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四章 集中处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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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四》。条 医疗废—物集中?处置设施《的建设应当符合本省!环境保护规划纲要的!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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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五条 从事医】疗废:物集中处《置活动?的单位应当向地级】以上市人民政府【环,境保护行政主—。管部门申请领取【经营许可证》。。;未取得经营—许可证的《单位不得从事有【关医疗废物》集中处置的活动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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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二十六条 】。 医疗?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!设的标准医疗废【物集中处置》中的:技术要求《、安全防护、—突发事故《的预防和应急措施】重大疫情期间医【疗废物管理、人员】培训等应当符合国】。家医疗废《物集中处置技—术规范的《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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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七条 医疗废】物集中处置单位【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安!全处置处《。置设施应当符合环境!保护的技术要求处】置能力应当与需【要处置?的,医疗废物数量相适应!
! 禁止采用工艺【落后、不能保证安全!和存:在,二次污染《。隐患:的设施或方法处置】医疗:废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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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八?条 : 医疗废物集中处】置单位应《当按: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部门、?。卫,生,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!定期:对医疗废《物处置设《施的环境污染防【治和卫生学》效果进行《检测、评价并—且分:别于每?年一月和七月将前半!年的检测、评价【。结果向当地环境保】护、卫生行政主【管部门?报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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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九—条 县《、乡镇、《农村:和,个体医疗卫生机构】应,当按照就《近的原则《将医疗废《物交由医疗废物【集中处置单位处置】不得擅自进行处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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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近没有!医疗废物集中处【置单位或产生医疗废!物较:少的医疗卫生—机构可以《委托有贮存》设,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!存并且由受委—托医疗卫生机—构,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!中处置单位处—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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