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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【业主、业主大会及】业,主委员?会
—
第六!条 本条》例所称的业》主包括
】
: (】一,)房:屋所有?权证记载的房—屋所:有权人;
!
《 (—二)依据《中,华人:。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!章第三节规定取【得,建筑物专有部分所】有权的人;
!
? : ? (三)尚未办理!房屋所?。有权登记但》基于一?定的法律事实—。已经合法占有—房屋的人
—
【。。 第七条 业主】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!有下列权《利
?
— (一】)按照物业服务合同!的,约定:接受物业服务—企业提供的服—。务;
》
【 : (二)》提议召开业》。主大会会议并—就物:业管理的有关—事项提出建议;
!
! (三)提出】制定:和修改管理规约、】业主:大会议事规则—的建议;
】
【。 (四)—。参加:业,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!权;
?
【 :。 ?。。 (:五)选举业主—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!。选举权;
》
《
》 , (六》),监督业主委员会的】工作;
《
!。 (七—。)监督物业服务企】业履行物业》服务合?同;
?
》 — (八)对物业共!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和:相关场地使用—情况:享有:知情权和监督权【;
】 — (九)监督物业】共用部位、》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!修资金的管理—和,使用:;
【 【 ,(十)?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其他权》利
》
: 第八条 】 业: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!履行下列义务—
— 《 《(一)遵守管理规约!、业主大会议事【规则;
》
》 【(二)遵守物业管理!区域内物业共用【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!的,使用、?公共秩?序和环境卫生—的维护等《方面的规章制度;
!
】。 ? (三)》执行业主大会的决】。定和业主大会授权】业,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!;
】 , ? (四)按【照国家和《自治区?有关规?定交纳专项维—修,资金;
《
,
! (五)按时】交纳物?业,服务费用《;
?
! (六)法【。。律、法?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】
,
:。
:
》。第九条 一个物】业管理?区域成立一》个业主大会业主【大会由全体业主【组成
【
《 业主?因故:不能参?加业主大会》会议的可以书面【委托代理人参—加业:主大:会会:。议 (下转第六版)!
— : , 》(,上,接,第五版)第十条 交!付使用的专》有部分?建筑:面积达到《物业管理《区,域内建筑物总面积】百分之五十》以上:。的或者首套房—屋,。交付使用已满—两年的建设单—。。位应当在三》十,日内:书面报?告,县级人民政府—房产行政主管部门】报告:。应当包括筹》备首次?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!下列资?料
:
《
— (一)业主】房,屋,。所有权权属清册【;
! 《 (二)建设用地!规,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!规,划许可证复印—件;
】 】(三)房屋建筑竣工!验收合格及》。附属设施《设备交付使》用备案证明;
!
】 (四)—物业服务《用房配置证明;【
《
: 《 (》五)其他必》要的文件资料—
】 建设单位未及】时,书面报告的》已交:付专有部《分百分之二》。十以:上的业主可以—联名向县级人民【政府房?产,行,政主管部《门,提出召?开,首次业主大会—会议的书面要求【
】 房产行政主管部!门收到建设单—位书面报告》或者业主书面要【求,后应当及时告知【并会同?乡镇人民政》府或者街道》办事处筹备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】会议
《
》 , 第?十一条 》乡镇人?民政府或者街—道办事处《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!。门告:知后应当及时组织】业,主成立业主》大会筹备《组筹:备召:开首次?业主大会会议
】
:
业主大!会筹备组由建设【单位、业主、房【产行政主管部门、乡!镇,人民政府或者—街道办事处、居【。民委员会的代表【组,成其中业《主代表所占比—例,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!数的三分之二筹备】组组长由乡镇—。人,民政府或者》。街道办事处》代,表担任
】
筹备【组应当自成立—之日起十五日内将】工作职?责,和成员名单在物【业管理区《域,内公:告并自成立之日【起九:十日内组织召开首】次业主大会会—议
【 , , 第十二条 业!主大会筹备》组履行下列》职责
【
【 (一)确—定首次业主》大会会议召开的【时间:、地点和内容;【
【 : , (二)【拟定管理规约、【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、业主委员会工】作规则的草案;
!。
:
? : (—三)确?认业:。主,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!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!。票,权数;
! 】(四)拟定首届业主!委员会成员选—举办法草案》。、提出候《。。选,人,条,件和建议《。名,单;
! 《 (五)确定首!次业主大会》。会议表决规则;【
— 】(六)召开首次【业主大会会议的【其他准备工作
!
,
《 前款第一—项、第二项》、第四项的内—容应当在首次业【主,大会会议召》开十五日前在物【业管理?区域:公,告
:
【 设?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!布,管理:。规,约、业?。主,大会议事规则—、业主委员会工作规!则示范文《。本
《
:。
, 第十三条 ! 下列事项》由业主大会决定
】
! ? (一)制》定和修改管》理规约?。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!;
:
】 (二【)选举?、更换业主委员【会成员决定业主【委员会的任期—;
】 【(三)选聘和解【聘物业服务》企业;
—
】 (四)筹集】和使用?专项维修资》金;
】 — (?五,),改建、重《建建筑?。物,及其附属设施;【
! 《 (六)确》定物业?服务内容、》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!。费方:。案;:
《
: : —(七)?改变共有部》分的用途;》
:
— : (八)【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!营以及经营》收益的分配与使用】;
【 】(九)批准业主委员!会工作规则;
】
【 (十【)业主大《会、业主委员会【工作:。经费的筹集、管理】和使:用;
?
