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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【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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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一条 为了!保障:失业人?员的基本《生活预?防失业促进》就业根据中华—人,民共:和国社会《保险:法等有关法律、法规!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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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条《 本省行政区域】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!当参:加失业保《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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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《)企业、《非参照公《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!位和社会《团,。体、民?办非企业单位、基】金会、律师》事务所、会》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!其职工;
!。
!(二:)与劳动《者建立劳动关系【的国家机关、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】的事业?单位和社会》团体及?与其建立劳》动关系的《劳,动者;
! — (三《),有非军籍职》工的军队、武警部】队所属用人》。单位及其非军籍【职工;
!。 ? , (》四,)有雇工的个体经】济组织及其雇—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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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【五)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规定的其他】单位和人员》
— 前》款所列单位》以下统称用人单【位;前款所》列人员以下统—称职工
!。 第三条 】 用人单位》和职工?应当:在用人?单位注册登记地参】加失业保险依法【。按月缴纳失业保【险费
《
】第四:。条 :。 县级以上人—。民政府应当依法【保证失业《保险基金的征集和】失业保险待遇的【支,付在失业保险基【金出现支《。。付不足时给予补贴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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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失业保险基金、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】国,家规定不计征税、】费
】 ?第五条 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!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!政区域的失业—保险管理工作其【他有关?部门在各自的职责】范围内负责》有关的失业》保险工作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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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保!险费征收机构负【责失业保险费的征】收,。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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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社会保险经【办机构应当依照国】家,和省的?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!险,。事务建立、健—全失业?保险业务《、财务、《安,。全和:风险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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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条 失业!保险基金《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!行,省级统筹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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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实行省《级统筹前失》业保险基《金,由,各地级?以上:市统:筹各统筹地区应【当按照省《人民政府《。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!调剂:金用于失《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!时的调剂和省人民】政府批准的预—。防失业、促进就业支!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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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各,统,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!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!金不敷使用时由【省,级调:剂金:调剂、?地方财?政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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