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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失!业保险待《遇,  ! ,  第十《四条  在法定劳】动年龄内《、有劳动能力、【有就业意《愿、: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!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!机构依法《办理失业登记 !     劳】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!。记时应当如实填写】失,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!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!原身份的有关—证明以及与原单【。位解除或《。者终止劳动》关系的证明 ! , , , ,  :。第十五条 》 失业人员同—。时符合下列条件的】可以领取失业保险】金并按?照规定享《受,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!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一)》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!人已:。经缴纳失业保—险费累计满一年【或者不满《一年但本人有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!的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二)非!因本人意愿中断【就业的?; : 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。 (三)已经办理】失业登记并有求【职要求的《 《 :    第十六条】 ,。 非因本人意愿【中断就业《包括下列情形 【  —  :   ?  :(一)依照》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劳动合同法—。第四十四条》第一项?、第四项、第—五项规定终》。止劳动合同的;【 :。。 《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用人单位依—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劳动?合同法第三十九条】、第四十《。条、第四十》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!同的:; 《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三【)用:人单:位,依,照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劳动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】规定向劳动者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】并与劳动《者协商一致解—除劳动合同的;【 , : ?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四)用人单】位,提出解除聘》用合同或者被—用人单位辞》退,、除名、开除的; !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五)劳动者本人】依照中华《。人民共和国劳动【合同法第三十八条】规,定解除劳动合—同的; !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六)】法律、法规、—。规章规定《的其他情形》 —    《第,十,。七条  失业—人员缴费时间一【至,四年的每满一年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!为一个月;四年以上!的超过?四年:。。的部分每满半年【。失,业保:。险金领取期限—增加一?个月失业保》险,金领取期限》最长为二十》。四,个月  !   第十》八条  失业人员领!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!就业并?参加失业保险—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!;,再次失?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!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!领,取而尚未领取的期】限合并计算最—长不超过二十四【个,月 【    《失业人员未领取失】业保险金的原—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!新就业并参》加失业保险的缴【费时间累计》计算 【    《 已经参加失业保】险的国?有和县以上集体所】。有制单位原干—部和固定工》在当地实施失—业保险制度》前按:照国: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!龄视同缴费时间 !。   — , 第十九条  失】业保险?。金由:社,会,。保险经办机》构按照失《业保险?。关系所在地级—以上市最《低,工资标?准的百分之八十【按月计发《省人:民政府根据国家规】定可以结合居民基】本生活费用》价格:指数变?动情况?适当调整《失业保险金》标准: ?   》  :失业保险金标准不】得低于当《地城:市居民最《。低生:活保障标准 【 :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?条  失业人员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】期间可以《领取求职补贴—标准为本人》失业前十二个月平】均缴:费工资的《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!个月的按《照实际月《数的平均缴费工【资计:算领取期限最长【不超过六个》月求职补贴随—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!  【   失业人员在】领取失业保险—金期间达到法定退】休年龄的从次—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!补,贴 》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一《条  女性失业人员!在,。。领,取失业保险金—期间生育的》。可以向失业保险【关系所在地社会【保险经办机构申【请一次性加发失业】保险金标准》为生:育当月本人失业保】险金的?。三倍 】。  :  第二《十二条  失业人】员在失业《保险金?。领取期限《。未满前重《新,就业就业后签订一】年以上?劳,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!险满三?个月的?可以: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!地社会保《险经:办,机构申请一次—性领取已经核定【而尚未领取期限一】半的失业保险金不】足一:个月的部分按照一】个月:计算并?。相应:计算为领取期限剩】余的尚?未领取期《限与再次《。失,业时的领取期限【合并计算 —。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三》条,  失业人员在失业!保险金领取期限未】满前开办《企业、民办》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!个体: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!者登记证书及—纳税证明《可以向原失业—保险金领取》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申请一次性》领取已经核定—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!业保险金并》相,应,计算:为领取期限 —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。四条  失业人员领!取失业保险金期【间在失业《保险关?系,所在地参加》职工:基本医疗《保险享受基》本医疗保险》待遇 》     失】。业人员?应当缴纳的基—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!。保险关系《所在地?失业保险基金中支】付个:人不缴纳基本医【疗保险费《   】  第?二,十,五条  失》业人员在领取失业】保险金期间》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!次性领取丧葬补【。助金和抚恤金以【及当月尚《未领取的失业保险】金 《     丧】葬补助金按照失【业,人,员,。死亡时失《。业保险关系所在地】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!职,工月平均《工资:的,三,。。倍计发抚恤金按照】失,业人:员死亡时失业—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!。上市上?年度在岗职工月【平均工资的六—倍计发 !    失业—人员的遗属应当在】失业人员死亡或【者收:到宣告失业人员死】亡判决书之日起六】个月内凭《本,人身份证明、与【失业:人员的关系证—。明和失业人员的【。死亡证明到社会保】险经办机《构办:理领取丧葬补助金、!。抚恤金和失业—保险金?的手续 【     —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!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!补助:金、基本养》老保险丧葬补助金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!金条件的其遗属【只能选择领取其【中的一项《 》。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六条:。  参加失业保【险的失?业人员可以按—照省人民政府的【。规定享受《免费的职业介绍【和减免费《的职业培训 【 《  :  第二十七条 】 失业人员》领取失业保险金期】间在本?省参加职业技—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!国家职业资格—证书后可以领取职】业,技能鉴定补贴失业】人员:在每一次领取—失业:保险金期间领—取职:。业技能鉴《定,补贴的次数》不超过两次 — ,   —  失业《人员申请《领取职业技能—鉴定补?贴的应当在证书颁】发之:日起九?十日内向失业保险关!系所在地社》会,保险经办机构提出】超过:。时限申?请的不予受理 】 《    职业技【能鉴定补贴》的标准为《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!。同一:次职业技《能鉴定已经享受【就业专?项,资金、农村劳动力】培训转?移就:业补:贴资:金等财政性资金补】贴,的不:再,享受本?条规定的补贴— : , ?    《第二:十八:。条  失业人员【。在领取失业保—险金期间有下列情】形,。之一的?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!并,同时:停止享受其》他,失业保险待遇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重新就业!的; — 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二:)应征服兵役的; !     ! ,   (三)移【居境:外的;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四)《按,月享受基《本养老保险待遇的】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五)无正当!理由累?计三次拒不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!定,部门:或者机构介绍的适】当工作?或者提供的培训【的   !  失业人员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!间被判?刑收监执行或—者被强?制隔离戒《毒的中断领取失业】保险金其《失业保险金》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!断,原因消除后失业人】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!保险金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