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失业保险关系转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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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十》九条 ?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!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!。重新就业并参加【失,。业,保险的失《业保险?关系随本人》转移转移前的尚未】。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!时的领取期限合并】。。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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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职工、未领取失业!保险金的失》业人员在本省行政】。区,域内跨统筹地—区就业并参》加,失业保险的失—业保险?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!时间:累计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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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—。十条 职工—、失业人员》按照本条例第—二,十九条规定转移失业!保险:关系:的应当?凭本人?身份证明及失业【。保险参保凭证—向转:入地社?会保险经《办机:。构,提出书面《转,移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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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入地社!会,保险经办机构—应当在受理申请之】日起七个工》作,日内进?行审:核,对符合本条例第【二十九条规定条【件,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!经办机构《。发出同意接收—函,。;对:不符合本条》例第二十九条—规定条件的书面【说明理由并告知申】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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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。 转出地社》。会保险经办》机构:应当在收到同—意接收函《之,日起七个工作—日内向转《。入地:社会保险《经,办机构转移参保人】。员的:。失业:保险缴费《记录:、缴费工资记录、】享受待?遇记录等材》料
! , ,转入地社会》保,险经:办机:构应:当在收?齐,失,业保险关系转移【材料:之日起七个》工作日内《。办结转移手续并【书面告知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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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》一条 户籍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、统筹地区外—的,失业人员符合—失业保险金领—取条件的《可以选择在统筹地】区,。或,者,户籍:所在地享《受失业保险待—遇,选择在户籍》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!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!保险关系《转移:手续失业保险待遇】按照户籍所在地标】准执: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!保,险经办机构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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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二—条 : 失业人员按照【本条例第《三,十一条规定选择【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!。业保险待《。遇的应当在办理失】业登记后凭》本人身份证明、【户籍证明《。、就业?失业登记凭证到统筹!。地区社会保》险经办机构开具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!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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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失业人员【在取得失业保险关】系转:移凭证?后凭本人身份证明】。、失业?保,险关系转移》凭证向户籍所在【地社会保险经办【机构:书面申请享受失业保!险待:遇
【。 《户籍所在地》社会保险经》办机构应当在—受理申请之》。日起七个《工作日内进行审【核对符合本条例第】三十一条规定条【件的向统筹》地区社?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!同意接收函》。;对不符合本条【例第:三十一条规定—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!并告知申请人—
】 统筹《地,。区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应当在?收到同意接收函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!向,户,。籍所: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,转,移参保?人员的失业保—。险缴费记录、缴【费工资?记录、享受》待遇记录《。等材料和失》业保险基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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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所在!地社会保险经—。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!业保:险关系?转,移材:料和失业保险基金之!日起七个《工作日内办》结转移手《续并作出书面—支付决定送达—申请人次月起—发放失业保险金失】业保险金领取—期限自户籍所—在地社会《保,。险经办机《构作出书面支付决】定之日起《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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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三:十三:。。条 职工》、,失业人员按照—本条例?。第二十九条规定转移!失业:保险关系的失业保】险基金不转移失【。业人员按照本条【例,第三十一条规定【选择在户籍所在地】享受:失业保险《。待遇的社会保险【经办机构应当—办理失业保险基【金转移手《。续转移的基金数额】为,按照统筹地》区标准核定的失【业人员的失》业保:险金总额的一点【五,倍
! 第三十四条 !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!市转移?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!受失: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!家有关?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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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符合失?业保险金领取条【件但不具有本省【。户籍:的失业?人,员要求不在参—保地按月《享,。受失业保险》待遇且不转》移失:业保险关系的—可以向失《业保险?关系所在地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】申请:领取一?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!一,次性失业保》险,金的不再享受按【月领:取失业保《险金以及其他失业】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!业保险关《系一次性失业保【险,金标准由省人民【政府制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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