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业!主、业主大会—及业主委《员会
》。
】 第六条 本条】例所称?的业主包括
【
【 : ,。 (一)》房屋:所有权证《记载的房《屋所有权人;
】
! (二)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物权?法第二?章第三节规定取得】建筑物专有部分所】有权的人;
【
【 , 《(三)尚未办—理,房屋所有权登记【但基于?一定的法《律事实已经合法【占有:房屋:的人
》
【第七:条 业主在物【业管理活动中享【有下列权利》
:
】 (一—)按照物业》服务合同的约定【接受物业服务企业】提供的服务;
!
— : (二)提议召!开业:。主大会会议并—就物业?管理的有关》事项提出建议;【
?。
— (三)提!。出制定和修改—管理规约、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】的建议;
》
】。 , (四)参】加,业主大会会议—行使投票权;
】
,
【 ,。 : ,(五)选举业主委员!会成:员并享有《被选举权;
!
】 (六)监督【。业主委员《会,的工作;
!
— (七)监【督物业?服务:。企业履行物业服【务合同;《
》
? (【。八)对物业共用部位!、共用设施设备和】相关场地使用情【况享有知情权和【。监督权?;
?
】 (九)监】督物:业共用部位》、共用设施》设,。备专项维《修资金的《管,理和使用;
】
【 (十)【。法律、法规规—。定的其他《。权利
【
? 第八条 业】主在物业《管理:活动中履行》下列义务
【
《。。 《 (一)—遵,守管理规约、业主】大会议事《规则;
【
— : (二)遵守【物,业管:理区:域,内物业共用部—位和:共用设?施设备的使用、【公共秩序和》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!。面的:规章制度;
【
?
— : (三)执行业主大!会的决定《和业主?大会授权业》主委员会作出—的决定;
】。。。。
】 (四)按照国家!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!纳专项?维修资金;
!
? ? ? (五?)按时交纳物业服】务费用;
》
:
:
: (六!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,的其他义《。务
【 第九—条 ?一个物业《管理区域成》立一个业主》大会:业主:大会由全体业主【。组成:
,
,。
— 业主《因故不能《参加业主大会会【议,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!人参加业主大—会会议 (下转第六!版)
《。
】 (上接【第五版)第十—条 :交,付使用的专有—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!业管理区域内建【筑物总面积》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!者首套?房屋交?付使用已《满两年的《建设单位《应当在三十日内书】面报告县级人民【。政府房产行政—主管部?门,报告应当包括—筹备首?次,业主大会会议—所需的下列资料
】
》 (!一)业主房屋所有权!权属清册《;
《
】 : (二?)建设用地规—划许可证、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复】。印,件,。;
》
— , (三)房【屋建: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!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!备案证?明;
?
:
》 : , (四)物业服!务用:房配置?证明;
》
— ?。。 (五)其【。他必要的文》件资料
《
,
,
建】设单位未及时书【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!部分百分之二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!名向县级人》民政:府房产行政》。主,管部门?提出召?开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的书面要求—
— 房》产行:政主管部门收到建】设单位书面》报,告或者?业主书面《要求后?应当及?时告知?并会同乡镇人民【。。政府或者街道办【事处筹备召》开首次业主大—会会:议,
【。 第十一—条 乡《镇人民政府》或者街道办事—处收到房产行政【主管部门告知后应】当及时?组,织业:主,成立:业主大会《筹备组筹《备召开?首,次业主大会会议
】
— 业主大会筹备!。组由建设单位、【业主、房《产行政?主管部门、乡—镇人民?政,府或者街道》办,事处、居民委员会】的代表组成》其中业主代》。表所:。占比例不得》。低,于筹备组总人—数的:三分之二筹备组组】长由:。乡镇:人,民,。政府:或者街道办》事处代表担任—
— 筹备—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!十五日?。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!名单在物业管—理区:域内公告并自成【立之:日起九十《日内:组织召开首次业【主大会会议》
— 第十—。。二条 《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!下列职?责
! : 《。(一)确定首次【业主大会会议—召,开,的时间、地》点和:内容;
】
!(二)拟定》管,理规约、业主大会】议事规则、》业主委员会工作【规,。则的草案;
】
【 《(三)?确认业主身份确【定业主在首次—业主大会会》议上的投票》权数;
—
》。。 (四】)拟定首届》业主:委员会成员选—举办法?草案、提出》候选人?条件和?建议名?单;
《。
:
! (五)确定—首次:业主:大会会?议表决规则;
【。
?
】 (?六,)召开首次业—主大会会议》的其他准备工作
!
— 前款《第一:项,、第二项、》第四项的内容—应当在首《次业: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!日前在物《业管:理区域公《告
》
设区的!市人民政《府房产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公布管理【规约、?业主大会议事—规则:、业主?委,员会工作《规则示?范文:本
】 第《十三条 下列【事,项由业主大》会决定
《
— , 《 (一)制定和修!改管理规约、业主】大,会,议事规则;
!
《 (【二)选举、更换【业主委员会成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】的任期;
!
】 (:三,)选聘和解聘物业】。服务企业;》
【 (四!)筹集?和使用专项》维修资金;》。
】 (五】)改建、重建建【筑物:及其附属设施;【。
?
