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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公!路,规划 《  【   第五条  公!路,。规划的?编制和审批按—照公路法《执行 《    【 公路穿越城—镇规划区的》其穿越路段》的选线定位等—应当与当地城—镇,规划相协调并—征求当?地,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!门意见 《 ,     第!六条  规划和新】建村镇、开发区、】厂矿:、学校、《集市贸易场所—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!用,地,边界外缘保持以【下间距:《高速公路、国道【、省:道不少于二百米【县道不少于一百米】乡道不少于五十【米;并避《免在:公路两?侧对应进《行   !。  第七条 — 规划建设铁—路、管线等》。各类设施《涉及:跨越、?穿越或?者与规划公路并行】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!市人民政府交通【主管部?门同意涉及的规划】公,路属国?道、省道、高速公】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!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!意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