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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 法!律责任 !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条  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!府卫生行《政主管部门、环【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或者其他《有,关,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!。的由本级人》民,政府或者上级—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!批评;?造成传染病》传播或者《环境污染事》故的对主《要负责人、负有责】任的: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,法给予处分;—构成犯罪的》依,法追:究刑:事责任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不按!照本:条,例的规定履》行监:督检:查职责的;》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(二)发》现医疗卫生》机构:和医:疗,废物集中处置单【位的违法《行为:不及时处理的; ! ,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三)发生或者可能发!生传染?病传播或《者环境污染》事故时未及》时采取?减少危害措施的; !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四)有其!他玩忽职守、失【职、渎职行为—的 》 ,    《 第三?十一条 《。 有: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!门责:令限期改正给—予警告?并处五千元》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!;逾期不改正的处】。一万元以上三万元】以下罚?。。款给他人《造成损?害的:依法承担民事赔偿】。责任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一)违反本条例第!十六条规定》对使用后的一—次性医疗用品及一】次性医疗器械—不按规定进行收【集、处理的; ! ?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违反本条例第十!七条规定对未被病人!血液、体《液、排泄物污染的】输液瓶回收利—用时用于原用—途的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三)违》反本条例《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!定,处置可能造成—传染病传播的—产妇胎盘的》。   】 , 第三十《二条 ? 法:律、行政《法规对违反医—疗废物管理行—为有处罚《规定的从其规—定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