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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 火葬管《理 【     —第八条  火葬区】的公民死亡后除下】列情形?之,外应当实行火化【: 》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一)国家规!定允许土葬的少【数民族?公民死亡后》应当:在当地人民政府【划定的区域内土葬】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二)宗教教职人员!死亡后在遵守国【家有关规《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!宗教习俗安置、【处理遗体;》 —  :  :允许土?葬的:少数民族公民和宗教!教职人员以及土【葬区公民死亡自愿】实行:火化的他人不得【干涉:。;   !。 , 在:火葬区?内除国家规定允许】土葬的以外》严禁将公民的遗体土!葬禁止?将,公,民遗体?运出火葬区; 【 ?     任何单!位和个人不》得为违法土》。葬提:供运送等服务活动】不,得唆使、胁迫死【者亲属违《法土葬 《 ? ,     第九条 ! 公民在住所或者在!单位死亡的其亲属或!者所在单《位应当?在十二小时》内通知殡仪》馆或者殡葬服务【站接运遗体 【     】。公民在医疗机—构死亡的《医疗机构必》须及时进《行死亡登记在十【二小:时内通知殡》仪,馆或者殡葬服务站接!运遗体同时办—理移交手续;死者亲!。属,将遗体?运,出医疗机《构的医?疗机构应当制止 】 ,  》   公民因—交通事故或者刑事案!件,死亡的由公安机关】在勘察现场》后通知事故发生地或!者邻近的殡仪馆或】者殡葬服务站接【运遗体 》     】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!照中华人民》共,和国传染病》防治法的有关规定】处理 —     第【十条  《遗体的防《腐、整容、》冷藏及火化等服务应!由殡仪?馆或者殡《葬服务站《。承办未经审核批准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。从事:。经,营性的殡葬服务活动! —  :  第?十一条  死—亡者:的遗体在殡仪—馆的存放期不得超】过7日遗体需要【延期存?放的应当在存放【之日起7日》。内向殡仪馆办理【申请延期《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!不得超过3》0日;因特》殊情况延期》存放期需超过3【0日的须经县级以】上民政部《门批准遗体》延期存放费用—由延期?存放申请人》支付 【     凡不按】前款规定办理—延,期存放批准手续【的殡仪馆应》当将遗体在》准予存放期限—。期满后火化 !     第十】二,条,  凭?。医疗机构出》具的死亡医学—证明:书,或者公安、审判【机关核?发的死亡证明殡【仪馆方可将遗—。体火:化 》     —对正:常死:亡的农村《。居民凭死者》。生,前所在村民》委员会出具的正常】死亡:证明殡仪馆亦—可将遗体火化— ,。 《     遗体【火化后殡《。仪馆应?当向丧?事,承办人出具火化【证明:  【   ?第十三条《  骨灰可》以安:置在骨灰堂或者公墓!禁止:将骨灰装棺》材埋葬或者在公墓】、骨:灰堂以外的地方建】坟埋:葬 ?  》   提倡和鼓励】采取深?埋,。等不保留骨灰的安】置,方式 ?。 》。    无名、【无主遗体的骨灰从依!法火化之日起超过6!个,。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!馆,处理 《  》。   第十四—条  异地公民【在,火葬区死《亡的应当就地火化】属国家规定》允许土葬或者—因特殊原因确—需将遗体运回户籍】所在地或《者居:住地的须经死亡【。地,县级民政部门—批准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