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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:第三章 工伤保【险基金 》   】。  第十四条  】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!。 《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一)单位】缴纳的工伤保险【费;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工伤保》险基:金的银行存款利息】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滞纳金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四)地方财》政,补贴:; 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五)】法,律、法规规定的【。。其他收?入 《。     第十!五条  工伤保【险费由单位按所属】全部被保险人上【年,度月平均工》资总额 《 ,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【。统计口径)的千分】之五至千分之—十五逐月《。缴纳:具体比例由社—会保险?。部门和?财政:部门根据差别费率原!则按不同行业—的危险程度和工【。伤事故发生频—率,测定报?。同级人民政府批准】执行 —。 :    工伤保【险可以实行浮—动费率社《会保险部门根据单位!一定时期内的工伤】事故率、收支率【以及其他《评估标准《适度:调整其费率以鼓励单!位搞好安《全生:产   !  工伤保》险费由单《。位承担被《保险人?不缴纳工伤保险【费 ?。    【。。 ,第十六条  —单位缴纳《工伤保?险,费,按财税部门规定【。。的渠道列支 —     !第十七条  单【位应缴纳的》工伤保?险费由开户银行【凭社会保险》部门开具的托—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!。单位不得拒付城镇个!体经:济组织可直》。接,向社会保险部门【或其:委托的部门》缴纳 《     第!十八条  单位【在,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!成立后的三十—日内必须《向社会保险部门【办理:申报手?续,;单:位,变,更、终?止(:撤销)?时必须自变》更、注销登记之【日起十五日》内,向社会保险部—门,办理变更、终—结,工伤保险关系手【。续  】   第十》九条  存入—银行:的工伤保险基—金按同期城乡居民】储蓄存款利》率计息?利,息全部?转入工伤《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!。金,管理办法按》国家规定执》行,专款专用各》级人民政府、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挪用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!条  ?工伤保险基金以【市级为单位》核算在实行市级核算!前县级核算单位【按工伤保《险基金征收总额【的百分之十五上【。。缴调:剂金其中百》分之九交市》百,分之六交省》。;已实行《市级核?算的按工伤》保险基金征收总额】的百:分之六上缴省调剂】金用于重大事故和】伤残人员异地—安置 —  ?   第二》十,。一,条  单《位分立、合并(兼并!)、破?产、终止或因其他原!因中:止经营清产核资时】清算人、单位—应分别通知单—位,所,在地的社会》保险部?门欠缴?的社会?工伤保险费按工【资同等顺序》清偿 —   《  分立、合并(兼!。。并):单位:要承担被分立、被】合并(被兼并—)单位的《工伤保险债务及其】工伤人员的管理工作! ?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二条 ! 社会保险部—门按当年工伤保【险费征收总额的一】定比例提取》工伤:预防:费用于工伤预—防宣传、教育和安全!生产奖励工伤保【险结存基《金的一定比例用于】医疗:康复和职《业康:复事业具体比例由】省人民政府》确定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