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《路政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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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六条 各级—人民政?府交通主管部门、公!路管理机《构,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!法管理和《保护公路保》障公路的完》好、安全和畅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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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七条 各级人民政!府交通?主管部门、公路管理!机,。构有:权检查?、制止侵占或—者损坏公《路、公路用地和【。公路附属设施(以】下统称路产)等【。违反公路法》和本:条例的行《为
】 公路》监督检查人员—依,法在公路《、建筑控制》区、车辆《。。停放场所、车辆【所属单位等》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!查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配?合检: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任!何,单位和个人不—得阻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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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公?路监督检查》人员:执行公务应当出【示有效?的行:政执法证件佩—戴统一标志
】
— 公路监《督检查的执法专用】车辆应当设置统一】的标志?和,示警灯
】
第十【八条 在》公路及公路用—地范围内禁》止下列行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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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一!)非法设《置路障摆摊设点设】点修车、洗车—堆放物品打谷—晒粮积?肥制坯及其他影响】公路畅通的行为;】
— ? (二)】倾倒垃圾余泥向【。公路或?者利用?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!辆装载泥砂石、杂】物散:落路面及其他污染】公路的行为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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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三)擅!自设置广告、标【牌毁坏、擅自—移动或者涂改—公路附属设》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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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四)堵!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!利用桥?梁、涵洞或》者公路排水设施设】闸、筑坝蓄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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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》 :。(五)利用公路【桥梁、隧道铺设【输送易燃《。、易爆、有》。毒的气体《或者液体《的管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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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 (六)其他侵占、!破坏、损坏公路路产!危及公路安》全的行?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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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!。条 超过公路、】公路桥梁《、公路隧《道,或者:汽车渡船的限载、限!高、限宽、限长【标准的车辆不得【在有限定标准的【公路、公《。路,桥梁和公路隧—道行驶不得》使用汽车《渡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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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公】路或者公《路桥梁限载标—准,确需行驶的》。。应当经公路管理【机构按照有关—规定批准并按要【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!。施运载不可解体【的超:限物品?的应当按照指定【的时间、路线、【时速行驶《并悬挂明《显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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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,十,条 公路监督检】查人员?应当依法对在公【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!超限检测对未—经批准的超限车【辆可以指定其—在县级以《上人民政《府交通主管部门或】者公路管《。理机构确《定的地点停放卸载】至符合轴《载质量及其他限【值按照?有关规定补交已【行驶里程的》补偿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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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!路监督检查人员【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!应当确保《公,路安:全和畅通《被,检,查人员应当配合接】受检查不《得强:行通: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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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?。二,十一条 利用、占!用,公路和公路》用地的下列》行为应当经公路管】理机构批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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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】。(一)公路接—线设:置道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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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 《 :(二)拆除分隔带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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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三—)埋设管《线、:设置电杆、变压器】和类似设施;
】
— : 《(四:)修建跨(》穿)越公路的—各种桥梁《、牌楼、《涵洞:。、渡槽、隧道、【管线等设施;
】
! (五》),履带车、《铁轮车及其他—有损公路路面的车】辆,上路行驶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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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(六:)其他利用、占用】公路和公路用—地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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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事】前款第(《三)项、第》(四)项《行为影响《交通:安全的还须征得【有关:公安机关的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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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第二十二—条 在国道、省】道上增?设的平面交》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!路段应当《铺设长度不少—于五十?米的次高级以上【路面
! 第二》。十三条? 损?坏路产、《污染公路《应当:。依法承担赔偿责【。任;占用、利用公】路路:产或者?超限运输的》应,当承担经《济补偿责《任赔偿?、补偿?费标:准由省人民政—府交通主管部门会】同省财政、价格【部门制?定
】 : 交通事《故造成损坏》路产或?者污染公《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!时通知?公路管理《机构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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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!条 公《路,。建筑控制区的范【围从公?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!距离标准为:国道不!少于:20米;《省道不少《于15米《;县道不少》于10米;乡道【不少于?5米属于高》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!制区的?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!起向外的距》离标:准不少于30—米公路?弯道内侧、互通立交!以及平面交》叉,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!围根据安全视—距等要求确定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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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建筑控制区的【具体范围《经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确定并予【公告后?由公路?管理机构设》。置标:桩、界桩禁止在【公路建筑控》制区: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!构筑物?但公路防护、养【护需要的除外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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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《五条 自公—路两侧?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!路八十米范围—内广:。告,标牌设施的》位置应当由省—人民政府《交通:主管: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!有关规?定批准
! 国道五【。十,米、省道三十—米,范围内广告标—牌设施的位置应【当由地级以上市人】民政府?交通主管部》。。。门,统一规?划并:按照有关《规定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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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道二】十米、乡《道,十米范围内广告【标牌设施的位置应】当由县?级人民政府交—通主:管部门统一规划并】按照有关规定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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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六条! 新建、》改建公路线路—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!当知会当地人—民政府规划、—建设、国土》等有关部门在—建筑控制区内—不再审批建筑物、】构筑物的建设
】
《 对已—。经立: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!。建设的?公路:公,路管理机构应当予】以公:。告并依法实施路政】管理任何单位和【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不!得在:公路建设用地范围】内抢建、抢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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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七条 根据【城市规划或者其他】建设工?程需要?国道、省道和收费公!路需改线《的,。报省人民政》府交通主管部—门批准;不收费【县道需改线的报市】人民:。政府交通主》管部门批准;—影,响交通安全的还【。须征得有关公安【机,关的同意《当地人民政府—或者建?设,单位:应当按照不》。低于:该段公路原等级【标准负责《改线工程的投—资改线工程竣工【验收后一年内—。。办,理新:。旧路产移交手续【
】 穿城(镇)公路!需转为城市道路的】应当按照公》路管理权《。限审批并办理有关手!。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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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八条》 公路竣工验【收,前建设单位或者【项目:法,人应当办理公路和公!路用:地土地使用权的【登记并按照规定取】得,土地使用权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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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。。二十九条 —。公路改建及》渡口改桥《后处于建筑控制区内!的原路产继续—作为公?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!;在:建筑控制区外—。的原路产可依法换取!。新建:路桥需用的》土地;改变用途【。。和报废的依法办理】变更或者报废手续手!续办妥前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!用
【 第三十条】 :公路改建、扩建和养!护大修?、中修施工单位应当!按照公路施工—。。、养护?规范堆放《材料施工人员应当穿!着统一?安全标志作业车辆、!机械必须设置明【显作业标志并在【施工路段按照规【定设置施工标志、】安全标志《或者:绕道行驶标》志采取措施》疏,导交通完工后应当及!时,清理施工《现场保?证车辆?和行人的安全通行】
【 因《恶,劣天气、自》然灾害、工程施【工等:原因需关闭公路【的,厂公路管理机构和公!安部门?应当提?前发:布,通告并采取措—施疏导交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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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三十一条 】 公路管理》机构应当按照路产管!理权限?加强:对公路标志、标线的!监督管理《发现:设置错?误,、不完善或者—损坏的?应当责令公路经【营者、管理者限期】改正、修复》或者:更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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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:二条 ? 公路绿化工—作由公路管理机【。构按照公路》工程技术标准组【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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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用地!上的树木《不得任意《。砍伐;确需更—新砍伐的必须经【公路管理《机构同意按》照中华人《民共和国《森林法的规定—办理审?批手续?并,。完成更新补种任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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