! (六)》确定物?。。业服务内容》、标准以及物业【服务收费方案—;
《
:
《 (—七)改变《共有部分的》用途;?
?
》 ? (八)利用】共,。有部分进行经—营以及经营收—益的分配与使用;】
! 《 (九)批准业主】委员:会工作?规,则,。;
—
: (】十)业?主大会、《业主:。委员会?工作经?费的筹集、管理和使!用;:
— 】(十一)改变和撤】。销业主委《员会不适当》的决定;《
,
! (十二)】法律、法规或者管】理规约?确定: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!的其他事项》。
— 决定—前款第四《项、:第五:项,规定的事《。项,应当经专有部分【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!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!总人数?三分:之二以上《的业主同意;决定】前,款其他事《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!。建,筑物总?面积过半《数的业主且占总【人数过半数的业主】。同,意,
【 第十四条 !业主大会每》年至少召《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!员,会召集
《
— 业主委员会】不履行召集业—。主大会会议》职责的?业主可以联名请求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】街道办事处协—调督促召开》业主大会会》议
【 有下列【情形之一《。的,业主委员会应当按】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!的规定召集》业主大会临时会议
!
:
,
【 (《一,)发生重大事故或者!紧急事?件需:要,及,时处理;《
! : (二)百分】之二十以上业主【。就物业管理》共同事项《提议;
《
— ? (》三)业主委员会成】员,缺额:人数超?过总人数《三分之一或者业【主委员会主任辞【职、离职或者两名】以上业主委员会【副主任辞职》、离职;《
,
:
》 , , (四)业】主大会议事规—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!大会临时会》议的情形 —第十五条《。 业主委员会—是业主大《会的执行机构,由业!主大会会议选—。举产生执行业—主大会决《定的事项履》行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的职责接受业—主的监督
—
?
》业主:委员会由五至十五】人的单数《组成业主委员—会成员由《业主担?任每届任《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!连任业主委》。员会主任、》副主:任在业主委员会成】员中推?选产生业主》委员会会议应当有】三分之二以上—成员出席作出的【决定应当经全体成】员过半?数,同意
—
业主】大会、业主》。委员会的决定对【全体:业主:。具有约束力》
》
》第,十六条 》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!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!用,于业主?。委员会?。。。开展工?作:
?
?
,
: (】一)从物业共有【部分: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!定比例提取;
】。
《 — (二)业主自愿!捐赠;
! 》 (三)其【他,合,法方式
! 工作经费开!支范围、标》。准,和业主?委员会成《员的工作补》贴由业主大会—决定业?主委员会应当—每半年向业》主公:。布收支情况》
《
: 第十七【条 业主委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!之日起?三十日?内持下?列材料向物》业所在地的县级【。人,民政:。府,房产行政主管部【门和乡?镇,人民政府或者街道】办,事,处备案并书面告知】相关:居,民委员会、村民【委员会
【
?。 (】一):业主:大会成立和业主【委员会选《。举情况;《
【 【(,二,)业主委员会组成】人员名单及》其基本情况;—
! ? , (:三,)管理规约》、业主大《会议事规则》;
:
?
《 (四】)业主大《会会议记录和—会议决定
!
第—十八条 业主委】员会:。应当建?立定期接《待制度?接受业主《、物:业使用人的咨询【、投:诉和监督
》
《
业主委员!会应:。。当建立工作记—录制度做《好业主大会会议、】业主委员会会议、】。物业服务合》同协商签订》活动以及物业管【理中各项重》要事项?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!案
! 业?主委员会应》当建立信息公—开制度及时公布物】业服务合同签订【和,履行、?管理规约实施、专项!维修资金和公共【收益:的,收支情况等重—要事项
! 第十九条】 业主委》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!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!。会议进行换》。届选举?
《
: 业主委员会!任期届满未进行换】届,选举的业主》可以:联名请求乡镇—人民政?府或者街道办事【。处责令?限期进行《换届选举;逾期不进!行,的乡镇人民》政府或者街道办【事处应当及时协【调组织业主召开业】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!。选举
?
?
: , 第二十条 !业主:。大会会议选举—出新一届业主委【员会之日起》十日内乡镇人民政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!当组织上一届—业主委员会将其保】管的:有关凭证、档案【等文件资料、印章及!其属于全体业—主共有的财物—。移交新?一届业主《委员会
《。
?
《 第二十一条 】 业主?大会、?业主:委员:会应当配合所在【地,的乡:镇,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!处以及居民委—员会、村民委员【会,依法履?行职:。责并接受其》指导:和监:督
《
第】。二十二条 业主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经百【分,之,二十以上业主或者】业主委员会过半【数成员书面提议业】主委员会在收到书】面,提议的三十日内【召集业主《大会会议《决定是否终止—其成:员资格
》
:
,
【 (?一)不履行业主【委员会?。成,员职责、《业主义?务且拒不改正的;】
:
】 , (二)侵犯】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!;
》
【 (《三)在物业》管理活动《。中谋取私利》的;
?
》 :。 《 (四)因其他原!因不适合继续—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!的
》
业主】。。大,会决定终止业主【委员会成员》资格以?及业主委《员会成员以书面【形式向业主大—会提出辞职请求【的应当补选
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