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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火!葬管:理 》     】第八条?。  火葬区的公民死!亡后除下列》情形:之外应?。当实行火化》: 【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《(一)国家》。规定允许土葬的【少数:民族公民死亡—后应当在当地—人民政府划》定,的,区域内土葬; !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》二):宗教教职人》员死亡后在》。遵守国家《。有,关规:。定的前提《。下可以按照宗教习】俗安置、处理遗体】;, :     允!许土:葬的少数民族公民】和宗教教《职,人员以及土葬区公】民死亡自愿实行火化!的他人不得干涉;】 : :     —在火:葬区内除国家规【定允许土《葬的以外严禁—将公民?。的,遗体土葬禁止将公民!遗体运出火葬区; !    】 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》得为违?法土葬提《供运送等服务活动不!得,唆使、胁迫》死者亲属违法—土葬 —  ?   第九条 【 公民在住》所或者?在单:位死亡的其亲属或者!。所在单位应》当在十二小时—内通知殡仪馆或【者殡葬?服务站接运遗—体 ?     】公民在医疗机构死】亡的医疗机构必【须及时?进行死亡登记在十】二小时?。。内通知殡仪馆—或者殡葬服务站接运!遗,体同时?办理移交手》续;死者亲属—将遗体运出》。医,疗机构的医疗机【构应当制《止, 》     公民因】交通事故或者刑事】案件死亡的由公【安机关在《勘察:现场后通知事故【发生地?或者邻近《的殡仪馆或》者殡:葬服务站接运—遗,。体 —     》因患传染病死—亡的按照中华—人民:共和:国传染病防治—法的有关规定—处理 【     第十条】  遗体《的防腐、整容、冷藏!及火化等服务—应由:殡仪馆或《者殡葬服务》站承办未《。经审核批准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》得从事经营性的殡】。葬服务活动 !。     第十一!条  死亡者—的遗体在殡》仪馆的存放期不【得超过7日遗—体,需要延期存放—的应当在《存放:之日起7日》。。内向殡仪《馆办理申请》延期存放《手,续延期存放》期不得超过30日】。;因特殊情况延期存!放期需?超过30《日的须经县》级以上民《政部门批准遗体延】期存放费用由延期】。存放:申请人支付 【   — , 凡不按前款—规定办理延》期存放批准》手续的殡仪馆—应当将遗体在—准予存放期限—期满后火化 !。     —第,十二条  凭医疗机!构出具的死亡—医,学证:明书或者《。公安、审判机关核发!的死亡证明》殡仪馆方可将遗【体火化 !    对正常死亡!的农村居民凭死者生!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!具的正常死亡证【明殡仪馆《亦,。可将遗体火化 】    【。 遗体火《化后殡仪馆应—当向丧事承办—人出具?火化证明《 》     第十三】条  骨灰可以安置!在骨灰堂或者公墓】禁止将骨灰》装棺材埋葬或—者在公墓、骨灰堂】以外的地《方建坟埋葬 】 ?    提倡和【鼓励采?取深:埋等不保《留骨灰的安置方式】 ,  —。   无名、—无,主遗体的骨灰—从依法火化》之日起超过6个月】无,人认领的《由殡仪馆处》。理 : 》    第十—四条 ?。 异地公民在火【葬区死亡的应当就】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!许土:。葬或者因特殊原【因,确需:。将遗体运《回,户籍所?在地或者居住地【的须经死亡地县【级民政部门批准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