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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《章 土葬管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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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五条 !土葬区域《逐步实?行火葬?乡、镇、村》可以设置农村公益性!墓地边远《山区可划定荒山埋】葬遗体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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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提倡和鼓励—将遗体深埋不—留坟头
【
对自】愿实行火葬》的应当?给予:支持他人不得—干涉
》。
? , 第十六条【 土葬区内—不,。。得有:下列行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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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? ,(,一)占用《耕地、林地作—。墓地;
! 】(二)炒卖、出【租、转让墓地或【者,墓穴使用权;—。
》
】。 ,(三)恢复或—者建立宗族墓地【;,
! (—四)对国家建设【或者农田基》本建设?中已迁移、平—毁的坟墓进行—返迁或?者重建;
】
《 —(五)法律、法【规禁止的其他行【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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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七条 — 公墓?、农村公益性墓地应!当建:立在荒?山、荒坡、非耕【地或者不宜耕种【的瘠地?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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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—。止在铁?路、公路(国道、省!道)、通航河道的】两侧水库及河—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!护区文物保》护区:耕地风景名胜—区开发?区住宅区内》。。新建公墓《、农村公益》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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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前款区域范围内!已建的坟墓除受【国家:保护:的具有历《史、艺术、科研价】值的坟墓外当—地人民政府》和有关部门应当进】行,清理通知死者亲属】在规定时《间内迁?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!
! 第十八条 — 依法批准的建设项!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!设项目批准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对需要迁移的【坟,。墓向社会公告—土,。地行:政主管部门或者民政!部门应当在开工前】30日内通知死【者亲属限期迁移迁】移费由建《设,单位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执行对》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!无主坟墓的由土【。地行政主《。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!处理费用《由建设单位承担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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