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第二》。章 业?主、业?主大会及业》主委员会
【
— 第六》条 本条例所称的!业主包括《
?
:
《 (一)房!屋,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!所有权人;
【
! : (二?)依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物权法第二章第】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!专有部分所有权的】。人;
! ? (三)尚】未办理房屋所有【。权登记但基于一定】的,法律事实已经合【法,占有房屋的人
】
:
? 第《七条 业》。主在物业《管理活?动中享有下列—权利
?
,
》 【。(,一)按照物业服务合!同的约?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!提,供的:服,务;
【。
》 : (二)提—议召开?业主大会会议并【就物业管理的有【关事项提出建议;】
— , 《 ?(,三)提出制定和修改!管理规约、》业主:大会议?事,规则的建议;
】
》 : (—四)参加业主—大会会议《行,使投:票权;
【
】 (五)选举【业主委员会成员并】。享有被选举》。。权,;
【 , (六!)监督业主委—员会的工作;—
》
【 (七)监—。。督物业服《务企业履行物业服】务合:同;
?。
》 (!八)对?物业共用部》位、共用《设施设备《和相关场地使用情】况享有知情权和监】督权;
》
,。
! , (九)监督物【业,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!设备专?项,维修资金的管理【和使用;
【。
《 《 , (十)法律、法!规规定的其》他权利
! 第八—条 ?业主在物业管—理活动?中履行下列》义务
《
— :。 : (一《)遵守管理》规约、业主大会【议事规则;
!
? ? (》二)遵守物业—管理区域内物—业共用部位》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!用、公共秩序和环】境,卫,生的维护等方面【的规章制《度;
》。
,
》 , (》三)执行业主大会的!决定和业《主大:会授权业《主委员会作出的决】定;
【
《 》(四)按照》国家和自治》区,有关规定交纳—专项维修资金;
】
》 (!五)按时交纳物业】服务费用;
【。
! (六》)法律?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!。务
【 , 第九》条 一个》。物业管理区域成立】一个业主大》。会业主大会》。由全体业主组成
】
— ?业主因故不能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】的可以书面》委托代理人参加【业,主,。大会会议《 (下转第六版【)
《
:
: 《 (上接—第五版?),第十条 交》付使用的专有—部分:。建筑面?积达到物业》管理区?域内建?筑物:总面积百《分之五十以上—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!使用已满《两年的建设单—位应当在三》。十日内书面报告县】级人民政府房—产行:政主管部门报告应】当包括筹《备首:次业主?大会:会议所需的下列资】料
—。
— ?(一)?业主房屋所》有,权权:属清册;
!
!(二)建《设用地规划许—可证、建设》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!件,;
》
: 》 (三)房【屋建筑竣《工,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!设,备交付使用备案证】明;:
?
】 (《四)物业《服务用房配置—证明:;
:
! : (五)其他【必要的文《件资料
—
建设!单位未及时书面报】告的已交付专有部】分百分之《二十以上的业—主可以联名》向县级人民政—府,房产行?政主管?部门提出召开—。首次业?主大:会会议的书面要【求
—
房产行】政主管部门收到【建设单位书面—报告或者业主书面】要求后应当及时【告,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!府或者街道办事【处筹备召开首次【业主大会会议
【
:
— 第:十一条 乡镇【人民政?府或:者街道办事处—收到房产行政主管】部门:告知后应当及—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!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!首次业主《大会会议《
》
业主【大会筹备组由建设】。单,位、业?主,、房产?行政主管部》门、乡镇人民—政,府或者街道》。办事处、居》民委员会的代表组】成其中业主代表所】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!组,总人数的三分之【二筹备组组长由乡】镇人: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!处代表担任
!
—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!日起十五《日内将工《作职责和《。。成员名单在物业【管理区域内公告并】自成:立之:日起九?。十日: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!大会会议
》
?
—第十二条 业主】。大会筹备组》履行下列职》责
】 ,。。 ? (一)确【定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:召开的时间》、,地点和内容》;
】 :。 (—二)拟定管理规约、!业主大会议事—规则、?业主委员会》工作规则的草案;
!
?
: 】(三:)确认业主身份确】定业主在首》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!投票权数;》
《
: 《 (四)拟】定首届?。业,主委员?会成员?选举办法《草案、提出候—选人:条件和建议名单;
!
— —。 (五)确定首次】业,。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!;
】 ? (六)召开!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的其》他准备工作
—
:
》 前?款第一项、第二项】、第:四项的内容应当在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】召开:十五日前在物业【管理区?域公告
【
设【区的市人《民,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?公布管理规》约、:业主大会议事—规则:、业主委员会工作规!则示范文本
—
》 第十三【条 ?下列事项由业—主大会决《。定
—。
: (一!)制定?和修改管理规约【、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;
》。
》 , (二)】选举、更《换业主委员会—成员决定业主委员】会的任?期;
?
,
【 (三)选!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!业;
《
【 (—四)筹集和使用专】项维:修资金;
—
》。 》 (五《)改建、重》建建筑?物及其附属设施【;
》
【。 (六)确【定物业?服务内容、标准【以及物?业服务?收费方?。。案;
】 【 (七?)改变共有部分的】用途:;
?
