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失!业保险基金
!
》 ?第,七条 失业—保险基金由下列各】项构成
【
?。 (】一)失业保险—费;
《
— : ? (二)失》业保险基金的利息;!
《
】 (三)滞纳【金,。;
:
— : (—四)财政补》贴;
《
】 , (五)依法纳!入失业?保险:基,金的:其他资金《
! ,第八条 》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!失业保险的》职,工的缴?费工:资之和为《基数按照国家—和省规定《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!费
》
《 职工以》本人工资为基数【按,照国家和省规—定的费率缴纳失【业保险费
】
? 职工缴—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!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!上市最?低工:资标准本《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!关系所在地级以上】市上年?度在:岗职工月平》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!保险关系所在地级】以上市上年度—在岗职工月平均【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!算缴费
! , 第九条 省!人民政府根据—国家规定可以结合本!省经:济社会发展》形势:、失业人员数—量、失业保险基金】数额等情《况合理调整》失,业,保险费的费》率
?
?
, : , 统筹地区》人民政府可》以按:照省人民政府的【规定实?行浮动费《。率对稳定《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!下调费率
!
第十【条 用人单位应】当自行申报、按时】足额缴纳失业保险】费职:工应当缴《纳的失业保险费由】用人:单位代?扣代缴
《
《
社会【保险费征收机—构应当?。依法按?时足额征收失—业,保险费并提供—失业:保险缴费记录—供用人单位和—职工免?费查询
》
?
? 第十一条 】用人:单位:破产、解散》的,管,理人:、清算组应当通【知,统筹地区社》会保险费征收—机构: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!。并依法清《偿,失业保险费及其利】息、滞纳金
【
【 用人单位分立【、合并的承继单位】享有原用人单位的】失业保险权利—并承担相应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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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二条 失业!保险基金用于下【列支出
【
:。 《 ? (一)失》业保险金;
!
— (二—)失业人员领取失业!保险金期间的职【工基本?医疗保?险费;
》
! : (三)失》业人员在领取失【业保险金《期,间死亡的其遗—属领取的丧葬补【助金和抚恤》金;
】 》 (四)失业】人员领取失》业保险金《。期间的求职》补贴:和接受职业介绍、】职,业培训?的补贴;
》
《
,。 ? (五【。)省人民《政府按照国家有【关规:。定批准的《职业技能《鉴定:补贴等预防失业、促!进就业支出;—
,
:
? 】(,六)国务院规定或者!批准的与失业保【险,有关的其他费用
!
《 第十三条 ! 失业保《险基金应当》列,入预算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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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社,会保险费征收机构、!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!需经费列《。入预算由《财政拨?付不得从失业—保,险,。基金中?提取任何费用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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