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,失业保险关系转移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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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二十九条 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!险金期间《在本省行《政区域?内跨:。统筹地?。区重新就业并—。参加失?业保险的失业—保险关系随本—人转移转《移前的尚未领取【期限与再次失—业时的领取》期限合并《计算:
】 , 职工、未领取【失业保险金的—失业人员在本省【行政区?域内跨统筹地区【就业并参加失业【保险的失业保险【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!时间累计计算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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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:十条 职工、【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!第,二十:九条规定转》移失业保险关系【的,应当凭本人身份证】。明,及失业保《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!社会保险经办机【。构提出?书面转?移,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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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转入地社—会,保险经办机构应当】在受理申请之日【。起七个工《作日:内进行审核对—。。符合本条例第二十】九条规定《条件的向《转出地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发《出同意接收函—;对不符《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!规定条件的书—面,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!。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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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转出地社】会保险经办机—构应当在收到同【意接收函《之日起?七个工作日内向【。转,入地社会保险—经办机构转移参保】。人员的失业保险缴】费记:录、缴费工》资记录、享》受待:遇记录等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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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入地!社,会保险经办》机构应当《在收:齐,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!料之日起七个工【作日内办结转—移手续并书》面告知?申,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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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—十一条 户—籍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内、统?筹地区外的失业【人员符合失业保险】金领:取条件?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!区或者户籍所在【地享受失业保险【待遇选择在》户籍所在地享受失】业保险待遇的—应当办?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!手续失业《保险待?遇按:照户籍所在地—标,准执行由《户籍所在地社—会保险?经办机?构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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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二—。条 失业》人员按照本条例【第三十一条》规定选择《在户籍所《在,地享受失业保—险待遇的应当—在,办理失业登》。。记后凭本人身—份证:明、户籍证明、就】业失业登记凭证【到统筹地区社—会保险?经办:机构开具《失业保险关系转【移,。凭证
! 失业人员【在取得失《业,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后!凭本人身《。份,证明、?失业保险关系—转移:凭证向户《。籍所:在,地社会?保险经办《机构书面申请—享受失?业保险?待遇
】 : 户籍所在—地社会保《险经:办机构应当在受理】申请之日起七—个工作日内进—行审:核对:符,合本条?例第三?十一条规定条件【的向统筹地区—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发出同意接收函;!。对不符合本条例【第,。三十一?条规定条件的—书面说?明理由并《告知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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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统筹地《区社会保险》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!同意接收函之日起】七个工作日内向户】籍所在?地社会保险经办机】构,转移参保人员—。。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!、,缴费工资记录、享】受待遇?记录等材料和失业】。保险基金《
】。 :户籍所在地社—会保险?经办机?构应当在《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!移,材料:和失业保《险基金之日》起七: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!手续并作《。出,。书面支?付决定送《达申请?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!险金失业保》险金领取期》限自户籍所在地社会!保险经办机构—作出书面支付决定之!。日起计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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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十三条》 职工、失—业人员按照本条例第!二十九条规定—转移失业保险关【系的失业《保险基金不转移失】业人:员按照本条例—第三十?一条规定选择在户】籍所:在地享受失》业保险待遇的社【会,保险经办机构应当】。办理失业《。保险基金转移手【续转移?的基金数额》为按照统筹地—。区标准核定的失业】人员的失《业保险金总额的【一点五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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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《四条 ? 跨省?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】转移失业保》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!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!有关规?定执行?
【 符合》失业:保险金领取条件但】不具有本省户—。籍的失业《人员要求不在参【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!险待遇且不转移失】业保险关系的可【以向失业保险关系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】办机构申请》领取一次性》失业保险金》领取一?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!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!保险金以及其他失】业保险待遇同时终】止失:业保险关系一次【性,失业保险金》标准:。由省人民政》府制定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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