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四章 路!政,管理 《 《 :   ? 第十六《条 : 各级人民政—府交通?主管部门、公—路,管理机构应当认【真履行?职责依法管理和保】护公路?保,障公:路的完好、安全【和畅通 》   —  第十七条  各!级人: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!、公路管理》机构有权检查、【制止侵占或者损坏公!。路、公路用地和公路!附属:设施(以下统称【路,产)等违反公路法和!本条例的《行为:  【   公《。路监:督检查人员依法在】公路、建筑控—。制区、?车辆停放场所、车】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!督,检查时被检查的单】。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!查并为其提供—方,便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阻—挠   !  公路监》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!应当出示有效的行】政执法证件》佩戴统一标志 !   》  公路《监督检?查的执?法专用?车辆应当设》置统一的《标志:和示:。警,灯   !。。  第十八条  】在公路及公路用地】范围内禁止》下列行为: —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?非法设置路障摆摊设!点设点修车、洗车】堆,放物品?打,谷,晒粮积肥制》坯及其他影响公路畅!通的行为; 】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倾倒垃圾余】泥,向公路或者利—用公路排《水设:施排污车辆装载【泥砂石、杂物散落路!面及:其他污染公》路的行为; ! 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(三【)擅自设置广—。告、标牌《毁坏、擅自移动【。或者涂改公路附属设!施; ?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四)堵塞公》路排水系统》擅自:利用桥梁、涵洞或者!公路:排水设?施设闸、筑坝蓄水】; : ?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。 (五)利用公路桥!梁、隧?道铺设?输送易燃、》易爆、有毒的气体】或者液体的管道【;, 《 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六)其他】侵占、?破坏、损坏公—路,路产危及公路安【全的行为 【     第】十九条  超过公路!。、公路?桥梁、?公路隧道或》。者汽车渡船的限载】。、限高、限宽、【限长标准的车—辆不得在有限定标】准的公路、公路【桥梁和公路隧道【行,驶不得?使用汽车渡》船 — ,。    《超过公路或》者,公路桥梁限》载标准?。确需:行,驶的应当经公—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!规定批?准,并按要求采取—。有效的?防护措施《运载不可解体的【超限物品的应当按】照指定的时间—、路线?、时:速行驶并《悬挂明显标》志,。 :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条 — 公:路监督检查》人员应当依法对【。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!进行超限检测—对未经?批准的?超限车辆可以指【定其在县《。级以:上人民?政府交通主管部门】或者:。公路管?理机构确定》的,地点停放卸载—至符合?轴载质量及其—他限值按照》有关规定补交—已行驶里程的补偿费!   】  公路监督检查】人员进行超限运输检!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!。全和畅通被》。检查人?员应当配合接—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!。 , ? ,。     第—。二十一条  —利用:、占用公路和公路】用地的下《。列行为?应当:经公路管理》机构批准: 【 《。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(一)公路接线设置!道,。口,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二)拆除分隔带【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埋设管线、设置电!杆、变压器和类【似设施; !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(四)修《建,跨(穿)越公路的各!种桥:梁、牌楼、涵洞、渡!槽、隧?道、管线等设施;】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五)《履带车、铁轮—车及其他《有损:。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!行驶;? ? ? ,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(六)其!他利:用、:占用公路和》公路用地的行为 ! ?     从事前】款第(三)》项、:第(四)《项,行为影响交通—安全的还须征得【。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!。。 —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二条?  在国道》、省道?上增设的《平面交叉道口与公】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!