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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 劳:动能力鉴定
!
】第十八条 劳【动能:。力鉴定?委员:会,承担下?列鉴定或者确认【工,作:
—。
,
《 《 (一)《工伤职工的劳—动能:力鉴定?;
】 — (:二)供?养亲属?的劳动?能力鉴定;
【
?
【 (三)职工【因病或者非因工【伤残的?劳动能力《鉴定:;
【 】(四)工伤职工其他!疾,。病与其工《伤的:。因果关系《的确认;
【
【 , (五)配置】、更换辅助器具【的,确认;
—
,
— (六)【延长停工《留薪期的《确认:;
—
? (七】)工伤职工旧—伤复发的确》认;
】 ? 》(八)康复性治疗时!间的确认;
】
,
】 (九《)其他受委托—的劳动能力》鉴定:或者确认
》
】。 第十九条 劳】动能:力鉴定委员》会在同级社》会保:险行政部门》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!动,。能力鉴定委员—。会的日常工》。作
【 《第,二十条 》劳动能?力鉴定由《用人单位、职工或】者其近亲《属向设区的市—级劳动能力鉴定委】员会提出申请并【提交下列相应材料:!
! (一)工!伤认定?决定书原件》。和复印件;
!。
】 (?二)工伤职工—。的,居民身份证或者【社会保障卡》。等其他有效身—份证明原件和—复印件?;
! (三】)签:订,。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!出具的疾《病诊断证明、按照医!疗机构病历管理有】关,。规定复印或者—复,制的检?查、检验报告等完】整病历材料;—
?
》 》 (四)职业—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!病诊断鉴定结—。论;
—
— , (《。五)鉴定供养亲【属劳动能力的提交】死亡职?工,与供养亲属关系【证明;?
! (六)】劳动能力鉴定—委员会规定的其【他材料
! 《。第,。二十一条 工伤职!工的劳动能力鉴定】费按照下列规定【承担:
《
— ? , , (一《),。参加工?伤保:险的由经办机构从】工伤保险基金—中支付拖《欠工伤保险费的由】用人单位《承担;
《
,。
【 (二)再!次鉴定或者复查鉴】定改变原鉴定结论】的由经办《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!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!定结论的由申—请人承担;
—
,
— (三】)未参加工伤—。保险的由用人单位】承担
! 劳动能力【鉴定费标准由自治】区物价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制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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