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—章,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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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一条 为了保障失!业,人员的?基,本生活预防失—业促:进就业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社会保险法等—有,关法:律、法规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】本,条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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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! 本省行》政区域内下列单位】和,人员应当参》加失业保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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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一)》企业、非参照公务员!。法管理的事业单位】。和社会团体、—。民办非企业单—位、基金会、律师】事务所、会计师事】务所等组织及其职】工;
】 《。 (二)【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!系的国家机关—、参照公《务员法管理的事【业单位和社会—团体及与其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!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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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三—)有非军籍职工【的军队、武》警,部队:所属用人单位及【其非军?籍职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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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四—)有雇工的个体【经济:。组织及其《。。雇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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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? (《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规定的其他单位】和人员
【
前款所!列单位以下》。统称:。用人单位;前—款所列人员》以下统称职》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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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! 用?人,单位和职《工应当在用人单位】注册登?记地参?加失业保《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!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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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四条 —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!失业保?险基:金的征集和失—业,保险待遇的支付【在失业保险基—金出现?支付:不,足时:给予补贴
【
? 《。失,。业保险基金、失业】保,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!不,计征:税、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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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。第五条 》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社会【保险: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!。区域的失业保—险管理工作》其他有关部门在【各自:的职责?范围内负《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!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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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社会保》险,。费征:收,。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!的征收工《作
】 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应当【依照国家和省的规】定具体承办失—业保险?事务建立、健全【失业保险业务、财务!、安全和风险—管,理,制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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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:第,六条 失业保【险基金按照国家【规定逐步实行省【级统筹
】
实—行省级统筹前失业】保险基金由》各地级以上》市统筹各统》筹,地区应当《按照省?人民政?。府规定的比例—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!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!用时的调剂和—省人:民,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!、,促进就业支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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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—统筹地?区按时足额上缴调】剂金后?失,。。业保险基金不敷使】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!。剂、:地,方财政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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