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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章, 法律责任 !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七条【。  :违反本条例第十条】规定的由县级以【上民政部门予—。以取:缔没收违法》所得可并处100】0元以?上1000》0元以下的罚—款 :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八条  !违,反本条例第二十五】条第一款规》定制造、销售封【建迷信丧葬用品或】者在:火葬区制造、销售】棺材等?。土葬:用品的由县级以【上民政部门会同【工,商行: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没收—违法所?得和违法制造—、销售的封建迷信】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!。品可以并处制造、销!售的封建迷信丧葬】用品或者土葬—用品货?值金:额1倍以上3倍以】下的罚款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