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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章 失业保险!关系转移《 《 《    第》二十:九条: ,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!保险金期间》在本省?。行政区域内》跨统筹地区重新就】。业并:参,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!险关系?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!尚未领?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!的领取期《。限合并计算 ! ,     职工、】未,领取失业保险—金的:失业人员在本省【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!区就业并参加—失业保险的》失业保险关》系随本人转移缴费】时间累计计算— 《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条  职】。工,、失业人《员按照本条例第二十!九条规?定转移?失业保险关系的应】当凭本人身份证明】及失业保险参—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!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!面,转移申请《 》     转入地社!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!。在受理申《请之日起七》个工作日《内进行?。审核对符《合本条例第二—十九条规定条件的】向转出地《社会保?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!接收函?;,对不符合本条—例第二十九条—规定条?件的书面《说明理由并告知申】请,人 》   《  转出地社会【保险经办机构—应当: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!日起七个工》作日内向转入地【社会:保险经办机构—转移参保《人,员的失业保》险缴费记录、—缴费工资记录、享】受,待遇记录等材料 !。  》   转入地社会保!险经办机构应当【在收齐失业保险【关,系转移材料之日起】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!移手续并书面告知】申请人 》  》   ?第三:十一条  户籍【。在本省行政区—域内、统筹地区外】的失业?人员符合失》业保险金领取—条件的可以选择在】统,筹地区?或者户籍所》在地享受失业—保险待遇《选,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!失业:保险待遇《的应当办理失—业保:险关系转《移手续失业保险【待遇按?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!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!保险经?办机构支付 】 :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二条  失业—人员按照《本条例第《。三十一条《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!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!的应当在《办理失业登》记后凭本人身份【证明:、户籍?证明、就业》。失业登记凭证到统筹!地,区社会?保,险经办?。机构开具失业保险】关系转移凭证— ?     失】业人:员在取得失业保险】关系转移凭》证后凭?。本人身份证明—、失业保《险关系转移》凭证向?户籍所在地社会保】险经:办机构书面申—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! 》 ,    《户籍:所在地社会》保险经办机构应【当在受理申请之【日起七个《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!符合本条例第三十】一条规定条件—的向统筹《地区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发出》同意:接收函;《对不: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!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!。明理由并告》知申请人 【    — 统筹地《区社会保险》经办机?构应当在收到同意】接收:函之日起七个工【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!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转移参保人员的】失业:保险:缴费记录、缴费工】。资记录、享受待遇】记录等材料和失【业保险?基金  !   户籍所—在地社会《保险经?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!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!和失业保险基金之日!起七个?工,作日:。。内办结转移手续并】作出:书面支付决定—送达申?请人次月起发放【失业保险金》。失业保险金领取【期限:自户籍所在地社会保!险经办机《构作出书面支付【决定之日起计算 ! ,     【第三:十三条 《 职工、失业—人,员按照本条例—第二十九《条规定转移失—。业保险?关,系的失业《保险基金不转—移失业人《员按照本条》。例第三十一条规【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!享受失业保险—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应当办理失业】保险基金转移—手续转移的基—金数额为按照统筹地!区,标准核定《的失业人员的失业】。。。保险:金总额的一点五【倍 《     【第,三十四条  跨【省、自治区、直辖】市转移失《。业保险关《系或者享受失—业保:险待:遇的:按照:国家有?关规定执行 !    》 ,符,合,失业保险《。。金领取?条,件但不具有本—省户籍的失》业人员要求》不在参保地按—月享受失业保险【待遇且不《转移失业保》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!保,险关系?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申请领取一次】性失:业保险金领取一【次性:失业:保险金的不再享受】按月:领取失?业保险金以及—其他失?业保险?待遇同时终止失【业保险关系一次【性失业保险》金标:准由省人民政府制】定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