:
! (八)利》。用,共有:部分进行经营—。。。以及:经营收益的》分配与使《。用;
—
《 (【。九,)批:准业主委员》会工作规则;
【
! (十—)业主大会、—业,主委员会工作经【费的筹集、》。管理和使《用;
?
— 【(,十,一)改变和撤—销业主委员会不适】当的决定;
【
?
《 《 (十二)法律【、法规?或者管理规约确【。定应当由业主共同】决定的其他事项
!
决!定前款第《四项、第《。五项:规定的事项应当【。经专有部分占建【筑物总面积》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!且占总人数三分之】二以上的《。业主同意;》。。决定前款其》他事项应当经专【有部分占建》筑物总面积过半【数的: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!。数的业主同》意
! 第十四条 【 业主大会每—年至少召开一次【会议由业主委员会】召集
?
:
》 业主委员会【不,履行召集业主大【会,会议职责的业—主可以联《。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!或者街道办事—处协调督《促召开业主》大会会议
—
有!下列:情形之?一的业主委员会应】当按照业《主大会议事规则【的规定召集业主【大会临时会议
!
》。 —。(一)发《生重大事故或者紧】急,事件需要及》。时处理?;
! : (二—)百分?之二十以上业主【就物业管理共同事】项提议;
】
! (三?),业主委员会成—员缺额人数》超,过总人数三分之一】或者业?主委员?会主任辞职》、离职或者两—名以上?业主委员会副主任】辞职、?。离职;
》
?
!(四)业主大—会议事规则》规定需要召开—业主大会临时—会议的情形 【第十五?条 业主委》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!行机构?,由业主《大会会?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!大会决定的事—项履行法律》、法规规《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!监督
《
?
业—主委员?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!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!员由业主担任每届】任期不超过五年【可,连选连?任业主委《员,会,。主任、副主任在业】主委员会成员—中推选?产生业主《。委员会?会议:应当:有三分之二以—上成员出席作出的】。决定应当经全—体成员过半数同【意
?
业!主大会?、业主委员会的决定!。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!力
】 第十六条 】 经业主大会决【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!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!。会开展工作:—
— 】(一)从物》业共有部《分经营所得收益中】按一定比《例提取;
【
? — (二)业主【自愿捐赠;》
:
》。 【(三:)其他合法方式【
【 : 工:作经:费开支范《围、标准和业主【委员会成员的工【作补贴?由业主?大,会决定?业,主,委员会应当每—半年向业《主公布?收支情?况
—
? 第十七条 【 业: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!产生之日起三—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!物业所?在地的县级人民【政府:房产行政主管部【门和乡镇人民政【府或者街道》办事处备案并书面】告,知相关居民》。委,员会、村民委员【会
【 《 : , (一)业主大【。会成立和业》主委:员会选?举,情况;
《。
,
】 , (《二)业?主委员会《组成人员《名单及其基本情况】;
—
? (三】)管理规约、业【主大会议事》。规则;
—
【 ? ,(四)业主》大,会会议记录》和会议决定
—
— 第十八条 】 业主委《员会: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!度接:受业主、《物业使?用人的咨询》、投:诉和监?督
:
》 业主委员会!应当建?立工作记《录制度做好业主【大,会会议、业》主委员?。会会议、《物业服务合同—协商签订《活动以及物》业管理中各项重【要事项?的记录并建立工作】档案
! : 业主委员》会应:当建立信息》公开制度《及,时公: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!。和履行、管》理规:约实施?、专项?维修资金和公共【收益的收支情—况等重要《事项
?
《
第十【九条 ?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!满九十?日前应当《召集业主大》会,会议进行换届—选举:
:
业!主委员会任期—届满:未进行换届选举的】业主可以联名—请求乡镇《人民政?府或者街道办—。事处责令限期—。进行换届选举;【逾,期不进行《的乡镇人民政—府或者街道办—事处应?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!召开业主大会会【议进行换届选—。。举
:
:
— 第二十《。条 业主大会会】议,选举出新一届—业主委员《会之日起十日内乡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!。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!届业主委《员会:将其保?管的有关凭证、【档案等文件资料、印!章及其?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!财物移?交新一届业主—委员会
《。
:
《 第二十一【条 业主大会、】业主:委,员会应当配合所在】地的乡镇人》民,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以!及居民委《。员会:、,村民委?员会依法履》行职责并接》受其指?导和:监督:
】。 第二十》二条: 业?。主,委员会成员有下列】情形之?。一的经百分之—二十以上业主—或者业主委员会过】半数成员书面—提,议业主委员》。会在:收到书面《提议: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!大会会?议决定是否终止其】。成员资格
!
:。 — (一)不》履行业主委员会成】员职责、《。业主义?务且:拒,不改:正的;
! 《 《(二:)侵犯其他业主合法!。权益:的,;
:
】 : (三)—。在物业管理活动中】谋取私利《的;:
】。 : 《(,四)因其《他原:因,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!委员会成员》的
?
》 业主大—会决定终止业—主委:员会成员资》格以及业《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!形式向业主大—会提出辞职请—求的应当补选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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