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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—业主、业主》大会:及业:主,委员: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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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,
第六】条 : 本条例所称—的业主?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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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【(,一)房屋所有权证】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!;
《
《 ?。。 (二)【依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物权法—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!。得建筑物专有部分】所有权的人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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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】(,三)尚未办理—房屋所有《权登: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!事,实已经合法》。占有房屋的》人
【 , 第《七条 业主—在物业管理活—动中享有下列权利
!
,
:
》。 》(一)按照物业服】务合:同的约定《接受:物业服务企》业提供的服》务;
》
? ? ? :(二)提议召开业】主大会?会议并就物》业管:。理的:有关事项提出建议;!
! (三【)提出制定和修改管!理规约?、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的:建议;
! ? (四)参!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!。投票权;
!
—。 : (五)选举业【。主委员会成员并享】有,被选:举权;
【
? 》 , (六)监督—业,主委员会的》工作:。;,
《
】 (七)监督物】业服务?企业履行物业—服务合?同;
》
《 《 , (?八,)对物业共用—部位、共用设—施设备?和相关?场地使用情况—享,有知情权和》监督权;
》
《
? (九)!。监,督物业共用部—位,、共用设施设备【专项维修资金的【管理和使用;—
【 — (:十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《他,。权利
?
?
第八条! , 业主在物》业管理活《动中履行下列义务
!
】 》(一)遵守管—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!事规则;
】
? 》 (?二)遵守物业—管理区域内》物业共用部位—和,共用设施设备的使】用、公共秩序和环】境,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!规,章制度;
【
【 (三)执】行业主大《会的决定和业—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!会作出的决定;
!
,
,
: ? (四【)按照国家和—自治区?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!修资金;
!
!(,五)按时交》纳物业服务费用;
!
:
! (?六,)法律?。、法规规定的其【。他义务?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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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第九条 一个物】业管理?区域成立一个业主】大会业主大会—由全体业主》组成:
— 业主因【故不能参加业主大】会会议的可以书【。面,委托代理人》。参,加业主大会会议【 ,(下转第六版)
】
— — (上接第五版)第!十条 交付使用的】专有部分建筑面积】达到物?业管理区域内建【筑,物总面积百》分之:五十以上的或者首】套房屋交付使用【已满两年的建设单】。位应:当在三?十日内书面报告【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!。政主管?部门报告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!主大会会议所需的】下列:资料
?
:
? (!一)业主房屋所【。有权权属清》册;:
:
《 — (二)》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》证复印件《;
】 《 (三)—房屋建筑《竣工验收合格及附】。属设施设备交付使】用备案证明;
!
! :(四:),物业服务用房—配置证明;
】
《 【(五)其他必要【的文件资料
【
《 建设—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!的已交付专有部【分百分?之二十以上》的业主可以联—名向县级人民—政府房产行》政主管?部门提出《召开首次业主—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!
【 房《产行政主管部—门收到建《。设单位?书面报告《或者业?主书面?要求后?应当及?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!民政府或者》街道办事处筹备召】开首次?业主大会会》议
?。
第!十一条 乡镇人】民政府或者街—道办事处《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!门告知后《应,。。当及时组织业主【成立:业主大会筹》备组筹备召》开首次业主》大会:会议:
《
业【。主大会筹《备组由?建设单?位、业?主、房?产,行政:主管部门、乡—镇人民政府或者【街道办事处、居【民委员会的代表【组成其?。中,业主代?表所占比《例不得低于筹备组】总人:数的:三分之二筹》备,组组长?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!街道:办事处代表担—任,
【 筹备组应当】自成立之日起十【五日内将工作职【责和成?员名单?在物业管理区—域内公告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!日内组织召开—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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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二—条 业主大会筹】备组履?行下列?职责
?
《
, ? , , (《。一,),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!。议召开?的,时间、地点和—内容:;
《
《 (】。二)拟定《管理规?约、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、》业主:委员会工作规—则的草案;
!
? (三!)确认业主身份确定!业主在首次业主大】会会:议上的投票权数;
!
— (】四,)拟定首届业主委员!会成员?选举办法草案—、提出候选人—条件:和建:议,名单;
《
》 】(五)?确定首次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】。规则;
】
:。 : (六)召!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!的其他准备工作【
— , 前《款,。。第一:项、:第二项、第四项【的,内容应当在首次【业主:大会会议《召开十?五,日前在物业管理【区,域公告
【
,
: :。 设区?的市人?民政府房产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!约,、业主大会议—事,规则、业主委员【会工作规则示范【文本
! 第《十三:条, :下列事项《由业:主大:会决定
! , (】一)制定和修改【管理规约、》业,主大会?议事规则;
—
【 》 (二)选举、更】换业主委《员会成员决定业【主委员会的任期【;
》
— (三)【。选聘和解聘物—业服务企业》。。;
—
》 《。(四)?。。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!资金;
《
— 》 (五)改建、】重建:。建筑:物及其附属设—施;
】 ? , : (六《),确定物?业服:务内容、标准以及物!业,服务收费方案;
】
— ? , (七)改变】共有部分的用—途,;
】 》 :(八)?利用共有部》分进行经营以及经】营收益?的分配与使用—;
【。 , (九!)批准业主委员会】工作规则《;
》
《 , : : (十)《业主大会、业主委】员会工作经费—的筹集、《管,理,。和,使,用;
?
