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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章 劳】动能力鉴定 !   —  第十八》。条  劳动》能,力鉴定委员会—承担下列鉴定—或,者确认工《作: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工伤职工【的,劳动能力鉴》定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供养亲《属的劳?动能:力鉴定; — 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三):职,工因病或者非—因,工伤残的劳动能力】鉴定;? 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(四)工!伤职工其他疾病【与其:工伤的因果关—系的确认;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五)】配置、更换辅助器】。具的确认《; 《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六)延长—停工留薪期的确【。认;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七!)工伤?职工旧伤《复发的确认; 】 , ?  : ,     (八【)康复性《治疗时间《的确认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九)】其他受委托》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!确认 】。    第十九条 !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!会在同?级,社会保险行政—部门设立《办事:机,。构负责劳动能力【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!作 》  ?   第二》十条  劳动能力】鉴,定由用?人单位、职工—或者其近亲属—。向设区的市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】员会提?出申请并《。提交下?列相应材《料: 《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(,一)工伤认》定决定书原件和复】印件; 【 ,   ?   ?   (二)工【伤职工的居民—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!卡等其他有》。效身:份证明原《件,和复:印,件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签订服务【协议的医《疗机构出具的疾病】诊断:证明、按照医疗【机构病历管》。理有关规定》复印或者复制的检】查,、检:。验报告等完整病【历材料; 》 ?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(四)职业—病诊断证明或—者职业病《诊断鉴定《结论; 【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五)鉴!定供养亲属劳—动能力的提》交死亡职《工与供养亲属—关系证明; 】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六)劳动《能力鉴定委员会【规定的其他材料 ! , :  :。 ,。  第二十一条 】 工伤职工》的劳动能力鉴—定费按?照下列规定承担: !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)参加工】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!从工伤保险基金【中支付拖欠》工伤保险《费的由用《人单位?承担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再次鉴定或者复!查鉴定改变原—鉴定:。结论的由《经办机构从工—伤保险基金》中支付没《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!由申请人承》。担; — ,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》三)未参《加工伤?保险的由用》人单:位承担 】     》劳动能力鉴定费【标准由自治区物【。价部门会同有关【部门制定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