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劳!动能力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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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八?条, 劳动能力鉴【定委员会承担—。下列鉴定或》者确认工《作:
》
? ? ,。 : , (一)工伤—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!;
—
, 【 (:。二,)供养亲属》。的劳动能力鉴—定;
【
— (三)—职工:因病:或者非因工》伤残的劳动》能力鉴定《;
—
!(四)工伤职工【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!因果:关系的?确认;
! , 》 (五)》配置、更换辅助【器具:的确:认;
《
》 (】六)延长停》工留薪?期的确认;
】
:
!(七)工伤职—工,旧伤复发的》确认;
【。
: (!八)康复性治疗时】间的确?。认;
【
— (九)—其他受委托》的,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!。认
?
【 第十九条 【。劳动能力鉴》定委员会在同—级社会保险行政【部门设立办事机【构负责劳《动能:力,鉴定委员会的日【常工作
—
第二!十条 劳动能【力鉴定?由用人单《。位、职工或者其近】亲,属,向设:区,。的市级?劳,动能力鉴定》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!交下列相应》材料:
》
! ?(一)工伤认定决定!书原件和复》。。印件;
《
】。 》(二)工伤职工的】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!保障卡等其》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!和复印件;
【。
【 ,。 ? ,(三)签订》服务协?议的医疗机构出具】的疾病诊断证明、】。按照医疗机构—病历管理有关规【定复印或者复制【的检查?、,检验报告等完整【病历:材料;
】
? (四】)职业病诊断证明】或,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!论;
—
】 (五)》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!力的提?交死:亡职:工与供养亲属关【系,证明:;
?
《 ? (六)劳!动,能力鉴?定委员会《。规,定的其他材料
【
!第二十一《条 工伤职—工,的劳动能力鉴定【费按照?。下列规定承担:【
【 》 (一)参加工伤!保险:的由经办机》构从:工伤保险《基金中支《付拖欠工伤保—险费的由用》。人单位承担》;
》
? 《 (二》)再次鉴《定或者复查鉴定改】变原鉴定结论的【由经办机构从工伤】。保险基金《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!定结论的由申请【人承担;
【
? (!三,)未:参加工伤《保,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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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劳动能力鉴定!费标准由自》治区物?。价部门会同有关部】门,制定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