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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》。失业保险基金—
【
?。 第七条 失】业保险基金》由下列各项》构成
! — (一)失业保险】费;
! (】二)失?业,保险基金的利—息;
!。 (三!。)滞纳金;
【
】 (四—)财:政补贴;
】
— (五)依法!纳入失业保险基【金的其?他资金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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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八条 《。用人单位以应—当参加失业保险【的,职工的缴《费工资之和为基数】按,照国家和省》规定的?。费率缴纳失》业保险费
【
? 职工以【。本人工资为基数【按,照国:家和省规定的费【率缴:纳失业保险费
】
,
职工!缴费工资《不得低于《失业保?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!市最低工资标准本】人工:资高于失《业保险关《系所在地级》以上市?上年度?在岗:职工月平均》工资三倍的以失业】保险关系所在地【级以上市上》。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!工资:的三倍为《基数计算缴费—
【 , 第?九条: 省人民政府【根据国家规定—可以结?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!形势、失业》人员数?量、失业保险—基金数额等情况合】理调整失业保—险费的?费率
—
,
统筹地区!人民政?府可以?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!定实行浮动》。费率对?。稳定就业《的用人单位》适当下调费率
!
? 第十—条 用人单—位应当?自行申报、》按时足额缴纳失【业保险?费职工应当缴纳【的失业?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!扣代缴
—
,
》。 社会保《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!。法按时足额征—收失业保《险费并提供失业保】险缴费记录》供,用人单位《和,职工免费查询—
! 第十一条》。 用人单位—破产、解散的管【理人、?清算组应当通知【统,筹地区社会保险【。费征收?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!机构并依法清偿失业!保,险,费及其?利息、滞纳》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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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用人单位分【立、合并的承继单】。。位享有?原用人?。单位的失业保—险权利?并,承担:相应义务《
【 第十二—条, :。失业保险基》金用于下列》支出
】 (!一)失业保险金;】。
,。。
《
: 》 (二)失业人员!领取失业保险金【期,间的职工基本医疗】保险费;《
:
— (三)!失业人员在领—取失业保《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!属领取的丧葬补【助金和抚《恤金;?
】。 《 :(四)失业》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!。期间的求职》补贴和接受职业介】绍、职业培训—的补贴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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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【)省人民政府按照国!。家有:关规定批准的职业】技能鉴定补贴等【预,防失业、《促进就?。业支出;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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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?六)国?。务院规定或》者,批准的与失》业保险有关》的,其,他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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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三条 失业保险!基金应?当列入预算》管理
《
社!会保险费《征收机构、》社,会保险经《办机构所需经费列】。入预算由财政—拨,付,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!中提取?任何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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