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劳动《能力鉴定
】
?。
? 第十八条 【 劳动能力》。鉴定委?员会承担《下列鉴定或》。。者确认工作》。:
:
》 (!一)工伤职工的劳动!。能力鉴定《;
》
— (二)【供养亲属的》劳动能力鉴定;
!。
:。
》 ?。 , (:三)职工《因病或者非因—工伤残的劳动—能,力鉴定;
【
,
】 (四)工伤职】工其他?。疾病:与其工伤的》因果关系的确认;
!
】 ? , (五)配置—、,更换辅助器》具,的,确认;
】
, — (六)》延长停工《留薪期的确认—;
?
! (七)工【伤,职工旧伤《复发的确认;
!
】。 (《八)康复性治—疗时间的《确认:;
】 : 》(九:)其他受委托—的劳动能《。。力,鉴定或者确认
】
第!十九条 劳动能力!鉴,定委员会《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!。部门设立办》事机构负《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!会的日常工作—
?
《 第二》十条 劳动能力鉴!定由用人单》位、职工或者其近】亲属向设区的市【级劳动能力》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】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!料:
《
:
! (一)工伤—认定决定书原件和】复印件;
》
— 》 , (二)《工伤职?工的居民身》份证或者社》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!身份证明原件和复】。印件;
! (!三)签订服务协【议的医疗机》。构出具的疾病—诊断证明、按照医】疗机构病历管理有】关规定复《印或者复制的检【查、检验报告—等完整病历材料【;
【 【 (四)《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!职业病?诊断鉴定结论;
】
《
— , (五)鉴定供】养,亲属劳动《能力的提交死亡职工!与供养亲属关系证】明;
】 , (六!)劳动能力鉴定委】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!
! 第二十一条— 工伤职工的劳】动能力鉴定费按【照下列规定》承担:?
:
! (一)参加】工伤保险《。的由:经,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!金中支付拖欠工伤保!险费的由用人单【位承担?;
! 《 :(二)再次鉴—定或者复查》鉴,定改变原鉴定结论】的,由经办机构从工伤】保险:基金中支付》没,有改变原鉴定结【论的由申请人—承担;
! 》 (三)未【参加工伤保险—。的由用人单位承担
!。
!劳动能力鉴》。定费标准由自治区物!价部门会同有—关部:。门制定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