》 : (十】一)改变和撤销业主!委员会不适当的【决定;?
《
! (:十二:)法律、法》规或者管理规约【确定应当由业—主共同决定的—其,他,事项:。
— ? 决:定前:款第四项、第五项规!定的事项应》当,经专有?部分:。。占,建筑物总《面积三分之二以【上,的业:主,且占总人数三分【之二以?。上,的,。业主同意《;决定前款其他事】。项应当经专有部【分占建筑物总面【积过:。半数的?。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!。数的业主《同意
】 , ?第十四?条 : 业主大会每年【至少召开《一,次会议由《业主委员会召集
】
,
【 业主委员会不履】行召集业主》大会会?议职责的《业主可?以联名请求乡镇人】民政: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】协调督促召》开业:主大会会议
【
?
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业主委员】会应当按《照,业,主大会议事规—。则的:规定召集《业主:大会:临,时会议
【
?。 : (一【)发生重大事故或者!紧急事件需要—及时处理;
—
— : (二)】百,分之二十以上业主】就物业管理》共同事项提议;
!
,
— , (三)业】主委员会成员—缺额人?。数超过总《人数三分《之一或?者业:主委员会主任辞职、!离职或者两名以【上业主委员会副主】任辞职、离职;
!
?
》 ? ,(四)业主大—。会议事规则规定需】。要,召开业主大会—临时会议的情—形, 第十五条— 业主委员会—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!构,由?业主:大会会议选》举产生执行业主【大会决定的事项履】行法律、法》规规:定的职责《接受业主的监—督
【 业主委【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!单数组成业》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!担任每届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!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!任、副主任在业【主委员会成员中【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!会议应?当有三分之二以【上成员出席作—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!成员过半数同意
!
?
业—。主大:。会、:业主委?员会的决定对全体】业主具有约》束力
!。 ?第十六条 经业主!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!渠道筹?集,经,费用于业主委员【会开展工《作:
】 , :。 (—一)从物业共—有部分经营所—得收益?中按一定比例提取;!
【 — (二)业》主自愿捐赠》;
—
【 (三《)其他合法方式
!
,
,
》 工作经费》开支范围《、,。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!员的工作《补贴由业主》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!应当每半年向业主】公布收?支情况
【
,。
:。 第十七条 】 ,业主委员会》应当自选《举产生之日》起三十?日内持下列材料向】物业所在《。地的县级人民政府】房产行政《主管部门和》乡镇人民政府或【者街:道办事处《备案并书《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!会、村民委员会
!
,
】 (《一)业主大会成立和!业,主,委员:。会选举情况;
【
》 》 (二)业主委!员会组成《人员名单《及其基?本情况;
—
! ?(三)?管理规约、业—主大会议事规—则;:
— (!。四,)业主大会》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!
】 第十八条 【 业主?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!接待制度接受业主】、物:业使用人的咨询、投!诉和监?督
》
业主】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!记录制度《做好:业主大会会》议、业主委》员会会?议、物业服务合同协!商,签订活动《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!重要:。事项:的,。记录并?建立工?作档案
】
, 《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!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!布物业服务合—同签订?和,。履,行、管理规》约,实施:、专项维《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!。。收支情?况等重要事项
!
《。 第十九条【 业?。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!十日前应当召集【业主大会会》议进行换届选—举
】 业《主委:员会任期届满未进】行换届选《举的业主可以联名】请,求,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】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!进行换届选举;逾】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!政府或?者街道办《事,处应当?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!开业:主大会会议》进行:换届选举
!
: 第二十条【 , 业主大会会议选】举出:新,一届业主委员会之】日起十日《。内乡:。镇人民政府或—者街道?办事处应当组—织上一届业主委员】会将其保管的有【关凭证、档案—等文件?资料、?印章及其属于全【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!交,新一届?业,主委员会
》
— : ,第二十一条 — 业主大会、业主委!员会应当《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!民政府、《街道办事处以及居】民,委员会、村》民委员会依法履【行职责并接受—其指导和监》督
! 第?二十二条 —业主委员会成员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经百分之二十以【上业:。主或者业主委员会】过半:数成员书面提—议业主?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!议的:三十日内召》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!。是否终?止其成员资格
!
? — (一)不履行业!主委员会成员职【责、业主义务且【拒,不改正的;
】
,
: 《 《(二)?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!。益的;
【
? 《 ?(三)?在物业管理活—动中谋取《私利:的;
—
《 (四】。)因其他原》因不适合继》续担任业主委员【会成员的
】
业主大!会,决定:终止业主委员会【成员: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!。成员以书面形—式向业主大会提出】辞职请求的应—当补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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