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第四?章 :路政管理《 —   《  第十六》条  各级》人民政府《交通:。主管部?门、公路管理机【构应当认真履—行职责依法》管理和保护公路【保障公路的完好【、安全和《畅通 】  : , ,第十七条  —各,级人民政府交通主】管部门?、公:路管理?机构有权检查、制止!侵占或者《损坏公路《、公路用地和—公路附属《设施(?以下统称路产)等违!反公路法和本条例】的行为 》  》   公路监督检查!人员依?法在公路、建筑【控制区、车辆停放】场所、车辆所属单位!等进行监督检查时】被,检查的单位和—个人:应当:配合检查并为其【提供方便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不,得阻挠 !    公路监督】检查人员《执,行公务应当出—。示有效的行》政执:法,证,件佩戴统一标—。志  】   公《路监督检查的执法】专用车辆《应当设置统一—的标志和示警灯【 , , 《    第》十八条 《 在公?路及:公路用地范围内禁】。止下:。。列行为: 》。。 :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(一)非法设置路】障摆摊设点设点修】车,、洗车堆放》。物品打谷晒粮积【肥,制坯及其他影—响公:路畅通的行为; !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)倾【倒垃圾余泥向公路】或者利用公路排水】设施排污车》。辆装载泥砂石—、杂:物散落路面及其【他污染公《路的行?为,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。三):擅,自,设置广告、》标牌毁坏、》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!路附属设施》; 【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)堵塞公路】排水系统擅自—利用桥梁、涵—。洞或者公路排水【设施设?闸、筑坝蓄水; 】 ,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:)利用公《路桥:梁、隧道《铺设输送易》燃、易爆《、有毒的气体或【者液体的管》道;: :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六)其!他侵占?、破坏、损》坏公路路产危及公】路安全的行》。。为 —     第十九条!  超?过公路、公路桥梁、!公路隧道或》者汽:车渡船的限载—、限高、《。限宽:、限长标准的车辆不!得,在有限定标》。准的公路、公—路桥梁和公路隧道】行驶不得使用汽【车渡船 】     超过公】路或者公路桥—。梁,限载:。标准确需行》。驶的应当经公路管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!批准:并,按要:求,采取:有效的防护措施运】载不可解《体的超?限物品的应》当按照?指定的时间、路线】。、时速行驶并悬【挂,明显标?志 》     —第,二十条  公—路监督检查人—员应:当依法对在》公路上行驶的车【。辆进行超限检—测对未经《批准的超限车辆可以!指定其在《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交通?主管部门《或者公路管》理机构确《定的地点停放卸【载,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!。他限值按照有关【规定补交已行驶里】程的补偿费 — 》  :  公?路监督检《查人员进行超限运输!检查时应当确保公】路安全和畅通被检】查人员应当配合接】受检查不得强行【通过 —   《  第二《十一条? , 利用、占用—公路和公路用—地的下?列,行为应当经》公路管理机构批准】: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公路接线》设,置道口; 】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(二)拆除分隔带!; 《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埋:。。。设管:线、设?。置电杆、变压器【和类似设施》;, 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四,)修:建,跨(穿)越》公路的各种》桥梁、牌楼、涵洞】、渡:。槽、隧道、管线【等设施; —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》(五)履带》车、:铁轮车及其他有损】公路路面的车辆上】路行驶?;, 》 ,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—(六)其《。他,利用、占用公路【和公路?用地的行为 【 :    》 从:事前款第(三)项】、,第(四?)项行为影响交通安!全的还须《征得有关公安机关】的同意 —   》  :第二:十二条 《 在国?。道、省道上增设【的平面交叉》道口与公路》搭接的路段应—当铺:设长度?不少于五十米的次】高级以?上路面 】     第二十三!条,  损坏路》。产、污染公》路应当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;》占用、利用公—。路路产?或,者超限运输的应当承!