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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四章【 劳:动能力鉴定 !     】第十八条  劳【动能:。力鉴定?委员:会,承担下?列鉴定或者确认【工,作: —。 ,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(一)《工伤职工的劳—动能:力鉴定?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二)供?养亲属?的劳动?能力鉴定; 【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职工【因病或者非因工【伤残的?劳动能力《鉴定: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)工伤职工其他!疾,。病与其工《伤的:。因果关系《的确认; 【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五)配置】、更换辅助器具【的,确认; — ,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六)【延长停工《留薪期的《确认:; —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七】)工伤职工旧—伤复发的确》认;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(八)康复性治疗时!间的确认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九《)其他受委托—的劳动能力》鉴定:或者确认 》    】。 第十九条  劳】动能:力鉴定委员》会在同级社》会保:险行政部门》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!动,。能力鉴定委员—。会的日常工》。作 【    《第,二十条  》劳动能?力鉴定由《用人单位、职工或】者其近亲《属向设区的市—级劳动能力鉴定委】员会提出申请并【提交下列相应材料:!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一)工!伤认定?决定书原件》。和复印件; !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二)工伤职工—。的,居民身份证或者【社会保障卡》。等其他有效身—份证明原件和—复印件?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签:订,。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!出具的疾《病诊断证明、按照医!疗机构病历管理有】关,。规定复印或者—复,制的检?查、检验报告等完】整病历材料;— ?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职业—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!病诊断鉴定结—。论; —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《。五)鉴定供养亲【属劳动能力的提交】死亡职?工,与供养亲属关系【证明;?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六)】劳动能力鉴定—委员会规定的其【他材料 !    《。第,。二十一条  工伤职!工的劳动能力鉴定】费按照下列规定【承担: 《  —   ? , ,  (一《),。参加工?伤保:险的由经办机构从】工伤保险基金—中支付拖《欠工伤保险费的由】用人单位《承担; 《 ,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)再!次鉴定或者复查鉴】定改变原鉴定结论】的由经办《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!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!定结论的由申—请人承担; — ,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未参加工伤—。保险的由用人单位】承担  !   劳动能力【鉴定费标准由自治】区物价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制定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