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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章 —业主、业主》大会:及业:主,委员:会 : 《 ,     第六】条 : 本条例所称—的业主?包括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,一)房屋所有权证】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!; 《  《   ?。。    (二)【依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物权法—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!。得建筑物专有部分】所有权的人;— ?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,三)尚未办理—房屋所有《权登: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!事,实已经合法》。占有房屋的》人 【 ,   第《七条  业主—在物业管理活—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! , : 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》(一)按照物业服】务合:同的约定《接受:物业服务企》业提供的服》务; 》 ?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:(二)提议召开业】主大会?会议并就物》业管:。理的:有关事项提出建议;!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三【)提出制定和修改管!理规约?、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的:建议; !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四)参!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!。投票权; ! 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: (五)选举业【。主委员会成员并享】有,被选:举权; 【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六)监督—业,主委员会的》工作:。;,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七)监督物】业服务?企业履行物业—服务合?同; 》  《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?八,)对物业共用—部位、共用设—施设备?和相关?场地使用情况—享,有知情权和》监督权; 》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九)!。监,督物业共用部—位,、共用设施设备【专项维修资金的【管理和使用;—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十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其《他,。权利 ? ?     第八条! , 业主在物》业管理活《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!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一)遵守管—理规约、业主大会议!事规则; 】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二)遵守物业—管理区域内》物业共用部位—和,共用设施设备的使】用、公共秩序和环】境,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!规,章制度; 【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执】行业主大《会的决定和业—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!会作出的决定; ! , , :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四【)按照国家和—自治区?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!修资金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,五)按时交》纳物业服务费用; !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?六,)法律?。、法规规定的其【。他义务? ? : ,    《第九条  一个物】业管理?区域成立一个业主】大会业主大会—由全体业主》组成: —    业主因【故不能参加业主大】会会议的可以书【。面,委托代理人》。参,加业主大会会议【 ,(下转第六版) 】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上接第五版)第!十条 交付使用的】专有部分建筑面积】达到物?业管理区域内建【筑,物总面积百》分之:五十以上的或者首】套房屋交付使用【已满两年的建设单】。位应:当在三?十日内书面报告【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!。政主管?部门报告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!主大会会议所需的】下列:资料 ? :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业主房屋所【。有权权属清》册;: :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》建设用地《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!程规划许可》证复印件《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)—房屋建筑《竣工验收合格及附】。属设施设备交付使】用备案证明;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四:),物业服务用房—配置证明; 】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五)其他必要【的文件资料 【 《    建设—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!的已交付专有部【分百分?之二十以上》的业主可以联—名向县级人民—政府房产行》政主管?部门提出《召开首次业主—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!  【   房《产行政主管部—门收到建《。设单位?书面报告《或者业?主书面?要求后?应当及?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!民政府或者》街道办事处筹备召】开首次?业主大会会》议 ?。     第!十一条  乡镇人】民政府或者街—道办事处《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!门告知后《应,。。当及时组织业主【成立:业主大会筹》备组筹备召》开首次业主》大会:会议: 《     业【。主大会筹《备组由?建设单?位、业?主、房?产,行政:主管部门、乡—镇人民政府或者【街道办事处、居【民委员会的代表【组成其?。中,业主代?表所占比《例不得低于筹备组】总人:数的:三分之二筹》备,组组长?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!街道:办事处代表担—任,  【   筹备组应当】自成立之日起十【五日内将工作职【责和成?员名单?在物业管理区—域内公告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!日内组织召开—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 》 :  ?   第十二—条  业主大会筹】备组履?行下列?职责 ? 《 ,   ? , ,   (《。一,),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!。议召开?的,时间、地点和—内容:; 《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。二)拟定《管理规?约、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、》业主:委员会工作规—则的草案; !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确认业主身份确定!业主在首次业主大】会会:议上的投票权数; !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,)拟定首届业主委员!会成员?选举办法草案—、提出候选人—条件:和建:议,名单; 《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)?确定首次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】。规则; 】  :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(六)召!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!的其他准备工作【 — ,   前《款,。。第一:项、:第二项、第四项【的,内容应当在首次【业主:大会会议《召开十?五,日前在物业管理【区,域公告 【 ,  :  :。 设区?的市人?民政府房产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!约,、业主大会议—事,规则、业主委员【会工作规则示范【文本  !   第《十三:条,  :下列事项《由业:主大:会决定 !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制定和修改【管理规约、》业,主大会?议事规则; —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选举、更】换业主委《员会成员决定业【主委员会的任期【; 》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三)【。