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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 法!律责任 】     【第四:。十二条  用人【单位有下列行—为,之,。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!部门或者社会保【险费:征收机构依法处【理;致使失》业人员不能》享受或者不能—完全享受《失业保险待遇—。的,用人单位依》法承:担赔:偿责任 【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(一)未参加失业!保险的?;  】 ,  :  :  (二)未—如,实出具终止或—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!。的; 》。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未如实申【报职工缴费工资的;!。 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(四?)未按时足额缴纳】失业保险《。费的; 《 ? 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(五)违—反失业保险》法律、法《规的其他行》为 ?   —  对赔偿发生【争议的?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!序处理 【   《  第四十》三条  以欺—诈、伪造证明材料】或者其他手段—骗取失业保》险待遇或者失业保】险基金支出的—由社会保险》行政部?门责令退还处骗取】金额二?倍以:。。。上五倍以下的—罚款 》 ?。    第四十【四条  侵占、挪用!或,者违规投资运营【。失业保险《基金的由有权—。机关依法责令追【回;有违法所得【。的没收违《法所得;对直接负责!的主:管,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依法给予处【分 《 ,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五:条  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及其工作【人,员有下列行》为之:一的:由社会保《险行政部《门责:。令,改正;给失业保险基!金、用人单位或者】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!承担赔偿责》任;对?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:依法给予处分 !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)未】履行失业保险法【定职责?的; 《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未将失业保】险,基金:存,入财政专《户的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)克扣!或,者未按时支付失业保!险待:遇的; 【 ,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四)丢失或者篡【改缴费记录、享受失!业保险待《遇,记录等?失业保险数据—、个人权益》记录的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五)违反失!业保险法律、法规】的其他行《为   !  第四十六条  !社会保险费征收机】构,擅自更改失业保险费!缴费基?数、费率导》致少:。收或者多收失业保险!费的由有关行政【部门责?。。令其追缴《少收的?失业保险费或—者,。退还多收的失业保】险,费;对直《。接负责的《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:人员依法给予—处分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