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
第四》章 路政管》理
》
第!十,六条 各级—人民政?府,交通主管《部门、公路管理【机构:。应,当认真?履行职责依法—管理和保护公路【保障公路的完好、】。安,。全和畅?通
:。
?
: ? 第十七条》 各级人民政府】。交通主管部》门、公路管理机【。构有权检查、制止】侵占或者《损坏公路、》。公路用地和》公路附属设》施(以下统》称,路产)等《违反:。公路法和本条—例的行?为
【。 公》路监督检《查人员依法》在公路、建筑控制】。区、车辆停放场【所、车辆所属单【位等进行监督检【查时:被检查的《单位:和个人应当配—合检查并为其提供】。方便任何单》。位和个人不得阻挠
!
!公路:监督:检查人员执行公【务应当出示有效【的行政执法证—件佩:戴统一?标志
《
公!路监督检查》。的,执法专用《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!标志和示《警灯:。
?
》 第十八条— 在公路及公【路用地?范,围内禁止下列—行为:?
》
: (】一)非法设置—。路障摆摊设点设点修!车、:。洗车堆放物品—打,谷晒粮积肥》制坯及?其他影响公路畅【通的行为;
】
:
》 (》二)倾倒垃圾余【泥,向公路或者利用【公,。路排:水设:施排污车辆》。装,载泥砂石、》杂物散?落路: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!。。行为;
《。
! 《(三)擅自设置【广告、标牌毁坏、】擅自移动或者—涂改公路附属设施】。;
【 】(四)堵塞公路排】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!、涵:洞或者公路》排水:设,施,设闸、筑坝》。蓄水;
! , 《。 (五》),。利用公路桥梁、【隧道铺设输送—易燃、易爆、有【毒的气体《或者:液体的管道》;
?
?
【 (?六,)其他侵占、破坏】、损坏公路路产危】及公路安《全的行为
】。
? ?第十九条《 超过公路—、公路桥梁、公【路隧道或者》汽车渡?船的:限,载、限?。。高、:限宽、限长标—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!定标准的公路、公】路桥梁和公路—隧道行驶不得使用】汽车渡船
】
: ? 超:过公路或者公—路桥梁?限载标准确需—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!理机构按照有关规】定批准并按要求采】。取有效?的防护措施运—载不可解体》。的,超,限物品的应当—按,照指定的《时间:、,路线、?时速行驶并》悬挂明?显标志
】
《 第:二,十,条 ?公路:监,。督检查人员应—当依法对在公—路上行驶的车辆【。进行超限检测—。。对未经批准的超限】车辆可以指定其【在县级以《上人:民政府交通主管【部门或者公路管【理机构确定》的地点停放卸载至符!。合轴载质量》及其:他限值按照有—关,规定补交已》行驶里程的补偿【费
】 公路监督【检查人员进行超限运!输检查时应当确保】公路安全和畅通被】检查人?员应当配合接受【检查不得强行—通过
《
【 ,第二十一条》 利用、占用公路!和公路用《地的下列《。。。行为应当《经公路管《理机构?批准:
】
? 》 ,(一)公路接线设置!道口:。;
—
, — (二)拆除分隔!带;
》
】 (三)埋【设管线、设置电杆、!变,压器和类似设施;】
:
—。 , (四)修!建跨(穿《)越公路的》各,种桥梁、牌》楼、涵洞、》渡槽、隧道、—管线等设《施;:
》
【 , (五?。)履带车《、铁轮车《及其他有损公—路路面的车辆上路】行,驶;
【。
? , : (六)其他利!。用、占用公路—和公路用地》的行为
】
, 从事前款】第(三)项、第【(四)?项行:为影响交通安全的】还须征得有关公安】机关的同意
!。
? 第二十二【条 ?在,国道、省道上增设的!。平面:交叉道口《与公路搭接》的路段应当铺设【长度不少于》五十米的次高级【以,上路面
《
》 ? ,第二十三条 — 损坏?路产、?污,染公路应当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;,占用、利用》。公路路产或者超【。限运输的应当承【。担,经济补偿责》任赔偿、《补偿费标准由—省人民政《府交通?主管部门《会同省财政、价格】部门制?。。定
》
《 交通事故造成损!坏路产或者污染公路!的,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!知公路管《理,。机,构处:理
》
—第二十四条 公】路建筑控制区的范】围从公路用地外缘】起向:外的距离标》准为:国道不少于2!0米;?省道:不少于15米—;县道不《少于10米》。;乡:道不少于5》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!路建: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!路用:地外:缘起:向外的?距离标准不少—。于30米公路弯道内!侧,、互通立《。交以及?平面交叉道口的建】筑控制区范围根【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!定
】 建筑控制区的!具体范围经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确定并】予公告后由公—路管理机构》设,置标:桩、界桩《禁止在公路建筑【控制区内修建建筑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】公路防护、养护需要!的除外?
