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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劳动能力鉴定 !。    】 第十八条 —。 劳动能力》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!鉴定或?者确认?工作: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。(一)?工伤职工的劳动【能力鉴?定;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二)供养—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!; ? 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职工因【病或者非因工伤残】的劳动能力鉴定;】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:。),工伤:职工其他疾》病与:其工伤的因果关【系,的确认; 】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五)配【置、更?换辅助器具》的确认?;  】 ,      (六】),延长:停工留薪期的确认】。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七)工伤职工旧!伤复发的确》认; —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:  (八)康复【。性治疗时间的确认】; ?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九)其他受委【托的劳动能力鉴定】或者确认 》 》    第十九【条  劳动能—。力鉴定委员会在同】级,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】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!动能力鉴定委员【会的日常工作—    ! 第二十条  【劳动:能,力,鉴定由?用人单?位、职?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!区的市级劳》动,能,力鉴定委员》会提出?申请并提交下列【相应材料: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一)工伤》认定决定书原件【和复印?。件; —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?(二)工伤职—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!社会保障卡等其【他有效身份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】; —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签订服务协】议的医?疗机构出具》的疾:病诊断?证明、按照》医疗机构病历管【理有关规《定复印或者复制的】检查、检验报告等完!整病历材《料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:四,)职业病诊断证【明或者?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!; :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》。五)鉴定供养亲【属劳动能力的—提交死亡《职工与供养》亲属关系《证明; 【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劳动能力鉴定委!员会规定《的其他材《料 ?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一条【  工伤职工的劳动!。能力鉴定费按照下】列,规定承担: — : 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一)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】经办机构从》工伤保?。险基金?中支付拖《欠工伤?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!承担:。; :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:)再次鉴定或者复查!鉴定改变《原,鉴定结论的由经办机!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!支,付没:有改变原鉴定—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!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《)未参加工伤保险】的由用人《单位承担 【 ?  :  劳动能力—鉴定费标准》由自治区物价部【门会同有关》部门制定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