设长度不《少于五十米的次高】。级以上路面》 ?    —。 第二十三条  】损坏路产、污染【公路应当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!占用、利用公路【路产或者超限运【。输的应当承担经济补!。偿责任赔偿、补偿费!标准由省人》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!会同省财政》、价格部门制定 】 》    交通事故造!。成损:坏路:产或者污染公路【的公安部《门应当及时通—知公路管理机构【处理 —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四条 《 公路建筑控—制区的范《围从公路用》地外缘起向外的距】离标准为:国道不少!于20米;省道不少!于15米;县道【。不少于10米;【。乡道不少于5—。米属于?高速公?路的公路建》筑控制区的范围【从公路?用地外缘起》向外的距离标准不】少于30《米公:路,弯道内侧、互通立交!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!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!安全视?。距等要求确定 !    — 建: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!经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府确?定,并予公告后》由公路管《理,。机构设置标》桩,、界桩禁《。止在公路建》筑控:。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!地面构筑物但公路防!护,、养护需要的—除外 ? ,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《五,条  自《公路两侧边》沟外缘起算高—速公路八十米范围】内广告标牌设—施的位置应当由省】人民政府交通主管】部门统一《规划并按照》。有关规定批准 】     国!。道五:十米、省道三十米范!围内广?告,标牌设施的》位置:应当:由地级以上市人民】。政府交?通主管部门统—一规划并按照有关】规定批准《 ,   【  县道二十米、乡!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!牌设施的位置应当】。由县级人民政—府,交通主管部门—。统一规划并按照【有关规?定批准 《   【  第?。二十六条 》 新建、改》建公路线《。路确定后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交通主【管,部门应?当,知会当地人民—政府规划、》建,设、国?土等有?关部:。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!再审:批建筑物、构筑【物,的建设 》  》 ,  对已经立项即】将开工?或者正在建设的公】路公路管理》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!依法实施路》政管理任何单位和】。个人自公《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!建设用地范围内抢】建、抢种《  【 ,  第二十七条【  根据城》市规划?或者其他建》设工程需要》国道、省道和收【费,公路需改线》的报省人《民政府交通主管部】门批准?;不收费县道需改】线的报市人民政【府交通?主管:。部,门批准;《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!征得有?关公安机关》的同意当地人民【。政府:或者:建设单位应当按照】不低于?该段公路原》。等级:标准负责改》线工程的投资改线】工程竣工《验收后一年内办理】新,旧路产移交手—续 ?  》   穿城(镇)公!路需转为城市道路】。的应当?按照公路管理权限】。审批:。并办理有关手续【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八条 ? 公路竣工验收【前建设?单位或者项》目法人应《当办理公路和—。公路用地土》。地使用?权的登记并按照【规定取得《土地使用权证— 《 ,  :   第《二十九条《  公路改建及渡口!改,桥后处于建》筑控制区内的—原路产继续作—为公路规《划,建设用?地管:理;在建筑控制区外!的原路产可依法换取!。新,。建路桥需用的土【地;改变用途—和报废的依法—办理变更或》者,报废手?。续,手,续,办妥:前,任何:单位和个《人不得?占用 】    第三—十条  公路改【建、扩建和养护【大修、中修施—工单位应当按照公】路施工、《养护规?范堆放材料施—。工人员应当穿着统】一安全?。标志作?。业车辆、机》。械,必须设置明显作【业标志并在施—工路段按照规定设置!施工标志、安全标】志或者绕道行—。驶,标志采取《措施疏导交通完【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!工现场?保证车辆《和行人的安》全通:行 —     因恶劣天!气、自然《灾害:、,工程施?工等原因需》关闭:公路的?厂公: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!门应当提前》发布通?告并采取措施疏导交!通   !  第三十一条 】 ,公路管理机》构应:。当按照路产》管理权限加强对公】路标志、《。。标线的监督管理【发现设置错误—、不:。完善或者《。损坏:的应当责令》公路经营者、—管理者限期改—。正、修复或者更换 !    】 第三十《二条  公路绿【化工作由公路—管理机构按》照公:路工程技术标—准组织实施 !。     公【路,用地上的《树木不得任意砍伐;!确需更新砍伐的必】须经公路管理机【构,同意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森林法的规定办理】审批手续并》完成更?新补:种任务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