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:信访事项提出
【
! 第二十五条 !信访人提《出信访事《项应:当分:别,向有权处理》的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信访工】作机构、人民政【府信访工作机—构、人民政府工【作部:门、人民法院、人】民检察?。。院提出
《
!第二十六条 信】访人可以《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!大会:常,务委员会信》访,工,作机:构提出?下列:信,访,事项:
》
!。 (一)对【本级或者下一—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及其常务委》员会:通过的地方性法规】或者决议、决定的】建议、意见;—
?
,
】 , (二)对本级人民!政府制定的规章【或者规?范性:文,件的:建议、意见;
】
《。 : : (三)【。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!及其常?务委员会《、人民政府、—人民法院、人—民检察院《工作:的建:议、意见;
】
— 《 (:四)对本级人民代表!大会及其常务委【员会选举、决定任命!、批准任命的—国家:机关工作人员的建】。议、意见或者—。对其:职务行为《的投诉;
!
!。(五)对本级人民代!表大会代表、—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!员、人民《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!作人员的建》议、:意见或者对》其职务?。行为的投诉;
【
— — (六)依法属于】。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!的其:他信访事《项
! 第二十七条 】 信访人可以向【各级人民《政府:信,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!信访事项:
【
! (《一)对本行政—区域内的政治—、经济、文》化、社会和》生态建设的建议【、意见;
】
,。
: ? 《(二)对《本级:人民:。政府执?。行,法律:、法规?、规章和本级人民代!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!会的决定、决议【以及上级《行政机关决定、【命令方面的建议【、意:。见,;
】 》 (三)》对本级人民政—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!的规章?、,规,。。范,性文件的建议、意】见;
】 — (四)对本级】人民政府工作人员、!本级人民《政府工作部》门负责人、》下一级?人民政府负责人的】建,议、意见或者对其】职务行为的》投诉;
》
《 — (五)属于本】。级人民政府职权范】。围但不属于诉—讼,、仲裁和行政复议等!法定途径《解决的诉求;
【
! (六)本】级人民?政府复查、复核的】信访事项;
!
: (!。。七)依法《。属于:本级人民政府职权】范围内的《其他信?访,事项
【
第—二十:八条 信访人【可以向县级以上【。。人民政府《工作部门提出—下列:。信,。访事项:
》
【 (一)!对该:。。部门执行法》律,、法规、规章—及上级行《政机关决定》、,命令等工作的建【议、意见《。;
?
《 (!二)对该部门—制定的规范》性文件的建议、意】见;
! 》 (三)对该【部门工作人员—。、下一级人民政府工!作部门负责人的【建议、意见或者对其!职务:行为的投诉;—
:
【。 《 (四)属于该【部,。门职权范围但不属】于诉讼、《仲裁和行政复议【。。等法:定途径解决的诉【求;
》。
》。。 : ? (五)《该部门复查、—复核:的信访事项;—
:
:
》。 , (六)【依法:属于该部《门职权范围内的【其他:信访事?项
【 第二十九条! 信?访人:可以向?人,民,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】提出下列信访事项】:
】 : (一)对!本,。级人民?法院、人民检察【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!议、意见;
!
? (】二,)对本级或者下一】级人民法院、人民】检察院工作》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!;
《
【 :。 (三)依法【应当由本级人—民法院、《人民检察《院,受理的?不属于诉讼》途径解决的其他【信访事项
【
第】三,十条: 公民、法人【以及其?他组织就下列事【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!利救:济的应当《。依照诉讼、仲裁【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!序向:有关机关《提出:
《
《
, 】(,一)公民、法人【以及:其他组织之间的民】事纠纷?和国家机关参与民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】。纠纷:当事人协商不成【的依照中华》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、!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民事诉讼法的规】。定,。向,仲裁委员会申—请仲裁?或者向人《。民法院提起》民事诉讼;
【。
【 》。(二)对《行,。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!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《行政复议《法、中华人民共和国!行政诉讼法》。等法律的规定向行】政复议?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向人?民法院提起》诉,讼;
—
》 ? (三)土地、林!地、林木所有权和】使,用权纠纷《当事:人协商不成的依照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】地管理法《。、中:华人民共和》国森林法的规定由】有关人民政府—处理;?对有关人民政府【的处理决定》不,服的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国行政—复议法、中华人民共!和国:行政诉?讼,法等法律的规—。定向行?政复议?机关申请《行,政复议或者》向人民法《。院提起诉讼》;
?