! 第二十五条 】自公路两《侧边沟外《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!米,范围内广告标牌设】。施的:位置:应当:由省人民政府交【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!。并,按照有关规定批准】
! 国道?五十米、省道三十米!范围内广告》标牌设施的位—。置应当由《地级以上市人民【政府交?通主管部门统—一规划并按照有【关规定批准
!
县【道二十米、》乡道十米范》围内广告标牌设施】的,位置应当由》县级:人民政府交》通主管部门统—一规划并按照有关】规定批准
】
—第,二十六条 新建】、改建公路线路【确定后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—交通主管部门应当】知会当地人》民,政,府规划、建设—、国土等有关部【门在建筑《控制区内不再审批】建筑物、《构筑物的建设
【
!对已经立《项即将开工或者【正,在建:设的公?路公路管理机构应】当予:以公告并依法实【施路政管理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自公告之日—起不得在《公路建设用地范围】内抢建、抢种—
:
,
《 ?第二十七《条 根据城市【规划: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!要,国道、省《道,和收费公路需—改线的报省人民政】府,交通主管部门批【。准;不收费县道需改!线的报市人民—政府交通主管部门】批准;?。影响交通安全的还】须征得有关公安【机关的同意当—地人:民政:府或者建设单—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!段公路原等级标【准负:责改:线,工程:的投资改《线工程竣《工验收后一年—内办理新旧路产移交!手续
》。
穿城!(镇)公路需—转为城市《道路的应当按—照公路管理权—限,审批并办理有关【。手,。续
—
《。 第二十八条— 公路竣》工验收前建》设单位?或者项目《法人应当办理公路】。和,公,路用:地,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并!按照: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!证
?
?
第—。二,十九条? 公路改建—及渡口改桥后处于】建筑控制区内—的原路产继续—作为:。公路规划《建设用地《管,理;在建筑》控制区外的原路产可!。依法换取新建路【桥需:用的土地;》改变用途和报废【的依法办理变更或】者,报废:。手续手续办》妥前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占用
【
?
: 第三十条【 公?路,改建、扩《建和养护大修—、中修施《。工单位应当》按,照公路?施工、养护规范【堆放材料施工人员】应当穿着统一安全标!。志作业?车辆、?机械必须设》置明显作业标志并在!施工路段按照—规定设?置,施,。工标志、《安全标志或》者绕道行《驶标志采取》措施疏导交通完【。工后应当及时清【理施工现场保证【车,辆和:行人的?安全通行
》
【 因?。恶劣天气、》。自然灾害、工程施工!等原因需关》闭公路的厂》公路管理机构和公】安部门应当提前发】布通告并采取措施疏!导交通
! , 第三十一条 ! 公路管理机构【应当按照路产管理权!限加强对公路标志】、,。标,线的监督管》理发:现设置错误、—不完善或者损坏的应!当,责令公路经营者、】管理:者限期改正》、修复?或者更换
—
》 第三》十二条 公—路绿化工《作由公路管理—。机构按照公》路工程技《术标准组织》实施
《
— 公路用地—上的:树木不得任意—砍伐;确需更—新砍伐的必》须经公路《管理机构同意按照】中华人?民共和国森林法的】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】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!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