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殡葬—设施和丧事活—动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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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九条 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!照合理、《需,要,、便:。民的原则结合本地实!际搞好殡葬设施建设!逐,步提高火化率—缩,小,土,葬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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殡葬设!施的建设、》改造、搬迁》必须严?格执行殡《葬设:施建设?规划任何《单位或者个人不【得擅:自变更或者》。。终止有关规》划的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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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条》 设立殡葬设【。施应当按照下列规】定办理审批》手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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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《 , (一)《设立殡仪馆、火葬】场由:县级人民政府—和,。设区的市人》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!。据自:治区:殡葬设施《建设规划提》出方案报本》级人民政府审批【;
! —(,。二)利用《非国家?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!设施经设《。区的市民政》部门审核报自—治区民政部门审批;!
】 —(三)设立公墓由殡!葬管理机构提出申】请经县级人民政【府或者设区的市【人,。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!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!政部门审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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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四)设置农村!公益性墓地经—。乡、镇人民政府审核!同意后报县级民政】部,。门审: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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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!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!建设殡?葬设施经设区的【。市民政部门审核【报自治区《民政部门《审,。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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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设立:。殡葬设?施法律、《法规规定需办—理其他?审批、登《记手续的应当依【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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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一条【 公墓由殡葬管】理机构建设》和,管理农村《公益性墓地》由村民委员会建【设和管理《
【。 农村》。公益性墓地不得【从事经?营性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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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二条】 公墓墓区应当】整洁肃穆《实行公墓园林化建设!禁止:在墓区内《。建造封建迷》信设施?或者进行封》建迷信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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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三条— 严格限制公墓墓!穴占:地,面积和使用年—限公墓内埋》。葬骨灰的墓》穴用地面积不得超】。过1平方米》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!面积:不,得超过3《。平方米公墓墓穴使】用期限以《20年为一个周期】逾期需保留的应当重!新办理使用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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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四条 殡【。葬服:务人:员应当遵守职业道】。德和操作规程实【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!不得利用工作之便】。谋取私利、索取财】物或者刁难死者家】属
【 《第二十?五条: 禁?。止制造、销售—封建迷信的丧葬【用品火?葬区内禁《止生产、销售—。。棺材等土葬用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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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封建迷信丧葬用!品的界定由自—治区民政部门会【同自治区工商行政】管理部?门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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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?十六条 城—镇丧事?活动应当在殡仪馆】或者指定地点—进行并遵守城市交】通安:全、市容、环—。保、:环境卫?生等有关规定—不得妨?碍社会公《共,秩序不得侵》犯他人合法权—益;禁止从事封【建迷信活动禁—止在城?镇街道等《公共场?所停放?遗,体、:搭设灵棚(堂)、摆!设花圈?
】 :信,教,群众在丧《。事活:动,中举行的宗教仪【式必须在宗教活动场!所内进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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