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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火葬管!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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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《八条 ?。 火葬区的公民【死亡后除下列情形之!。外,应当实行火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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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?(一)国家规定【允许土葬的少数民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】在,当地人民《。政府划?。定的:。区域内土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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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》(二)宗《。教教:职人员死亡后在【遵守国家有关规【定的前提下可—以按照宗教》。习俗安?置、处理遗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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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允许土葬的少数民!族公民和宗教—教,职人员以及》土葬区公民死亡自愿!实行火化的他—人不:得干:涉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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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】火葬区内除》国家规?定允:许,土葬的以外》严禁将?公,民的遗体土葬禁止将!公民遗体运》。。出火葬区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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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为违《法,土葬:提供运送等服务【活动不得唆使—、胁迫死者》。亲属:违法土葬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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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九条: 公民《在住所或者》在,。单,位死亡的其》亲属或者所》在单位应当在十二小!时内通知殡》仪馆或者殡》。葬,服务站接运遗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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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公民在【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!机,构必须及时进行死】亡登记在十二—小时:内通:。。知殡仪馆《或者殡葬服务—站接运?遗体同时《办,理移交手续;死者】亲属将遗体运—出医疗?机构的医疗机构应】当制止
! 公》民因交通事故或者刑!事案件死亡的由公安!。机关:在勘察现场后通【知事故?发生地或者邻近的】殡仪馆或者殡葬服务!站接运遗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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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因患传染病死【亡,的按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传《染病防治法》的有关?规定处理《
】。 , 第十条 》 ,遗体的防腐》、整容、冷》藏及:。火化等服务应由【殡仪馆或者殡—葬服务站承办未经审!核批准任何单位【和个人?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!葬服务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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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一【条 死亡者的遗】体在殡仪馆的存放】期,不得:超过7?日遗体?需要延期《存放的应当在存放】之日起7日内向殡】仪馆办理申请延期】存放:手续延期存放期【不得超过30—日;因?特殊情?况延期存放期需超】过30日的须经县级!以上民政部门批准】遗体延期《存放费用《由延期存放申请人】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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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凡不按前《款规定?。办理:延期存放批准手【续的殡仪馆》应当将?遗体在准予存放期】限期:满后火?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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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二条 《 凭医?疗机构出具的—死亡医学证明—书或者公安、审【。判机关?核发的死亡证—明殡仪馆方可—。将遗:体,火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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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对正常死】亡的农?。村居民凭《死者生前所在村民委!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!证明殡?仪,馆亦可将遗体—火化
! ?遗,体火化后殡仪馆【应当:向丧事承办》。人出具火化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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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三条 ! 骨灰可以安—置在骨灰堂或者公墓!禁止将骨灰》装棺:材埋:葬或者在公墓—、骨灰?堂以外的地》方建坟埋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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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提倡和鼓励采】取深埋等不保留骨】灰,的安置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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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无名、无主遗体【的骨灰从依法火化】之日起超《过6个月无人认【领的:由殡:仪馆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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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十四条 》异地公?。民,在火葬区死》。亡的应当就地火化】属国:家规定允许土—葬或者因特》殊原:。因确需将遗体运回】户籍所在地或者【居住地的须》经死亡?地县级民政》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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