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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 失业保险待遇【 , 【  :  第十四条  在!法定:劳动年龄《内、有劳动能力【、有就?业意愿、《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!可以到公共就—业服务机构》依法办理失业登【记 》。   《 , 劳动者申请办【。理失:业登记时应》当如实填《写失业登《记申请表并提供本】人,身份证件和证明原】身份的?有关证明以及与【原,单位:解除或?者终止劳动》关系的证明 】。 ,。     第十】五条: , 失业?人员同时符合下列】条件:的可以领取》失业保险金并按照】规定享受其他—失业保?险待遇 】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一)失?业前:用人单位和》本人已经缴》纳失:业保险费累计—满一:年或者不《满一年但本人有【失业保险《。。金领:取期:限的; 》。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非因《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!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已经—办理失业登记并【有求职要《求的:    ! 第十六条》  :非因本人意愿中断】。就,。业包括下列情形 】    】 ,。   ? (一)依照中【华人民共《和国劳动合同法第】四十四?条第一项、》第四项、第五—项规:定终止劳动合同【。的; ? ?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。二)用人单位依【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劳动合同—法第三十九》条、第四十条—、第四十一条规【定,解除劳动合同的; !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:)用人单位依照中华!人民共和《国劳动合同法第三】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!提出解除《劳动合同《并与劳动《。者协商?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!;   ! ,  :   ?(四)用人单位提出!解除聘用合》同或者被用人—单位:辞退、除名》、开:除的; —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?)劳动者《本,人依:照中华人民》共和:国劳:动合同法第三十【八条规定解除—劳,动,合同的; 》 :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六)法》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!的其他情形 】   》  第?十,七条  失业人员】缴费时间一》至四年的《每满:一年失业保险—金领:取期限为《一个月;四年以【上的:超过四?年的部分每》满半年失业保险金】领取期限增》加一个月失》业保险金领》取期限?最,长为二十四个月 】   【 , ,第十:八条  失业人员领!。取失业保险金后【重新就业并参—加,失业保险的缴费时】间重新计算;—再次失业的失—业保险?金,领取期限与前次【失业应当领取而【尚未领取的》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!超过二十四个—月   !  失业人员未领】。取失业保险金的【。原缴费时《间予以保留重新【就业并参加失—业保险的缴费—时间累计计算 【    】 已:经参:加失业保险的国【。有和县以上集体【所,。有制单位原》干部和固定》工在当?地实施失《。业,保险制度前按—。照国家规定》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!缴费时间《。  【   第十九条  !失业保险金由—社会保险经办—机构:。按照失业保险关【系所在地《。级以上市最低工资】标,准的百分《之,八十按月计发省人民!政府根?据国家规定可—以结合居《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!指数变?动情况?适当调整失业—保险金标准 【。 《  :  失业《保险金标准不得低】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!生,活保障标准 !     第二十!条  失业人员在】领,取失业保险》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!补贴标准为本人失】业前十二个月—平均缴费工》资的百分之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!。按照实际月数的【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!取期限最长不—超过六?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!保险金?。按月发放 【。    — 失业人员在—领取失业保》险,金期间达《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!次月开始不再发放】求,职补贴?  【  : 第二十一条  】女性失?业,人员在领取失业保】险金期?间生育?的可以向失》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!会保险经《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!发失业保险金标准】为生育当《月本人失《业保险?金的三倍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二条?。  失?。业人员在失业保【险,金,领取期?限未满?前重:。。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!。年以上劳《动,合同并参加失业【保险满三个月的【可,以向原失《业保险金领取地社】会保险经办机构申】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!定而尚未领取—期限一半的失业【保,险金不?。足一个月的部分【按,照,一个月计算并相应】计算为领取期—限,剩余的尚未》领,。取期限与再次—失业时的《领取期限合并—计,算 【    第》二,十三条?  失业人》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!期限未满《前开办企《业、民办非企—业单位或者从—事个体经营的—凭,营业执照《。或者登记证》书,及纳税证明可以【向原:失业保险金领—取地社会保险经【。办机构申请》一,。次,性领取已《经核定而尚未领取】期限的失《业保险?金,。并相:应计算为领》取期:。限 :   【  第?二十:四,条  失业人员领取!失业保险金》期,间在失业保》险关系所在》地参加职工基本【医疗:保,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!待遇  !   ?失业人?员应当缴纳的基本】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!险,关,系所在地《失,业,。保,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!缴,纳基本医疗》保险费 》 ?     第—二,十五条  失业人员!在领取?失业保险《金期间?。死亡的其《遗属可以一次性领】取丧葬补助》金和抚恤《金以及当月尚—未领取的《失业保险《金 :   【  丧葬补》助金按照《失业人员死亡时【失业保险关系所【在地级以《上市上年度》在,岗职工月平均工资】的三倍计发抚恤金】按照失业人》员死:亡时:。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!级以上?市上年度在岗—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!倍计:发,。 ,  —   失业》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!业人员?死亡或者《。收到宣告失》业人员死亡判决【书之日起六个月【内凭本人身份证【明、与失业人—员的关系证明和失】业人员的《死亡证明《到社会保险经办【机构办理领取丧【葬补助金、抚恤金】和失业保险金的手续!。    !。 失业人《员死亡同时符合领】取,失业保险丧葬补【助金、基《本养老保险丧葬补】助,金和工伤保险丧葬】补助金条件的其【遗属:只能选?择,领取其中的》一项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六】条  参加失业保】险的失?业人员可以按照省人!民政府的规》定享受免费》的,。职业介绍和减免费】的职业培训》 ?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七》条  失业人—员领取失业保险金】。期间:在,。本,省,参加职业技能鉴【定的在取得相应【国家职业资》。格证:书后可以《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!。贴失业人员》在每一?次领取失业保—险金期间领取职业】技能鉴定补》贴的次数不超过两】次   !  失业《人员申请领取职业技!能鉴定补贴》的应当在《证书颁发之日起九】十日内?。向失业保险关—系所在地《社会保险经办机【构提:出超过时《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!  —   职业技能鉴定!补贴:的,标准为?当次职业技能—鉴,。定费同一次职业技】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!专项:资,金、:。农村:劳动:力培训转移就业【补贴资金等财政【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!受本条规定的补【贴   !  第二十八—条  ?失业人员在领—取失业保险金—期间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停止领取失业—保,险,金并: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!业保险待遇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?)重新就业的—;, 》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二)应征!服兵役的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三—。)移:居境:外的; —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四)《按月享受基本—。养老:保险待遇的;— 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》(五)无正当—理由累计《。三次拒不接受当地】人民政府《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!绍的适当工作—或者提供的培训【的 ? , :     失—业人员在领取—。失,业保:。。险,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!行或者?被强制?隔离戒?毒的中断领取—失业保险《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!期间中断计算—中断原因《消,除后失业人员—可以: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