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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 】法律责任 !  《   第四十—二,条  用《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!。。一的由社会保险行】政部门或者社会【保险费征收机—。构依:法处:理;致使《失业人员不》能享受?或者不能完全享【受失:业,保险待遇《。的用人单位》依法承担《赔偿责任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未参加【失业保险的; ! 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二)未?如实出具终》止,或者解除劳动—关系证明《的; 】    《。  :  (三)》未如实申报职工缴】费工资?的; 《。 :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四)!未按时足额缴纳失】业保险费的》; 》 :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五《)违反失业保险法】律、法规的其他行为! : :   《  :。对赔偿发生争—议的按照《劳,动争:议处理程序》。处理 》     第四!十三条  以—欺诈、伪造证明材】料或者其他手段【。骗取失业保》险待遇或者失—业保险基金支—。出的由社《会保险行政部—门责令退还》处骗取金额二倍以】。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】   】  :。。第四十四条 — 侵占、挪用或者】违规投资运》营失业保险基—金,的由有权机》。关依法责《令,追回;有违法所得的!没收违?法所得;对直接【负责的主管人—员和其?他直接?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!分   !  第四十五条【  社会《保险:经办机构及其工作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】一,的由社会保险行政】部门责令改正;【给失业保险基—金、用人单位或者】个人造?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;对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,员依法给《予处分?  【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一)—未履:行失业保险法定职责!。的; 《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【)未将失业保险【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!;, 》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,三)克扣或者未按】时支付失业保险待】遇,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丢失—或者篡改缴费记录】、享受失《业保险待遇记—录等失业保险—数据、个人》权益:记录的;《 《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五)违反失!业保险法律、—法规的其他》行为 】。  :  第?四十六条  社【会保险?费征收机《构,。擅自更改失业保【险费缴费基数、【费率导致少收或者】多收失业保险费的】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!其追缴少《。收的失?业保:险费或者退》还多收的失业保险费!;对直接负责的【主,管,人员和其他》直接:责任人员依》法给:予处分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