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? 物业服务
!
《 第》二十三?。。条 从事物业服务!活动的企业应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】得物业服务企业【资质证书并在—资质:。证书许可范围内【承接物?业服务?
】 从?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!当按照国家规—定取得职业资—格证书
【
第二】十四条 一—个物:业管理?区域由一个》物业服务企业—提供:物业服?务
】。 , 业主大会选【聘物业?服务:企业可以要求—物业服务企业提【供诚信记录
!
,
:。 物《业服:。务企业接受聘请从】事,物业服务《应当与聘请》方订立?物业服务合同
!
? 第二十五条! 物业服务合【同(含前期物业【服,务合同)应》当包含以下内容
】
,
【 》(一:)物业?管理的区《域范围;
】
》 , : (?。二)共用部位、【。共用设施《设备的使用、管【理和维护《;
—
? —(三)利用共—用部位、《共,。。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!围、收益《分配比例;》
,
?。
: 【 (四)公共绿【化的养护和》公共:区域的保洁;—
! (—五)公共秩序的维护!、车辆?停放的管《理和安全防范—的措施;
!
, 》 (六)—物业服务的质量标】准和收费方式、标】准,;
?
,
】 (七)物业服!务用:房的配置、使用【、维修和管理—;
《
:
《。 : (《八)装饰装修管理】服务:;,
:
! (九》),物,业服务档《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!;
《
:
: 【(,十)专项维修资金的!管理与使《用;
?
》 — (十一)双方的!。权利和义务;
!
? 】(十二)合》同期限;
】
— , (十三)【合,同终止、解除条件】;,。
】 (【十四)违约责任;
!
?
— ? (十五)其他【。事项
】 , ?自治区人民政府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!业服务合《同的示范文》本
【 , 第二》十六条 物—业服务应《当符合下列要求
】
?
【 (《一)按照《物业服务合同—、国家和自》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!规范实施物业—服务;
【
》 , : (二)在业主、!物业使用《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!的,共用部位、共—用,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!、维护要求、注意事!项,等有关规定书面【告知业主、物业使用!人,;
》
】 :(三)根据》。。物业管?理区域实《际情况提供》。所需的?门卫:、巡逻、秩序维护】等,服务建立健全—安,全,防范:应急预?案等各项管理制度】做好物业管》理区域内的安全【。防范工作;
!
》 (—四)定期《对物业?的共用部位、—共用设施设》备进行养护发—现物业的共》用部位、共用设【施设备?损坏时应当立即采】取保护措施并按【照物业?服务合?同约定进行维—修;
【
, — (五)做—好物业维修、养护】。、更新及其费用【收支:的各项记录》定期向业《主公布物业服务费】用和利用共用部位】、共用设施设备经营!的收支?情,况妥善保管》物业档案资料和有】关的财务账册;
】
:。
? 》。 (六)听取】。业主委?员会、业主、物业】使用人的《意见改进和》完善:物业服务;
】
【 (七)【发现违反本》条例或者管理—规约的行为立—即进行劝阻、制止并!。向业:主委员会和有关行】政管理部门报告配】合有关?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!工作;
】
】 (八)法律—、法规规定和物【业,服务合同约定—的其他要求
】。
第二!。十七条? :有,下,列情形之一的物【业服务企业应—当退出物《业服:务
?
— : (》。。一)物?业服务合同终止【;
《
》 (【二)物业服务—合同解?除,;
! —(,。三)物?业服务企业》依法不得继续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】
【 : 第二十八条 终!止或者解除物业【服务合?同应:当依据合同》履行告知义》务;:合同未约《定告知期限的应【当提前六十》日告知
》
【 自物业服务合【同终:止或者解除之日【起十日内物》业服务?企业与业《主,委员会?应当:办理下?列交接事宜
—
:
:
《 (一)移!交本条例第四十【条规:定的全部物业档案;!
— 《 (二)移交!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!业服务档案;—
?
【 , : (三)移交物业服!务用房?和业主?共有的其他房屋、】场地和财物;
】
— : (四)移交!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!其改:造、维修、运行【、,保,养的有关资料—;
?
! (五》。),清算预收、代收和欠!。收的有关费》用;
《
:
】 (六)其他交接!。事项
【
物业【服务企业未》办理退出《交接手续不得擅自】撤离:物业:管理:。区域、停止物业服务!
《
第二】十九条 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!业管理区域》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!聘出新的《物业服务《企业的业主大会【或者业主《委员会可以临时聘】请物业服务》企业
! , 第?三十条 物—业,服,务企业?不得在物业管理区】。。域内进行下列活动】
》
》 : (一《)擅自改变物业【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!设备规划用途;
!
! (《二)擅?。。自,许可或者默》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!、共用设施》设备进行广告—。宣传;
【。
《 : , (三)擅【自设置?营,业摊:。。点;
! : (四)】收取未经《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!费用;
《
:
》 —(五)擅自》许可或者默许他【人利用共用》部位、共《用设: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!并,收,。取,费用;
—
【 (六)【向业主?、物业使用人指定装!饰装修?企业或?者强行推《销装饰装修》。材料;
—
— (七)】擅自提高公共车位】停车费标《准,;,
—。 — (八)》其他:。与物业?服务:无关的?活动
! 第三十一条】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房产行政主管【部门: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!企业:及其从业人员的专】业培训和《诚信:教育根据《物业服务合》同履行、《物业投诉处理—和日常检查》。等情况建立健全【物业服务企》。业和从业人员诚信】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!询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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