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第四》章 路政管理 ! ?     第十】六条  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!管部门、公路管【。理机构应当认—真,履行职责依》法管理和《保,护公路保障》。公路的完好、—安全和畅《通 ? ,     【第十七?条  各级人—民政府?交通主管部》门、公路管理—机构有权检》。查、制止侵占—或者损?坏公路、公路用地】和公路附属设施(以!下统称路产》)等:。。违,反公路法《和本条?例的行为 !     公路【监督检查人员—依法在公路、建筑控!制区、车《辆停放场所、车【辆所属单位等进行】监督检查时》被检查的单位和【个人应当配合—检,查并为其提》供方便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阻挠【   】  公路监》督检查人员执行公】务应当出示有效的行!政执法证件》佩戴统一标志 】 ,     公】路监督检查的执法】专,用车辆应当设—置统一的标志和示】警灯:。 ,。 》    第十八条】  :在,公路及公《路用地范《。围内禁?止,下列行为: — 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 (【一)非法《设置路障《摆摊设点设点修车】、,洗,车堆放物品打谷【晒粮积肥制坯及【其他:影,响公路畅通》的行为; 》 :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《)倾:倒垃圾余泥向—公路或者《利用公路排水设施】排污车?辆装载泥砂石、【杂,物散:落路面?及其他污染》公路的?行为;?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三【)擅自设置广告、标!牌,毁坏、擅自移动或者!。涂改公路《附属设施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)【堵,塞公路?排水系统《擅自利用桥梁、【涵洞或?者公:路排水设施设—闸、筑坝蓄水; 】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。五)利用公》路,桥梁、隧道铺设输】送易燃、易爆、有】。毒的:气,体或者液体》的管道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, (六)其他侵占】、破坏?、损坏公路路—产危及公《路安:。全的行为 》   【  第十《九条  超过公路、!公路桥?梁、公路隧》道或者汽车渡船的】限载、限高、限宽、!限长标准的车辆【。不得在有限定—标准的公路、—公路桥梁和公路隧】道行驶不得使用汽】车渡船 !   ? 超:过公路或者公路桥】梁限载?标,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!公,路管理机构》按照有?关规:定批: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!的防护?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!。超限物品的应—当按:照指定的时间—、路线?、时速行驶并悬挂明!显标志 【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条  —公路监督检查人【员应:当依法对在公路上行!驶,的车辆进行》超,限检测对未经批准】的超限车辆可以指】定其在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交通《主,管部门或者》。公路管理机构确【。定,。的地点?停放:。卸载至符合轴载【。质量及其他》限值按照有》。关规定补交已—行驶里?程的补?。偿费 》     公】路,监督检查人员—进行超限运输—检,。查,时应当确保公路安】全和畅通被检—查人员应《当配合接《受检查?不得强?行通过 》 , ?    第二十一条!  利用、占用公路!和公:路用地的《下列行?为应当经公路—管理机构批》准: —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公—路接线设置道口【; 《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二)拆【除分隔带;》 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三》)埋设管线、设置电!杆、变压器和类似】设施; 《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四!)修建跨(穿)越公!路,的各种桥梁、牌【楼、涵洞、渡槽、】隧道、管线》等设施?; 【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五—)履带车、铁轮【车及其他《有,损公路路面的—车,辆上:路行驶;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六)其【他利用、《占用公?路和公路用地的【行为 【     从事前】款第(三)项—、第(四)项行为影!响交通安全的—还须征得有关公安】机关的同意 ! ,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《二条:  :在国道、《省,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!道口与公路搭接【的,路段应当铺》设长度不少于五十米!的次高级以上—。路面 《。 :   《 , 第:二十三?条  ?损坏路产、污染公路!