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】业主:、业主大会及—业主委员《会,
?
!第六条? 本条例所称【的业:主包括
—
,。
: , 《 (一)房屋】所有权证记载—的房屋所有权人;
!
,
— 《 (二)依据中】华人民共和国物【权法第二章第—三节规定取得—建筑:物专:有部:分所有权的人;
】
,。
:
,
!(三)尚未办理房屋!。所有:权,登记但基于》一定的法《律事实已经》合法占有房》屋的:人
【 第》七条 业主在物】。业管理活《动中享有下列权利】
:
《。 (!一)按照物》业服务合《同的约定《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!供的服务;
【
》 , (【。二)提议召开业主】大,会会议并就物—业管理的有关事项】提出建议;
!
? , ? (三)—提出制定和》修改管?理规约、业主大【。会议事规则的建议;!
》
!(,四)参加业主大【会,会议行使投票权;】
?
》 —(五)选举业主委员!会成员?并享有被选举—权;
》
《 , 》 (六)监督—业主委员《会的工作;
—
》 — , ,(七)监督物—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!服务合同;
—
:
》 —(八)对物业共用部!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,和相关场《地使用情况》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!;
! 》 (九)监督物【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!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!的管理和使用—;
?
《 — (十)》法律、?法规规定的其他权】利
—
:。 第八条 业!主在物业管理活动】。中履行下列》义务:
?
】 (一》)遵守管理规约、】业主大会议》事规则;
》
】 (二)遵!守物业管理区域【内物:业,共,。用部位和共》用,。设施设备的使用、】公共秩序和》环境卫生的维护【等方面的规章制度】;
:
— 》。 (三)》执行业主大会的决】定和业主大》会授:权业主委员》会作出的决定;
!
】。 (四)按照!国家:和自治区有关—规,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!;
】 《 ?(五)按时交纳【物业服务《费用;
【
《 《 :(六)法律、法规】规,定,。。的其他?义务
?
—。 第九条 【 一:个物业管理》区域成?立一个业主大—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!主组成
—
? 业主因故】不能参?。加,业主大会会议的【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!。。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!(,下转第?。六版)
】
!(,上接第五版》)第十?。条 交付《使,用的专有《部分建筑面积达到】物业管理区》域内建筑物总面【积百:分之:五十以上的或者首】套房屋交付使用已】满两年的《建设单位应》当在三十日内书【面报告?县,。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!。主管部?。。门报:。。。告,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!主大会会议所—需,的下列资料
【
,
! (一)业主房屋!所有权权属》清册;
》
》 (】二)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、建设工程【规划许?可证复印件;
!
》。 , (—三)房屋《建筑竣?。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!施设备交付使用备】。。案证:明;:。
,。
《
】 (四)《物业服务用房配【置证明;
—。
,
【 《(五)其他必—要,的文件资料
【
》 ,。 建?。设,单位未及《时书: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!部分百?分之二十以上—的业主可以联名向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!政主管部门提—出召:开首次业主大会【会,议的书面要求
【
— 房产》行政主管《部门收到《建设单位《。书面报?告或者业主》书面:要求后应当》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!人民政府《或者:街道办事处筹备召】开,首次:业主大?会会议
—
第十!一条 乡镇—人,民,政府或者街》道办事处收到房产】行,。政,主管部门告》知后应当及时组织】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!备组筹备召开首次】业主大?会会议
—
—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!建设单位、业—主、房?产,行政主管部门、【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!。道办事处《、居民委员会的代】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!所占比?例不得低《于,筹备组总人数的三】分之二筹备组—组长由乡镇人—民政府?或者街道办事—处代表担任
【
《 筹备—组应当自成》。立之日起十》五日内?将工作?职责和成员名单在】物业管理区域内【公告并自成立之【日起九?十日内组织召开【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
】
》第十二条 业主】大会筹备组》履行下列职责
!
:
!。(一)确定首—次业主大会会议【召开:的时间、地点—和内容;
》
— (】二)拟?定管理规约、业主】大会:议事规则、业—主,委员会工作》规,。则的草案《;
—
【 (三)确认【业主身?。份确:定业主在首次业【主大会会议》上的:投票权数;
【
— —(四)拟定首届业主!委,员会成员选举办【法,草案、提出候—选人条件和建议【名单;
【
】 :(五)?。确定首次业主—大会会议《表决规则;》
】 》 (六)召开—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!作
—
》前款第一《项、第二项、第四项!的,内容应当《在首次业主》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!前在物?业管理区域公告
!
【 设区的《市人民政府房产【。行政:主管部?门应当公布管理【规约、业主》大会议事规》则、业主《委员会工作规则示】范文本
《
,
,
:
第十【三,条 下列事项由】业主大会决》定
《
:
!(一)制定和修【改管理规约、业主】大会议事规则;
!。
》 : 》(二)选举、—更,换业主委员会成员】决定业主《委员会的任期;
!
》 (三!)选:聘和解聘物业—服,务,。。企,。业,;
:
?
