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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建设!与养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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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公路!。建设应当执行国家】有关环境保护—和水土?保持:的法律、法规—按照:国家规定的》基本建设《程,序和省的有关—规定:进行公路建》。设项: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规定实行法人—负责制度、招标投】标制度、工程监理制!。度、合同管理制度】、市场准《入管理制度》和工程质量、—工程造价监督管【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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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九条 《。 公路建设使用【土地:应当: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!法规:的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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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公路建设》用地的土地补偿费】、,安置补助费、地【上附着物和青—苗的:补偿费?等费用标准按—照省:人民政府的有关规】定执行具《体实施?由工:程项目?所在地人民》政府负责各级—人民政府《应,当按照有关》规定: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补!偿费用不得截—留或者挪作》他用并向被征用单位!或者村民委员会张】榜公布各《项补偿费标准—、总额等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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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不:收费公?路建:。。。设需要使用国有土】地的:由,县,级,。以上人民《政府依法予以划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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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条 《具备施工条件的【公路建设项》目由公路建》设,。项目法人按照国家】和省的有关规定向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】管部门?提,出施工申请经批准后!方,可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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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一条 公!路的安全设》。施,、,标志:、标线和绿》化工程养护配套设】施,及其用地按照国家公!路工程技《术,标准实施并与公路工!程同:期建设超出》技术标准或者要【求增加项目的由【提出单位提供—土地:和,建设、养护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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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:十二条? , 收:费公路交通标—志、标线的设—置、维?护由收费公路经营管!理者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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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不收费公路】交通标志《、标线?的设:置由建设单位负责】;其维护和更—新,由该:公路的养护单位【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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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公路标志、【标线必须清晰、准确!、易于识别通—行信息应当提前【提示重要《的,通行信息应》当重复?提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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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第十三条 【公路建设项目验收】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!。验收两个阶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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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】。路建设项目完工后】项目法人《应,当按照国家和省【有,关规定组《织交工验收;交工验!收合格的报省人民政!。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!。其授权的《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!通主管部门在—十五天内未提—出异:议的项目法》人可以试运营试运营!期,不,得超过?三,年;试?运营期计入》收费:。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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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试运?营期满前项》目法人应《当,按照规定办理竣【工决:算申报审批工作【政府审计、环保等部!门应当及时》组织审计和环保等单!项验:收单项验收》合格:后项目法《人应:当按照管理权限及】有关规?定,申,请竣工验收竣工【验收合格《的方可正式运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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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公路建设—项目竣(交)工【验,收必须符合国—家规定的《公,。路工程竣(交)工验!收标准?
! 第十四条》 各级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!门和有关监督管理】部门应当加强公路】建设的监《督管理维护》公路建设市场—秩序依?法,查处公路建设中的违!法、违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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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对公:路建设中《违反法律、法—规的:行为以及工程质量】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!投诉、检举、—控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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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五条 【 公路养《。护,应,当执行国《家和省人《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!规定的?技术:规范: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!良好的技术状态【公路养护应当积极】推向市场实》行管理?和养护相分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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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】路路面养《护及有关交通设施】维修时需要封闭【半幅路面的公路养】护单位或者经营管】理者:应当按?。照有关规《定报公路管理机【。构批准?后实施?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!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!工现:场的车?辆疏导工作;需【要全封?闭路面?的,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!安部:门共同发布通—告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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