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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建,设与养护 ! ,  ?   第八条  】公,路建设应当执行国家!有,关环境保护和—水,。土保持的法》律、法规按》照国家规定的基【本建设程《序和:省的有关《规定:进行公路建》设项目应当按—照国家有《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!制,度、:招标投标制》度,、工程监《理制:度、:合同:。管理制度、市—场准入管理制度【和工程质量、工【程造价监督管理制度!  【   ?第九条  公路建设!使用土地《应当按?。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!规的规定办理— 《     —公路建设用》地的土地《补偿费、《安置补助费》、地上附《着物和青苗的补【偿费等费用标准按】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!规定执行具体实【施由工程《项目:所在地人民政府【负责各级人民政府】应当按照有关规【定按时足额发放【各项补偿费用—不得截留或者挪【作他用并向被征用】单位或?。者村民?委员会张榜公布各】项补偿费标准、总】额等事项 【    — 不收费公路建设需!要使用国有》土地的由县级以上】人,民政府依法》予以划拨《 :    【 第十条 》。 具备施工条—。件的公路建设—项目由公路建设项】目法人按《照国:家和省的有关规【。定向:有管辖权的交—。通主管部《门,提出施工申请经【批准后方可施工【 ? , :   ? 第十?一条  公路的【安全设施、标—志、标线和绿—化工程养护配套设】施及其用《地按:。照国家公路工程【技,术标准实施并与公路!工程同期建设超出技!术标准或者要求增加!项目的?由提出单位提供【。土地和建设、—。养护资金 !     第十二条!  收费公路交通】标志、标线的—设置、维护由收【费公路经营》。管理者负责 — 《   ? , 不收费《公路:交通标?。志、标?线的:设置:。由建设?单位负责;其维护】和更新?由,该,公路的养护单位负责!    ! 公:路标志、标线必【须,清,晰、准确《、易于识别通—。行信:息,应当提?前提示重要》的通行信息应—当重复提示 !。    》 第:。十三条  公路建设!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!收和竣?工验收两个阶段 】  —   公路建设项目!完工后项目法—。人应当按《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!组织:交,工验收;交工—验收合格的报省【人民政府交通—主管部门或者其【授权的交通主管部】门备:案交通?主管部门在》十五:天内未提出异议的】项目法人《可以试?。运,营试运营期不得【超过三年;试运【营期计入收费—期限 ?     !试运营期满前项【目法人应当按—照规定?办理:竣工:决算申报审批—。工作政府审计—、环保等部门应当】及时组织《审,计和环保等单项验收!单项验收合格后【项目法人应当按【。照管理权限》及有关规定》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!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!营,   】  :公路建设项目—竣(交)工验收【。必须符合《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!竣(交)工验收标】准 《 :     第十四】条  各《级,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!门和有关《监督管理部》门应当?加强公路建》设的监?。督管理维护公路【建设市场秩序—依法查处公》。路,建设中的违法、违规!行为 【     》。任何单位和个—人,对公路建设中违【反法律、法规—的,行,为以及工程》质量问题有权向有关!部门投诉、》检,举、控告 】     —第十:五,条  公路养—护应当执行国—家和省人民政府【交通主管部门规【定的技术规范和【操作:规程保持《公路:。良好的技术状—态公路养护应当积】极推向?市场:实行管理和养—护相分离 —  》 ,  公路路面养【护及有?关交通设施维修时】需要封闭半幅路【。。面的公路养护单【。位或者经营管理者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!公路管理机》构批准后实施公【路管理?机构和公安》部门应?当共同做好》施工现场《的车辆疏导工作;需!要全封?闭路面的《由,。公路管?理机构和公》安部门共《。同,发布通告后实施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