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监!督管:理
! , 第三十五条 ! 社: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!对用人单位和—个人:遵,守,社会保险法律、法】规情况?以及:社会保?险基金的收支—、管理和投资—运营情况进行监督】检查
! 财《。政,部门:和审计机《关依法对失业保【险基金的收支、【管理:情,况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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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社会保?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!失,业,保险基?金,。的收支、管理情【况实施?社,会监督
! ? ,第三十六条 【任何组织《或者个人有权—对,违,反失业保险法—律,、法:规的行为进行举【报、:投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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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社会保险行政】部门、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、社《会保险?费征:收机构和财政部门、!审计机关对属于【本部门、本机—构职责范围的—举报、投诉应当【依法:处理;对不属于【本,部门、本机构职责】范围:的举报、投诉—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告!知举报人《、投诉人并移交有】权处理的部》门、机构处理—
! 第三十《。七,条 社会保—险,经办机构《提供失业保险服【务负责?失业保险登记—、失业保险费—核定、失业保险【待遇支付《、失业保《险,关系转移、》出具失?业,保,险,参保凭证等工作【每年向社会》。公,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!入、支出、结余和收!益等:情况并建《立失业保险》缴费和?享受:待遇记录《供用人单位和职【。工免费查询、核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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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公共:就业服务机》构负责办理失业登】记工作?依法发放就业失业】登记:凭,证为失业人员—提供就业服务和出具!相关证明并将失【业人员就《。业,、失业的相》关信息?告知失业保险—关系所在《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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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:和公共就业服—务机构应当公开失】。业保:险的有关规定和办事!制度严?格,。审核有关《情况加强信》息交换网络和—设,施,建设完善就》业、失?业等相关信息的【交换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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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八条 ! 用人单《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!除劳:动合同时为失业人】员出具?终止或?者解除劳动关系【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!者解除劳动关系【的原:。因告知其享有—。按照规定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!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!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!五日:内将失业人员—名单:告知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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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九?条 失业人员申】请领取失《。业保险金《应当向最后参保【地社会?保险经办机构—提,。出申请并《提供本人《身份:证明、?。就业失业登记凭【证需要办理失业保】险关:系转移?的应当?办结转移手续后【再提出?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可以委托》公共就业服务—机,构在办理失业—登记的?同时接受领》取失:。业,保险金的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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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!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!受理申请之日起七】个工作?日内进?行审:核对符合《失业保险金领—取条件的作出书面支!付决定送达》申请人次月起—发放失业保险金;对!不符合失业保—险金领取条件—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!知申请人《
【。 失《业,人员: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!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!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!业保险?金领:取,。期,限自失业登记之日】起计算;超过时限申!请的:失业保险金》领取:期限自申《。请领取失业保险金】之日起计算》
!。 第四十条 失业!。人员应当《凭本人?身份证明、就业失】业登记凭证按月【到社会保险》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!业保险?。金手续说明》。求职和接受职业【指导、职业培训【情况
】。。 失业人员有!。。停,止享受?失业保险待》。遇情形的应当—及时告?知社会保《险经办机《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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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失业人员无正—当,。理由连?续两:个,月不按照《规定办理领取—。手续或者说明—求职等情况的视【同,重新就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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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!条 用《人单位或者个人【认为社?会保险费《。征收机构、社会保】险经办机《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!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!以依法申请》行政复议或》者提起行《政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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