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。 失:业保险关系转—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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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二十—九条: 失业人员领取】。失业保险金期间在】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!筹地区重《新就业并参加—失业保险的失业保】险,关系随本人转移【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!。。限与再次失业时【的领取期限合并【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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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职:。工、未领取失—业保险金的失业【人员在?本省行政区域内【。跨统筹地区》就业并参加》失业保险的失业【。保,险关:系随本人转移缴【费时间?累计计算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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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十条 —职工、?。失业人员按照—本条例第二十九条】规定转移失业—保险关系的应当凭】本人身份证明及【失业保险参保凭【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!经办:机构提出书面—转,移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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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入】。。地社会保险》经办机构《应当:在受理申请之日起】七个工作《日内进行审核对符】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!规定条件的向转出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发出同意接》收函:;对不符合本条【例第二十九条—规定条件的书—面说明理由并—告知申请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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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转出地社会保险!。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!同意接收函之日起】七个工作日内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!办机构?转移参保人员的失】业保险缴费》记录、缴《费工资?记录、享受待遇记录!等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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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转入:地社会?保险经办机》构应当在收》齐失业保险关系转】移,材料:之日起七《个,工作日内办结转移】手续并书面告知申】请,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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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》十,一条 户》籍在本?省行政区域内、统】。。筹地区外的失业【人员符合失业保【险金:领取条件《的可以选择在—统筹地?区或者户《籍所在地《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!择在户?籍所在地《享受失?。业,保险待遇的应—当办理失《业,保险关系转》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!按,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!行由户籍所》在地社会《保险经?办机构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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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二条: 失?业人:。员按:照本:条例第三十一条规】定选择在户籍所【在地享受失》业保险待遇的—应当在办理失—业,登记后凭本人—身份证明《、户籍证明、就业】失,业,登记凭证到》统筹地区社会保【险经:办机构开《具失业保险》关,系,转移凭?证,
! 失业人员在取得】失业:保险关系转移凭证】后,凭本人身份证明、】。失业保险关》系转:移凭证向户籍—所在地社会保险【经办机?构书:。面申:请享受?。失业保险待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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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户:籍所在地社会保【。险经办?机构:应当在受理申请【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!进行审核《对符合本条例—第,。三十一条规定条【。件的向?。统筹地区社》会保险经办机构【发出同意《接收函;对不符【。合,本,条例:第三十一《条规定条件的书面】说明:理由并告知申—。请,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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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统筹地—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应当在收到同意接】收,函之日起七个工【作日内向户籍所在】地社会保险》经办机构《转移参保人员的失】业,。保险缴费记》录、缴费《工资记录、享—受待遇记录等—材,料和失业保险基【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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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户?籍所:在地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?应,当在收齐失》业保险关系转移材】料和失业保险基金之!日起七个《工作日内《办结转?移手续并作出书面支!付决定?送,达申请人次月起【发放失业《保险金失业保险【金,领,取期:限自户籍所在地【社,。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!书面支付决定之日起!计,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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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三条 职工【、,。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!第二十九条规定【转移失?业,保,险关系的失业保险基!金不转移失》业人员按照本条【例第三十一条—规定选择在户籍所】在地享受失业保险】待,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!构应当办理》失,业保险基金转—移手续?转移的基金数—额为:按照统筹地区标准】核定的失业人员的失!业保险金总额—的一点五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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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四条: , 跨省、自治区【、直辖市《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!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!的,按,照国:家有关?规定执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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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符合《失,业保险金《领取条件《但不具?有本省户籍的失业】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!按,月享受失《业保险待遇且不【转移失业《保险:。关系的可以》向失业?保,险关系?所在地社会保险【经办机?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!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!失,业,保险金的不再享【受按月领取失业【保险金以及其他【失业保险待遇同【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!一次性失业》。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!政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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