选聘和解聘物—业服务企业》。。; —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。(四)?。。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!资金; 《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五)改建、】重建:。建筑:物及其附属设—施; 】   ? ,  :  (六《),确定物?业服:务内容、标准以及物!业,服务收费方案; 】  —   ? ,   (七)改变】共有部分的用—途,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八)?利用共有部》分进行经营以及经】营收益?的分配与使用—; 【。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九!)批准业主委员会】工作规则《; 》   《 ,  :  : (十)《业主大会、业主委】员会工作经费—的筹集、《管,理,。和,使,用; ?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十】一)改变和撤销业主!委员会不适当的【决定;?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十二:)法律、法》规或者管理规约【确定应当由业—主共同决定的—其,他,事项:。 —   ? 决:定前:款第四项、第五项规!定的事项应》当,经专有?部分:。。占,建筑物总《面积三分之二以【上,的业:主,且占总人数三分【之二以?。上,的,。业主同意《;决定前款其他事】。项应当经专有部【分占建筑物总面【积过:。半数的?。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!。数的业主《同意 】 ,   ?第十四?条 : 业主大会每年【至少召开《一,次会议由《业主委员会召集 】 ,    【 业主委员会不履】行召集业主》大会会?议职责的《业主可?以联名请求乡镇人】民政: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】协调督促召》开业:主大会会议 【 ?     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业主委员】会应当按《照,业,主大会议事规—。则的:规定召集《业主:大会:临,时会议 【  ?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一【)发生重大事故或者!紧急事件需要—及时处理; —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)】百,分之二十以上业主】就物业管理》共同事项提议; ! ,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三)业】主委员会成员—缺额人?。数超过总《人数三分《之一或?者业:主委员会主任辞职、!离职或者两名以【上业主委员会副主】任辞职、离职; ! ?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,(四)业主大—。会议事规则规定需】。要,召开业主大会—临时会议的情—形,  第十五条— 业主委员会—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!构,由?业主:大会会议选》举产生执行业主【大会决定的事项履】行法律、法》规规:定的职责《接受业主的监—督 【    业主委【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!单数组成业》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!担任每届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!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!任、副主任在业【主委员会成员中【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!会议应?当有三分之二以【上成员出席作—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!成员过半数同意 ! ?     业—。主大:。会、:业主委?员会的决定对全体】业主具有约》束力  !。   ?第十六条  经业主!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!渠道筹?集,经,费用于业主委员【会开展工《作: 】 ,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(—一)从物业共—有部分经营所—得收益?中按一定比例提取;!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业》主自愿捐赠》;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《)其他合法方式 ! , ,    》 工作经费》开支范围《、,。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!员的工作《补贴由业主》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!应当每半年向业主】公布收?支情况 【 ,。  :。   第十七条 】 ,业主委员会》应当自选《举产生之日》起三十?日内持下列材料向】物业所在《。地的县级人民政府】房产行政《主管部门和》乡镇人民政府或【者街:道办事处《备案并书《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!会、村民委员会 !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《一)业主大会成立和!业,主,委员:。会选举情况; 【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业主委!员会组成《人员名单《及其基?本情况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三)?管理规约、业—主大会议事规—则;: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四,)业主大会》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!   】  第十八条 【 业主?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!接待制度接受业主】、物:业使用人的咨询、投!诉和监?督 》     业主】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!记录制度《做好:业主大会会》议、业主委》员会会?议、物业服务合同协!商,签订活动《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!重要:。事项:的,。记录并?建立工?作档案 】 ,    《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!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!布物业服务合—同签订?和,。履,行、管理规》约,实施:、专项维《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!。。收支情?况等重要事项 !  《。   第十九条【  业?。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!十日前应当召集【业主大会会》议进行换届选—举  】   业《主委:员会任期届满未进】行换届选《举的业主可以联名】请,求,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】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!进行换届选举;逾】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!政府或?者街道办《事,处应当?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!开业:主大会会议》进行:换届选举 !  :   第二十条【 , 业主大会会议选】举出:新,一届业主委员会之】日起十日《。内乡:。镇人民政府或—者街道?办事处应当组—织上一届业主委员】会将其保管的有【关凭证、档案—等文件?资料、?印章及其属于全【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!交,新一届?业,主委员会 》  —  : ,第二十一条 — 业主大会、业主委!员会应当《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!民政府、《街道办事处以及居】民,委员会、村》民委员会依法履【行职责并接受—其指导和监》督   !  第?二十二条  —业主委员会成员有】下列情形之一的【经百分之二十以【上业:。主或者业主委员会】过半:数成员书面提—议业主?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!议的:三十日内召》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!。是否终?止其成员资格 !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不履行业!主委员会成员职【责、业主义务且【拒,不改正的; 】 , 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二)?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!。益的; 【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(三)?在物业管理活—动中谋取《私利:的; —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。)因其他原》因不适合继》续担任业主委员【会成员的 】     业主大!会,决定:终止业主委员会【成员: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!。成员以书面形—式向业主大会提出】辞职请求的应—当补选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