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章 火葬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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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火葬】区的:公民死亡后除—下列情形之外应当】实行火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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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国家规定允!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!民死亡后应当在当地!人民政府划定—的区域内土葬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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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二)宗!。教教职人员》死亡后在遵守国家】有关:规定的?前提:下可以按照宗教习】俗安:置、处理遗体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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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允许土葬【的少数民族公民和】宗教教职人员—以及土葬区公民【死亡自愿《。。实行火化的他—人不得干涉;—
【 在火葬—。区内除国家规—定允:许土葬的以》外严禁将《公民的?。。遗体土?。葬禁止将《公民遗体运出—火葬区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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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任,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为违法土葬!提供运送等服务【活动不得唆使—。、胁迫死者亲属【违法土葬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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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:九条 公》民在:住,所或者在《单位:死亡的其《亲属或者《所,。在单位应当在十二】小时内通知殡仪馆】或者殡葬服》务,站接运遗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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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? , 公:民在医?疗机构死亡的医【疗机构必须及时进】行死亡登记》在十二小时内—通知殡仪馆或者殡】。葬服务站接运—遗体:同时办理移交手续】;死:者亲属将《遗体:。运出医疗机构的医】疗机构应《当,制止
】 公民因交通!事故或者《。刑事案件死亡的由公!安机关在勘》察,现场后通知事—故,发生:地或者邻《近的殡?仪馆或者殡葬服【务站接?运遗体
【
因患传!。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!人民共和《国传染病防治—法的有关规定—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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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十条 遗】体,的防:腐、整容、冷藏及】火化等服《务应由殡仪》馆或者殡《葬服务?站,承办未经审核批准】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?得从事经营性的【殡,葬服务活《动,
【 第十一条 !死亡者的遗》体在殡仪馆的—存放期不得超—过7:日遗体需要》延期存放《的应当在《存放之日《起,7,日内向?殡仪馆办理申请延】期存放手《续延期存《放期不?得超过?3,0日;因特殊情【况延期?存放期?需,超过30日》的须经县级以上民】政,部门:批准遗体延期存放】费用由延期存放【申请人?支付:
】 凡不按》前款规?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!手续的殡仪馆应【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!期限期满后火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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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—二条 凭医—疗机构出具的死【亡医学?证明书或者公安、审!判机关核《发的死?亡证明殡仪馆方可将!遗体火?化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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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对正常死—亡的农村居民凭死】者生前?所在村民委员会【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!殡仪馆亦可将遗体】火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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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体!火化后殡仪馆应【当向丧事承办人【出,具火:化证明?
—。 第十三条】 骨灰可以安【置在骨灰《堂或者?公墓禁止将骨灰装】棺材埋葬或》者,在公墓、骨》。灰堂:以,外的地方《建,坟埋葬
】
《 提倡和鼓》励采取?深埋等不保留骨灰】的安置方式
】
无】名、无主遗》体的骨灰从》依法火化之日起超过!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!殡,仪馆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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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四条 异地公】。民,在火葬区死亡的【。应当就地火化—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!或者因特《殊原因确需将—遗体运回户籍所【在地或者居住—地的须经死》亡地县级《民政部门批》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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