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:
第四章 信—访事项提出
—
,
:
》 第《二十五条 信访】人提出信访事项应】当分别向有》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!会常:务,委员:会信访工作机构、人!民政:府信访?工作机构、人—民政府工作部门【、人民?法院、人民检—察院提出
》
?
—第,二十六?条 ?信访人可以向—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!会常:务委员?会信访工作机构提】出下列信访》事项:
—
》 (一】)对:本级或者下一级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】常务委员会通—过的地方性》法规或者决》议、决?。定的:建,议、意见;
!。
! (:二)对本《级,人民政府《制定的规章或者【规范性文《件的建议、意见【;
?。。
】 : (三)对本【级人民代表大会及】其常务委员会—、,。人民政府、人民【法院、人《民检察院工作—的,建议、意见;
!
— (四【),对本级人民代表大】。会及:其常:务委员会《选举、决定任命、批!准任命的《国家机?关工作人员的—建议、意见或—者对其职务行为的】投诉:;
?
】 : (五)对本级】人民代表大》会,代表、人民代—。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组成人【员、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—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!、,意见或者《对其职务行》为的投诉《;
】 : (六【)依法属《于本级?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职?权范围内《。的其他信访事—。项
?
第!二,十,七条 信访人【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!信访工作机构—提出下列信访事项:!
:
【 》(一)对本行政区】域内的政治、经济、!文化、社会和—生态建设的建议【。、意见?;
》
: : 》 (二)对本级人民!政府执行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和本级【人民代?。表大会及其常务【。委员会的决定、决】议以及上级行政机】关决定、《命令方面的》建议、意见》;
—
— (《三)对本级人—民政府及其》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!。、规范性《文件的建议》、意:见;
—
? 《 (四)对本】级人民政府工作人】员、本级人民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】人、下一级人民政府!负责人的建议、意】见或者对其职务【行为的?投诉;
》
《。 ? (五【)属于本级人民【政,府职权范围但—。不属于诉《讼、:。仲裁:和行政?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!的诉:求;
《
【 (—六,)本级人民政府复】。查、复核的信—访事:项;
《
! : (七)依法属于本!级人民?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】其他信访事项—
【 :。 ,第二十八《条 : 信访人可以向县】级以: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!提出下列信访事【项:
《
】 ? (:一):对该部门《执行法律、法规、】规章及上《级行政?机关:决,定、命令等》工作的建议》、意见;
》
【 (【二)对该部门制定】的规范性文件的建】议、意见《;
:
?。
》 (—三)对?。该部:门工作人员、下【一级人民政府工【作部:门负责人的建议、意!见或者对《其职:。务行为的投》诉;
】 (!四):属于该部门职权【范围但不属于诉讼】、,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!定途径解决的—诉求;
—
》 , (五【)该部门复》查、复核《的信访事项;
【
?。
【 (六)—依法属于《该部门职《权范:围内的其他信访【事项
! , ,。 第二十九条 【 ,信访:人可以向人民—法院:、人民检察》。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!:
】 —。 (一)对》本,级人民法《院、人?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!。员,的建议?、意见;
【
?。 】(二)对本级或者】下一级人民法院【、人民检察》院工作人员》。职务行为的投—诉;:
?
》 —。(,三)依法《应当由?本级人民法院、人民!检察院受理的不属】于,诉讼途径解》决的其他《信访事项
】
第【三十条 公民、法!人,以及其他组》。。织就:下列事项向国—家机关请求权利【救济的应当依照诉】讼、仲?裁、行政复议—等法定程序向有【关机关?提出:?
! (一【)公民、法人以及其!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!纷和:国家机关参与—民事活?动引起的民》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!。成的: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仲裁法、中》华,人民:共,和国: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!仲,。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!者向人民法》院提起民事诉讼;
!
