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火!葬管理?。
】 第八—。条 火《葬区的公民死亡【后,除下列情形之外【应当实行火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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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】一)国家规定—允许土葬《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!。后应当在当地人民】政府划定的区域【内土葬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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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? (《二)宗教教职—人员死亡后在遵【守国家有关》规定的前提下—可以按照宗教—习俗安?置、处?理遗体;《
! 允许土葬的少数】民,族公民和宗教教【职,人员以及土葬区【公民死亡自愿实行】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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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在:火葬区内除国家规定!允,许土葬的以外严【禁将公民的》遗体土葬禁止—将公民遗体运出火】葬,区;
】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不得为违法》。土葬提供运送—等服务?。活动不?得唆使、胁迫死者】。亲属违法《土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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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九条 】公民在住所或者在】单位死?亡的: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!。应当在十二小时内】通知殡?仪馆:或者殡葬服》务,站,接运遗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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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在医!。。疗机构死亡的医疗】机,构必须及时》进行死亡登》记在十二小时—内通知?。。殡仪馆或者殡葬【服务站接运遗体【同时办理《。移,交手续?;死者亲属将—遗体运出医疗—机构的医疗机构【应当:制止
】 : 公?民因交通事故或者】。刑事案件死亡的由公!安机关在《勘,察现场后通知事故发!生地或者邻近的殡】仪馆或者殡》葬服务站接运遗体】
》
? 因患传染病死】。亡的按照中华—人,。民共和国传染—病防:治法的有关》规定:处,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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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 :第十条 》遗体的防《腐、整容、冷藏【及,火,化等服务应由殡【仪馆或者殡葬服【务站承办未经审核批!准,任何单位和个—。人不得从《事经营?性,的殡葬服务》活动
! : ,第十:一,条 死亡者的【遗体在殡《仪馆的存放期—不,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!延期存?。放,的应当在存放—之日起7日内向【殡仪馆办理》申,。请延期存放手续【延期存?放,。期不得?超过:3,0日;?因特殊情况延期【。存放期?需超过30》日的须经县级以上】民政:。部门批准遗体—延期:。存放:。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!人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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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凡不按》前款:规定办理延期存【放批准手续的殡【仪馆应当将》遗体:在准予?存,放期限期满后火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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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二条 凭】医疗机构《出具的死亡医学证】明书或者公安、审】判机关核发的死亡】。证明殡仪馆方可将】遗体火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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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对正常死亡的—农,村,居民凭死者生前所在!村民委员会》出具的正《常死亡证明殡仪【馆亦:。可,将遗:体火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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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遗体火《化后殡?仪馆应当向丧事【承办人出《具火化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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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《条 骨灰可—以安:置在:骨灰堂或《者公:墓禁止?。。将骨灰装《棺材埋葬或者—在公墓、《骨灰堂以外的地方】。建坟埋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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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提倡和鼓励采取深!埋等不保留骨灰的】安置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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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无名、无主遗体的】骨灰:从依法?火化之日起》。超过6?个月无人认领—的由殡仪《馆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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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条 —。。 异地公民在火【葬区死亡《的应当就地火化【属国家?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!特殊原因《确需将遗体运回户】。籍,所在地或者居住【地的须经死亡—地县级民政部门批】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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