: 【 (四?)筹集?和使用专项维—修资金?;
】 【(五)改建、重建】建筑物及其附—属设施;
!。
: (】六)确定物》业服务内容、标准以!及物业服务收费方】案;
?。
! : (七)改—变共:有部分的《用途;
》
— 《 (?八):利用共有部分进行】经营以及经营—收益的分配与—使用;
【
【 ?(九)批准》业,主委员?会工作规《则;
《
》 , (【十):业主大?会、业主委》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!、管理?和使用;
》。
:
— , : , (十一)》改变和撤《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!的决定;
】。
! (十二)》法律、法规》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!。当由:业主共?同决定的《其他事项《。
】 决定前》款第四项、第五项规!定的事项应》当经专有《部,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!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!占,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!的业主同意;—决,定前款其他事项【应,当经专有部》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!半数的业《主且占总《人数过半数的—业主同意
【。
:
》第十四条《 业主大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!会议由业主》委员会召集
【
:。
,
》业主委员会不履行】召集业主大》会会:议职责的业主—可以联名请求乡【镇人民政府或—者街道办事处协调】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!议
—
《 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】按照业?主大会议事规则【的规定召集业主【大会临?时会议
《。
】 (一)发!生重大事故或者紧】急事件需要及时【处理;
! 》。 (二》)百分之二十以上业!主就物业《管理共同事》项提:议;
【。
】 ,(三)?业主: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!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!或,者业主委员会主任】辞职、离职或—者两名以上业—主,委员会副主任—辞职、离《职;
【
, 】(四:)业:主大会?议,事规:则规:定需要召开业—。主大会临时会—议的情形 —第十五条 业—主委:员会是业主大—会的执?行机构,《由业主?大会会议选举—产生执行业主大【。会,决定的?事项履行法》律、法规《规定的职责》接受业主的监督
】。
:
:
》业主委?员,会由:五至十五《人,的,单数组?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!业主担任每》届任期不超过五年】可连选连任》业主委员会》主任:、副主任在》业主:委员: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!主,委员:会,会议应当有三分【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!出的决定应当—经全体成员过—半数同意
!
《 业主大会、业【主委员会的决定【对全体业主具有【约束力?
:
第!十六条 《 经业主《大会决?定可以从下》列渠道?筹集经费用于业主】委员会开《展,工,作:
《。
! (《一)从物业共—有,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!按,一定:比例提取;
!
】。。 (二)业主自】愿捐赠?;
《
》 《 (三)其他【合法方式《
》
, : 工作经费—开支范围、》。标准和业主委员【会成:员的工作补贴由【业主大会决定业主】。委员会应当每半【。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!况
:
】 第十七条 【业主:委员会?应当:自选举产生之日起】三十日内持》下列材料向》物业所?在地的?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!政主管部《门和乡镇人民—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!。备案并书面告知【相关居民《委员会、村民—委员会
【
— ? (一)业主大会】成立: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!况;
》
? — (二《)业主?委员会组成人员名】。单及其基本情况;
!。
》 》 (三)管【理规约?、,业主大会《议事规则;
—
! (》四)业主大会会议记!录和:会议决定
—
— , 第:十八条 业主【。委员会应当建—。立定期?接待制?度接受业主、物业使!。用人的咨《询、:投诉和监督
【
业!主,委,员,会应当建《立工作?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!会会议?、,业主委员《会会议?、物业?服务合?同,。协商签订活动—以及物业管理中【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!。并建立?工作档案
!
: ?业主委员会应当【建立:信息:。公开制度及时—公布物业服务—合同签订和履—行、管理《规约:实,施、专?项维修资金》和公共收《益的收支情况等重】要事项
《
《
第十九条! 业主委员—会任: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!召集业主大会会议】进行换?届选举
【
: 业主委员】会任:期届满未进行换【届,选,举的业主《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!民政府或者街道【办事处责令限期【进行换届选举;【逾期不进《行的乡镇人民政府】或者:街道:办事处?应当及时协调—组织业主召》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!。换届:选举
! 第二十—条 业主》大会会议选举出新】一届业?主委员会之》日,起十日内乡镇人【民政府或者街道【办事:处应当组织》上一届?业主委员会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!、,档案等?文件资料、印章及其!属于全体《业主共?有的财物移交新【一届:业主委员会
—
】 第二十一条— 业?主大会、业主—委,员会应当配合—所在:地的乡镇人》民政府、《街道办事处以及居】民委员?会、村民《委员会?依,法履行职责并接【受其指导和监督
!
】第二十二条 — 业主?委员:。会成员有《下列:情,形之:一的:经,。百分之二十以上【。业主或者业主—委员:。会过半?数成员书面提议业】主委员会在收到书】面提议的《三十日内召集—业主大?会会议决定》是否终止《其,成员资格
【
【 (一)不履!。行业主委员会—成员职责、业主义务!且拒不改正的—;
! 》 (二)侵犯其【他业主合《。法权益的;
—
?
《 : ? (三)在物业管理!活动中谋《取私:利的;
【
《 ,。 《 (四)因其他原因!不适合?继续担任业主委员】会成员的
》
,
:
业【主大会决定终止【业主委员会成员资】格以及业主委员【会成员以书》面,形,式向业主大会—提,出辞职请《求的应当补选
【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