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四章: 失业保险关系【转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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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?十九条 失业人员!领取失业《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!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!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!保险的失业保险关】系,随本人转《移转移前的尚—未领取期限与再次】失,业,时的领取期限—合并计算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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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职工、未领取—。失业保险《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!行政区域《内跨统筹地区就业】并参加失《业保险的失业保险】关系随本人转移【缴费时间《累计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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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—。。条 职工、失业人!员按:照本条例第二—。十九条规定转移失】业,保险关系的》应当凭本人身份【证明及失业保—险参保?凭证向?。转入:地社:会保:险经:。办机:构提出书面》转,移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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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转入地《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应当《。在受:理申请之《日起:。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!核对符合本条例【第,二十:九条规定《条件的向转出地社】会,保险经办《机构发出同》意,接收:函;对不符合本条】例第二十九条—。规定条件的书面【说,明理由并告》知申请人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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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转,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应当在收》到同意接收函—之日起七个工作【日,内向转?入地社?会,保险:经办机?构转移?参保人?员的失?业保:险,。缴费记录、缴费【工资记录《、享受待遇记录等材!料
【。。 : 转入《地社会保险经办机】构应当?在收齐失业保险关】系转移?材料之日《起七个工作日内【办结:转移手?续并书面告知申请】人
】 第三十一条】 户籍在》本省行政区》域内、统筹地区【外的失业人员—符合失业保险金【。领取条?件的可以选择在统】筹地区或者户籍所】在地享受失》业保险?待遇选择在户籍【所在地享《。受失业保《险待遇的应当办【理失业保险关系【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!遇按照?户,籍所在地标准执行】由户籍?所,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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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三十二条— 失业《人,员按照本条例第三十!一条规定《选择在户《籍所在地《享受失业保》险待遇的应》。当在办理失业登记】后,凭本人身份证明【、户籍证明、—就,业失业?登记凭证到统筹地区!社会保险经》办机构开具失—业保险?关系:。。转移凭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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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失业人员在取得【。失业:保险关?系转移凭证后凭本】人身份证明、失业】保,险关系转移凭证向户!籍所在地社会保【险经办?机构书面申请享【受失业保险》待遇
】 :。 户籍所》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应当在受理—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!日内进行审核对【符合本条例第—三十一条《规定条件的向—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!办机:构发出?同,意,接收函;对不符合】本条例第三十—一条规?定条件的书面—说明理由并》告知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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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统筹地区《社会:保,险经: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!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!工作日内向户籍【所在地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转移参保【人员的失业保—险缴费记《录、缴费工资—记录、?享受待?遇记录等材料和【。失业保?险基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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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户籍所在地社会】保险:经办机?构应当?在,收齐失业《保险关系转移—。材,料,。和,失业保险基金之日起!。七个工作日》内办结转移手—续并:作出书面支付决定】送达申请《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!险金失业保险金【领取期限自户籍所在!地社会保险》经办机构作出书面支!付决定?之日起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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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三十三条 【 职工、失业人员】按,照本条例第》。。二十九条规定转移失!。业保险关《。系的失业保险基金不!转移失业人员按照本!条例第三十一条【规定选?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!失业保险待》遇的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应当办理【失业保险基》金转移手续》转移的基金数—额为按照统筹地区】标准核定的失—业人员的《失,业保险金总额的一点!五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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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十四条 跨省、自!治区、直辖市—转移失业《。保险关?系或者享受失业【保险待遇的按照国】家有:。关规定执行》。。
!。。 符合失业》保险金?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!省户籍的失业—人员要求不在—参保地按月享受失】业保险?待遇且不转移失业】保,险关系的可以向【失业:保,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!险经:办机构申请领—取一次性《。失业保?险,。金领取一次性失【业保险金的不—再享受按月领取失】业保险金以》。及其他失《业保险待遇同—时终止失业》保,险关系一次性失【业保险金《标准由省人》民政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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