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。三章 建设与养护】
:
! 第八条 公路建!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!环,。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!。法律、?法规:按照:国家规?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!。省的有关规定进行】公路: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!家,有关规定《实行:法人:负责制度、》招标投?标制度?、工程?监理制度、合—同管理制度、—市场准入《。管,理,制度和工程质量【、工:。程造价监《督管理制度
】
第九!条 ?公路建设使用—。土地应当按》照,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!的规定办理
—
!公路建设《用地的土地》补偿费、安置—补助:费、地上《附着物和青苗—的补:。偿费等费用标准【按照省人民》政府的有关规—定执行具体》实施由工程》项目所在地人—民政府负责》各级人民《政府应当《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!额发:放,各项补偿费》用,不得截留或者挪作】他用并向被》。征用:单位或者村》民委员会张》榜公布?各项补偿费标准【。、总额等事项—
【 不《收费公路建设需要】。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!级,以上人民政府—依法予以划》拨
】 第十条— 具备《施工条件的》公路建设项目由【公路:建设项目《法人按照国家和【。省的有关规定—。向有:管辖权的交通—主管部门提》出施工?申请经?批准后方可施—工,
,
:。
【第十一条 公【。路的安全《。设施、标志、标线】。和绿化工程养护【配套设施及》其用地按《照国家?公路工?程技术标准实施【并与:公路工程同期建设超!出技术标准或者【要求增?加项目的由提出【单位提供土地和建】设、养护资金
】
】第十二条《 收费公路交【通标志、标线—的设置、维护由收】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!责
:。
》 ? 不收费公路交通】。标志、标《线的设置《由,建设单位负责;其维!护和更?。新由该公路的养【护单位负《责
?
公!路标志、标》线,必须清晰、准确【、易于识别通行信息!应当提前提示重要的!通行:信息应当《重复提示
—
?
? 第?十三条? , 公: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!交工验收《和竣工验收两—。个阶段
》
公!路,建,设项目完工》后项: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!和省:有,。关规定?组织交?工验收;交工验收合!格的报?省人民政《府交通主管部门或】者其授权的交通主管!部门备案交》通主管部门在十五天!内未提出异议的项目!。。法人可以试运—营试运营期不得超过!。三年;试运》营期计入收费—。期限:
】 试运营期满前项!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!办理竣?工决算申报审批【工作政府审计、环】保等部?门应当及时组织【审计和?环保等单项》验收单项《。验收合格后项目【。法人应当《按照: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!申请竣?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!的方可正式运营
!
?
? 公?路建设项《目竣(交)工验【。收必须符合》国家规?定的:公,。路工程竣(交—)工验收标准
】
第!十四:。条 各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!部门:和有关监《。督,管理部门应当—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!管理维护《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!法查处?公路建设中的违法、!违规:行为
【。
, 任何—。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!设中违反法》律、法规的》行为以及《工程质量问题—有权向有关部—门投诉?。、检举、控》告,
》
第十【五,条 公路养护【应当执行国家和省】人民政?府交通主管部门规】。。定的技术《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!公,路良好的技术状【态公路?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!场实行管理和养护】相分离
【
—公,路路面养护》及,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!。需要封闭半幅路面】。的公路养护单位【或者经营《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!规定报?公路管理机》构,。批准后实施》公路管理《机构和公《安部门应当共同【做好施工现场的【车辆疏导工》作,;需要全封闭路面】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!。。公,安,部门共同发布通【告后实施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