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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信访事项《提出: 】 ,   第二十五条】  信访人提出【信访事项应》当分: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!代,表,大会常务委》。员会信访工》作机构、人民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】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!、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!院提出 —     第二!十六条?  信访《人可以向《县级以上人民代【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》信访工作机构提出】下列信?访事:项: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对本级—或者:。下,一级人民代表—大,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!过的地方《性法规或者决议【、决定?的建议、《意,见;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对本《级人民政府》制定:。的,规章或?者规范性文件的建】议、意见; 】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《三)对?本级人民《代表:大会及其常务—委员会、人民政府、!人民法院、人民【检察:院工:作的建议、意见; !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》对本: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及,其常务委《员会选举、决定任命!、批准任命的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】的建:议、意见或者对其职!务行:为的投诉;》。 :。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(五)对本级人【民代表?大会代表、人民代表!大会:常,务委员会组成人员】、人民代表》大会:。常务委员《会机关工作人员【的建议、意见或者】对其:职务行为的》。投诉; !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六)依?法属于本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职】权范围内的其他信】访事:项, 》     》第,二十七条  信访】人,可以向各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】作机构提出》下列信访事》项: 【  :   ?    (》一):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!治、经济、文—化、: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!议、:。意见; 《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《对,本级:人,民政府执行法律、】法规、规章和本【级人民代表大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!决,定、决议以及上级】行政机关决定、【命令方面的》建议、意见;— —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》)对:本级:人民政府及》其工作?部门发布的规—章、规范《性文件的建议、意】见;  !   ?  :  (四)对—本级人民政府工作】人员、本级人民政府!。工,作部门负责人、下一!级人民政府》负责人的《建议、意见或者对其!职,务行为的投诉;【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五:)属:于本级人民政府【职权范围《但不属于《诉讼:。、,仲裁和?行政复议等法—定途径解决的诉求】;, , :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六)—本级人民《政,府复查、复》核的信访事》。。项;: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七)依法—属,于本:。级人民?政府职权范围内的】其他信访事》项 《  《 ,  第二《十八条  信访【人可以?向县级以《。上人:民政府工《作部门提《出下列?信访:事项: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一)对该部门—执行法?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及上级行政》机,关决:。定,。、命令等工作的建议!、意见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二)对该部门】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!建议、意见; 】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对【该,部门工?作人员、下一级人民!政,府工作部门负责【人的建议《、意见?或者对其职》务行为的投诉—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属于—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!属于诉讼、仲裁和】行政复议等法—定途径解决的诉【求; — :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?(五)该部门复查、!复核的信《访事项; 【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六)依法属于】该部门?职权范围《内的其他《信访事项《   】  第?二十九条  信访人!可,以向:人民法?院、人民检察—院提出下列信访【事项: —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》对本级人民》法,院、人民《检察:院及其工作人员的】建议:、,意见:; ?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对本级或》者下一级《人,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!工,作人员职务行—为,的投诉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, , (三)《依法应当由本—级人民?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受!理的不属于诉讼【途径解?决的其他《。信访事项 》   【 , 第三十条  公】民、法人《以及其?他组:织就:下列事项向国家【机关请求权利—救济:的,应,当依照诉讼、仲裁、!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!向有关机关提出【: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?),公民、法人以及其他!组织之间的民—。。事纠纷?和国家?