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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失业保险待遇— 】    第》。十四条  在法定劳!动年龄内、》。有劳动能力、有【就业意?愿、处于《无,业状态的人员可【以到公共就业服务】机构依法《办理失业登记 】。     】劳,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!记时应当《如实填写失》业登记申《请,表,并,。提供本人身份—证件和证明原身份】的有:关证明以及与原单】。位解:除或者终止劳动【关系的证明 】 :     第十【五条  失业—人,员同时?符合下列条件的【可以:。。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!照规定?。享受其?他失业保险待遇【 《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(《一)失业前用人单】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!业保:险,费累计满一年—或者不满《一年但本人有失业】保险金领取期限的】; 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(二)《非因本?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!    !。 , ,   ?(三)已经办理【失业登记并有求职】要,求的: 》    《 ,第十六条  非【。因本人意愿中断【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! ?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一)】依照中华人》民共和?国劳动合同法第【四十四条第》一,。项、:第四:项、第五《项规定终止劳动合】同的;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》)用人单位》依照中华《。人民:共和国劳动》合同法?第三十?九条:、第四十条、—第四十一条规定【解除劳动合同的【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《用人单位依照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】动,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!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!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!协商一致解除—劳动合同的; 】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(》。四,),用人单位提》出解除?聘用合?同或:者被用人单位辞退、!除名、开除的; 】 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五)劳动!者本人依《照中华?。人,民共和国劳》动合同法第三十八】条规定解除劳—。动合同的; 【 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六》)法律、《法规、?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!。 —    第十七条 ! 失业人员缴费【时间一至四年的每】满一年失业保险金】领取期限为一个【月;四年《以,上的:超过四年的部—分每满?半年失业《保险金领取》期限增加一个月失】业保险金领取期限】最长为二十四个月】 ?     第】十八条  失—业人员领取》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!业并参加失业保【。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!算;再次失业的失业!保,险金领取期限与【前次失业应当—领取而尚未》领取的期限》合,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!十四个?月, :     失!业人员未领取失业】保险金的原》缴,费时间予以保留【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!保险的缴费时间累】计计算 !    已经参加失!业保险的国》有和:县以上集体》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!固定工在当》地实施失业保险【制度:前按照国家规—定计算的连续—工龄视同《缴,费时间 】     第十九】条  失业保险【金由社会保险经办】机构按照失业—。保险关系所在地级】以上市最低》工资标准的百—分之八十按》月计发?。省人民?政府根据国》家规定可以结合居民!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!数变动情况适当【调整失业保险—金标准 !    失业—。保险金标准不得【低,于当地城《市居民最低生活【保障标准 —    【 ,第二十条  失业】人员在?领取失业保》险金: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!。贴标准?。。为本人失业前十【二个月平《均缴费工资的—。百分:之十五?不足十?二,个,月,的按照实《际月数的平》均缴费工资计算【领取期限《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!职补贴随失业保【险金按月发放 】 , ,     失【业人员?。。在领取?失业保险金期间【达到法定退休年【龄的:。从,。次月开?始,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!     !。第二:十一:条  女性》失业人员在领取【失业保险《金期间生育的可【以向失?业保险关系所—在地社会《保险:经办机构申》请,一次性加发失业保】险金标准为生—育当月本人》失,业保险金的三倍 ! : :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二条  失业人【员在失?业保险?金领取?期限未满前》重,新就业?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!。劳动合同并参加失】业保:险满三个月的—可以向原失业保【险金领取《地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申《请一:次性领?取已经核定而—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!。失业保?险金不足一个—。月,的部分按照》一个月?计算并相《应计算为领》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!取期限与《再次失业时的领取】期限合并计算— : :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三条  失业人员!在,失,业保险?金领取期《限未满?前开办企业》、民办非企》。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!经营的?凭营业执《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!。税证明可以向原失】业保险金领》取地社会保》险经办?机构申请一次—性领取?已经核定而尚未【领取:期,。限的失业保险金【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!限 《 ,   《  第?二十四条  失业人!员领取失业》保,险金期间在失业【保险关系《所,在地:参加职?工基本医疗》保险享受基本医【疗保险待遇 】。。 : ,    失业人员应!当缴纳的《基本医疗保》险,费从失业保险关系】所在:地失业?保险基金中》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!医,疗保险费 【     第二!十,五条  失》业人员在领》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!亡的其遗《属,可以一次性领—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!金以及当月尚未领】取的:失,业保险金 —    【 丧葬?补助:金按照失业人员死】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!在地级以《上市上年度在—岗职: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!计发抚恤金按照失】业人员死亡时失业】保险关系《所在地级以上市上】。年度在岗职》工,月平均工资的—。六倍:计发 —     失【业,人,员的遗属应当在【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!到宣告失业人员【死亡判决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凭!本人身?份证:明、与?失业人员的关系【证明和?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!到社会?保险经办机》。构办理领《取丧葬补助》金、抚恤《金和失业《保险金的《。手续:  【。。   失《业人员死亡》同时符合领》取失业?保险丧葬补助金【、基本养老保险丧葬!补助金和《工伤保险丧葬补助】金条件的其遗—属只:能选择领《取其中的一项 】 :。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六条  参加】失业保险的失—业人员可以》。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!定享受免费的—。。职,业介绍和《减免费的职业培训】 : ?。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。七条  失业人员】领取失业保险金【。期间在本《省参加职业技能鉴】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!职业资格证》书后可以领取职【业技能鉴定补贴失】。业人员在每一次【领取失?业保险金期间—领取职业技能—鉴定补?贴的次?数不超过两次 【 》   ? 失业人员申—请领取职业技—。。能鉴定补贴的应【当在证书《颁发之日《起,九十日?内,向失:业保险关《系所在地社》会保险?经办机构《提出超过时限申请的!不予受理《。 :     职!业技能鉴定补贴【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!能鉴定?费同:一次职业技能鉴定】已经享受就业专项】资金、农村劳动【力培训转《移就业补贴》。资金等财《政性资金《补贴的不再享受【本条规定的补—贴 : ?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八条  失—业人: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!期间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停【止领:取失业保险金—并同时停止》享受其他失》业保:险待遇 !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重新就业的】; ? 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二)—应征服兵役的;【 ?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三)移居】境外的; 【。 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(四—)按月享受基本养】老保险待遇的;【   】 ,。 ,    (五)无】正当理由累计三次】拒不接?受当地人民》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!构介绍的适当工【作或者提供的—培训的 — ?    失业—人员在领取失业【保,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!执行:或,。者,。被强制隔离》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!。保险金其《失业保?险金:领取期?间中:。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!后失业人员可以【继续申领失业保险】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