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路政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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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十六《条 : 各级人民政府【交,通主管部门、公路】管理机构应当认真】履行职责依法—管理和保护公路保】障公路的完好—、安全和畅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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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》。。七条 各级人民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】、公路管理》机构有权检查—。、制止侵占》或,者损坏公《路、公路用地—。和公路?附,。属设施(《以下统称路》产)等违《反,公路法和本条例的】行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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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公,路监督检查人员【依法在公路、—建筑控制区、—车辆停放《场所、车辆所属单位!等进:行监督检查时—被检查?的单位和个人应【。当配合检查并为其】提供方便任何—单位:。和个人不得阻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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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公路监督检【查人员执行公务应】当出示有效的行【政执法证件佩戴统】一标: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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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公路监督检查的】执法: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!一的标志和示警灯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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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第十八条 在公】路及公?路用地范围内禁止】下列行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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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? (一)非法设置!路障摆?。摊设点设点》修车、洗车堆放物】品打:谷,晒粮积肥制坯及其他!影响:公路畅通的行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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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)!倾倒垃?。圾余泥向公路或者】利用公路《。排水设施排污车辆】装载泥砂石、—杂物散落路面及其】。他污染公路的行【为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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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三)擅》自,设置广告《、标牌毁坏》、擅:自移动?或者涂改公路附属】设施;?
】 —(四)堵《塞公路排水系统擅】自利用桥《梁、涵洞或者公路】。。排水设施设闸、【筑坝蓄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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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】五)利用公》路桥梁、《隧道铺设输送—易燃、易爆、—有毒的气体或—者液体的管》道;
】 》 (六)其他】侵占、?破坏、?损坏公路《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!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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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—九条 ? 超过公路》、公路桥《梁、公路隧道—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!、限高、限宽、限】长标准的车》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!的,公路、公路桥梁和公!。路隧道行驶不得【使用汽车《渡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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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!梁限载标准确需【行驶的应当经公路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】规定批准并》按要求采取有效的】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!体的超限物品的应】当按照指定的时间、!路线、?时,速行驶并《悬挂明显标》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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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条 公》。路监督检查》人员应当依法对【在公路上行驶的【车,辆进行超限》检测对未经批—。准的超限车辆可【以指定其在》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交通主管部门】或者公路管理机【构确定的《地点停放卸载至符合!轴,载质量及其他限值】按照有关规定—补交已行《驶里程?的补偿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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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公路监督检查人【员进行超限运输【检查时应《当确保公路安全和】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!配合接受《检查不得《强行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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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《。二十:一条 ? 利用、占用公【路和公路《用地的下列行为应】当,经公路管《理,机构批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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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一)公路接线设!置道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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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—二)拆除分隔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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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: (三?)埋设管线》、,设置电杆、》变压:器和类似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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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(,四):修建跨(穿)越【。公路的各种》。桥,梁、牌楼、涵洞【、渡槽、隧道、【管线等设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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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(五】)履带车《、,铁轮车及《。其他有损公路路【面的车辆《上路行驶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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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《(六)其他》利用、占用公路和】公路用地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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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从事:前款第(三)项、】第(:。四)项?行为影响《交通安?。全的:还须征得《有关公?安机关的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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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二十》。二条 《。在国道、《。。省,道上:。增设的平面交—叉道口?与公:。路搭接?的路:段应当铺《设长度不少于—五十:米的:次高级以上》路面
】 第》二十三条《 损坏路产、污】染公路?应,。当,依法承担赔》偿责任;《占用、利用》公路路产或者超限运!输,的应当承担》经济补偿责任赔偿】、补偿费标准由省人!民政府交通》主管部?门会同省财政、【价格部门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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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交,通事故造《。成,损坏:路产或者污染公【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!。时通知公路管—理机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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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四条 【公路建筑控》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!地,外,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!为:国道不少于20!米;省道不少于15!米;县道不少于【10米;乡道—不,少于5?米,属于高速公》路的公路建》筑控:制区的范围从公路】用地外?缘起向外《的距:离标准?不少:于30?。米公路弯道内侧、】互,通立交以及平面交】叉道:口,的建筑控《制区范围根据安【全视距等要求确【定
【 《建筑控制区的具【体范:。围经县级《以上:人民政府确定并【。予公:告后由公路管理机构!设置标桩、》界桩禁?止在公路建筑—。控制区内修建建【筑物:和地面构筑物但【公,路防护?、养:。护需:要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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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五:条 自公路两侧边!沟,外缘起算高速公【路八十米范围内【广告:标牌设施的位置应】当由省人《民政府交通主—管部门统一规—划并按照有关规【定批: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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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【道五:十,米、:省道三十米范围内】广告标牌设施的【位,置,应,。当由地级《以上:市人民?政府交通《主管部门统一规【划并:按照:。。有关:规定批?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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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县《道二十米、乡—道十米范围内—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!。应当由?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!照有关规《定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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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二十六条 新【建,、改:建公路线《路确:。定后县级以上人【。民政府交通主—管部:门应当知会当地人民!政府规划《、建设、国土等有关!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!不再审批《建筑物、构》筑物:的建:设,
【。 对已经立项即!将开工或者正在【建设的公路》公,路管理机构应当予】以,公告并依法实施【路,。。政管理任《何,单位和个人自公告】之日起不得在公路建!。。设用地范围内—抢建、抢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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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七条— 根据城市—规,划或者其他建设【工程:需要国道、省道和收!费,公路需改线的报省人!民政府交《通主管部门批准【;不:收费县道需改—线的报市《人民政府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】;影响交《通安全的还须—征得:有关公?安机关的同意当地人!。民政府或者建设单】位应当按照不—低于:该段公路《原等级?标,准负责改线工程的投!资改线?工程竣工《验收后一年》内办理?。新旧:路产移交《手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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穿城(】镇)公路需转为城市!道路的应当按照公】路管理权限审批并办!理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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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二十八条 公路】竣工验收前建设单】位或者项目法—人应当?。办理公路和公—路用地土《地使用?权的登记《并,按照规定《取得土地使用权证】。
! 第:二十九条 公路】改建及渡口改桥后】处,于建筑控制》区内的原路产继续作!为,公路规划建设用地】管理;在建》筑,控制区外的原路产可!依法换取新》建路桥需用的土地】;改变用途和报【废的依?法办理变《更或者报废手续手续!办妥:。前任何?单位和个《人不得占用》
— 第三十【条 公路改建、扩!建和养护大修—。、中:修施工单位应当按】照公路施工、养护规!范堆放材料施工人】员应当穿着统—一安:全标志作业车—辆、机械必》。。须设置明显作业标】志并:在施工路段按照规】。定设置施工标志、安!全标志?或者绕道《行驶标?志采取措《施疏导交通完工【后应当及时清—理施工现场保证车辆!。和,行,人的安全通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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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因恶《劣天气、自然灾【害,、,工程:施工等原因需关闭】公路的厂公路管理机!构和公安部门应当提!。前发布通告并—采取措?施疏导?交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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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《十,。一条: :公路管理机》构应:当按:照路产?管理权限《加强对公路标志、标!线的监督《管理发?现设置错误、不完】善或者损坏的应【当责令公路经—营者、管理者限期改!正、修复或》者,更换
】 第三十二】条 公路绿化工作!由公路管理》机构按?照公路工程技术标】准,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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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【。。路,用地上的树》木不得任《意砍伐;确》需更新砍伐》。的,必须经公路》管理机构《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森林法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!并完成更新补种任】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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