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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。 集中处置 【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四—条  医疗》废物:集中处置设》施的建设应当—符合本省环境保【护规划纲《要的要求 —     第!二十五条《  从事医疗废物】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!应当向地《级以上?市人民政府环—境保护行政主—。管,部门申请领取经营】许可证;未取—得经营许可》证的:。单位:不得从事有关医【。疗废物集中》处置的活动 — :  《。 ,  第二《十,六条 ? 医疗废物集中处】置设施建设的标准】医疗废物集中—处,。置中的技术要求、安!全,防护、突发事—故的预防《和,应急措?施重大疫情期间医疗!。废,物管理、人员培训】等应当符合国家【医疗废物集》中,处,置技:术规范的《要求 《。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七条 — ,医疗废物集中处【置单位应《当保证医《疗废物安《全处置处置设施【应当符合环》境保护?的技术要求处置能力!应当与需要处置【的医疗废物数量【相适应?。   】  禁止采用—工艺落后《、不能保证安—全和存在二》。次污染?隐,患的设施《或方法处置》医疗废?物 【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八条  医疗!废物:集中处置单位应当】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部门、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】的规定定期对医疗】废物处置设》施的环境污染防治】和卫:生学效果进行—检,。测、评价《并且分别于每年【一月和七月》将,前半年的《。检测、?评价结果向》当地环?境保护、卫》生行政主管部门【报告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九】条  县、乡镇、农!村和个体《医疗卫生机》构应当按照就近【的,。原则将医疗废物【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!置单位处置不得【擅自进?行处理 《     !附近没?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!单位或产生》医疗废物较》少的医疗卫生机构可!以委托?有贮存设施的医【疗卫生机《构暂存并且》由受委托医》疗卫生机构》统一交由医》疗废物?集,中处:置单位处《置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