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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建!设与养护 —   】  第八条》  公路《建设应当《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!。。护和水土保持—的法律、法规按【照国:家规定的基》。本建设程序》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!公路建设项目—应当按照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】法人负?责制:度、招标投标制【度、工程监理制【度、合同管》理制度、市场—准,。入管理制度和工程】。质量、工程造—价监督管理制度 】 《     第九【条  公路建设【使用土地应当按照】有关法律、行—政法:规的规定办理 】 ?     公路建】设用地的土》地补偿费、安—置补助费、地上附】着物和青《苗的补偿费等—费用标准按照省人】民政府的有》关规:定执行具体实施由】工程项目所在地【人民:政府负?责各级人民政—府应当按照》有,关,规定按时足额发放】各项:补偿费用不得截留】或者:挪作他用《并,向被征用单位或者村!民委员?会张榜公布各项补】偿费标?准、总额《等事项 【 :    不收费公路!建设需要使用国【有土地的由县级【。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】予以划拨 》     !第十条?  具备施工条件的!公路建设项目由公】路建设项目法—人按照国家和省的】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!的交通?主管部门《提出施工《申请经批准后方可】施工: —    第十一【条  公路的安【全设施、标志、标线!。和,绿化工程《养护配?套设施及其用地【按照国家《公路工程技术—标准实?施并与?公路工程同期建【。设超出技术标准或者!。要求增加项》目的由?提出单位提》供土地和建设—、养护资金》 :  》  :。 第十二条》  收费公路—交通:标志、标线》的设置、维护由收费!公路经营《管理者负责》 :。  》 ,  不收费公路【交通标志、标线【的设置由建设单位】负责;其维护—和更新由该》公路的养护单位负】责 《    — 公路标志、—标线必须《清晰、准确、易于】识别通行信息应【当提前提示重要的通!行信息?应当重复提示 】。 :    》。 第十三《条 : 公路建设项—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!和竣工验收两—个阶段 【 , ,    公》路建:设项目完工后项【。目法人应当按照【国家和省有》关规定组织交工验】收;:交工验收合格的【报省人民政》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!其,授权的交通主—管部门备案交通【主管部门在十五天内!未提出异议的—项目法人可》以试运营试运—营期不得超过三年】;试:运营:。期计入?收费期?限 【    试运营期满!。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!。规定办理竣工决【算申:报审批工作政府审】计、环?保等部门应当及【时组织审计和环保等!单项验收《单项验收合格后项】目法人?应,当按:照,。管,理权限及有》关规:定申请竣《工验收?竣工验收合格的【方可:。正式运营《    ! 公路建设项目竣(!交)工验收必须符合!国家规定的公路工】程竣(交《)工验收标准 】 《   ? 第十四条  【各级人民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】和,。有关: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】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!管理维护公路建【设市场秩《序依法查处公路【建,设中的违法》、违规行为》 , ,     任!何单位和个人对公】。路建:设中违反法》律、法?规的行为以及—。工程质?量问题?有权向有关部门投】诉、检举《、控告 !    《第十五条 》 公路养《。护应当?执行国家和省人民】政府: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!技,术规:范和:操作规程保持—公路良好《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!应当积极推向市场】实行:管理:和养护?相分离 《   【  公路路面—养护及有关》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!封闭半幅《。路,面,的,。公路养护单位—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!按,照有关?。规定:报公路管理机构批】准后实?施,公,路管理机构和公【安部门应当共同做】好施:工现场的车辆疏导】工作;需要全—封闭路面的由公路】管理机构和公—安,部门共同《发布通告后实施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