《
!(二)?对行政机关的—具体行政行》为不服的依照中【华人:民共和国《行政复议《法,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!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!定,向行:政复议机关》申,请行:政复议或《者向人?民法:院提起诉讼》;
】 , (【三)土地《、林地、林》木所有权和使—用,权纠纷当事人协【商不成的依》照中:华人民共《和国土?地管理法、中华【人民共和《。国森林法的规定由有!。关人民政府处理;】对有关人民政府【的处理决定不—服的依照中》华人民共和国行【政复议法、中华【人民共和国行—政诉:。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!行政复议机关申【请行政复议或者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】讼;
—
》 : (《四)农村土》地承包经营纠纷【依照中华人民—共,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!。营,纠纷调解仲裁—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!员会、乡(镇)人】民政府等调》解;当事人和—解、调解《不成或者不愿和【解、调解《的向:农,村土地承包仲—裁委员会申请—仲裁或者向人—民法院起诉;
!
,
?。 : 《 (五)劳动者【与用人单《。位之间的劳动—纠纷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国劳动争】议,调解:仲裁法的规定向调】解组:织申请?调解;不愿调解、】调解不成或者达成】调解协议后不履【行的向劳动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!仲裁;对不属于【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!不,服的向人民》法院提起诉讼—;,对属:于终局裁决》的仲裁裁决不—。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!撤销裁决;
—
《
《 ? (六)》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!仲裁裁决《不服的?依照中华人民共【和国仲裁法、—中华:人,民共和国民事—诉讼法的规》定,向人民法院申请撤】销,仲裁裁决或者裁定】不予执?行仲裁裁决;
【
】 ,。 ? (七)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!法律效力的民—事判决、裁定、调】解书不服的依—照,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!定向人民法院—申请再审;人民法院!驳回再审《申请、逾期未对再】审申请作《出裁定或者再审判】决、裁定有明显【错误的可以向人民】检察院?申请检察《建议或者抗诉;【
:
》 【(八)对《。已经发生《法律:。效力的行政或—者刑事?判决:。、裁定、决》定不服的《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行政诉讼法、—中华人?民共和国刑事—诉讼法的规定向【人民法院或》者,人民:检察院提出》申诉;
【。
? 《 : ,(九)法《律、行?政法规规《定由法?定途径解决的其他】事项
【
第—三十一条《 信访人》提出信?访事项?。一般应当采用网络】、书信、传真—、短信?等形式;信访人提】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!载明信访《人的姓?名(名称)、联系方!式,和请求、事》实、理由等国家【机关对采用口头【形,式,提出的?投,诉请求应当记录【。信,访人的姓名(名称】)、联系方式和【请求、事实》、理由等
】
第三】十二条 》信,访人采用走访—形式:提出:信,访事项的应当向依】法有:权处理?的本级国家》机关:提出:
》
:
】 , (一)信访事项属!。乡(镇?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!事处职权范围的到乡!(镇)人民政—府、街道办事处【的,信访接待场所—提出;
《
》 — (二《)信:访事项属《县(:区、县?级市)国家机关【职权范围《的到:县(区、县级市【)国家机关的信【。访接待场所提—出;
! — (三)《信访事?项属地级以上—市国家机关职权范】围的到地级以上【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!待场所提出;
!
! :(四)信访事项属】省国家机《关职权范围》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!访接:待场所提出
【。
信!访人应当以合法方】式表达诉求不得【越级走访;》信访人?。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!不支持?、不受理本级国家】机关应当受理而不】予受理或者受理【后不依法处》理的信?访,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!家机关提出;信【。访人未?到有:权处理的《本级国家《机关提出信访事项】直接向上级国—家机关走访》的上级国家机—关不予受理》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!关提出
》
】信访人向当地信访】工作机构或者其他】国家:机关提出属》于上级国家机—关职权范围的信访】事项:的当地信访工作机构!或者其?他国:家机关?应当及?时转送?。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!为信:访人查询《信访事项受》理,和办理情况提供帮助!
【 第三》十三条 》。五人以?上提出共同》。的,信,访事项的一般应当】采用网络、书信、】传,真等形?式;确需《。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!推选代表代》。表人数不得超—过五:人代表应当如实【向其他信访人转达】国家机关的处—。理或者答复意见
】
,
,
信】访人采用走访形【式提出?共同: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!有权处理的国家机】关预约按照预—约,的时间?和地:点走:访,
,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