变物业共》用部位、共》用设施设备规划【用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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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》。(二)擅自许可【或者:。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!位、共用设》施,。设备进行广》告宣传?。;
?
《 《 (三)擅】。自设:置营业摊点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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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收取!未经价格《主管部门核》准的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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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》 , (五)擅自许!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!共用部位、共—用设施设备》从事:独家经营并》收取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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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 , (六)《向业主、物业使【用人指定装饰装【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!装饰:装修:材料;
! ? 《 (七)擅自提高】公共车位停》车费标准;
【
》 》。。 (八)》其他与物业服—务无关的活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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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一—条 ?县级以?上,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】对物业服务企业【及其从业人员的专】业培训和诚》信教育根据物业服】务合同履《行、物业投诉处理】和日常检查等情【况建立健全物业服】务企业和从》业人员诚信档案【并向社会提供—查,询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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