担经济补偿责任【赔偿、补《偿费标准由省人民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!同省财政《、价格部门》制定 《。     交!通事故造成损坏路产!或者污染公路—的公:安部门应《当及:时通知公路管—理,机构处理 —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四条!  公路建筑—控制区的范围从公】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!距离:标准:为:国道《不少于?20:米;省道不少于15!米;县道不少于10!米;乡道不》少于:5,米属:。。。于高速公路的—公路建筑控制区【的范围从公路用地】外缘起向外的距离】标准不少《于30?米公路弯道内侧、互!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!道口的建筑》控制:区范围根据安—全视距?。等要求?。确定 —  ?   建《筑,控制区的具体范【围,经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确定》。并予:公告后由公》。路管理?机构设置标桩、【界桩禁止《。在公路?建筑:控制区内修》建建筑物和》地面构筑物但公路防!护、养护需》要,的除:外 》。  ?   第二十五【条,  自公路两—侧边沟外缘起算高】速公路八十米范围】内广告标牌设—施的位置应》当由省人民政—府交通主管部门【统一规划并按照【有关规定批准 ! :     国道五十!米、省道三十米范围!内,广告标牌设施的【位置应当由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】府交:通主管部门》统,。一规:划并按?照,有关规定批》准  】。。  : 县:道二十米、》乡道十米范围—内广告标牌设施【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!民政府?交通主管《部门统?一规划并按照—有关规定《批准 】 ,   第二十六【条 : 新建、《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!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交通》主管部门应当知会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】、建设、国》土等有?关部:门在建筑控》制区:内不再审批建筑【物、构筑物的建设】 ?     【对已经?立项即将开工或者】正在建设的》公路公路管理—机构应当《予以公告并》依法实?施路政管理任—何,。单位和个人自公【告之日?起不:得在:公路建设用地范围】内抢建、抢种 【。 :     第二!十七条  根据城市!规划:。或者:其他:建设:工程需要国道、【省道和收费公路需】改线:的,报省人民政》府,交通主管部》。门批准;不收—费县道?需改线的报》市人民?政府交通主》管部门?批准;影响交通【。安全:的还须?征得有关《。公安机关《的同意?。当地人民《政府或者建设单【位,应当按照《不低于该段公路原等!级标准负《责改线工《程的:投资改线工程—竣工验?收后一年《内办理新旧路—产移交手续 —。 《     穿—城(镇)公路需转】为城:市道路?的应当按照》公路管理权限审批并!办理:有关手?续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!八条:  公路竣工验收】前建设单位或者项目!法人应当办理—公路和公路用地【土,地使用权的登记【并按照规《定取得土地使用权】证  】   ?第二十?九条  公路改【建及渡口改》桥后处于建筑—控,。制区内的原路产继续!。。作为公路规划—建,。设用地管理;在建】筑控制区外的原【路产可依法换—取新建路桥需用的】土,地;改变用途和【报,废,的依法?办理变更或者—报废手续手》续办妥前任何—单位和个人》不得占用 》  —   第三十条 】 ,公路改建、扩—建和:养护大修、中修施】工,。单位:应,当按照公路施—工、养护规范—堆放材料《施工人员应当穿着统!一安全?标志作?业车辆、《机械:。必须设置明显作业】标,志并在施工路段按照!规,定设置?施工标志、安—全标志或者绕—道行驶标志采—取措施疏导交—。通完工后应当及【时清:理施工现场保证车辆!。和行人的安全—通行 ? ,     】因恶劣天《气、自然《灾害、?工程施工等原因需】关闭公路的厂公【路管理机《构和公安《部,门应当提《前发布?通,告并采取措施疏导】。交通: :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一条【  公路《管理机构应当按【照路产管理权限【加强对公路标志、】标线的监督管理发现!设置错误、》不,完善或者损》。坏的应当责》令公路经营者、管理!者限期改正、修【复或者更换 —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二》条 : 公路绿化》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!按照公路工程技术】标准组织实施 【。 ?   《  公路用地—上的:树木:不得任?意砍伐;确》需更新砍伐的必须】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!按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!定办:理审批?手续:并完成更新补—种任务 《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