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四章 路】政,管理 — 《    第十—六条  《。。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部:门、公路管理机构】应当认真履行职责】依法管理和》保护公路保障公路】的完好?、安全和畅通 !   》  第十七条  】各,级,。人,民政:府交通主管》部门、?公路:管理机构《有权检查、制止侵占!或者损坏公》路、公路《用,地,和公路?附属设施(以下统称!。路产)?等违反公路法和本条!例的行为 》  —   公路监督检】查人员?依法在公路、建筑】。控制区、车辆停放】场所、?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!监督检?查时:被检查的单位—和个人应《当配合检查》并为其提供方便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【阻挠 ? ,    【 公路监督检查人】。员,执行公?。。务应当出示》有效的行《政,执法证件佩戴—统一标志《 》     公路【监督检查的执法专用!。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!标志:和示警?灯  】 ,。  第十《八条:  在?公路及公路用地范】围,内禁止?下,列行为: !  :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(一)非】法设置?路障摆摊《设点设点修车、洗】车堆放?物品:打谷晒粮积肥制坯】及其:他影响?公路畅通的》行为; 【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(二)倾倒垃圾余】泥向公路或》者利用公路排水【设施排?污车辆装载》泥砂石、杂物—散落路面《及其他污染》公路的行为; !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三)擅自设置】广告、标牌毁坏【、擅自移动》或者涂改公路附属】设施; 【 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)堵塞公】路排:水系统擅《自利用桥梁、—涵洞或者《公路排水《设,施设闸、筑坝—。蓄水; 》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利用公》路桥梁、隧道—铺设输送易》燃、易爆、有毒的气!。体或者液体的—管道;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(六)其他—侵占、破坏、损坏公!路路产危《及公路安全的行为】  【。   第十九条  !超过公路、》公路桥梁、公路【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!限载、限高》、限宽、限长标准的!。车辆不得在有限定】标准的公《。路,。、公:路,桥梁和公路隧道行】驶不得使用》汽车渡船 !     超过公路!或,者,公路桥梁限载标【准确需?行驶的应当经公路】管理机构《按,照,有关规定批准—并,按要:求采取?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!不可解体的超限物】品的应当按照—指定的时《间、:。路线、?时速行驶并》。悬挂明显标志 】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条】 , 公路监督检查人】员应当依法对在公路!上行驶的车》辆进:行超限检测》对未经批准》。。的超限车辆》可以指定其在县【级以上人民政—府交:通主管部门或—者公路管理机—构确:定的地点停放卸载】至符合?轴载质?量及其他限值按照有!关规定补交》。已,行驶里?程的补偿《费  】   公路监督检查!人员进行超限运【输检:查时应当《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!被检查?人员应当配合—接受检查不得强行】通过:。 》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一条  利用】。、占用公路》和公:路用地?的下列行《为,。应,当经公路管理—机构批?。准: 【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一)公路接》线设置?。道口; — 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《 (二)拆除—分隔带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—埋设管线、》设置电?杆、变压器和类似设!施; ? ?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四)【修,建跨(穿)》越公路?的各种?桥梁、?牌楼、涵洞、渡【槽、隧道、管线【等设:施; ?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《五,)履带车、铁—轮车及?其他有损公路路面】。的车辆上路》行,驶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六)其他《利用、?占用公路和公路用】地的行为《  【   从事前款第】(三)项、第(【。四)项行为影响【交通:安全的还须征得【有关公?安机关的同》意, , :。 :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二条 ? 在国道、省道上】增设的平面交叉【道口:与公路?搭接的路段应当【铺设长度不少于五十!米,的次高级以》上路面 !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三条:  :损坏路产、污染公】路应当依法承担【。