》 , ? (四)—农村土地承包经【营,纠,。纷依照?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!纷,调,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!村,民委员会、乡(【镇)人民《政府等调《解;当事人和解、调!解不成或者》不,愿和解、调》解的向农村土地【承包仲裁委》员会申请《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!起诉;
《
?
: 》 (五)劳【动者与用《人单:位之:间的劳动纠纷依【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:劳动争议《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!调解组织《申请调解;不愿【调解:。、调解不《成或者达成调—解协议后不履行的】向劳:动争议?仲裁:委员会申《。请仲裁;对不属于终!。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!服的: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!;对属?于终局裁决的仲裁】裁决:不服的向人民法院】申请撤销裁决—;
】 【(六)对仲裁委【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!不服的依《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!裁法、中华人民共】和,国民事诉讼》法的规定《。向人民法《院申请撤销》仲裁裁决或者裁定】不予执行仲裁裁决】;
》
? (】七)对人民》法院已经发生法【律,效,力的民事判决、裁】定、调解《书不服的依照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:。民事诉讼法的规定】向人:民法院申《请,再,审;人民法院驳回】再审申请、逾期未对!再审申请作》出裁:定或者再审》判决:、裁定有明显错误的!可以向?人民:检察院申请检—察建议或者抗诉;
!。
》 》 , (八《)对已经《。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!或者刑事判决、【裁,定、决定不》服的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国行政诉】讼法:、,。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刑事诉讼法的规】定向人?民法:。院或者人民检察院】提出申?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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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?九):法律、行政法规规】定由法定途》径解决的其他—事项
?
】 第三十《一条 信访人提出!信访事项《一般应?当采用网络、书【信,、传真、短信—等形式?;,信访人提《出投诉请《。求的:还应当?载明信访人的—姓名(名称)、联系!方式和?请,求、事?实、理由等》国家机关对采用口】头形式提《出的投诉请求应当】记录:信,访人的姓名(名称】)、联?。系方:式和:请求、事《实,、理由等
【
— ,第三十二条 信访!人采用走访形式提】出信访事项的应当】向依:法有权处理》的,。。本级国家机关—提出:
《
?
《 》 (一)信访—事项:属乡(镇《)人民政《府、:街道办事处职权【。。。范围:的,到乡(镇)人民政】府、街道办事处【的信访接待》场,所提出;
!。
? : (》二,)信访事项属—县,(区、县级》市)国家机关职权】范围的到县(区【、县级?市)国家机关的信】访接待?场所:提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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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《信访事项属地级【以上市?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!到地级以上市国家】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!提出;
】
!(四)信访事—项,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!围的到省国家—机关的信访接—待场所提《出
【 信访—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!达,诉求不得越级—。。走访;信访人越级】走访的国《。家,机关不支持、不受】理本级国家》机关应当《受理而不《予,受理或者受理后【不依法处理的信【访人可以《向其上?一级国家《。机,关,。。提出;信访》人未: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!。家机关提出信访【事项直接《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!的上级国《。家机关不予受理【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!关,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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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【访人向当地信访【工作机构或》者其他?国家机?关提出属于上级【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!信访事?项的当?地信访工作》机构或者《其他国?家机:关应:当及时?转送上级国家机关处!理并为信访人—查询信访《事项受理和办理【情,况提供帮助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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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三条 五人以上!提出共?同的信?访事项的一般应【当采用网络、书信、!传,真等形式《;确需采用走—访形:式的应当推》选,代表代表人数—不得超过五》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!他信访人转达—国家机关的处理【或者答复《。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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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信访人【采用走访《形式提出共同—的信访事项》的可:以向有权处》理的国家《机关预?约按:照,。预,约,的时间和地点走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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