机关参与民事—活动引起的民事纠】纷当事人协商不成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仲裁法、》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民事诉讼法的规定】向仲裁?。委,员会申?请仲裁或者向—人民法院提起民【事诉讼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二)?。对行政机关的具【。。体行政行为》不服的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国》行政复?议法、中华人民共】。和国:。行政诉讼法等法律】的规定向行政—复,议机关申《。请行政复议或—者向人民《法院提?起诉讼; 【。 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三【)土地、林地、林】木所有权和使用【权纠纷当《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!中,华人民共和国—土地:管理法、中》华人民?。共和国?森林法?的规:定,由,有关人?民政府处理;—对有关人民政—府的处理决定不【服的依照中》华人:民共:和国行政《复,议,法、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!法律的规《。定向行政复》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!或者:向人民法院提起【诉讼: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(四)?农村土地承包—经营纠?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农村土《地承包经《营纠纷调解仲—裁法的规定请求村】。民委员会、乡(【镇)人民《政府等?。调,解;当?事人和解、调—解不成或者不—愿和解、《调解的向农村—土地:承包:仲裁委员会申请【仲裁或者《向人民法院起诉【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五)劳【动,。者与用人单位—。之间的劳动》纠,纷依:照中: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!议调解?仲裁法的规》定向调解组织申请】调解;不愿调解【、调解不成或者达】成调解?协,议后不履行的向劳】动争议仲裁》。。委员会?申请仲裁;》对不属于终》。局裁决的仲裁裁【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!提起诉讼;对—属于终局裁决的仲】裁裁决不服》的向:人民法院申请—撤,。销裁决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六)对?仲裁委员会作出【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!照中:华人民共和国仲【裁法、中华人民共和!国民事?诉讼法?。的规定向人民—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!决或者裁《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!; —  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(七)对人】民法院?已经发生《法律效力的》民事判决《、裁定、调解—书不:服的依照中》华人民共《和国民事《诉讼法的规定向【人民法院申请再【审;人民法院驳【回再审申《请、逾期未对再【。审申请?作出裁定或者—再审判决、裁定有】明,显错误的可以—向人民检察院申【请检:察建议或《者,抗诉:;   !。。  :    (八)对已!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!政或者刑事判—决、裁定《、决:定不服的依照—中华人?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!、中:华人民共和国刑【事诉讼法的》规定向?人民法院或者人【民检察?院,提出申诉; —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九)法律、行政!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!解,决的其?他事项 】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一》。条,  信访人提出信访!事项一般《应当:采用网络、书信【、,传真、短信》等,形式;信访》人提出投诉请求【。的还:应当:载,明信访人的姓名【(名称?)、联?系,方式和请求》、事:实、理由等国家机关!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!的投:诉请求应当》记录信访人的—姓名(?名,称,),、联系方式》和,请求:、事实、理由等 ! ,   》  第?三十二条 》。。 信访人《采用走访形式提【出信访事项》的应当向依法有权】处理的本《级国家机关》提出:? ?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一)信【访事项属乡(镇)人!民政府、街道—办事处职权范围的】到乡:。(,镇)人民政府—、街道办事处的信访!接待场所提》出;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。(二)信访事项属县!(区、县级市—)国家机关职权范】围的到?。县(区、县级—市)国?家机关的信访接待】场所:提,出,; 》  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信访事项属地级!以上: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!的到地级《以上市国家机关的信!访接待?场所提出; — 《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四)?信访事项属省—国家机关职》权范围的《到省国家机关—的信访接《待场:所提出 》     信!访人应当以合法【方式表达诉求—。不得越?级,走访;信访人越级】走访的国家机关不】支持、不受理本【级国家机关》应当受理而不予【受理或者受理后【不依法处理的信【。访人可以向其上一】级国家机关提出;信!访人:未到有权《处理的本级》国家机关提》出信访事项直—接向:上级:国家机关走》访的上级国家机【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!本级:国家机关提出— :    【 信访人《向当地信访工作【机构:或者其他国家机关】提,出,属于上?级国:家机关职权范—围的信?。访事项的《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!者其他国家机关应】当及时转送》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!为信访?人查:询信访事项受理和】办理情况提》供,帮,助   !  第三十三条【  五人以上提出】共同的信访事—项的一般《。应当采?用网络?、书信、传真等形】式,;确需采用》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!。。代表代表《人数不得超过五人】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!信访人转达国—家机关的处理—。或者答复意见 】 ,  《  : 信访?人采用?。走访形式提出共同】的信访事项的—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!家机关预约按照【预约的时间和地【点走访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