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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四章【 失业保险关系转】。移 : , ,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九》条  失业人员领取!。失,业,保险金?期间在?本,。。省,行政区域内跨统筹】地区重新就业—并参加失业保险【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!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!领取期限与再次失】业时的领取期限【合并计算 —     职!工、未?领,取,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!员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跨统筹地—区就业并《。参加失业保险的【失业保险关系随本】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!计算 》    — 第三?十条  职工、失业!人员按照本条例第】二,十九条规定转移【失业保险关系的应】当凭本人《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!参保凭证向》转,入地社会保险—经办:机,构提出书面转移申】请 ?     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:应当在受《理申请之日》起七:个工作日内》进行审?核对符合本条例第】。二十九条《规定条件的》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!办机:构发出?同,意,接收函;对》不,符合本?条例第二十九条【。规定条件的书面【说,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! :。     】。转出地社《会保险经办机构【应当在收到》同意接收函之日【起,七个:工作日内向转入【地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转移》。参保人员《的失业保险缴费记】录、缴费工》资记录、享受待遇记!录,等材:料 : 《     转—入,。地社会保险》经办机构应当在【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!移材料之日》起七个工作》日内办结转移手【续,并,书面告知申》请人: ,  —   ?第三十?一条 ? 户籍在本省行政】区域内、统筹地区】外的失业人员符【。合失业保险金—领取条件《的可以选择在—统筹地区《或者户籍所在地【享受失业《保险:待,遇选择在户籍—所在地享受失业保】险待遇的应当—办理失业保险关【系转移?手续失业保险—。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!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!地社会保险经—办,机构支付 — 《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二条  》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!第三十一条规定【选择:在,户籍:所在地享受失—业保险待遇的应当】在办理?失业登记《后凭本人身份证【明、户籍证明—、就业失业》登记凭证到》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!办机:构开:。具失:业保险关系转—移凭证 《 :     失业!人员在取得》失业保险关系转【移凭证后凭本人身份!证明、?失业保险《关系转?移凭:证向户籍所在—地,社会保险经》办机构书面申请享受!失业保险待遇 !    — 户籍所在地社【会保险经《办机构?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!起七个工《作日内进行审核对】符合本条例》第,。三十一条规定—条,件的向统《。筹地区社会保险【经办机构《发,出同意?接收函;对不符【合本:条例第?。三十:一条规定《条,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!告知:申请人 《。    】 统筹地区》社,会保险经办》机构应当在》收到:同意接收函》之日起七个工作【日内向户籍所在【地社会?保,险经办机构》转移参保人员—的失业保险缴费记】录、缴费《。工资记录、享受待】遇记录等材料和失】业保险?基金 》     户】籍所在地社》会保险经办机构应】当在收齐失业保【险关系转移材料【和失业保险基—金之日起七》个工作日《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作!出,。书面:支付决定《送达申请人》次月:起发放失《业保险金失》业保险金领》取期限自户籍所在地!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作:出书面支付决—定之日?。起计算 》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三—条 : 职工、失业人【员按照?本条例?。第二十九条规定转】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!业,保险基?金不转移失业人【员按照?本条例第三十一条】规定选择在户籍所】在地享受失业保【。险待遇的社会保【险经办机构》应当: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!移,手,续转移的基》。金数额为按》照统筹?地区标准核定的失业!人员的失业保—险金总?额的:一,点五倍 】  : ,  第三十四条  !跨省、?自治区、直辖—市转移失业》保险关系或者享受】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!国家有关《规定执行 》 ?     符合失!业保险金领取条【件但:不具有本省户籍【。。的,失业人员要求不在】参保地按月享受失】业保险待遇且不【转移失业保险—关系的可《以向失业保》险关系所在地—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申请领取一次性】。失,业,保险金领取》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!不,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!保,险金以及其他失【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!失业保?险关系一《次性:失业保险金标—准由:省人民政《府制定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