赔偿责任;占用、利!用公路路产》或者超限运输的应】。当承担经济补偿责】任赔偿、补》偿费: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!通,主管部门会同—省财政、价格部【门,制定:  【   交通事故造】成损坏路产》或者污染公路的公安!部门应当及》时通知公路》管理机构处理— —。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四条  【公路建筑控制区【的范围从公路用【地,外,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!。为:国道不》少于20米》;省道不少于1【。5,米;县道不少—于,10:。米;乡道不少于5】米属于高速》公路的公路建筑【控,制区的范围从公【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!距离标准不少于【30米公路弯道内侧!、互通立交以及平】面,交叉:道口的?建筑控制区范—围根:。据安全?视距等要求确定 】。 , : ,   ? , 建筑控制区的具体!范,。围经:县级以?上人:民政府确定》并,予公告后《由公路管理机—构设置标桩》、界桩禁止在—公,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!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!但公路防护、养【护需要的除外 【。   【  第?。二十五条  自【公路两侧边沟外【缘起算高速公路八】十米:范围内广告标牌【设施的位置应—当由:省人民政府交—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!。并按照有关规定批】准 》  ?   国道五十【。米、省道三十—米范围内广告—标牌设施《的位置应当由地【级以:。上市人民政府交【通主管部门统—一,规划并按照》有关规定批准 !  《   县道二十米、!乡道十?米范围?内广:告标牌?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!级,人民:政府交通《主,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!照有关规定批—准 》  ?   第《二十六条 》 新建、改建—公路线路确定—后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交通主管部门应当】知,会,当地人民政府—。规,划、建设、国土等有!。。关部门在建筑控【制区内不再审—批建筑物、构筑【物,的建:设 : 》    对已经【立项即将开》工或者正在》建设:的公路公路》管理机构应当—予以公告《并依法实施路—政管理任何单位【和,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不!得在公路建》设用:地范围内抢建、抢种! 》    《 第:二十:七,条 : 根:据城市规划》或者其?他建设工程需要国】道,、省:道和收?费公路需《改线的?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部门?。批准:;不收费县道需改线!的报市人民政府交】。通主管部门批—准;影响交》通安全的还须—征,得有关公安机—关的同意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不低:于该段公《路原等级标准负责】。改,线工:程的投资《改线工程竣工验收后!一,。年内:办,理新:旧路产移交手—。续 ? ?     穿城(镇!)公路?需转为城市道路的】应当按照公路管理】权限审批并办理有】关手续? : ,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八条】  公路竣工验【收前建设单位—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办!理公路和公》路用地土地使用权】的登记并按照规【定取得土《地使用权证 —  —   ?第二:十九:。条  公《路改建及《渡口改桥后处于建】筑,控制区内的原—路产继续作为—公路规划建设用地】管理;在建筑控制区!外的原路《产可:依法换取新建路桥】需用的土地;改【。。。变用途?和,报废的依法》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!续手续办妥前任【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占用 【 : ,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《条  公《路改建、扩建和【。养护大修《、中修施工单位应当!。按照公路施工—、养护?规范堆?放材料?施工人员应当穿着统!一安:全标志作业》车辆、机《械必须设置》明显作业标志并在】施工路?段按照规《。定设置施工标志、】安全标志或者绕【道行驶标志采取【措施疏导《交通:完工后应当》及时清理施工现场】保证:车辆和行人》的安全通行 —   【  :因恶劣天气、自【然灾害、工》程施:工等:原,因需关闭公路的厂】。公路管?理机构和公安部门】。应当提前发布通【告并采取措施—疏导交通 — 《    第三十一条!  公路管理机构应!当按照路产》管,理权限加强》对公路标《志、标线的监督【。管理发现设置错【误、不完善或—者损坏的应当责【令公:路经营者、管理者】限期改正、修复或】者,更换 】 ,   第三十二【条  公路绿—化,工作:由公路管理机—构按照?公,路工程技《。术标:准,组织:实施 】。 ,   公路用地上】的树木不得任意砍】伐;确需更》新砍伐的必须经公】路管理机构同—意按照中《。华人:民共和国《森林法的规定—办理审批手续并完】成更新补种任—务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