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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工伤保!险范围和劳》动能力鉴定
【
】 , 第七条 被保险!人因下列情》况之一负《伤、致残《疾或:死亡的可以享—受工伤保险待遇【
! (一)】工,作时间在本》单,位从:事日常生《产,、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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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)】从,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!作;
【
? , (三)】经单位同意从事【与,本单位工《作有关的科》。学研究及试》验、发明创造或技】术改造;
》
?
,
—。 (四)在紧】。急情况下《未经单位领导—指定而从事有—益,于本单位的工—作或:进行抢险救灾、【救人等?维护国家、》社会和?人,民群众利《益的行?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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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在】本单位从《事某种专业性—工作而引《起职业病(》符合卫生部公—。布的:有关:职业病规定)达到评!残等级?;
?。
】 , (六)在上】下,。班时间及必》经路线上《发生非本《人主要?责任的交通事—故或遭受不可—抗拒的意外伤害;】
,
《
—。 ?(七)因公外—出,期,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!任的交通《事故或其他意外【。伤害以及因》意外:事故失?踪;
?
《
? , ? (八)驾驶员】工作期间发生—交通意外《事故;?
》
!(九)在《执行本单位安排【的生:产,工作任务中》因突发疾病而造成】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!能力;
》
《 : 《 , (十)经劳动能力!鉴定机?构,鉴定:确,认为因?工致残旧《伤复发被保险人因】前款以外的情—况负伤、致残疾【或,。死亡经市(地级市下!同)以上社会保险部!门确认符《合国家?。有关规定《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!因工:死亡享受工》伤保险?待遇:
?
第八!条 被保险人【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!、致残疾或死亡的不!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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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一)因!工负伤?后本人故《意加重伤情或无理】拒,绝接受医院检—查治疗;
》。
! (二)【由于本?人违法行为或—故意行为(》如,自杀:、自残、斗》殴、酗?酒、酒后开》车、蓄意违》章等)或无证驾驶船!舶、机?动,车辆;
》
》 , (【三)经?人民法院《依法判?决认定为犯》罪
【 第九—条 被保险人发】生,工,伤事故或患职—业病单位在》向安全生产行—政,管理部?门报告的同时要报告!同级社会保险部门】并在发?生工伤事故或者确】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!十五日内报》送工伤报告书逾【期不报告的由单【位负责按《本条例规《定的待遇标》准支付工伤》费用社?会保险部门对事故】和被保险人伤亡【情况进行调查时【有关单位应积极【配合如实反映情况】
【 第《十条 ? ,被保险人因工—负伤或患《职业病医疗终结期和!工伤残疾评定—标准按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《。执行
》。
【第十一?条 :。 残疾等《级分为十级一级【至四级为完全丧【失劳动能力》五级至六级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!力七级至十》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!力
! 第十二条 单!位申:领工:。伤保险?待遇的?有效期为一年被保险!人因工伤残、—患病的自鉴定结论通!知送达单位之日【。起计算;被保险人】因,工死亡、失踪的自】单位知道被保险人】因工:死亡或失踪之日【起计算?单位未在有效期【内申请的由单位负责!支付工伤《保险待遇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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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三条】 县?级以上(含县级)人!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!鉴定:机,构由劳动《、社会保险、卫生】、,人事、工会的主【管人员组《成劳动能力鉴—定机构?负责劳动能力鉴【。定和残疾等级—评定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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