应当依法承担赔【偿责:任;占用、》利用:公路路产《或者超限运输的应】当,承担经济补》偿责任赔偿、—补偿费标准由省人】民,政府:交,通主:管部:门会同省财政、价】格,。部门:制定  !   交通事故造】成损:坏路产或者》污染公路的公—安部门应当及时【通知:公路管理机构处【理 ?  》   第二》十四条  公—路建筑控制》区的范围从公路【用地外缘起》向外的距离标准【。为:国道不少于【20:米;省道不少—。于15米;》县道不少于》10米;乡道不少】。于5米属于》高速公路的公路【建筑控?制区的范围从公路】。用地外缘起》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!于3:。0米公路《。弯道内侧、》互通立交以及平【面交叉道口的建筑】控制区范围》根,据,安全视距等要求确】。定, :  》   建《筑控制区的》具体范围《经,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!并予公?告后:由公路?管理机?构设置?标桩、界《桩,。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!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!面构:筑物但公路防护、养!护需要的除》外 ?  》   ?第二十五条》  :自公路?两侧边沟外缘起算】高速公路八十米【范围内广告》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!由省人民政府交【通主管部门》统一规划并按—照有关规定批准 】。 :     【国道五?十米、省道三十米】范围内广《。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!当由地级以上市人】。民政府交通主管【部,门统:一规划并按照有【关规定批准》 , ,  》。   县道二—十米、乡道十米范】。围,。内,广告标牌设施的位】置应:当由:县级人民政府交【通主:管部门统一规—划并按照有关规【定批准 —    —。 第二十六条 【 新:建、改建公》路线路确《定后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交通主《管部门应当知—会当:地人民政府规划【、,。。建,设、国?土等有关部门在【建筑:控制区内《。不再审批建筑物、构!。筑,物的建设 【 ,。 :    对已经立】项,即将开工或者—正在建设《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!应当予以《公告并依法实—施路政管理任—何单位和个人自【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!路建设用地范—围,内抢建、抢》。种 《 ?    第二十七】条 :。 根据城市规划【或,。者其他建《设工程需《要国道、《省道:和收费公路》需改线的报省人【。民政府交通主—管部门批准》;不收?费县道?需改:线的报市人民—政府:。交通主管部门批【准;影响交通安全】的还须征得有—关公安机《关的同意《当地人民《政府或者《建,设,单位应当按照不低】于该段公路原等级标!准负责改《线工程的投资—改线:工程竣工《验,收后:。一年内办理新旧路】产移交手续 【 ,。    — 穿城(镇)公路】需转为城市道路的应!当按照公路管—理,权限审?批并:办理有关手续 【 ?   《  :第二:。十八条 《 公路竣《工验:收前建设单位或【者项目法人》应当办理公路和公路!用地土?地使用?权的登记《并按照规定取—得土:地使用?权证 ?。 : , ,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九条  公》路改建及渡口改桥】后处于建筑控制【区,内的原路产继续【作为公路规》划建设用地管理【;在:。建筑控制区外的原】路产可?依法换取新》建路桥需用》的土:地;改?变,。用途和报废的依【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!手续:手续:办妥前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占用 】   【  :第三:十条  公路—改建:、扩建和养护大【修、:。中修施工单位—应,当按照公路》施工、养护规—范堆放材《料施工?人员应?当穿着统一安—全标志作业车辆【、机械必须设置明显!作业标?志并在施工路段按】照规定设《置施工标志、安全标!志或者绕道行驶标】。志采取措施疏导交通!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!施,。工现场保证》车,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! —    因恶劣【。。天气、自然灾害、】工程施工等》原因需关闭公路的】厂公路管理》机构和公安》部门应当提前发【布通告并采取措施】疏导交通 【 ?    第三十一条!  公路管》理机构应当按照路产!管理权限加强对公】路标志、标线—。的监:督管理?发现设置错误、不完!善或者损坏的应当】责令公路《经营者、管理者限】期改正、《修复:或者更换 — :    》 第:三十二条 》 公路绿化》工作: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!公路工程技术标准】组织实?施 ? 《 ,   公路用地上】的树木不《得任意砍伐;确【需,更新砍伐的必—须,经公路管《。理机构?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!和国森?林法的?规定办理《审批手续并完成更】新补种任务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