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】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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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一条: :为了加?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!改,革促进社会》主义精神文明建【设,根据国务《院殡:葬管理?。条例结合本自治区】实际制定《本规: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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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条》 本规《定适用于本自治【区行:。政区域内的》殡葬活?动及其管《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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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条 殡葬活动及!其管理工《作应当?积,。。极地、有《步骤:地,实行火葬《改革土葬节约—殡葬用地保护—环境革除丧葬陋习提!倡文明节俭办丧事】
【 第四条 】各级人?民政:府,应当加强对殡葬工】作的领导《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!改造列入当》地,的,城乡建设规划—和基本建设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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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五,条 自治区民政】部门负责对》本自治区的殡葬【工,作实施监督管理【;,。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!区,。)民政部门负责【。。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!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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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、镇!人民政府《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!府民政部门》做好:本,辖,区殡葬?事务监督管》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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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各级:。有关部?。门应当按《。照各自?职责配合同级民政】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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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六条 机关【、团体、企业事业】单,位和:村(居?)民委员会应当宣】传殡葬改《。革引导公民文明节】。俭,办,。丧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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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七条 人口—稠密、交《通方便?、耕地较少的—地区:实,行,火葬暂不具备—。条件实行火葬—的地区允许土葬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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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火葬!和允许土葬》地区的划定由设区】的,市民政部《门会同?当地规?划、土地、建设等】有关部?门提出意见报设区的!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经!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!报自治区人民—政,。。府,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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