?
,
》 (十—一)改变和撤—销业主委员会不【适,。当的决定;
—
《
【 (十二)法【律、法规或》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!。由业主?共同决定的其他事】项
! 决定前款第四项!、第五项规定的事】项应当经专有—部分占建筑物—总面积三分之二【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!数,三分之二《以上的?业主同意;决定【前款其他事项应【。当经:专有部分占建筑【。物总:面积:过,。半数的业主且—占,总人:数过半数《的业主同意
【。
《 , , :第十四条 业主】大会每?年至少?召开一?。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!召集
《
— 业主委员—会不履行《召集业主大会—会议职责《的,业主可以《联名请?求乡镇?人民政府或》者街: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!开业主大会会议【
?
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!主委:员,会应当按照业主大】会议事规则的规【定召集业《主大会临时会议
!
》 ? (一)发】。生重:大事故或《者紧急事《件需要?及时处理;
—
,
】 (二—)百分之二十—以上业主就》物业管理共同事【项提议;《
:
! (三)业【。主委员会《成员缺额人》数,超过:总人数?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!员,会主任辞《职,、,离职:或,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!会副主任辞职、【离,。职;
【
《 (四)业!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!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!。时会议的情形 第!。十,。五条 业主委—员,会是:业主大会的执行【机构,由业主大会会!议选举产生执行业】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!行法律?、法规规《。定,的职责接受业—主的监督
—
:
?。 : 业主委《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!单数组成业主—委员会成员由业【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!过五年可《连选连任业主—委员会主任、—副主任在业主委【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!业主委员会会议应】当,有三分之《二以上成员》出,。席作出?的决: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!半,数同意?
:
《 : 业主大会—、业:。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!体,业主具有约束力【
— 第十—六条 经业主大会!决定可以从下列【渠道筹集《。经费用于《业主委?员会开展工作:【
【 — ,(,一)从物业共有部】分,经,。营所得收《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!;
》
:。 ? (二)】业主自愿捐赠;
!
:
》 《。 (三)其他—合法方?式
【 《工作经费开支范围、!标准:和,业主:委员会成员的—工,。作补贴由业主—。大会决定业》主委:员会应当每》半,。年向业主公》。布收支情《况,
》
第十七条! 业主委员—会应当自《选举产生之日—起三:。十日内持下列材料】向,物业所在地》。的县:。级人民?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!门和乡镇人民—政,府或者街道》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!知相关居民委员会、!村民委员《会
?
】 (一)业】主大:会成立和业》主,委员:会选举情况;
【
:
! (?二)业主委》员会组成人》员名单及其基本情】况;
【
】 (三)《管理规约、业—主大会议事规则;】
,
】。 》(四)业主大—会会议记录和会【议决定
》
】第十八条 —业主委员会》应当建立定期接待】制度接受业主、物业!。使用人的咨》询、投诉和监督【
:。
】业主:委,员,会应当建立工作【记,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!会议、业主》委员会会议、—物业服务合同—协商签订活》动以及物业》管,理中各项重要事项】的记录并建立工【作档案
! , 业主委员【会应当建立信—息公开?制度及?时公:布物业服务》。合同签?订和履行、管—理,规约实?施、专项维修资金和!公共:。收益的收支情况【等重要事项
—
— 第十九条 !业主:委员会任期》届满九十日前应【当召集?业主大会会议—。进行换届选举
!
业主!。。委员会?任期届满《未进行换届选举【的,。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!镇人民政府或者【街,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!行换届选举;逾【期不进行的乡—镇人民政府或—者,街道办事处应当及】时,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!主大会会议》进行换届选》举
《
— 第二十条 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!新一届业《主委员会之日起十】日内乡镇《人民政府《或者街?道办事?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!主委:员会将?其保:管的有关凭》证、档案等文件资料!、印章及其属于全体!业主:共有的财《物移: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!
:
:
》 第二十一条— 业主大会、业主!委员会?应当配合所在—地的乡?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!事处:以及居民委员会【、村民委《员会依?法履行职《责并接?受其:指导和监《督
! 第二十二条 】 业主委员会成【员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经百》分之二十《以上:业主或者业主—委员会?过半数?成,员,书面提议业主委员】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!三十日内召》集业主?大会会议决定—是,否终止?其,成员:资格
》
《 【。(一)不《履,行,业主委员会成员【职责、业主义务且拒!不改正的;
【
,
【 (》二):侵犯其他业》主合法权益》的;:
【 (】三)在?。物业管理活》。动中谋取私》利的:。;
?
:
,
【 (?四)因其他原因不适!。合继:续担任?业主委员《会成员的
!
业—。主大:。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!会成员?资格以及业》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!形式向业《主大:会提出辞职请—求的应当补选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