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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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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一条 》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!的基本生活预防失】业促进就《业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社会《保险法等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结合本—省实际制定本条例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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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条 】本省行政《区域内?下列单位和人员【应当参加《失业:。保险
》
【 (一)【企业、?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!的,事业单位和》。社会团体、民—办非:企业单?位,、基金会、律师事】务所:、,会,计师事务所等组【织及其职工;
】
《 (!二)与劳《动者建?立劳动关系的国【家机关、《。参照公务员法—管理:的事业单位和—社会团体及与其【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!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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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—三)有?非军籍职工的军【队、武警部队所属】用人单位及其非【军籍职工;》
】 : : (四《)有:雇工的?个体经济《组织及其雇工;
】
》 : (【五):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!。和人员?
》
, 前款所列单!位以下?统称用?人单位?;前款所列人员以】下统称职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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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条— 用人单位—和职工应当在用【人单位注册》登记地参《加失业保《险依:法按月缴《纳,失业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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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四,条 ?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!当,依,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!的征集和失业保险】待遇的支《付在失?业保险基金出—现支付不足》时给予?补贴
】 失》业保险基金、失业】保险待遇《按照:国家规定不》计征税?、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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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—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】负责本行《政区域的失业保险】管理工作其》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!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!的失业保险工作【
《。
—社会保险《费征:收,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!的,征收工作
】
?。 , , 社会保险经—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!和省的规《。定具体承办失业保】险事务?建立、健全失业【保险业?务、财务、安全和风!险管理制度》
— , 第六条 【。 ,失业保险《基金按照国》家规定逐步实行省】级统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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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实行省级》统筹前?失业保险基》金由: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!。统筹地区《应当按照《省人:民政:府规:定的比例向省—上缴调剂金》用,于失业保《险基金不敷使用时】。的调剂和省人民政】府批准的预防—失业、促进就—业支:出
《
》 各统《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!调剂:金后失业《。保险基金不敷使【用时由省级调—剂金:调剂、地《方财政?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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